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江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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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江苏)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231号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江苏)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噪声测量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科[2000]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中2.6.1条款所称“噪声敏感处”应为在噪声源法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距“噪声敏感建筑物”最近的测点,排污收费应以该处监测值为准。
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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