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地举办中国名牌论坛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03:45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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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地举办中国名牌论坛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各地举办中国名牌论坛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质函[200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来,部分地方反映,一些组织和个人打着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到各地联系举办中国名牌论坛。为保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顺利实施,杜绝各种干扰,确保不给企业增加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名牌战略的推进和名牌产品的培育,关键靠市场机制、政府引导和企业自律。需要长期努力,持之以恒,不断积累。决不是某些机构和个人搞几个所谓的论坛和培训班所能解决问题的。对业已泛滥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论坛”和“培训班”,各地应保持清醒,并对企业正确引导。

  2.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没有、也不会承诺参加任何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各种名目的中国名牌论坛。除今年质量月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承办的主题为“名牌与经济发展”的中国质量论坛以外,其它各种名目繁多的名牌论坛均与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无关。有些个人和机构往往以能请到负责人为由误导企业,务请各地注意。

  3.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名牌产品的评价只设国家级和省级,省以下行政区域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4.各级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以“培育名牌”为名随意办班或搞论坛而向企业收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规进行各种乱评比。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由名推委的专业委员会独立进行,不受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的操纵。有些人标榜由某中介组织负责或由某人说了算,完全是自欺欺人,虚张声势,我们有必要在这方面予以澄清。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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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医疗合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医疗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4月22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摩洛哥王国政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摩洛哥王国派遣若干医疗队。医疗队的数量、专业构成、工作地点、组成,将根据摩洛哥卫生部的要求由双方共同确定。上述内容详见附件,并可由双方通过函信加以修改。

  第二条 为帮助中国医疗队更好地组织其活动与生活,摩方同意接受中方派四名管理人员到摩洛哥。这个管理小组的旅费、生活费由中方负责。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将与摩方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工作,相互交流经验,并协助对摩方医务人员进行在职培训。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将遵照摩洛哥卫生政策,遵守摩洛哥现行卫生法律、法规。除非摩方要求并经摩洛哥卫生部批准,中国医疗队不从事法医工作。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在摩工作期间,摩方保证每月提供津贴。该津贴金额见下表。津贴金额的确定是根据医疗队员所属级别(专科医生、队长或其他人员)以及他们被派遣到摩洛哥根据法规所划分的A、B、C类地区的不同省份、大区。

  地区类别     专科医生和队长    其他队员
  A(+25%)   6250      3750
  B(+15%)   5750      3450
  C(+10%)   5500      3300

  该津贴总额的50%根据现行摩洛哥法规可汇出。

  第六条 上述第五条所指的津贴费,由摩方每月月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大使馆在拉巴特的摩洛哥银行开立的第2406200066-J的帐户上转帐。

  第七条 摩方还保证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摩工作和离摩返回的往返旅费。摩方还无偿向其提供装备好的住房并负担水电费和交通。

  第八条 摩方还将提供中国医疗队在摩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和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关于针灸所需的器械由中方提供并由医疗队保管和使用。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中国器械和药品以及个人行李和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摩洛哥,摩方根据摩现行法规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手续和在摩境内的运输。
  由中国运至摩洛哥为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个人行李及生活用品由摩方免除关税、捐税和税金。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将在与摩洛哥同行同等的条件下工作。享有中方和摩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年享有一个月带津贴的休假,摩方提供中国医疗队每两年一次在摩洛哥境内度假的交通和卫生部所属的地方住宿。

  第十一条 摩方承担中国医疗队队员在摩期间应缴的各种直接捐税和税金。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因工伤残、死亡,按摩方现行法律规定,享有由摩政府提供的抚恤金。抚恤金按上面第六条条款的方式由摩方向中方支付。

  第十三条 在摩期间,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摩洛哥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摩洛哥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取代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的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双方默示继续,本议定书将延长同样的期限,除非双方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终止。
  本议定书于1998年4月22日在拉巴特签订,共六份,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各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均有同样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穆 文        阿卜杜勒·乌海德·埃尔·法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洛哥王国卫生大臣
     驻摩洛哥王国大使

 附件:         中国医疗队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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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队 名|       专 科 人 数     |进点时间 |
|-------|-------------------|-----|
|萨达特队   |外科3五官1骨科1针灸1眼科1心内1 |1999年|
|(14人)  |麻醉2妇产2翻译1厨师1       | 11月 |
|-------|-------------------|-----|
|荷塞马队   |外科1五官1骨科1针灸1心内1麻醉2 |1998年|
|(17人)  |妇产3皮肤1消化内1神外1神内1   | 10月 |
|       |内分泌1翻译1厨师1         |     |
|-------|-------------------|-----|
|马拉喀什队  |烧伤2烧伤护士2翻译1(马拉喀什队和沙|1998年|
|(4人)   |菲队合用翻译)            | 11月 |
|-------|-------------------|-----|
| 沙菲队   |妇产2针灸2翻译1(沙菲队和马拉喀什队|1998年|
|(5人)   |合用翻译)              | 11月 |
|-------|-------------------|-----|
|拉西地亚队  |外科2五官1针灸1眼科2骨科2妇产2 |1998年|
|(13人)  |泌尿外科1翻译1厨师1        | 10月 |
|-------|-------------------|-----|
|墨罕默地亚队 |针灸2妇产1外科1麻醉1翻译1    |1998年|
|(6人)   |                   | 10月 |
|-------|-------------------|-----|
|梅克内斯队  |烧伤2烧伤护士2骨科2针灸1整形1  |1999年|
|(10人)  |翻译1厨师1             | 3月  |
|-------|-------------------|-----|
| 塔扎队   |外科1五官1骨科1泌尿1针灸3麻醉1 |1999年|
|(13人)  |妇产2眼科1翻译1厨师1       | 3月  |
|-------|-------------------|-----|
|阿齐拉队   |外科1五官1骨科1眼科1麻醉2妇产2 |1999年|
|(10人)  |翻译1厨师1             | 4月  |
|-------|-------------------|-----|
| 沙温队   |外科1麻醉1骨科1针灸1妇产2儿科1 |1999年|
|(11人)  |眼科1五官1翻译1厨师1       | 4月  |
|-------|-------------------|-----|
|阿加迪尔队  |烧伤2烧伤护士2针灸2翻译1     |1999年|
|(7人)   |                   | 4月  |
|-------|-------------------|-----|
| 菲基格队  |外科1骨科1妇产1五官1眼科1翻译1 |1999年|
| (7人)  |厨师1                | 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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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117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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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税、逃税的走私案件如何处理税款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关于偷税、逃税的走私案件如何处理税款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一、对于偷税、逃税构成走私,并将有关物品没收的案件,在变价处理走私物品时,考虑到查处走私案件需要开支一定的费用,而且有百分之五十的变价款是上交国库的,因此,在走私物品变价后可不再予以补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对于偷税、逃税案件确定按走私案件处理而又免予处分或仅科处罚款的,仍应照章补税。如走私人纳税有困难时,可向海关请求减征税款。
三、我署(86)署货字第37号文转发的国发(1985)136号文第三款末句“其中免税进口的,必须照章纳税”,此系指接受捐赠而予免税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经批准运出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和广东、福建两省时,应照章补税。至于依法按走私没收的物品,在运出上述地
区时,仍可比照第一项规定办理,不需予以补税。



198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