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
2000.06.14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30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十四日
新余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激励
和约束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企业运行机制,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激励与约束的对象是指本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中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企业厂长(经理)、进行公司制改组的公司董事长(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 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遵循下列原则:
㈠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㈡经营者责、权、利相结合。
㈢经营者年收入水平与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㈣经营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第二章 年薪制
第四条 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由企业提出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资产营运公司、一类企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三类企业报资产营运公司批准后,其经营者可试行年薪 制。
第五条 实行年薪制企业的具体条件:
㈠盈利企业。
㈡职工收入稳定。
㈢企业依法上缴各种税金。
㈣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如数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㈤企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㈥企业班子善经营、懂管理、开拓意识强。
第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收入和效益(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收入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效益(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的成果报酬。
第七条 基本收入的确定:
㈠一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1亿元以上和年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5-5倍。
㈡二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10000万元和年利税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5—3.5倍。
㈢三类企业(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均在5000万元以下和年利税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为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5—2.5倍。
各类企业的具体倍数按管理权限由市国资委或资产营运公司在合同中确定。
第八条 效益(风险)收入的确定分别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所有者权益剔除公益金部分核算,下同)、实现利润和实际上缴税金直接挂钩:
㈠企业当年国有净资产比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1%计提,下降按同比例扣减。
㈡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增加部分,按增加额的2%计提,下降按同比例扣减。
㈢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纳税,且上缴税金超上年应缴税金部分,按照增加额的5%计提,企业当年应缴税金,未依法足额缴纳,按其欠缴税部分的5%比例扣减;但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纳税,其上缴税金低于上年应缴税金时,不再扣减。
㈣企业当年依法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不奖不罚,未依法足额缴纳的按欠缴额的2%扣减。即:
效益(风险)收入=国有资产增(减)值×(±1%)+实现利润增(减)额×(±2%)+上缴税金增(减)额×(±5%)-欠缴养老保险费×2%
第九条 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经营者应按本办法第七条核定的年基本收入同等额度交付风险抵押金,专项存储,按银行当期利率计息。其风险抵押金依次下年滚动使用;若当年扣减了风险抵押金的则补齐。
第十条 企业完成以上年为基数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指标、依法足额缴纳税金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经营者可获得年基本收入及效益(风险)收入;未完成上述指标,且经营者年效益(风险)收入为负数的,必须依次扣减当年基本收入和风险抵押金结余,但经营者年最低收入应不低于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基数的确定和考核:
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利润基数按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营运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下达,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考核年度内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出台,对企业经济效益确有较大影响的,可按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调整。
㈡企业当年应摊而未摊、应提而未提、应处理而未处理所形成的潜亏额和非经营者主观努力形成的国有资产增值,在计算当年实现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时应予以扣除。
㈢考核期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不含财政拨补和减免(返还)的税金而增加的利润。
第十二条 经营者按国有资产增值、实现利润计提的效益(风险)收入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利润增加额的10%。
第十三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中的基本收入与企业职工工资一起按月以现金支付;效益(风险)收入年终考核兑现,其中规范化公司制企业经营者效益(风险)收入的70%用于购买企业股权,其他企业经营者效益(风险)收入的70%用于增加风险抵押金。购买的股权及增加的风险抵押金,任期满或离职时按合同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经营者在按规定领取应得年薪收入外,不得在本企业和兼职单位另外领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 其他激励与约束憗
第十五条 对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含亏损企业)按实行年薪制同类企业批准程序给予经营责任目标考核收入(含基本收入和奖励收入):
㈠经营者经营责任目标考核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经营者年收入=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倍数(实行年薪制的同类企业在确定经营者基本收入时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70%+奖励收入。
㈡经营者经考核完成经营责任目标的可兑现全部收入;未完成经营责任目标的扣除其年收入,但经营者年最低收入应不低于所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㈢经营者经营责任目标考核具体奖罚办法由国资办、劳动局会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实行规范公司制改造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
㈠期权激励。在合同约定的任期内,经营者按出资人确定的优惠价格,用现金及年薪收入中风险收入的70%,购得本企业股份,具体购买股份的数量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购得的股份既享有分红权,又有所有权。
㈡配送干股。按经营者实际购得的企业股权配送干股。具体配送比例:资产营运公司、一类企业由市国资委确定;二、三类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确定。配送的干股只享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
㈢股权奖励。按企业年度税后净利润增加额的8%折算成企业股份奖励给经营者,经营者对奖励股权既享有分红权,又有所有权。
㈣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职的,其拥有的股权变更按合同约定扣减。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对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及税收等指标考核业绩突出或企业效绩评价等级优秀的,对经营者授予“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凡符合评选市劳模、行业劳模、省劳模、全国劳模、拾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条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荐申报,对获奖者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非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原则上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九条 经营者离任后,按新的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但对其任职期内经营业绩指标考核认定达到双方(经营者聘任单位和经营者)合同约定的,正常离任时,享受每任一年给予一个月的任期内平均月基本收入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章 附 则憗
第二十条 经营者收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考核监督制度。在进行年终结算考核时,必须经审计部门或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审计,再由批准实行年薪制和经营责任目标考核奖励的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提出经营者年薪收入和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奖励的意见,并按有关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逐步实行企业管理者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制度,对资产营运公司和一、二类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进行资格考核,达到标准的,给予认定。
第二十三条 规范化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年薪及股权激励由董事会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展期、不良贷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展期、不良贷款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三、不良贷款的核算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核算、冲销和转回等。
第二章 科目设置
为满足会计核算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144呆滞贷款”资产类科目,核算逾期满一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本科目按债务人、借款合同设分户账。
2.“145呆账贷款”资产类科目,核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本科目按债务人、借款合同设分户账。
3.“146逾期贷款”资产类科目,核算借款合同到期(含展期后到期)贷款人不能归还的贷款。本科目按债务人、借款合同设分户账。
4.“141应收利息”资产类科目,核算本行发放贷款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本科目按借款人进行明细管理。
5.“171贷款呆账准备”,核算本行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6.“172坏账准备”,核算本行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
7.“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核算按规定应纳入表外科目反映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包括在“应收利息”科目挂账满1年仍不能收回的贷款利息及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本科目根据管理需要,下设二级科目,并按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时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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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展期
凡本行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申请贷款展期,经本行审查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签订展期协议的,信贷部门于贷款到期日前将展期协议副本送交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据以办理有关展期手续,并根据展期协议规定的利率、到期日对原借款账户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逾期贷款
一、借款人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偿还贷款的,财会部门在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自动办理转入逾期贷款手续。会计分录:
借:146逾期贷款——某贷款户
贷:有关贷款科目——某贷款户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于逾期贷款,财会部在每季度结息日按日利率0.4‰计提应收利息,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141应收利息——某贷款户
贷:501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收到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112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或114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贷:141应收利息——某贷款户
三、借款人偿还逾期贷款时,会计分录:
借:112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或114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贷:146逾期贷款——某贷款户
四、根据用款期限、还款日期计算清户利息,并通知企业。款项收到,会计分录同上。
五、经信贷部门审查,发现贷款被挪用的,财会部门凭通知单在每季度结息日按日利率0.6‰计提应收利息,会计分录同上。
第五章 呆滞贷款
一、财会部门在贷款逾期满1年的次日自动办理转入呆滞贷款手续。会计分录:
借:144呆滞贷款——某贷款户
贷:146逾期贷款——某贷款户
同时,将该笔贷款涉及的表内应收利息转出。会计分录:
借:501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贷:141应收利息——某贷款户
同时,收: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二、对于已转入呆滞贷款的应收贷款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计入“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科目表外管理。记:
收: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三、呆滞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收回时,按照偿还贷款利息的金额记入“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的付方。同时,
借:112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或114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贷:144呆滞贷款——某贷款户
501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第六章 呆账贷款
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并按程序报批转入呆账的贷款,财会部凭有关通知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145呆账贷款——某贷款户
贷:有关贷款科目——某贷款户
二、对于转入呆账贷款的应收贷款利息,同呆滞贷款利息管理办法核算。
三、呆账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收回时,会计分录:
借:112存放国内同业款项
或114存放国外同业款项
贷:145呆账贷款——某贷款户
501利息收入——有关子目
同时,按照偿还贷款利息的金额记入“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的付方。
第七章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及呆账的核销
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银行按各币种贷款余额当年年末数与上年年末数的差额的1%提取原币种呆账准备金。会计分录:
借:532业务费用支出——29提取呆账准备金
贷:171贷款呆账准备
二、经批准呆账可以核销时,财会部门凭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的核销通知从该币种呆账准备金中进行核销,会计分录:
借:171贷款呆账准备
贷:145呆账贷款——某贷款户
已在呆账准备金中核销的贷款另立备查簿,逐笔登记管理,并由有关部门继续催收。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并在年末按照规定比例对呆账准备金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第八章 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及坏账的核销
一、为便于及时清理应收利息的坏账损失,正确计算损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行按年末表内各币种应收利息余额的3‰差额提取原币种坏账准备。会计分录:
借:532业务费用支出——30提取坏账准备金
贷:172坏账准备
二、经批准坏账可以核销时,财会部门凭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核销通知冲减该币种提取的坏账准备,会计分录:
借:172坏账准备
贷:141应收利息
如所提取的坏账准备不足以核销坏账损失,将超过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损失,增加坏账准备,并在年末按照规定比例对坏账准备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已挂账满1年的应收利息转入“0101表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表外科目管理,并按借款人进行明细管理。
已在坏账准备金中核销的应收利息,另立备查簿,逐笔登记管理,并由有关部门继续催收。
第九章 附则
一、关于呆、坏账核销需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财会部负责解释、修改、补充。
19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