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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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的通知

1986年11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加强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总行对现进的业务资金调拨试行办法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简称新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并建立健全机构,配备业务熟责任心强的干部,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行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办法,应做到:掌握业务资金管理的各项原则和要求,熟悉资金调拨的各项规定,懂得与资金调拨有关的会计、信贷业务知识,及时、准确报送业务资金调拨计划。
三、新办法对横向调拨资金作了规定,但有的行在此之前,已实行了横调,并有一套办法,也可沿用自行规定的横向调拨办法。

附件: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管好用活资金,保证计划内的资金供应,必须加强资金调度工作,并发挥业务资金管理和调度工作在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提高建设银行资金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联行清算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业务资金实行分别管理、统筹调度、相互融通的原则。分别管理,即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要分开渠道进行管理;统筹调度,即对各渠道的资金作为业务资金,平时可以统筹调度,保证各项支出需要;相互融通,即按照先系统内后系统外、先本地区后外省市的原则,在建行系统内,行与行之间可以相互融通资金,在建行系统外,可以同人民银行、其他专业银行或金融组织相互融通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预算资金实行先拨后用、存大于支的原则。承办财政拨、贷款的行,必须按照预算安排的拨、贷款计划和用款进度,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资金(基金);预算拨、贷款支出,应控制在财政拨存资金的范围内,不得挤占银行资金。
第五条 信贷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差额控制的原则。信贷计划确定的存、借差额度是平衡信贷资金的依据,存差行按规定上交存差,为了简化手续和减少在途资金,存差资金的上交采取从调拨业务资金中抵扣的办法;借差行由上级行拨补借差或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借款额度通知向同级人民银行借款。
第六条 各项委托贷款基金实行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委托贷款基金必须按计划存入银行后,才能发放贷款。下达贷款指标,必须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范围内。
第七条 自有资金是我行的业务经营资金。这项资金分别存入各行帐户后,实行只进不出的原则。即自有资金帐户余额不得自行冲减。特殊情况必须冲减时,应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总、分行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 业务周转金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借入,按照业务量的大小、营业机构的多少和交通通讯条件等,核定给各分行,由分行逐级分配给基层行周转使用。此项资金年终必须全额保留,不得用于扩大贷款规模。
第九条 联行往来汇差资金属于清算资金,通过上级行调度抵补。即联行往、来帐轧差为付方余额由上级行通过调拨资金补还,联行往、来帐轧差为收方余额由上级行在调拨资金中抵扣,年终根据会计决算数字进行清算。

第三章 业务资金的调拨
第十条 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实行“划分范围,分级负责,灵活调度,及时供应”的原则。
划分范围。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管理权限,划分总、分行的业务资金供应范围。总行供应资金的范围是:
1.中央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拨款、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等资金。
2.总行供应的其他资金。包括中央基建临时贷款、清理拖欠设备贷款、煤代油基建贷款、中央委托贷款(不包括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的委托贷款)等资金。
分行及分行以下行处供应资金的范围,由分行决定。
分级负责。各级行在划分的资金供应范围内,分级负责辖内的资金筹措和调度。
灵活调度。根据辖内各行资金余缺的情况、认真匡算支出,准备资金,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 业务资金实行计划调拨。即由下而上逐级编制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报上级行审定后调拨。各级行在编制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所经办的拨、贷款任务,结合用款进度,预测支出和本行资金的增减情况,确定上交或请领资金计划,既要保证用款的需要又要防止资金积压。
第十二条 业务资金调拨计划(附一)由各级行按旬编报。上级行收到调拨计划后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按旬调拨资金。总行对分行采取“先预拨后补发”的办法,即上半旬的资金按上一旬的实拨数折半,于每旬第一日预拨;下半旬的资金,根据分行报来的调拨计划经审核平衡后,于旬中补拨。如因支出数或联行代付款项予计不足,发生资金临时不敷周转时,可电报总行申请临时调拨。如资金多余不需预拨或要求少预拨的应及时电告总行。
第十三条 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有条件的分行,在辖内(省、地辖内)行与行之间可以横向调拨,即根据上级行通知,由调出行将资金直接汇入调入行,调出行减少上级行的调入资金数,调入行相应增加上级行的调入资金数。调出行在汇出资金后,填制“建设银行横调资金汇出报单”(附二)报上级行计划部门,经审查盖章后转会计部门办理转帐。并以调出行汇出日为记息日。具体办法由各分行自行确定。总行不办理横向调拨。
第十四条 各行在资金调拨过程中临时发生资金不足或者紧急付款需要可向当地人民银行临时借款,或向其他专业银行短期拆借。由于季节性存款下降,贷款上升造成的资金短缺,各分行既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也可以书面(或电报)向总行申请一至三个月的临时借款。
此项借款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应单独汇拨,单独记帐。
总行的临时借款必须按期归还,为了减少在途资金,到期的临时借款能用抵扣(或分次抵扣)业务资金方式归还的,应提前十天向上级行申请帐户,不能抵扣的部分,应通过人民银行汇还。
第十五条 根据各行资金头寸情况,上级行有权调用下级行的多余资金,下级行根据上级行的交款通知,必须将多余资金按期汇交上级行。
第十六条 业务资金、临时借款、周转金等户资金相互对转,或调拨资金科目与其他资金科目相互对转时,由上级行计划部门填制转户通知单(附三)一式六联,两联计划部门自留,两联送本行财会部门,两联寄下级行计划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分别据以按规定日期转帐。
第十七条 上、下级行的调拨资金户余额,应按旬核对。上级行收到下级行的调拨计划时,对“上旬止已调资金”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及时查对清楚。

第四章 资金清算及利息结算
第十八条 总行对分行的调拨资金清算,按年度由上而下进行。清算范围包括:中央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拨款支出和联行汇差资金。
清算要求是:
1.上、下级行的清算必须在同一个月份内完成,不得跨月,以保证全行汇总报表数字完整。
2.总行编妥会计决算后,填制“调拨资金清算通知单”(附五)一式二份寄分行据以转帐。
3.贷款资金不必办理清算。
4.地方基本建设、地质勘探拨款支出的清算,可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调拨资金利息实行按旬由下而上逐级结算。结算方法如下:
1.业务资金调拨中属于上级行供应资金范围内的部分不计息,多拨(包括拨补借差资金)减少拨(包括上交存差资金),由占用方按月利率5.4‰付给被占用方。
2.每年分四期结算:即上年的十二月至本年二月,三月至五月,六月至八月,九月至十一月。
3.总、分行之间的调拨资金利息结算,由分行根据经办行上报的按月分旬(根据帐面数填制)“调拨资金占用额及利息计算表”(附四)及联行划款凭证汇总上报(上划)总行。分行上报(上划)时间为三、六、九、十二月20日之前。
4.总行核给各分行的业务周转金,按月利率4.8‰计息,与占用资金利息一并上划。
5.总行收到分行寄来结算利息的联行划款凭证和“调拨资金占用额计算表”应先行记帐,然后根据资金平衡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由总行办理调整利息手续,并通知分行调帐。
6.分行对所属行的利息结算方法,由分行规定,但必须在季度终了前逐级办理完毕,以便全面反映各行的财务成果。
第二十条 临时借款由借出行按日数和积数计息。结息方法按建设银行会计核算规定办理。临时借款实行差别利率,贷款期限在二十天以内的(含二十天)利率为月息5.4‰;二十天以上至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利率为月息5.7‰。临时借款经上级行批准展期的,仍按原期限利率计息;未经上级行批准,逾期不还的,逾期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三计收罚息。

第五章 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业务资金是银行经营的命脉,资金管理和调拨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分行以下要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一位行长分管,其成员由各有关业务处室领导组成,在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下,共同做好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搞好资金收支匡算,预测资金变化趋势,积极组织资金,平衡资金余缺,提高资金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和调拨工作要设置相应的机构办理。总行在计划部设资金处;各分行设资金科,配置3至5人;地、市中心支行配备1至2名专职资金管理调拨人员,县级行可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专(兼)职人员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的资金管理部门,应按业务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开展工作;根据会计部门和拨、贷款、建经等业务部门所提供的情况、资料,负责审查、汇总、编报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监测和分析资金动态,掌握资金余缺,调度平衡资金,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资金信息,报告资金管理和调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会计部门要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供资金平衡表、贷款月报、会计电旬报等有关资料以及业务资金收帐通知,并根据计划部门调拨资金、临时借款、转户等通知单,办理汇(借)款、转户、记帐等手续,并负责调拨资金的清算和利息结算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辖行的拨贷款、建经部门,要根据资金管理和调度的需要,负责提供投资计划,拨款限额、贷款指标的下达情况,贷款发放回收及大额存款、用款信息等。经办行的拨贷款、建经等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按月分旬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编报和资金营运情况的考核,定期评比通报,考核内容和方法由各分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管辖行的资金管理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和交流经验,并经常进行业务技术辅导,督促和检查工作,帮助辖内行提高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颁发的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修订权属总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代电报底稿)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项 目 │电报代号│金额│备 注
──────────────────────────────────┼────┼──┼──────
(一)上旬止已调资金 │ │ │金额栏有
(二)上旬止实际应调资金(1+2-3) │ │ │"△"号的
1.上旬止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 │ │ │项目,根
2.上旬止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 │ │ │据"本旬
3.上旬止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预计增调
(三)本旬预计增调资金小计(4+5-6) │ │ │资金测算
4.预计本旬总行负责供应的资金支用额 │ │△ │表"中有
5.预计本旬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 │ │△ │"△"号的
6.预计本旬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项目填列。
(四)信贷资金计划(7-8) │ │ │
7.本旬止借入信贷资金 │ │ │
8.本旬止上交信贷资金 │ │ │
(五)本旬申请调借资金合计[(二)+(三)+(四)-(一)] │ │ │
补 充 资 料 │ │ │
9.上旬止资金头寸 │ │ │
其中:人民银行往来存款 │ │ │
10.上旬止借入其他银行资金 │ │ │
其中:计划内借款 │ │ │
11.上旬止利用信贷资金贷款余额 │ │ │
12.上旬止一般存款总余额 │ │ │
13.上旬止实际借差 │ │ │
14.上旬止实际存差 │ │ │
│ │ │
──────────────────────────────────┴──────────────
编制说明:
(一)本“业务资金调拨计划”是各分行电报总行的项目,按旬向总行报送。
(二)“业务资金调拨计划”编妥后,各分行必须在旬后三日内送达邮电局拍发电报(节假日不顺延),因故不能发出的,应于次日上午电话报总行。
(三)电报代号另发。
(四)各项数字来源:
1.“(一)上旬止已调资金”,按分行调拨科目中的总行业务资金户的余额填列。
2.“1.上旬止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用额”,资金平衡表中102-103+104-105+106-107+108+408+431(付方余额部分)+432+434+436+438+452+026+606-601-013等项计算填列。
3.“2.上旬止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和“3.上旬止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按上旬止联行汇差余额(联行往帐、联行来帐及上年联行余额轧差数)填列,余额在付方时填入前项,收方填入后项。
4.“4.预计本旬总行负责供应的资金支用额”和“5.预计本旬应调入联行汇资金”、“6.预计本旬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根据预测本旬增调资金数填列。测项目和方法如下表。
5.“7.本旬止借入信贷资金”,借差行应根据借差计划不得突破的原则,照实际需要借入资金数填列。如果出现上交资金情况,则用“-”表示。
6.“8.本旬止上交信贷资金”,存差行根据存差计划必须完成的原则,按照预计完成的存差数填列。
7.“9.上旬止资金头寸”,根据资金平衡表502+507(付方余额)+518计算填列。其中:人民银行往来存款,根据资金平衡表502科目余额填列。
8.“10.上旬止借入其他银行资金”,根据向人民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借入的资金数填列。其中:计划内借款,按向当地人民银行借入的计划内借款余额填列。
9.“11.上旬止利用信贷资金贷款余额”,根据信贷计划的编报口径计算填列。
10.“12.上旬止一般存款总余额”,根据信贷计划编报的一般存款口径计算填列。
11.“13.上旬止实际借差”、“14.上旬止实际存差”,根据计划存、借差口径计算,计算结果为借差时填前项、存差时填后项。
12.填报电报的方法,按代号的顺序排列,代号在前,金额在后,如金额是负数,则在代号和金额之间加“0”,如013000,021000,070123……。
本旬预计增调资金测算表
单位:万元
────────────────────┬───┬─────┬─────┬──────
│上旬末│ 本旬预计│本旬预计 │
项 目 │实 际├──┬──┤增调资金 │ 备 注
│ │增加│减少│ │
│ ① │② │③ │④=②-③│
────────────────────┼───┼──┼──┼─────┼──────
(一)总行负责供应资金的实际支 │ │ │ │ △ │本旬预计
用额(1至11之和减12、13) │ │ │ │ │增调资金
1.中央基建拨款支出 │ │ │ │ │栏有"△"
(包括预付下年度拨款支出) │ │ │ │ │的项目,
2.中央地质勘探拨款支出 │ │ │ │ │其数字应
3.中央上年度拨款支出 │ │ │ │ │填入"业
4.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余额 │ │ │ │ │务资金调
5.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余额 │ │ │ │ │拨计划表
6.中央基建临时贷款余额 │ │ │ │ │"中有"
7.清理拖欠设备贷款余额 │ │ │ │ │△"号的
8.煤代油基建贷款余额 │ │ │ │ │项目内。
9.中央部门企业委托贷款余额 │ │ │ │ │
10.中央财政委托贷款余额 │ │ │ │ │
11.中央垫付基建贷款利息 │ │ │ │ │
12.中央待转基建贷款利息 │ │ │ │ │
13.中央待转营业收入 │ │ │ │ │
(二)联行汇差资金 │ │ │ │ │
14.应调入联行汇差资金 │ │ │ │ △ │
15.应调出联行汇差资金 │ │ │ │ △ │
│ │ │ │ │
────────────────────┴───┴──┴──┴─────┴──────
附二:建设银行横调资金汇出报单
────────────────────┬─────────────────────
调出行名称 │ 调入行名称
────────────────────┼─────────────────────
调出金额 │ 调出日期 19 年 月 日
────────────────────┼─────────────────────
行: │ 签章:

根据你们 年 月 日 │

通知,我行已将资金汇出。 │

汇出行签章: │

────────────────────┴────────────────────
负责人: 经办人: 编单日期 19 年 月 日
附三:建设银行调拨资金转户通知单
主送: 分行: 抄送:总行财会部 单位:万元
────────────────────┬─────────────────────
转出帐户名称 │ 转出帐户名称
────────────────────┼─────────────────────
帐户日期 19 年 月 日 │ 帐户金额
────────────────────┼─────────────────────

备注: │ 签章:





────────────────────┴────────────────────
处长: 经办人: 制单日期 19 年 月 日
附五:
分行:
你行 年度会计决算已经审查完毕,请按本通知单第二项所列金额,办理清算转帐手续。
调拨资金清单通知单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 金 额 │ 备 注
──────────────┼────────┼────────
一、上年调拨资金户余额 │ │
二、当年应转销支出合计 │ │
中央拨款支出 │ │
加:联行来帐(付方)余额│ │
减:联行往帐(收方)余额│ │
三、当年调拨资金结余 │ │
──────────────┴────────┴────────
签发行:建设银行总行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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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6〕26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进行人口核定登记过程中,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政策舆论引导和释疑解惑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办法》未涉及的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以便对《办法》进行及时修改、补充、完善,保证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得到顺利贯彻实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
  (一)人口核定登记是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政策实施的成败,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二)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就是要将中央核定的我区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村组或移民户。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直补到人。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要求
  (一)人口核定登记的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二)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或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以2006年中央核定我区及各盟市农村移民扶持人口数量为准,一次核定,不再调整。扶持期间,对农村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按生增死减的政策扶持,此项工作将在试点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具体实施中进一步完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三)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1.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以移民搬迁安置做为切入点,确实查清当初建库时移民搬迁安置方式、补偿补助情况、涉及人数以及移民村生产生活资料分配等情况。有原始规划文件(包括移民登记表册等)的从规划文件入手,无原始规划资料的采取走访、调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做到“情况明确、部署周密”,工作要慎之又慎、细之再细。
  2.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的水库,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规划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
  3.2006年6月30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尚未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4.2006年7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四)各盟市对水库农村移民进行核定登记时,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受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五)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能够核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无法核实到人的,要说明无法核实到人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六)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在核定登记前,必须将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在移民村张榜公布7天。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人口核定登记结果上报前要在移民村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异议的,要重新核实,并再次张榜公布,必要时要说明情况。
  (七)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要由组、嘎查村、苏木乡镇、旗县、盟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各盟市、旗县还应以水库为单位汇总人口核定登记成果。对于跨省区、盟市、旗县水库的人口核定登记,有关各方要相互协商,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同库同策”。
  (八)各盟市要于2006年8月20日前完成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并将人口核定登记汇总成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
  三、组织领导
  (一)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以旗县人民政府为基础组织实施。旗县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组织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建立一支分工明确、高素质、懂政策、有经验的移民工作队伍,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二)移民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抽调专门人员配合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重点抓好移民身份界定和扶持对象建档立卡、征求和反馈移民群众对界定和核实工作的意见等工作。移民所在嘎查村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并提供与核实登记有关的情况以及群众的意见,全力以赴配合做好本嘎查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切实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稳定。
  (三)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和查处,防止徇私舞弊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人口核定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为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利、电力、移民安置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水库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开展工作。农村基层组织要引导移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顺利进行。要切实把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质量关,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主题词:水利 水库 移民 管理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6年8月14日印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农办经[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内容,开展标准化培训,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7日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内容,开展标准化培训,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培训大纲。

第二条 仲裁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调解仲裁法律与实务、其他法律知识等。

第三条 仲裁员培训坚持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培训与技能训练相结合。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工作人员、乡村调解员的培训,可参考本大纲。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一节 职业道德

第五条 仲裁员职业道德包括政治素质、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敬业精神。通过培训,坚定仲裁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信念,增强依法办事、依法仲裁的自觉性、主动性,增强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事业的责任感、使命感,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意识。

第六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政治素质:拥护党的农村方针政策,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坚决维护党和群众利益。

(二)职业操守: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执行法律政策规定,公平公正调处纠纷;尊重当事人意愿,保守当事人秘密;便民高效、勤政廉洁。

(三)行为规范:遵守仲裁员守则,接受仲裁委员会管理;依法开庭审理案件,规范庭审行为,文明执法。整个仲裁过程中着装得体、态度平和、语言严谨。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包括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政策、农村改革发展的制度建设要求。通过培训,要求熟练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第八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确定和发展历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特点,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状况;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要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档案管理规定;征占农户承包地的补偿政策;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的政策;林权制度改革和草原承包政策。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登记规定。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

第三节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通过培训,要求熟练掌握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和其它方式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等法律规定。

第十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2.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的原则,家庭承包的程序,家庭承包的期限,家庭承包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3.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范围,承包的方式,优先承包权,承包合同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继承。

4.法律责任。

(二)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征占用制度、耕地保护制度。

(三)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登记办法、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

第四节 调解仲裁法律与实务

第十一条 调解仲裁法律与实务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规定,调解仲裁技巧,文书制作等。通过培训,要求熟练掌握调解仲裁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工作。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律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范围,调解仲裁的原则。乡村调解的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2.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仲裁员的条件、聘任及培训。

3.仲裁规则。仲裁的申请、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裁决和送达。

(二)仲裁实务

1.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的组成,组成的形式与程序、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2.确定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第三人。确定仲裁时效,准确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和仲裁期限。

3.证据运用。组织调查取证,组织庭审举证、质证,决定证据鉴定,审核认定证据。

4.庭审控制。确定案件的合并审理,确定开庭时间及地点,组织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维持庭审秩序和纪律。实施先行裁定、缺席裁决。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的受理和移交。

5.组织合议并做出裁决。及时补正裁决遗漏事项。

(三)仲裁法律文书制作和送达。熟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各类文书格式,准确运用各类文书;熟练制作调解书、裁决书。案卷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及归档。文书送达方式、送达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其他法律知识

第十三 其他法律知识包括立法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培训,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基本法律知识。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及重点

(一)立法法。立法权限,法律位阶,法律冲突的解决。

(二)民法通则。民事法律主体,民事行为的效力,财产所有权和共有,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诉讼时效的计算。

(三)物权法。物权的种类、性质和特点,物权的变动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合同法。合同的性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租赁合同。

(五)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六)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的计算,送达,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审普通程序等规定。

第三章 培训的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 仲裁员考试考核由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办法组织实施。

仲裁员考试考核采取笔试、实务操作相结合方式进行。笔试试题从仲裁员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实务操作由各省结合集中培训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 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颁发农业部统一监制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合格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农业部依据本培训大纲组织编写仲裁员培训教材、开展仲裁师资骨干培训、建立仲裁员培训考试题库。

第十八条 省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本培训大纲组织开展仲裁员培训。




附件:
农办经〔2012〕3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211/P020121114611578547561.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