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23:51   浏览:8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12日 财税〔2002〕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将金融企业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二、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三、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四、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时,负责核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该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符合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
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以该金融企业确定的额度和年限确定,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财政、税务机关不得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年限和比例。
五、本通知中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同时停止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完善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和《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基地,是指为全市适龄公民履行法定绿化义务提供开展植树、抚育、管护等活动的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级义务植树基地。由市绿化委员会核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

(二)区县(市)级义务植树基地。由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核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

(三)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可以采取独立建设或者合作共建的形式。

第四条 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二)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三)方便就近,适地适树,规模适度,造管并重;

(四)公开透明,资源共享,服务市民,惠及民众。

第五条 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级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工作。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级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的规划布局、统筹协调、考核评比、检查验收等工作。

(二)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县(市)级义务植树基地的规划布局、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管理维护、考核评比、检查验收等日常工作;负责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的备案工作;落实本辖区内市级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管理维护等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的布局规划、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技术指导、管理维护、考核评比、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定向或公开向社会征集的方式,选择权属明确、具有适度规模、交通方便、符合城乡规划的宜林(宜绿)地块或地段作为义务植树基地。

适宜新造林的义务植树基地面积应在30亩以上;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纳入各级义务植树基地,应根据所纳入义务植树基地的类别,于每年8月底前向所在地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即申请报告、土地或林地权属证明文件、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整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基地建设经费概预算等。

(一)经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初核合格,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由市绿化委员会核准,纳入市级义务植树基地。

(二)经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由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核准,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纳入区县(市)级义务植树基地。

(三)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准,报所在地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纳入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采取合作共建的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应分别报所在地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核结果,与核准的单位签订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协议书,并落实好义务植树基地的前期准备工作后,正式对社会开放义务植树基地。

第八条 全市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相关单位对口联系的合作机制,完善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工作平台。

第九条 各级义务植树基地要树立标示牌,注明义务植树基地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年度等信息。

第十条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主体,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抓好宣传发动,接受单位或个人报名申请;

(二)分类指导,统筹安排,任务对接,组织实施。

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护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路牌设置、线路指引;

(二)场地平整、苗木组织;

(三)现场安排,种苗、工具和肥料的提供;

(四)管理维护、确保树木成活保存。

第十一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由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单位负责管护,并建立管护责任制,确保基地树木的成活率达到90%以上,未达到标准的,由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单位予以补植。

第十二条 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的义务植树基地档案,并及时更新完善。

第三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一)验收内容:绿化面积、株数、成活率、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档案资料等。

(二)验收标准:绿化成活率90%以上、管护责任制落实、档案资料健全。

(三)验收时间:每年10月。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奖励、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在专项中安排,并报同级政府审批。

(一)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义务植树宣传发动广泛,组织实施得力的;

(二)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单位建设成效好,养护管理到位的;

(三)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长期坚持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工作,质量高、效果好的;

(四)城乡居民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长期坚持参与义务植树基地建设活动,态度积极,影响较大的。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义务植树基地资格。

(一)不按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工作的;

(二)对照年度实施方案,义务植树基地建设验收不达标的;

(三)在义务植树工作中乱收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管护不力,致使所植树木大量被盗、损毁、死亡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为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提供账户服务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为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提供账户服务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
行业协会: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在向各级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和有关部门提供账户服务过程中,承诺向开户单位无偿提供办公场所、设备或者一定金额的资金,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导致银行间的无序竞争。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规范商业银行竞争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今后在向各级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提供账户服务时,一律不得向开户单位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承担相关费用,应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收取相应租赁费、手续费,并订立书面协议。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开户单位内设立固定服务网点。
二、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有偿的商业化原则提供银行服务,不得为提高市场份额,无偿向客户提供非捐赠性质的服务。
三、各商业银行今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200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