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41:17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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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 年工作要点》印发,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分工和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一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 年工作要点

  2007 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加快知识产权强局建设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对于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意义十分重大。2007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31 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抓紧完成制定和启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着力配合立法部门做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保质保量完成全年专利审批任务,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的业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根据上述工作总体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 年要认真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并同时启动实施

  上半年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后期收尾工作。做好知识产权战略各个专题的结题验收、审议工作,各专题研究成果提交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完成战略纲要的制定工作,形成报国务院的上报稿。在完成组织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战略的总体思路。广泛深入地开展战略纲要宣传工作。适时启动与战略实施相关的配套政策研究与制定工作,出台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近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在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措施的前提下,突出重点,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督查、协调战略计划的执行,向领导小组提交战略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根据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上报领导小组审批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调整方案报告。(此项工作由战略办牵头)

  二、配合做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配合立法部门做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在专利法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专利法的修改工作,争取使专利法修订草案尽早通过国务院审议。启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就完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方式、合理调整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计算方式、专利收费制度改革、遗传资源来源地公开要求的操作程序等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修改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条款的修改建议方案。

  二是积极推动《专利代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工作。继续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专利代理条例》尽早颁布实施。在新的《专利代理条例》颁布后,认真清理和修改完善与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根据需要研究制定新的规章。(上述两项工作由条法司牵头)

  三、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水平

  一是做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发布与实施工作。在提请国务院审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做好规划的发布与实施准备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国家专项规划的统一要求,积极组织规划的实施工作,适时评估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和完善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此项工作由规划司牵头)

  二是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专利保护。加强对地方专利行政执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落实专利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协助做好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配合国家财政部门做好专利执法专项的绩效评估工作。(此项工作由协调司牵头)

  三是继续加强政策研究工作。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计划及相关重要问题的研究工作。精心研究专利战略的实施工作。加强软课题管理,提高调查研究和软课题研究水平和质量,力争出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领导决策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及时做好专利政务信息上报工作,争取被中办和国办采用信息的数量有较大增长。进一步完善专利统计指标体系,引导全社会在重视专利数量的同时,更加重视专利质量;加强专利统计分析,为宏观管理决策和资源合理配置提供科学依据。(此项工作分别由办公室、规划司牵头)

  四是加大对地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力度。结合即将出台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局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及时总结和推广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探索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举措。加大分类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工作的力度,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加快推进并不断深化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加快发展和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加强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与协作,实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此项工作由协调司牵头)

  五是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结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近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项研究,对国家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大专项进行专利技术分析研究,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提供高水平专利分析研究报告,并向社会适时发布专利信息预警。充分利用现有的专利信息资源,努力提供高质量的专利信息产品。进一步推进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建设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做好专利受理窗口和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利中介服务体系。(此项工作分别由审业部、协调司牵头)

  六是深化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改革。继续充实和完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题库,优化审题和试卷命题工作程序;编撰、出版《2007 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加强对考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与考试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研究改革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阅卷方式,确保阅卷工作简便、高效和节约。(此项工作由条法司牵头)

  四、完成专利审查任务,提高专利审查综合能力

  一是完成《2007 年度专利审查工作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保持合理审查周期,继续提高审查质量,全面完成2007 年度专利审查计划任务。专利审查质量控制工作的重点放在专利检索和审查等实体方面,大力加强审查过程的实体检查力度和对审查结果的实体质量控制。初步建立覆盖全流程、各审级的审查质量评价体系,尤其注重加强专利审查质量外部反馈系统的建设。以流程优化为契机,建成无纸化的案源分配管理系统,形成覆盖审查全流程的专利业务管理指标体系,不断理顺审查工作机制,建立精确化、体系化、规范化的审查业务调控体系。建立学术研究、标准解释与修订、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多个环节之间的专利审查联动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二是深入开展审查业务基础问题研究。加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学术研究水平和能力向更高层次迈进。分析和把握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合理借鉴国外主要专利局的管理经验,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对专利审查工作的要求和呼声,深入研究、分析影响审查综合能力建设的宏观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问题。配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扎实开展审查标准研究工作,提前做好审查指南的配套研究准备。着手专利审查方式和加快审查程序改革研究,不断提高审查效率。(上述两项工作由审业部牵头)

  五、加快推进专利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一是着力抓好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通用调试系统建设,尽快实施实用新型用例,加快建设外观设计用例和发明用例。切实搞好通用调试系统建设项目与审查流程优化工作,建设基于代码化数据的电子专利审批系统。建立专利业务系统容灾中心光纤项目、EPOQUE 大机系统容灾项目,完成容灾中心项目建设。

  二是加快推进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建设。做好中国专利数据深加工工作,完善数据检测环节,构建和强化专利数据深加工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管工作。大力推进中国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建设,开发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完善国家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功能,今年“4·26”期间推出向社会公众免费服务的试验系统。建设基于图形要素的外观设计检索系统。完成专利检索系统硬件平台、应用开发实验系统的建设。

  三是继续做好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按照网络架构的需求,提高网络带宽,扩大网络规模,完成内外网改造及建设。根据存储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完成存储扩容项目。健全信息安全体系,继续推进容灾中心建设;优化机房的运行维护,加强内外网域控、邮件系统、电话系统的运行维护。(上述三项工作由信息办牵头)

  四是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加强电子政务工作,拓展网站的服务功能,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完成办公自动化升级改造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局文件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全国专利管理信息平台(二期),增强我局与地方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信息交流。(此项工作分别由办公室、信息办牵头)

  六、切实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2007 年是“知识产权文化年”,知识产权宣传要以此为契机,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针对不同对象,通过多方位多层次宣传等方式,深入广泛地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不断创新宣传的形式、内容、手段,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宣传效果。精心组织今年“4·26”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日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外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国际社会客观、公正地看待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做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进展。通过建章立制,整合宣传资源,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此项工作由办公室牵头)

  七、进一步加强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部门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增强领导干部建设和谐社会的本领。贯彻落实好近年来中央制定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法规性文件,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制度化,加强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激励保障机制建设。深入实施公务员法,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实施好人才规划的相关工作,做好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进一步提高各类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为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此项工作由人事司、人教部牵头)

  八、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一是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大对地方知识产权局涉外工作的指导。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及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特点,确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目标、内容和方式。积极配合我国总体外交,开展与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逐步加强对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和援助。密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系,以负责任、建设性的态度参与其各项活动。积极开展与国外专利局在审查业务方面的交流。通过国际合作加强我局国际合作人才队伍的培养,提高我局的整体外交水平。

  二是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交流。继续研究并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以共同召开研讨会、开展互访等形式,加强交流,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共同发展。在中央对台工作基本方针的指导下,继续开展与台湾地区的民间交流活动,促进两岸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上述两项工作由国际司牵头)

  三是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谈判和磋商。着重就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开展深入研究,以更加积极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努力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进程。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中有关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谈判和磋商。在专利合作条约改革、实体专利法条约制定以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制定中,提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形势需要的应对措施和方案,进一步实现由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向主动参与者的转变。(此项工作由条法司、国际司牵头)

  九、继续加强条件保障能力建设

  一是不断提高计划与预算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计划与预算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各单位的计划与财务预算的申报程序,提高计划与预算编制水平。积极推进项目负责人制度,加强计划与预算的执行监督,强化计划与预算的执行能力。今年7 月和10 月,分别对上半年和前三季度的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职能部门要对检查情况向党组提交书面分析报告。(此项工作由规划司牵头)

  二是突出抓好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修订《关于加强对局下属单位财务监督的若干意见》。继续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尽快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制度,理顺程序。认真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会议管理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差旅费管理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完成中央国家机关资产清查工作,妥善处理好废旧固定资产。

  三是继续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进一步推进我局征地建设专利业务用房项目;必要时,应当做好多种选择方案,解决业务用房紧张的问题。继续提高后勤服务水平和质量;后勤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及时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改善办公条件,建立相对稳定的办公环境。力争按时发放住房补贴,积极为职工提供房源信息,进一步推动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改善青年职工的居住环境。(上述两项工作由办公室、规划司牵头)

  十、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

  一是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党员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加强党组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按照中央部署,深入宣传、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大党员干部理论培训工作力度,继续做好党员干部党校培训工作。

  二是不断探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及时掌握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充分利用局域网以及相关的宣传载体,努力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发挥党的宣传舆论阵地的主渠道作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化解矛盾、促进发展,增强全局职工的凝聚力。

  三是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两优一先”的示范引导作用,把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的积极性,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党员经常性目标量化管理上积极探索,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重视新形势下的统战工作。积极推进直属单位党组织设置的改革工作。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青年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致我局青年的一封信的精神,好好做人、扎实做事、努力学习。结合我局实际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对青年职工的教育引导,为青年职工成长成才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五是加强和谐机关文化建设。继续建设好“知识产权陈列馆”和“知识产权文化广场”,把我局建设成为知识产权文化的教育基地和宣传窗口。认真举办“和谐华彩五月花”首届合唱节和秋季“迎奥运、促和谐”首届职工运动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凝聚力。(上述五项工作由机关党委牵头)

  六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突出重点,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抓好源头治理、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此项工作由监察办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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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创设的禁止令制度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制度创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新生事物,如何正确认识并准确适用禁止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正我们面前的崭新课题。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一规定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一、禁止令的特点                   

  (一)附属性:禁止令与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独立刑罚不同,它不是一种独立刑罚,而只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的革新,因此禁止令本质上是一种监管措施,不能脱离管制、缓刑而单独适用禁止令,具有强烈的附属性。

  (二)特定性:一是禁止令的适用对象特定,只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适用。二是禁止令的内容特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人。      

  (三)选择性: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是可以适用,是否适用选择权授予法官。与《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关于会客、迁居等法定的、一般的义务不同,禁止令实质是授权法官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除必须遵守一般义务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作出是否适用禁止令。                         

  (四)强制性:与其他刑罚一样,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强制性,对于违反禁止令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二、禁止令的作用                   

  (一)可以更好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扩大非监禁刑的使用力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目标就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也符合各国刑事立法潮流。当今世界各国刑罚体系,由原来的以生命刑、身体刑为中心转变为以自由刑、罚金刑为中心,刑种数量由多变少,刑种内容由残酷变为轻缓,刑罚的适用由积极变为消极,特别是缓刑等非监禁刑适用越来越广,特别是管制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是一种很好的刑罚方法,但由于国家没有建立监督管制执行的专门机构,使管制流于形式,导致法官很少适用管制。而随着禁止令制度的推出,对符合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条件,但过去因监管缺失“不敢”判处、适用的,要依法判处、适用;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因此,推出禁止令制度,能够更好地扩大非监禁刑的使用力度。  

  (二)可以充分发挥非监禁刑,有效避免交叉感染功能,节约司法资源                         

  监狱内罪犯的相互影响,行内人称“交叉感染”,指很多犯罪意识和犯罪技巧,像病毒一样在监狱内存在。这些犯罪意识和犯罪技巧,在监狱的不同罪犯之间互相传授。对于可以适用禁止令的罪犯,这些罪犯本身所犯罪行就很轻,有些不是主观故意,比如交通肇事罪,如果将其关入监狱,与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等一起关押,也许会“交叉感染”令其变坏。因此,禁止令的推出,可以充分发挥非监禁刑有效避免交叉感染的功能;同时大大降低关押成本,据统计国家关押一个罪犯,每年各种支出以数万元计,如果采用禁止令,适用非监禁刑,则能大大降低司法成本。  

  (三)适用禁止令,能够有效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与监狱矫正不同,社区矫正是认识到监狱矫正的缺陷与不足而提出,特别是上世纪后期,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试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走向成熟,并转化为各国司法实践。我国于2003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在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极大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社区矫正由于缺乏具体的内容和制度,在一些地区流于形式。随着禁止令制度的设立,将会更好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强化对犯罪分子有效监管,有利于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四部门《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如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适用缓刑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决定;《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如被告人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判处管制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接触吸毒人群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员的决定,这样就可以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重新危害社会,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通过禁止令,可以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控告人、举报人等合法权益                     

  《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令保护的对象: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适用禁止令可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接触上述一类或者几类人员。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前无此规定的法律空白,在执行刑罚方面也是一项创新,法官事先对罪犯宣告禁止令,具有警示和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     

  三、确定禁止令内容时需把握的原则         

  (一)内容要与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有关联性、针对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作出。比如王辉(化名)是某校中专生,不满18周岁,因偷盗电脑于今年5月12日被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处罚金1000元,并禁止在4个月内进入网吧、接触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该禁止令的内容就具有关联性、针对性之特点。     

  (二)内容要可行、有效。禁止令的内容应当便于执行,执行结果明显对其改造有效,并且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的内容,不能再通过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法律规定,任何人均不能吸食毒品,禁止令只能作出禁止接触吸毒人员等内容,不能作出禁止吸食毒品的决定。                  

  (三)内容不得限制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禁止令的内容要合法,不得侵犯犯罪分子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禁止犯罪分子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而不能禁止其进入公共场所。                 

  四、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职能部门总的要求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一)人民法院职能: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做出禁止令的判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禁止令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禁止令规定的,通知社区矫正机构改正。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2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 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三)受理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九条 市(地)、县建委(建设局)的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对涉及到由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规划、市政公用建设和村镇建设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下,由分管该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机构要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部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材料,各地区、各部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报建设部。
第十五条省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有关方面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市、县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
第十七条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好。对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处理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推诿、拖延的单位及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