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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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12月27日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酒泉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深化全市“收支两条线”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各项: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捐赠收入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专项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为实现特定目的,向特定对象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彩票资金收入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包括彩票公益金及发行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管理、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管理、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罚没收入是指执罚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所收取的罚没收入,以及罚没物资的变价收入等。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入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专营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主管部门集中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捐赠收入指以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按照征收、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设立的、统一的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应体现管理规范、操作方便、监督有效的特点。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职责。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上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方式征收。
  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
  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所列规定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须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法律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和缓征。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缓缴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
  第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并在指定的收款银行设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清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第十一条 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退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退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退付缴款义务人。
  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退付缴款义务人。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四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办理,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被收取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十八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购领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及财务隶属关系,各执收单位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购领非税收入票据的申请,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费的有关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票据准购证》,凭《票据准购证》和用票计划购领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应出示《票据准购证》,并提交前次购领票据的使用情况,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验并确认其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已按规定解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后,方可继续购领。各执收单位依法获取的《收费许可证》在接受物价部门年度检验后,必须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复核登记。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按照规定从省级主管部门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到同级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各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甘肃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情况,保证票据安全。不出具上述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对使用非法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向财政部门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申诉或举报。
  遗失、毁损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私自印制、发放、出售、伪造、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转让、转借、代开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禁止不按规定开具、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各类票据互相串用。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加强票据管理,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单位的收费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完善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制度,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依法处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有关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和管理的情况。
  市、县(区)监察、财政、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举报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 被稽查单位必须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证、报表、票据等会计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相关的法律、规章处理:
  (一)违反规定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
  (四)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五)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六)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
  (八)违规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九)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损毁、灭失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解缴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和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并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酒泉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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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林造发[2006]50号,2006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所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级林业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示精神,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丰富内涵,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下大力量抓好农村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各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林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充分认识林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潜力和优势。中央林业决定明确指出,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多年来,林业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和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国广大山区、林区、沙区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林业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潜力和优势远未发挥出来。全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2%,5.6亿人口生活在山区;沙化土地占国土面积的18.1%,1.2亿人口生活在沙区;全国有43亿亩林地,为耕地面积的2倍多;山区、林区、沙区有丰富的物种资源、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林产品又具有巨大的国际国内市场空间。在平原地区,林业在建设农业生态屏障、改善人居环境、培育木材后备资源、发展特色林业产业等方面的作用和潜力巨大。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林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充分挖掘林业的巨大潜力,充分发挥林业的独特优势,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林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总体思路。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要及时调整林业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加速推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着力构建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实施工程带动,深化体制改革,强化科技创新,加强科学管理,转变增长方式,大力提高林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开发林业的多种功能,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通过加强林业生态建设,提高森林和湿地的生态功能,改善农村生态状况和人居环境;通过建设绿色生态屏障,构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人口就业和农民增收;通过深化林业改革,挖掘内在潜力,提升林业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综合能力。同时,要积极研究解决“三林”问题,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充分发挥林业的多重效益,弘扬森林文化和生态道德,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三)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林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和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千方百计争取各级公共财政对农村林业发展的支持;通过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鼓励和吸引各种生产要素投向农村林业;改革林业投资管理机制,将林业重点工程任务和投入向农村和农民倾斜;充分用好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等支农惠农政策,争取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力度和范围,在“多予”上下功夫。紧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积极推进育林基金制度改革,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林农负担,落实“少取”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林业产权制度等各项林业改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切实解决好林农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做到“放活”。把发展林业产业摆在重要位置,实施“林业富民计划”和“以山补田”战略,通过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竹藤花卉、野生动植物养殖、生态旅游、森林食品、农村中小型林产品加工业等,丰富人们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直接增加农民收入。
  二、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态基础
  (四)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农村生态良好。林业重点工程要以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为目标,加快政策调整,发展后续产业,提升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在治理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荒漠化、减轻水旱灾害、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综合功能。加快生态治理步伐,每年选择100个重点县开展生态建设攻坚,力争在“十一五”时期使重点地区生态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要抓住国家增加支农资金的机遇,争取建立稳定的林业重点工程投资渠道,积极争取新项目,开辟新空间,重点向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等生态脆弱区倾斜,逐步实现广大农村生态良好。
  (五)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把农田防护林作为农田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思路,紧密结合农田水利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山区综合开发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农田防护林体系,充分发挥其有效抵御风沙危害、改善农田小气候、保障农业高产稳产的生态屏障作用。三北和长江、平原绿化等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等林业重点工程要向粮食主产区和农业生态灾害多发区倾斜,开展高标准农田防护林示范区建设,在“十一五”时期使重点地区农田林网控制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成过熟和残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提高综合防护功能。农田防护林要落实产权,做到树随地走,建设与更新都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六)加强村屯绿化和四旁植树,促进村容整洁、人居环境优化。各地要将村屯绿化和四旁植树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加以推进和实施。积极鼓励和引导各地结合林业重点工程,结合村庄整治规划,采取以村为单元、整村推进的方式,鼓励和扶持各地开展 “小康林业示范村”、“生态文明村”等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屯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以此为基础,在全国启动 “绿色家园”创建活动,每两年评选表彰100个“绿色小康县”、1000个“绿色小康村”和10000个“绿色小康户”。加强农村学校(幼儿园)、医院、文化站、养老院等公共场所的绿化美化,逐步实现农村社区园林化。引导和组织农民搞好庭院绿化,逐步实现农村庭院花果化。加强乡村公路绿化,逐步实现农村公路林荫化。在城近郊区和城乡结合部积极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村屯绿化要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乡村特色,体现个性化。加强村屯园林绿地和周边风景林建设,保护好古树名木。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加强村屯周围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建设,减轻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影响。在血吸虫疫区积极开展兴林抑螺,逐步改善疫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七)加强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经营,巩固发展农村生态建设成果。在依法严格保护的同时,鼓励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切实保护好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建立健全集体、个体森林经营管护体系和管理机制。针对农村点多面广、经营分散的特点,加强森林火灾、病虫鼠害等森林灾害的监测力度,不断提高预防、除治和扑救能力。积极开展重大沙尘灾害监测预报,减少沙尘暴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国有林场开发、森林公园经营、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中,要完善相关政策,既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好野生动植物及栖息环境,促进农村社区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建立350处国家级、550处省级和一大批市县级监测站(点),加强对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宣传与监测防控,提高农民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尽快启动森林经营工程,制订《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南》,指导各地开展科学经营,全面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森林质量及效益。
  三、大力发展林业产业,提高农民增收能力
  (八)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等传统林业产业,直接增加农民收入。组织实施好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筛选一批速生丰产、优质高效的树种和品种,推广一系列速生丰产林培育技术模式,指导林农科学培育、集约经营。实施经济林发展品牌战略,开发一批名牌经济林产品,指导和带动农民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的名特优新经济林产业。按照不同立地条件,积极开展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等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逐步扩大林地测土配方施肥面积,指导林农合理施用化肥,提高林地生产力和节支增效能力。沙区要大力发展沙产业,重点发展灌木饲料林,建设饲料加工利用基地,促进封山禁牧、舍饲圈养,为农牧民解决后顾之忧。
  (九)大力发展竹藤花卉、生态旅游、能源林等新兴林业产业,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拓宽竹业发展投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对林农培育竹林资源的扶持,建设一批高效竹林培育示范基地。扶持发展一批竹产品加工企业,不断延伸产业链,以产业促培育。热带地区要鼓励农民培育藤类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藤产业。扶持一批花卉种植大户带动发展花卉产业,积极开发利用我国特有的野生花卉资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花卉新品种,促进花卉出口。鼓励和支持各地利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林场)、湿地公园等资源,大力开展生态旅游,带动周边农民发展“农家乐”、“观光林业”等森林旅游服务业,扩大农村人口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结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扶持开发主要油料树种果实加工转化生物柴油等技术,支持建设适宜农村发展、装机容量小、清洁生产的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引导农民大力发展农村能源林。在边远地区,适度发展优质、丰产、高效的薪炭林,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减轻农村环境污染。
  (十)积极发展野生动植物养殖等特色林业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以野外资源为主向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鼓励、引导和扶持农民发展野生动物养殖利用产业,在农村推广一批市场前景好、养殖技术过关、种源有保障的野生动物资源培育利用产业项目,推动农村野生动物养殖、野生植物种植业迅速发展。规范管理野生动植物的采集利用,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大力发展山野菜、菌类等森林食品和非木质林产品采集加工业,开发利用林下资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开辟新财源。扶持和鼓励开展珍贵树种培育,建设一批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带动农民种植高价值、高效益的乡土珍贵树种。
  (十一)鼓励发展农村中小型林产品加工业,增加农民非农产业收入。按照中央提出的壮大县域经济的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好林业财政贴息贷款等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木竹资源主产区大力发展以刨切单板、木片、竹片等初级产品为主的劳动密集型、环境友好型农村林产品加工中小企业。扶持发展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木雕、竹雕等传统加工业,提高林产品附加值。大力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带动周边农村初级产品加工业和资源培植,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创业。
  (十二)加强林业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机制。积极参与农村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尽快建立健全林产品供销信息平台,为林农销售林产品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专业合作组织,推广龙头带基地、公司连农户、产加销一条龙等模式,完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千方百计为林农牵线搭桥,大力发展“订单林业”。加强林产品和野生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的检验检测标准体系建设,指导和帮助农民逐步实现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积极探索农村林业企业和林农信贷担保的新途径,提高国家融资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贴息资金对农村林业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力度。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争取将林木和野生动植物产品列入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切实减轻林产品加工企业和林农的负担。
  四、加强林业基础建设,增强综合服务功能
  (十三)加强营造林基础能力建设,为农村林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引导和扶持农民开展优良种子和苗木的培育,提高良种壮苗的供给能力。积极争取将林木良种补贴纳入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范畴。加强林木种苗市场监管,维护农民依法从事种苗生产经营的权益,防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等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加强林木种苗市场信息服务,推行订单育苗。积极争取将营造林生产机具和商品林的小型灌溉设施及作业道路建设纳入国家专项补助范围,带动农民发展节水、高效、集约经营型林业。
  (十四)加强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村重大森林灾害应急反应和扑救能力。在继续强化国有林区森林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强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集体林区、个体林场的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在40个重点森林火险区实施综合治理工程,开展重点区域县、乡两级基层单位监测、巡护、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森林防火预警能力。加大营造村镇周围生物防火林带、防火隔离带的建设力度,防止山火进家、家火上山。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林区县每县建立一支专业森林消防队,每个村建立一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指导基层制定完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森林火灾扑救设施和储备物资,加强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农村灭火救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县级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监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安排全国1000个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的建设并强化管理,积极培训和使用农民测报员。增强常规施药设备、设施的装备水平,做好药剂药械、交通通讯工具、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建立能动快速的应急反应体系,增强农村应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能力。
  (十五)大力推进林业科技创新,增强农村林业发展的动力。继续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充分挖掘国家林业科学中心、国家林业科技创新试验基地和林业科技区域创新中心的潜力,支持和鼓励直接为农民服务的龙头企业组建林业科技研发中心,建立对农村林业发展具有强大支撑作用的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林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切实增强林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重点突破长江、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岩溶地区、荒漠化地区等典型生态脆弱区、农林交错区、村屯周边生态建设与保护的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研究;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速生丰产林、名特优新经济林、竹藤花卉等培育利用技术研究;加强优良林木新品种选育、种苗快繁等技术研究;加强木材综合利用、非木质林产品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技术研发;加强林木生物质能源转化利用及能源林培育等与农村能源密切相关的技术研发,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加强林产品加工、营造林生产小型机具、森林灾害防治设备研发,提高农村林业装备现代化水平。
  (十六)大力加强林业培训和科技推广,提高林农科技素质。改革林农培训机制,逐步建立以各级林业科技推广站、林业工作站和农林职业技术学校为依托的培训体系。围绕农民急需和适合农民特点的实用技术,开展乡、村两级林业政策与科技培训,提高农民参与林业建设与产业开发的能力,培养造就一批懂政策、会经营、有技术的新型林农和林业科技“明白人”、“示范户”。结合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经费,大力开展林业实用技术推广。制订和落实科技兴林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林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下乡、科技讲座、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科技培训活动。逐步建立与完善以国家林业培训网和省级林业广播电视学校为基础的远程林农教育培训网络。完善县级林业科技推广站(中心)和乡镇林业工作站基础设施,加强对科技推广人员的培训。采取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对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鼓励和支持民间技术服务,完善林业科技推广社会化服务机制。重点推广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适宜农村发展的新成果和新技术,建设一批林业科技创新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推广示范区,辐射带动农民依靠科技兴林致富的能力。
  五、加快林业改革,增强农村林业发展的原动力
  (十七)深化和完善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挖掘林业内在潜力和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积极性的重要推动力。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充分挖掘我国广袤山林的生产潜力,全面提升林地的综合效益,为农民创造新的增收途径,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在总结福建、江西、辽宁等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局《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展开。各地要积极探索山林承包到户后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效益的路子和办法,抓好试点,搞好示范。加大乡镇林业工作站直接为农户服务的力度,着力解决好产权纠纷,规范农民山林承包、林权流转的行为,防止出现乱砍滥伐和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八)逐步推进国有林场、苗圃改革,辐射带动农民群众兴林致富。贯彻中央林业决定精神,科学划分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落实各项政策,加快建立起符合有利于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新型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生态公益型林场要充分利用森林资源的多效益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聘任护林员、建设项目用工等方面优先考虑当地农民参与,增加农民直接受益的渠道。商品经营型林场要在推进市场化运作中,允许有能力、善经营的农民公平参与林场承包经营、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鼓励国有林场“走出去”,跨区域开发经营山场,培育资源,带动当地农民兴林致富。加快国有苗圃改革,将有条件的国有苗圃逐步推向市场和实行改制。积极指导和扶持个体育苗农户,为农民参与林木种苗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环境。充分发挥中心苗圃、骨干苗圃和示范苗圃的作用,重点培育技术要求高、培育难度大的优良品种,原则上不与农民争市场,大众化苗木交由农民培育,保障农民育苗的市场份额和权益。
  (十九)积极研究解决“三林”问题,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三林”问题即林业、林区、林农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难点和重点。要积极探索国有林区改革的思路,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将广大林区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让林场、林区职工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制定基层林场建设和林区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重点解决林业职工在饮水、行路、用电、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困难,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力度,解决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不断改善林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调整林区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适宜林区的特色支柱产业,促进林区职工和林农增收,繁荣林区经济。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扶持贫困林场和国有森工企业脱贫。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积极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林区(林场)的示范点,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
  (二十)调整政策,规范管理,大力扶持农村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抓紧制定扶持农民群众参与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以政策为引导,以法律作保障,鼓励和扶持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造林经营活动。加快培育林权流转和活立木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活立木资产评估机构,完善资产评估制度,切实为农民评估林木资产、开展林权流转搞好政策和技术服务,搭建交易平台,维护公平交易环境。改革和完善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政策,规范非公有制林业采伐管理制度,保障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与国家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相衔接,扩大面向林农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服务。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切实减轻林农税费负担。积极探索改革现行林业投资管理体制,逐步推行报账制,直接补助农民群众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探索农民作为经营主体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经营模式。
  (二十一)改革林业管理方式,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度。积极改革现有林业管理方式,不断扩大林农对涉及自身利益有关林业问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有效的农民参与决策机制,对各种触及农民根本利益的林业建设项目,采取听证会、政务公告、林务公开等形式,广泛征求农民意见。对国家和地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倾听和采纳当地群众对作业设计、树种选择、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和管护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开展村屯绿化和社区林业工作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提倡农民自己动手绿化家园。积极组织农民群众参与以绿化家园为主要内容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不断提高尽责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农村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十二)切实加强领导,为新农村林业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思路,切实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林业的重要任务来抓,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调研,摸清群众的真实需求,找准林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并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工作,把林业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细化目标、实化任务、硬化措施、强化责任,确保落实到位。按照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林业建设与保护任务,科学合理设置乡镇林业工作站,强化行政职能,做好基层林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开展建设一流队伍、培养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活动,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勤政廉洁型、务实高效型的政府机关,切实提高林业部门服务农民、服务农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
  (二十三)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林业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从林业实际出发,结合农村具体情况,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不搞“花架子”,杜绝形式主义,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注重建设实效,实现林业又快又好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基层林业职工队伍的能力建设,引领广大林业职工争做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模范,建设绿色家园、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模范,遵纪守法、团结和谐的模范,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的模范。
  (二十四)加强宣传表彰,提高全民的生态意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林业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和繁荣农村经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意义。要评选表彰先进,树立先进典型。坚持贯彻“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的方针,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积极鼓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志愿者以多种方式参与新农村林业建设。弘扬森林文化和生态文化,开展国民生态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意识,增强全民植树造林、绿化家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积极鼓励和倡导营造各类纪念林,促进农民建立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一个崇尚生态、崇尚自然、崇尚科学、崇尚文明的社会氛围,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绿添彩。


贵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暂行办法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88年10月15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为了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保健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普及儿童免疫,预防传染病,保障儿童健康,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计划免疫保偿工作,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卫生防疫站和医疗卫生单位具体实施。
三、凡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和在本市居住三个月以上的七周岁以下儿童,除免疫机能不全,慢性器质性疾病和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长期禁忌症外,均为保偿对象。
四、保偿对象的家长和监护人,应与接种单位签订保偿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保偿合同期限为一至七年,保偿金每人每年二至五元。家长或监护人缴纳保偿金后,保偿对象即为入保儿童。
五、负责计划免疫接种的医疗卫生单位和乡村医生,对入保儿童应按计划免疫程序,优先免费按种卡介苗、麻疹减毒活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制剂。
六、入保儿童在保偿期内,按免疫程序接受预防接种后,如患下列六种传染病,由负责保偿的医疗卫生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补偿:麻疹和百日咳各补30元;白喉补40元;破伤风、结核性脑膜炎和脊髓灰质炎各补100元。保偿期内患上述六种疾病致死的,补偿500元。
七、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有防疫、医疗、妇幼保健和结核病防治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六病”诊断组。由市确诊白喉、结核性脑膜炎、脊髓灰质炎;区确诊麻疹、百日咳、破伤风,并出具诊断证明,作为补偿依据。
八、保偿费的分配使用按下列比例执行:
(一)区以上有关部门和厂矿企业保偿费分配使用比例:省、市、区医疗单位60%(其中用于维修冷链装备、更新设备器材、开展宣传教育部分不得低于60%,表彰奖励不得高于25%,从事计划免疫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控制在15%以内);区卫生防疫站30%;市卫生防疫站
10%。
(二)乡(镇)的保偿经费分配使用比例:乡(镇)卫生院30%;乡村医生劳务补贴50%;区卫生防疫站15%;市卫生防疫站5%。
九、入保儿童免疫失败后,患病或死亡的补偿费,由负责保偿的医疗单位和直接从事计划免疫工作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共同负担,区卫生防疫站统一支付,其负担比例如下:
(一)区以上有关部门和厂矿企业补偿费负担:省、市、区医疗单位30%;直接从事计划免疫工作的医务人员10%;市卫生防疫站20%;区卫生防疫站40%。
(二)乡(镇)的补偿费负担:乡(镇)卫生院30%;乡村医生20%;市卫生防疫站15%;区卫生防疫站35%。
十、收取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是群众集资发展预防保健事业的好形式。可以区为单位,由区卫生防疫站统一集中管理,专户存入银行(年利息可作开展儿童免疫的活动经费),按规定分配,专款专用,年终结算。收支情况按季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督。
十一、保偿费应先保存后使用。每年保偿期满后,先支付补偿费,再按比例分配余留部分。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劳务补贴可先预支一半,余留部分待保偿期满结算后再分配。
十二、入保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在保偿期内因拒绝接受医疗单位免疫预防,或未按规定时间接种、补种,致使入保儿童患病或死亡,卫生防疫部门不予补偿。
十三、对未参加保偿的儿童,卫生防疫部门也必须进行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但应按成本收取生物制品费和劳务费。对计划外生育儿童不入保的,在开展计划免疫接种时应加倍收费。



198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