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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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政办发〔2006〕25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贺州市实施安全生产
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广西的决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就是将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列入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政绩考核范围。凡因安全生产而被“一票否决”的有关县(区)、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一票否决”,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和有关管理部门。
(一) 对县(区)人民政府和责任人的考核。
1、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20%以上的;
2、年度内县(区)道路交通发生二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的;
3、水上交通、火灾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
4、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事故的或二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
5、年度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总分的60%以下的。
(二) 对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考核。
1、年度内没有与主管企业或二层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2、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事故的;
  第五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各类伤亡事故情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提出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各级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审查内容,负责组织活动的部门应及时征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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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劳社部发〔2006〕13号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方案请于2006年4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




三年行动计划







劳动法施行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在全国的实施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对于深化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用人机制,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所有制形式和用工方式的多样化,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现制定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目标,不断改进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加强指导,改进服务,强化监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二)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06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劳动合同内容趋于规范,劳动合同得到较好履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三、行动措施

(三)加快劳动合同立法进程。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审议工作。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研究制定具体贯彻实施的办法,抓紧修订或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法规或规章,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四)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作为劳动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不依法履行劳动用工登记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结合实施劳动用工登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准确摸清企业劳动用工及其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底数,建立健全相关数据库,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针对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用工的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用人单位特别是私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改善和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善、内容不合法、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制度。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运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加快实行微机管理,研究开发和推广劳动合同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信息化。

(六)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劳动合同实施情况大检查,重点检查私有企业、改制重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检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宣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劳动合同宣传月或宣传周活动,深入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街道社区、职介中心和企业,举办现场咨询等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意识,为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劳资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组织工作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作为协调劳动关系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切实把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工作机制。要统筹规划三年行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研究建立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定期通报,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目标责任制。

(九)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推动三年行动计划顺利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具体负责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主动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定期研究工作情况,加强对本地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和统计分析,指导工作有效开展。各级工会组织要宣传发动广大劳动者积极参与三年行动计划,指导、督促基层工会参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监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切实作好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劳资干部对三年行动计划的认识,组织、引导用人单位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大力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努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要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对三年行动计划的支持,主动加强与国资、建设、工商、税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协调配合,合力促进劳动合同制度顺利实施。

(十)深入调研,推动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掌握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确保三年行动计划取得圆满成功。

贯彻实施宪法 推动宪政建设

洪碧华


内容摘要:文章简述了宪法、宪政的含义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并提出了贯彻实施宪法、推动宪政建设的六点措施。
关键词:宪法,宪政,宪政建设
一、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帮的总章程。我国古代虽然也有“宪”和“宪法”的词汇,但那是泛指典章制度或法令的颁布,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1]。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宪政也称“民主宪政”或“立宪政体”。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状态或政治过程[2]。宪政有三个特征:①实施宪法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离开宪政,宪法就成了一纸空文。近代中国“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是徒有宪法之名,而无宪政之实”[3]。清末以来的百年立宪历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旧中国有过八部宪法,由于外国列强入侵加上国内军阀混战,立宪活动不是“流产”就是“夭折”,根本就没有办法得到实施;新中国有过一个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虽然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人民大众意志,但很粗糙,内容过于“特色”化,极不完善,条文中包含许多不稳定的东西,大都是一些纲领性、政策性和口号式的规定,政治色彩很浓,缺乏可操作性的内容,与其说是一部宪法还不如说是一个政治纲领性文件。除了现行宪法外,大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二、推动宪政建设的几点思考
依法治国核心是依宪治国,只有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才能够推动宪政建设。宪政是一种完整的价值理念,追求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是宪政的目标[4]。推进宪政建设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首先要具备几个条件:有极好的经济基础,有一部真实、科学的宪法,有相应的宪法文化,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健全的宪法实施机制。这就需要各系统、各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需要全体人民共同努力,甚至是几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应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宪政意识。“12.4”是现行宪法颁布的日期,也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我们要继续实施国家“四五”普法规划,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学法用法,每个公民都要自觉学习跟本人工作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2004年的普法重点主要是《宪法修正案》和《行政许可法》。通过学习,使人人关心国家大事,使人人都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树立宪法意识,维护法律尊严,推崇宪法至上。
(二)、贯彻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各行各业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宪法并且不断修改完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再好的法律不去实施也无异于一堆废纸,因此,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并狠抓落实[5];其次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切实做到“四个一切”: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用党内处分或行政处分代替国家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体制。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6]。我国现行宪法也有规定宪法监督制度,由宪法自身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第5条中规定了“四个一切”,并在第62条、第67条中赋予了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但目前的这种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起不到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宪法权威的应有作用,影响着人们对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胡锦涛同志指出:“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因此,权力机关应当肩负起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依法行使立法监督权,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机构,名称可以定为“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它是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负责的与最高法院平行并列的专门机构。它拥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方面监督权。一方面,通过备案或者批准程序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合宪性审查,研究和处理有关宪法监督的具体事宜,包括解释宪法,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对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直接宣布为无效并加以撤消;另一方面,加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可以把审查监督权交给人民群众,鼓励单位和个人提出审查建议,尤其是对个案的监督,以制止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如孙志刚案件发生后,“三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收容遣送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后,国务院很快就废止了该条例,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条例》[7]。呼吁早日出台《人大监督法》,确保宪法的实施。
(四)、落实“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宪法原则。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带头遵守宪法,为其他团体组织和全国人民树立一个良好的“守法者”和“护宪者”的形象。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要依法领导依法执政,实现党和国家关系、党和社会关系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关键是党要怎样领导和执政,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拥戴,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最近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是党依法领导、依法执政的良好表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尤其是要约束好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坚决惩治腐败案件,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这样才能巩固执政地位。
(五)、要建立有限和有效政府。有限政府是指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不是万能或全能的,其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8]。政府要有一定的工作效率,有效政府是指政府能够为社会发展提供切实的保护,决策正确、措施有力。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我国未来十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行动纲领。政府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民主的国家是权力受到限制的国家,法治社会既不允许有权力无限或权利无限的组织或个人,也不允许有不受宪法规范的权力或权利,任何一部宪法都是限制权力的宪法,政府的公共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公权不能侵犯私权,如果政府的权力被滥用,公民的合法权益就没有保障,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就相当于人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和确认[9]。要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公民权利至上是现代宪政以及行政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现代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民权利,应“打破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传统关系的格局,要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克制其成为治人者的强烈欲望”。对人民群众来讲,“法律不禁止的就是自由”,对政府机关来讲,“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是禁止”[10]。
(六)、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独立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司法权独立,即司法权在国家的诸权力的关系中保持独立性,不受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委政法委、人大和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领导和监督不是干涉)。二是法官独立,即法官独立处理自己承办的案件,不受法院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法院其他法官或上级法院的干涉。法官在本级法院内部对包括院长和庭长在内的其他法官独立,消除现有的上下级关系,院长是首席法官。法官办案只服从法律,不必向上“请示”,也不必接受指示,拒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当然,法官要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和资格,人民法院在人事上、财政上要获得独立行使审判权所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司法是否独立与公正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成败问题,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力度很大,体制不断在完善,2004年又要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一步理顺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理顺法院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系;理顺上下级法院的关系;赋予法官独立办案的权力,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度,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改革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制度,为其提供职务保障,防止专断性的开除和调动工作,使法官、检察官能够顶住压力、秉公执法,以确保司法公正。

参考书目:
[1]许崇德《宪法学》[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3月.
[2]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一卷。
[3]同[1].
[4]李步云《宪政中国》[J].参见《宪法比较研究文集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5]蔡定剑:《中国宪政之路——百年回眸与未来之路》载于刘海年主编《人权与宪政》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6]同[1]。
[7]许安标《立法法对立法监督的制度创新》[J].《法学杂志》,2004年1月15日第25卷.
[8],[9]徐升权《论宪政与有限政府》。
[10]莫纪宏《宪政是一种完整的价值理性》[J].《法学杂志》,2004年1月15日第25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