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泰安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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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泰安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26号印发泰安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人民警察巡逻工作的主管机关,巡逻警察支队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执行巡逻执勤任务。
第三条 人民警察巡逻执勤范围是泰城建成区和泰山风景名胜区。具体巡逻区域由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巡警巡逻采用徒步和机动车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巡警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警区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予以警戒,并负责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三)参加处理各类自然灾害事故,抢救人员和财物,维护现场秩序。
(四)参加处理非法集合、游行、示威活动;
(五)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六)制止乱设摊点、乱贴乱画,损坏市政设施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七)维护交通安全秩序;
(八)接受、指导公民报警;
(九)劝解、制止民事纠纷;
(十)制止和处理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一)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二)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
(十三)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路)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十四)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十五)其他人民警察执行的任务。
第五条 巡警在巡逻执勤中的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
(二)因工作需要查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对现行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员,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安行政职权。
第六条 巡警支队下列执法事项,由市公安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和程序;
(二)需要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诉讼案件的应诉;
(四)需要与其他警种界定执法关系的事项。
第七条 其它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需要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巡警应当予以制止或先行处置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巡警在巡逻执警中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向巡警支队报告或直接向市公安局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先期进行处置。
对群众报警案件,属于执勤范围内的,应当及进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属于执勤范围以外的,应当及时制止事态的发展,同时通知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实行昼夜24小时巡逻制度,并根据警力情况,合理部署警力,突出重点警戒区域。
第十条 巡警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经出示证件,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交通、通讯工具,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一条 巡警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到岗执勤,严禁擅离职守。巡警执勤时必须佩带标志,着装整齐,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巡警在执行巡逻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监督或检举。
巡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按人民警察管理权限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巡警巡逻工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巡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法[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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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15号




关于印发《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团中央十分重视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并于1992年下发了《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对于推动全团阵地建设,加强对阵地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在各级党政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团上下的共同努力,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全国青少年宫、营地总数已达1200余所,固定资产总额突破100亿元,专职工作队伍5万余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青少年宫的运行机制和社会功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更好地发挥青少年活动阵地在社会文化教育领域中的作用,把青少年宫真正办成共青团组织联系和团结广大青少年的纽带,思想教育的基地,学习科技文化知识的课堂和陶冶身心的场所,团中央特对《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少年文化建设,更好地发挥青少年宫在社会文化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青少年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青少年宫(包括青年宫、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是指由政府批准建立,各级共青团组织管辖或参与管理的青少年社会文化教育事业单位。

   第三条 青少年宫是共青团组织联系和团结广大青少年的纽带,是向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课堂,是广大青少年学习科技文化知识、开展文体娱乐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青少年宫应以社会效益、人才效益为主导。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青少年宫的宗旨是努力培养和造就大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符合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合格人才。

   第六条 青少年宫必须坚持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面向全社会、面向广大青少年的服务方向,积极发展青少年文化教育事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青少年宫的基本任务

   (一)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寓教于乐,在培养青少年兴趣爱好的同时陶冶情操,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为适应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成才的需要,大力开展新知识、新技能的普及工作,努力把青少年宫建成培养人才的摇篮。

   (三)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动,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普及文艺、体育、科技知识,通过组织开展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大型文体科技活动,引导青少年文化的健康发展。

   (四)积极帮助青年学习掌握必要的生活知识,进行劳动就业指导。

   (五)加强宫际交流,取长补短,相互促进,按照有关规定,努力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增进各国和地区间青少年的了解与友谊。

   第八条 积极争取和依靠党和政府的支持,与文化、教育、体育、工会、妇联、科协等方面合作,开展青少年社会教育工作。

         第三章 青少年宫的设立、管理及使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立省级青少年宫;地市级行政区应设立地(市)级青少年宫;县级行政区要创造条件建立青少年宫。

   第十条 团中央宣传部受团中央书记处委托,行使对全国青少年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系统管理等职能。全国青少年宫协会在团中央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团委宣传部(省青教办)负责对本地区青少年宫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创造条件成立省级青少年宫协会,制定措施加大对青少年宫管理力度,指导本地青少年宫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团委作为所辖青少年宫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青少年宫工作将作为对其主管团委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团的各级组织有责任保护青少年宫的合法权益,保证青少年宫场地不被侵占,人、财、物不被挪用。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青少年宫的场地,改变青少年宫的使用性质。

   第十六条 拆迁青少年活动场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原有的性质规模重建。

   (二)重建青少年宫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到青少年特别是少年儿童参加学习、活动的方便,将市中心区域内的青少年宫迁到中心区域外的,应当严格控制。

   (三)具备重建青少年活动场所的资金。

   第十七条 青少年宫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要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国家和地方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第十八条 青少年宫作为当地同级团组织的一个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业务工作体系。

   第十九条 各级青少年宫要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立内部机构与岗位。

   第二十条 青少年宫参加和举行跨行业、跨系统、跨区域的全国性评比表彰、授予各类称号及其它各类大型活动,须经省级以上团的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补充经费不足,青少年宫在坚持社会效益前提下,按照有关政策开展的以文补文多种经营活动,主管部门要给予重视和支持,加强管理和指导,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的税收问题,应按国家科教、文、卫系列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和减免,以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加快青少年宫建设发展步伐。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青少年宫主任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从事社会文化、社会教育的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青少年宫工作正常开展,各级青少年宫须设专职主任。

   第二十四条 青少年宫实行主任负责制。地市级以上青少年宫主任每届任期四年,县级青少年宫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青少年宫主任作为青少年宫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十五条 青少年宫主任应有明确的任期目标,主任任期期满后,需经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职能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青少年宫主任由同级团委任免,上级团委职能部门审批备案,省级和省会城市青少年宫主任的任免需统一填写团中央印制的表格并报团中央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青少年宫副主任由主任聘任,报同级团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地(市)级青少年宫主任应参加团中央与国家行政学院联合举办的文化管理干部培训班,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青少年宫除配备必要的行政和经营管理人员外,从事教育教学一线业务人员的比例不少于人员总数的70%。

   第三十条 青少年宫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青少年教育事业,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三)从事青少年宫教育教学一线的教师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地级以上青少年宫教师文化程度应在大专学历以上,县级青少年宫教师应在中专以上。

   (四)青少年宫的部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组织及社会活动能力。

   第三十一条 青少年宫要做好在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并为他们的政治、业务进修提供条件,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青少年宫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 青少年宫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

   第三十四条 青少年宫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可按照国家人事部、劳动部及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纳入经济、劳动、教育等专业系列职称评定范围。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团中央与有关部门向对青少年宫事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定期给予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各省(区、市)对在青少年宫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也应定期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青少年宫属政府设立的青少年社会文化教育场所,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单位,其工作经费应列入当地政府科教、文、卫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团组织应确保青少年宫有一定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八条 青少年宫由政府划拨的经费和以文补文多种经营所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亦不得因此而抵减青少年宫预算内经费。

   第三十九条 青少年宫的基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投入,列入当地政府基建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共青团中央1992年下发的《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宣威市煤炭生产引发矛盾纠纷和热点问题分析

周福昌 朱真理


近年来随着国家推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的进一步落实,全国对煤炭的需求前所未有的扩大,带动了煤炭产业的高速发展,因煤炭生产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热点问题也呈现增多的趋势。
宣威市位于云南省东北部,总面积6069.88平方公里,辖22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共有331个村委会、25个居委会,全市总人口1411295人,境内自然资源丰富,已探明煤炭储量达21.8亿吨,是全国100个重点产煤县(市)之一。自2005年以来,宣威全市每年生产原煤1000万吨左右,实现工业产值以近30%的比例增长,煤炭产业成为引领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宣威绝大部分乡镇都蕴藏有煤炭资源,其中倘塘、来宾、龙场、龙潭、田坝、文兴、东山、海岱、乐丰、宝山、羊场、双河、杨柳、格宜等乡镇储量较大,截止2006年底全市共有煤矿201矿224井,分布于上述乡镇。煤炭资源储藏覆盖面大,煤炭生产企业分布也较为分散,与群众农业生产区、生活区纵横交错,部分煤矿地处村庄附近甚至村庄中心区域,绝大部分煤矿生产企业都不同程度与当地群众存在着矛盾纠纷,当矛盾激化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的时候,就会形成热点问题,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因煤炭生产引发矛盾纠纷和热点问题的原因
在年初,宣威市公安局组织对全市的热点隐患进行排查,共排查出热点隐患问题223起,其中涉及煤炭生产的共82起,占所排查热点隐患的36.8%。由以上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因煤炭生产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热点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间接原因
这种间接原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与煤炭产业发展相适应,资源配置、资源收益分配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给群众传统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带来了冲击。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能源的巨大需求,煤炭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走上集约化、规模化的生产模式,资源收益分配与技术、资金、风险等因素联系,煤炭企业和业主的收入进一步增加。但群众受“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影响至深,简单的认为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资源配置上应该“见者有份”,在资源收益分配上应该“普惠大众”,作为资源蕴藏地的农村集体和煤炭企业、当地群众和经营业主是利益共同体,享有同等权利。但农村集体与煤炭企业、当地群众与经营业主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客观存在。
二是群众法律意识增强,但法治参与能力低下。随着国家法律宣传力度的进一步加强,社会信息的公开性、开放性、流通性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但对法律的理解更多的是停留在社会面上,停留在对条款性法律知识的掌握上。作为一种社会调整工具,法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调整的目的是维持一种社会的动态平衡。但作为一个有着较强农业传统、发展中的县级市,三个方面的原因制约着群众的法治参与水平。一方面,群众的法律实践机会少,在法律的运用上存在着较大的功利性,在法律调整范畴内对自己有用的就积极运用,通过调整有损于自身利益的则会忽略不见。另一方面,宗法、血亲关系等传统思想对群众影响至深,许多问题的解决存在着依赖族人、依赖自己人的思想,而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第三方”,群众则持观望、怀疑态度。再一方面,现行法律在实践中强调“有限打击、限制打击”,部分群众因此片面认为“法不责众”,与其他人纠集在一起“闹”一下没有多大关系,以致产生在宗族、亲戚中盲目从众的心理。
三是职能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信息不畅,未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因煤炭生产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是任何人、任何部门无法回避的,但这些问题涉及煤炭、安监、国土、水务、电力等部门,各部门往往只能按职责分工解决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而其他问题则需要找其他部门解决;各部门在煤炭生产的不同环节执法权限不一,即使是同一部法律、同一条款也存在理解不一的问题,部门和人员差异也直接影响到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的判断,执法环节上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在客观上影响到解决问题的权威性,极易引起群众的误解;极少数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互相推诿扯皮,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落实,群众的实际困难长期得不到解决,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个别部门和工作人员把“久拖不决”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以致群众反映问题“久拖未决”,失信于民,加剧群众的不满情绪。
四是受利益驱使,极少数人煽动、利用群众的不满情绪,把一般问题推动、升级、转化为热点问题,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施加压力,给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施加压力。煤炭生产对地理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的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的,群众的不满情绪也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不满情绪往往被极个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通过推动问题升级转化,向相关方施加压力,实现牟取个人私利的目的。
(二)直接原因
这实际上是煤炭生产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若干不利影响的具体表现,也是群众以多种方式所要表达、需要解决的利益诉求。在宣威,这种煤炭生产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
一是引起地质变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因煤炭生产引起矿区周围地表下陷、地基下沉、地下水位下降,以及塌方、山体滑坡等地质变化,造成水资源的枯竭影响群众正常的人畜饮水、生产生活用水,造成住房开裂影响群众正常居住,造成道路下沉、中断影响群众正常通行等等。在宣威所排查出的83起涉煤矛盾纠纷和热点问题中,涉及水源枯竭和地基下沉、住房、畜圈开裂的有70余起,可见这一类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二是污染生态环境。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污水、烟尘和垃圾,由于普遍存在环保治理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煤炭生产企业成为重要的环境污染源,给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引发一系列矛盾。在排查出的涉煤热点问题中,涉及到环境污染的11起。
三是占用群众耕地、林地。煤炭企业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煤炭的堆积、转移以及生产附属物的集中堆积,通常会占用部分土地,与煤矿附近的居民产生较多的矛盾。在排查出的涉煤热点问题中,涉及到占用群众耕地、林地的11起。
四是传统观念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受到冲击。认为煤炭生产影响到住宅、坟地的风水。这一类问题相对较少,但仍然时有发生。
五是道路损坏。由于大量拉煤的重车对路面的辗压,造成路面的破损引发矛盾纠纷。在排查出的涉煤热点问题中,涉及道路破坏的5起。
六是煤炭开采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部门群众因煤价上涨,经济收入偏低而增收困难,买不起生产、生活用煤,因而对煤矿产生抵触情绪。在年初排查的涉煤热点隐患中,涉及煤价上涨,造成群众用煤困难的5起。
七是矿产资源争夺。有证合法煤矿的理论上的四至界限拐点座标清楚,但在实际的井下生产过程中又犬牙交错,难以分清,而在煤炭生产的高额利润之下,相关各方都不愿妥协引起纠纷。在今年年初排查出的热点隐患中,涉及矿产资源争夺的2起。
八是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特别是对一些通过投入巨额资金,通过正常渠道已办理了合法有效证件,但根据有关政策又必须关停的煤炭生产企业,投资人员认为自己本钱尚未找回就被关停蒙受巨大损失因而心生不满。1月18日,宝山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的指令炸毁关停4口不合格井时,复兴煤矿张天宇井口的矿主认为自己投资太大,现在关停将会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以致出现阻挠政府关停的行为,并扬言到上级部门上访。
通过调查发现,一旦矿群矛盾凸现出来,上述八个方面的问题会随着矛盾的激化和加剧被人为捆绑,要求形成“一揽子”协议一次性解决。
二、矛盾纠纷和热点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
这实际上是群众在涉煤矛盾纠纷中表达合理合法诉求的方式,从大的方面来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聚众上访。对与煤矿存在的矛盾纠纷,群众一般都会先向煤矿方反映,煤矿方一般也能够承认己方的生产活动对煤矿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愿意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但双方在解决条件上存在的差距较大,在解决途径上也存在着相互摸底、试探的态度,以致不可能一次性解决。极个别人就会利用这一过程煽动、组织群众到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上访。这在煤炭生产引发的热点问题中表现得比较突出。在今年年初排查出的涉煤热点问题中,存在上访隐患的达27起。
二是扰乱煤炭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在自愿协商、反映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极个别人就会利用群众的从众心理,煽动、组织群众切断运输道路、围堵矿区,聚众打砸生产设施、设备,以群体行为方式切断电源、毁坏设备,甚至封堵井口或向正在生产的井内灌水,严重危及煤矿正常生产秩序和井下生产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如在3月份,倘塘镇旧堡村委会徐家村村民以高家冲煤矿煤炭生产造成当地水资源枯竭、水质受污染、地表下沉、导致房屋开裂为由,聚集100余人切断煤矿必经的运煤公路,致使煤矿停产半个多月。
三是聚众斗殴。这通常发生在矿群双方解决条件分歧过大,双方感到已无协商解决的可能性,或群众以非法手段表达合法合理诉求,并给矿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矿方会纠集生产工人,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制造一种“逼人太甚,忍无可忍”的氛围,这既是向职能部门施加压力的一种方式,又是向群众作出解决问题的一种姿态,但通常会随着事态的激化失控,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表现形式呈现一种递进关系,会随着矛盾的加剧逐渐出现,甚至在同一阶段会出现多种表现形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推动矛盾的升级转化。
三、矛盾纠纷和热点问题特点和规律
(一)参与人员多。由煤矿生产经营中造成的实际问题,给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诸多不利影响,从而引发诸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参与人员较多。在矛盾的起始阶段,会利用人们对弱者普遍同情的心理,多以老年人、妇女为主,随着矛盾的加剧,其他群众也会参与其中,村民、村民小组长参与,甚至有少数的村委会干部也参与其中,以营造“同仇敌忾”、表达集体意愿的氛围。
(二)持续时间长,呈“全天候”形势,但反映问题有一定的季节性。春季气候较干燥,煤矿附近多数地方生活用水困难,矛盾多集中在生活用水及土地纠纷等方面;夏季是雨季,村民主要反映因地质变化引起地表塌陷、地基下沉、房屋开裂等问题;冬季正逢用电高峰区,同时也是农闲时节,在出现线路故障或供电负荷超过限定值时矛盾集中在用电问题上,群众也会利用这段时间上访用地、房屋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如羊场镇的煤矿属于多煤层开采,煤层上覆岩层遭多次破坏,地表下沉与变形范围大、持续时间长,对地面建筑造成严重反复破坏,特别是座落在顺层滑坡、山体上的民宅所受影响更大,但因涉及人员多,安置难度大以致长期得不到解决,已连续多年发生群众上访。
(三)行为复杂。上访、围堵、打砸、斗殴、破坏生产经营等行为同时存在。在极少数人的操作、利用之下,大部分群众存在一定程度的投机心理,这些表达方式具有较大的破坏性,会给群众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具有不同程度的违法性。
(四)处置难度大。由于参与人员多,持续时间长,行为复杂,且呈现出一定的反复性,在处置时机上把握比较困难,且在处置后续工作中多转化为经济补偿,但在赔偿额度上煤炭企业和群众之间分歧较大,处置工作中存在一定困难。
四、预防和处置决策建议
(一)各级党委、政府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解决煤炭生产采矿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热点问题,当地党委、政府起决定性作用。党委、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把做好因煤炭生产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热点问题作为维护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不仅要重视经济发展问题,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还要重视民生问题,认真倾听群众的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处置预案。要在认真分析研究煤炭生产的特殊性,引起问题的多发性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处理突发事件预案,强化处突力量建设,日常加强合成演练和值班备勤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有效控制事态,把事件给企业和群众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做好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有效预警。建立覆盖全市的情报信息网,增强情报信息为现实斗争服务的能力;在各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情报信息交流,进行情报信息的综合研判,对有可能形成矛盾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提前介入,及时掌握第一手的真实情况,为党委、政府决策发挥参谋预警作用,争取把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各职能部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本着为群众谋利益的观念,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合理的要求,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尽快落实解决,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向党委、政府汇报,行求解决途径。对不合理的要求,也要明确给出答复;积极主动做好煤矿附近村民的安稳工作,在事件还没有发展严重时,把村民的工作做好以免引发上访,甚至引起群体事件的发生。
(五)把解决涉煤问题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党委、政府要利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手段引导企业还利于民,确实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让企业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当地群众解决一定的实际困难。
(六)坚持广泛教育、个别打击的原则,区别对待广大群众和个别违法人员。对正确表达自己的合法合理利益诉求的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给予解决;对不明真相、受到利用参与的群众,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到以非法方式表达合理合法诉求的行为,同样是非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为谋取个人利益而“煽阴风、点鬼火”,挑起群体性事件的人,坚决依法打击处理,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法律的尊严。

(作者:周福昌,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副局长、宣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朱真理,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