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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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9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韩正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2006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鉴于中国气象局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作了统一规定,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批转执行,市政府决定,废止200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的《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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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已于9月13日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更好地发挥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特别贡献,是指把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运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直接完成者;中央、部属、省属在杭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在杭州进行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的直接完成者;归国留学人员、华侨、港澳台及外籍科技人员来杭州市创业并对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四条 本奖项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已获得股权、期权奖励者,不重复授奖。

  第五条 项目直接完成者(指第一、二完成人),具备下列条款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共2次或二、三等奖共3次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共3次;或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共3次以上。

  (二)企业在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经济效益显著,产品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实现利润300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申报奖励的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是项目的直接参与者,起到首要的作用,并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问题,有创造性的贡献。

  第七条 必须在项目投产两年后才能提出申请。其经济效益按当年会计年度计算。

  第八条 申报奖励程序

  (一)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申报奖励人员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三)申报奖励人员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杭州之江国家旅游渡假区内企业的,分别由其管委会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四)申报奖励人员为区属企事业单位的,按辖区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五)申报奖励人员为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地来杭企业的,分别由杭州市外经贸委、杭州市工商联、杭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核后报杭州市科委。

  (六)申报奖励人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申报书;

  2、完成项目的鉴定、评审(验收)证书,查新或检索证明及有关资料;

  3、完成项目的获奖证书及其它有关获奖材料;

  4、当年及前两年度会计报表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证明;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单位要认真核实申报奖励人员提交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评选工作由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委员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在杭州市科委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对建议奖励人员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必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予以通过。

  (二)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异议及解决办法

  (一)凡对申报奖励人员完成的项目、业绩等有异议的,由审核部门负责处理,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异议解决前不予评审。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奖励

  (一)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3名。

  (二)获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人员,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三)获杭州市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人员,由市政府发给每人一次性奖金30万元(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奖金在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五批国家
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02-34-11 物流师(☆)
2 2-07-03-04 理财规划师(☆)
3 2-10-07-07 陈列展览设计人员
4 4-01-01-02 收银员
5 4-02-01-06 盐斤收放保管工(☆)
6 4-07-03-05 中央空调操作工(☆)
7 4-07-05-02 冲印师
8 4-07-08-02 修脚师
9 4-07-10-07 钢琴调律师(☆)
10 4-07-12-03 育婴师(☆)
11 6-01-02-06 房产测量员(☆)
12 6-01-07-01 海盐制盐工
(6-01-07-02)
13 6-01-07-10 苦卤综合利用工
14 6-01-07-11 精制盐工
15 6-01-07-12 盐斤分装设备操作工(☆)
16 6-03-01-06 制冷工
17 6-03-02-01 燃料油生产工
18 6-03-02-02 润滑油、脂生产工
19 6-03-02-03 石油产品精制工
20 6-03-06-01 脂肪烃生产工
21 6-03-06-02 环烃生产工
22 6-03-07-03 聚苯乙烯生产工
23 6-03-07-04 聚丁二烯生产工
24 6-03-07-05 聚氯乙烯生产工
25 6-03-07-07 环氧树脂生产工
26 6-03-07-08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共聚物(ABS)生产工
27 6-03-08-01 顺丁橡胶生产工
28 6-03-08-05 丁苯橡胶生产工
29 6-03-09-01 化纤聚合工
30 6-03-09-02 湿纺原液制造工
31 6-03-09-03 纺丝工
32 6-03-09-05 纺丝凝固浴液配制工
33 6-03-11-07 催化剂制造工
34 6-03-11-08 催化剂试验工
35 6-03-11-13 化工添加剂制造工
36 6-03-13-04 黑火药制造工
37 6-03-14-01 单质炸药制造工
38 6-11-01-04 服装制作工
39 6-12-04-01 白酒酿造工
40 6-12-04-02 啤酒酿造工
41 6-12-04-03 黄酒酿造工
42 6-12-04-04 果露酒酿造工
43 6-12-04-05 酒精制造工
44 6-12-06-01 烘焙工
45 6-12-07-01 猪屠宰加工工
46 6-12-07-02 牛羊屠宰加工工
47 6-12-07-04 禽类屠宰加工工
48 6-12-08-01 肉制品加工工
49 6-21-01-01 宝石琢磨工
50 6-21-07-01 工艺品雕刻工
51 6-22-03-01 钢琴制作工
52 6-23-10-01 机械设备安装工
53 6-24-05-02 起重工

注:☆为新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