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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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税收一体化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销售不动产及二手房交易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它工程作业的行业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坚持“源泉控管、先税后证”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格局。
第五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主管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市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地产、统计、工商、财政、国税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市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信息互通和共享的制度和相应机制。
前款所列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地方税务机关,均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及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等工作。
第七条 下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收集涉及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并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情况:
(一)市发改委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具体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办理土地出让情况和《土地使用证》等情况;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提供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四)市规划部门提供建设规划许可情况;
(五)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屋开发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销售金额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和房地产转(受)让等情况;
(六)市工商部门提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情况;
(七)市国税局提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情况;
(八)市统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信息。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涉及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情况。
第九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财政、审计、公安、工商、国税、统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紧急、重大事项时,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也可以临时召开。
联席会议由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市政府领导主持。

第三章 税源监控和证前清税


第十条 市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分户、分项目税源监控台账。
税源监控台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法人;
(二)建设项目规模;
(三)建设项目地址;
(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面积; 
(五)建筑面积;
(六)建筑施工单位;
(七)项目建设起止时间;
(八)建设项目税款缴纳情况;
(九)需要记录在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管,实行证前清税制度。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照时,必须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不同环节清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照时,应当在审验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办理证前清税手续时,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 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
(五)在银行开户的所有账号证明,并注明收入结算账户;
(六)项目经理(负责人)和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联系电话;
(七)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和凭证复印件;
(八)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九)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建设项目内容和相关事项发生变更、补充和修改的,应当自变更、补充和修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收。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资源税等。
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季)预征、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
第十七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房产,应当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并在项目全部竣工或转让房产85%以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手续,对预缴土地增值税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自建房产,分别按照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规定征税,其组成计税价格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将房地产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的,或者转作经营性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接受抵偿债务、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或者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确定其收入的方法和顺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予以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认价格予以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予以确定。
第二十条 建筑业纳税人对收购沙、石等应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证明》。
凡不能准确提供收购沙、石等数量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追缴应扣未扣的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应当审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办理土地使用证清(免)税证明》;无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免税证明的,不得办理。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当审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清(免)税证明》或《办理房屋产权证准予延期缴纳税款证明》;无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免税证明和准予延期缴税证明的,不得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实行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务。其具体方式,可采取地方税务机关入驻二手房交易管理部门与之合署办公直接征收的方式,也可采取委托二手房交易管理部门代征税款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跟踪了解掌握建设项目进度、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并对建设项目纳税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对建设项目名称、坐落地点、面积、价格与纳税资料进行比对;发现欠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及时追缴。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凭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支付工程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凡不使用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项。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业纳税人在收取商品房定金和预售商品房收入时,必须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预售不动产专用收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款项结清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为商品房购买人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时,必须在专用发票上登录《预售不动产专用收据》的号码。
《预售不动产专用收据》和《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全部(工程项目结算)银行账号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地方税务机关备查的。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
(三)经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税收收入流失或者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本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执法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或者在地方税务机关尚未出具清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或者准予延期缴税证明的情况下进行权属登记或者审批办理相关证照,导致税收收入流失的,由该部门负责协助市地方税务机关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行政纪律规定,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月8日 兰政发【2007】2号文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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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七日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日)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根据水利工程管理特点,借鉴有关行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国内外水利工程管理的有益做法,理顺体制,创新机制,提高效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浙江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管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6.正确处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既要解决水管体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又要从各地、各单位的实际出发,围绕改革的总体目标,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指承担防洪、排涝、抗旱、挡潮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指既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等公益性任务,又承担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为经营性水管单位。指承担水力发电、城镇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水管单位内部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的,维修养护人员仍需核定编制;若彻底分离的,不再核定维修养护人员编制。水管单位应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并实行持证上岗。各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参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有关标准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二)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建立科学的人事和分配制度。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内,合理设置岗位,严格控制人员;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逐步形成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从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中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签订劳动合同。

(三)创新管理模式,逐步实现集约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

1.逐步推行集约化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化配置管理资源,积极探索集约化管理的多种形式。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可以由一个水管单位进行集中管理,或者对处于同一流域的若干水利工程实行集中管理,或者依托大型水利工程对周边的水利工程实行集中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2.积极推行管养分离。为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的成本,要逐步实行水利工程的管养分离。推行管养分离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机构、人员、经费分离,按维修养护工作量和定额拨款,对维修养护人员落实项目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第二步,将维修养护人员与水管单位分离,单独或联合组建物业管理公司等专业化养护企业,承担原单位或其他相关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实行合同管理。第三步,管、养彻底分离,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实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到位。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秩序,实行水利物业管理准入制度,对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3.实行建管结合。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要与管理有机结合,建设方案与管理方案同时制定,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可采用招标方式,择优委托有资质的水利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运行维护管理。

4.推行多种形式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方式。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

(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的运营管理。

1.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对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在确保工程安全和原有社会责任前提下,可积极开发利用工程所拥有的资源,努力实现工程效益最大化。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必须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并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

2.盘活经营性水利资产,提高经济效益。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处理债权债务,核实国有水利资产,理顺产权关系。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允许将相对独立的经营性资产采取转让、拍卖、出租、承包、股份制等方式推向市场;对与公益性资产不可分割的经营性资产,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把经营权推向市场。

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五)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实行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依法计税、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

2.强化水费计收管理。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水费。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和各类水管单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对原来未提折旧、但承担部分公益性职能的水管单位,其中公益性部分资产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资金,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财政部门在全面审核水管单位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将单位全部收入纳入预算,核定收支计划,实行对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定额或定项补助。

2.积极筹集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落实、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经费的主要来源:(1)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2)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水利建设专项资金);(4)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受益区依法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5)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2004年起,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30%用于省属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全省性水利工程管理基础研究工作、重要水利工程安全监测与运行调度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以及对跨市行政区划的流域性骨干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重要水利工程安全巡查以及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县(市、区)所属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等的适当补助。市、县(市、区)应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管理,并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统筹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纯公益性和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防汛防旱经费、工程维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和经营性部分工程折旧资金等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程折旧,必须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的更新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规范管理,明确权责。

1.规范管理体制。跨行政区划的重要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政府已明确由市、县(市、区)管理的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继续保持现有体制。市、县(市、区)内跨行政区划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2.明确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负有行业管理责任。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并依法对大型和跨市的水利工程进行调度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划内水利工程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所属的水利工程负有安全管理、资金使用和资产运行的监督管理责任。业主对水利工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水管单位具体承担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对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负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有关水管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水管单位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

3.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工程业主、工程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及当地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4.加强环境保护。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在定岗定编和实行聘用制的基础上,要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多种经营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水管单位在改革时,根据所划定的性质,参照当地企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执行。水管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要依法转换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剥离水管单位兴办的社会职能机构,水管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原则上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成建制划转。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二)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事业单位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各地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政策执行。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省属水管单位依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执行,各市、县(市、区)水管单位可依照当地事业单位改制政策执行。各地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历年积累的工资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节余,经批准可用于企业职工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三)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管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统筹解决改革所需资金。

水管单位改制、转换劳动关系所需要的资金,可通过对水管单位拥有的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以及工程设备、房屋等部分资产,进行公开有偿出让使用权、承包、租赁等途径解决。确实有困难的,各地财政应予以适当补助。

四、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水管体制改革

水管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全省水管体制改革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水管体制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并及时组织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广泛宣传发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改革方案,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带动作用。改革开放特别是推进上海浦东开发开放以来,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对服务全国大局,带动周边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积累了丰富经验。在当前国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内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重要意义。长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经济素质;有利于增强对中西部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推进体制创新,促进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
  (二)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着力提高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着力促进社会和谐与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一体化发展,把长江三角洲地区建设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三)主要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切实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坚持和谐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率先发展,加强与周边地区和长江中上游地区的联合与协作,强化服务和辐射功能,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坚持一体化发展,统筹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坚持改革开放,继续在体制创新上先行先试,率先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发展目标。到2012年,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服务业比重明显提高;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提升;区域分工和产业布局趋于合理,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重点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城乡,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到2020年,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在重要领域科技创新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对经济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区域内部发展更加协调,形成分工合理、各具特色的空间格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再用更长一段时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
  (五)优先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加快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整合港口资源,加强港口基础设施、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尽快建成以上海为中心、以江苏和浙江港口为两翼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依托区域综合交通网络,大力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积极探索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等多种金融创新,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引进和培育高层次金融人才,大力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提高金融服务业发展水平。扶持和培育技术创新型第三方服务企业,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经营方式改造提升传统商贸业,加快现代商贸业发展步伐。整合建立区域内综合性的软件服务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信息应用平台,培育创新型特色化的软件服务和信息服务企业,积极发展增值电信业务、软件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互联网产业。
  (六)积极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大力发展旅游业,进一步拓展市场、整合资源,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旅游目的地体系。加快发展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邮政、电信、文化、体育和休闲娱乐等服务业。积极扶持电子书刊、网络出版、数字图书馆、网络游戏、电影特技制作、数字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虚拟展示等新兴数字创意产业发展。
  (七)大力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区域服务业联动机制,开展多方面的交流与协作。研究建立区域现代服务业标准规范体系,加强面向现代服务业技术、产品与服务的认证机制建设。加快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制定行业标准,完善监管制度。大力开展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与职业教育,多层次培养现代服务业复合型人才。
  三、全面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建设国际先进制造业基地
  (八)做大做强高技术产业和优势支柱产业。继续巩固和提高实体经济发展水平,集中力量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高技术产业,培育更多新的增长点。进一步做大做强石化、钢铁、汽车、船舶及先进装备制造等优势支柱产业,加快形成核心关键技术和提升规模水平。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设计、营销中心,促进产业链条向高端延伸。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和梯度转移。大力培育建设与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相适应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工队伍。
  (九)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以沪宁、沪杭甬沿线为重点发展具有先导效应、发展潜力大的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和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在沿江、沿海、杭州湾沿线优化发展产业链长、带动性强的石化、钢铁、汽车、船舶等产业。促进企业向产业带集中、向园区集聚,引导关联企业集聚发展。加快连云港、温州等发展潜力较大地区的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江苏沿海、东陇海沿线、浙江温台沿海、金衢丽高速公路沿线发展。
  (十)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和支持优质资本、优势企业跨行政区并购和重组。在电子信息、石化、钢铁、汽车、船舶、装备制造、轻纺、商贸、旅游等重点领域和优势行业,加快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级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形成以大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专业化配套的协作体系,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增强竞争能力。
  四、统筹城乡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着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都市农业和现代养殖业。支持创建名优品牌。充分发挥江苏沿海等地区滩涂资源丰富的优势,建立现代农业示范区,积极发展规模化高效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推进大型优质商品粮基地建设。依托沿江靠海的优势,发展现代渔业。积极改造和提升传统农业,大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规模化养殖基地建设。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鼓励扩大农产品出口,进一步做大做强外向型农业。
  (十二)加快完善农业生产、经营、流通等服务体系。加快培育生产性的专业服务组织,构建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现代物流,在农村培育一批大型流通企业。积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各类组织,加快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农村信用担保和农村小额贷款,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体系。
  (十三)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度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加快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职责,加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合理开发未利用农业资源。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起精干高效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积极推进奖补措施,推广民主恳谈会、村民议事会等有效的民主形式。
  (十四)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节约农村建设用地。加强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中小河流及湖泊河网水环境整治,推进农村节能减排,加强城乡绿化美化一体化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做到即征即保,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做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低保制度。统筹城乡劳动就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
  五、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速建成创新型区域
  (十五)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抓紧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加快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和创办海外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自主研发力量,建设一批一流的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和创新型企业,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建设开放共享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试验平台。构建区域创新网络,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转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办好若干区域性重点科技园区。实行科技资质互认制度。
  (十六)实现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创新突破。重点推进电子信息、生物、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航天航空等领域的自主创新,加强区域联合协作,共同攻克产业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组织开展新技术开发和推广示范。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产业集聚和创新载体方面的作用,协同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区域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十七)营造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加大财政对竞争前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初创型科技中小企业的引导性投入。抓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抵扣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善创新创业投融资环境,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支持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中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股权代办转让系统,鼓励发展金融租赁业,积极发展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形成市场化、专业化的创新服务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集成、运营和管理。
  (十八)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调整完善高等教育的学科布局和专业设置。鼓励企业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区域高新技术和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发展和完善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人才国际化培养模式。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科技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人才。
  六、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十九)构建完备的城镇体系。加快建设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为主体,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发展的网络化城镇体系。发展基础较好、已初步形成城市带的各个城市,要进一步密切相互间的经济、技术、文化联系,促进要素流动和功能整合,发挥同城效应。苏北、浙西南等开发强度相对不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要大力引导产业、人口有序集聚,形成新的城镇发展带。
  (二十)完善和提升各类城市功能。继续发挥上海的龙头作用,加快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和高端服务功能,率先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经济结构,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世界城市。进一步提升南京、杭州等特大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扩大辐射半径。其他大城市要按照自身优势,形成特色,提升功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进一步增强实力,完善服务功能。
  (二十一)提高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水平。合理规划城市规模,优化城镇建设布局。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城镇集约紧凑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城镇供排水、供电、通信、垃圾处理和覆盖城乡的区域性防洪排涝、供水、治污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加强城镇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统筹新区开发与旧城保护,切实维护城镇历史文化风貌。
  七、积极推进重大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增强区域发展的支撑能力
  (二十二)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铁路要以客运专线和城际轨道交通建设为重点,加快区域对外通道、区域内省际通道、城际快速通道以及跨长江通道、重要枢纽客运设施等建设,优化路网结构,提高路网质量。公路要以加强关键工程和断头路段建设为重点,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加强区域对外通道、区域内省际通道、重要的城际快速通道、跨海湾和跨长江通道及重要疏港高速公路建设。抓紧编制实施沿海港口发展总体规划,加强港口群协调发展。提高长江“黄金水道”、京杭运河等高等级航道通航标准,完善集装箱运输系统、外贸大宗散货海进江中转运输系统、江海物资转运系统和客运系统。积极推进空域管理和使用方式改革,科学利用空域资源,加强航空枢纽与配套支线机场建设。
  (二十三)构建区域能源安全体系。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推进石油和液化天然气码头建设,完善油气输送管道网络,加强油气战略储备,加快建设区域石油流通枢纽和交易中心,研究建立区域天然气交易中心。改善煤炭运输条件,研究规划建设大型储煤基地。优化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与布局,重点在沿海、沿江地带布置电源点,加快西电东送、北电南送和皖电东送输变电线路等的规划和建设,建设过江电缆通道。加快核电的规划和建设,进一步做好江苏沿海等地区的风电项目规划建设。
  (二十四)改善水利基础设施。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协调区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构筑防洪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加快实施太湖流域第二轮治理、长江口综合整治、淮河治理和沿海防浪堤及防护林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继续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蓄滞洪区建设和管理,加强低洼易涝地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综合治理。加快水源工程等水资源调蓄和配置工程建设,继续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城市河湖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加快水文、水资源和水环境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完善流域综合管理体制。
  (二十五)改进和健全信息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区域信息一体化,统一数据标准,完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不断提高网络性能和技术水平,务实推进“三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计算机网)融合,组织推进光纤接入等高速接入技术的试点,促进传统电信网向宽带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发展,强化网络信息安全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区域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地理空间信息社会化应用与共享程度。推进综合性网络应用工程、公益性信息服务工程、企业信息化等重点应用项目建设。促进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交通信息联网、危急抢险信息联网建设。
  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十六)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坚决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强土地资源需求调控,实行更严格的区域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制定并实行合理的新建项目土地使用率标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强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加大对闲置土地行为的处罚力度,积极盘活闲置和空闲土地。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大力加强农村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宜耕后备资源。加强围海造地的管理和调控,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滩涂资源。
  (二十七)全面推进节能降耗。加强区域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衔接,完善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等涉及新增能力的项目,率先实行国际先进水平的能耗、物耗、水耗等标准。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全面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着力推进节能降耗科技进步。到2010年全部淘汰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着力抓好高耗水行业的节水改造和水的循环利用,加强工业、农业和城市节水,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推动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推进政府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与改造,新建筑严格实施节能强制性标准。大力发展资源再生和环保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清洁发展。落实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
  (二十八)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加强区域生态环境的共同建设、共同保护和共同治理。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杭州湾、长江沿岸、长江口和近海海域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实行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完善区域污染联防机制,推进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共建、信息共享和污染综合整治。加快规划和建设城乡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强化对已建成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治理农村面源污染,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加大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地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坚决关停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治理工业污染,大幅减少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和汽车尾气排放,控制高架源氮氧化物的排放。加大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力度,加强水土保持清洁型、生态型小流域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三同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增强涵养水源等能力。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遏制地下水超采,建立区域联动机制,防治地面沉降,保护地质环境。建立海洋重大污染事件通报和海区关闭制度。健全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惩处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完善跨界污染防治的协调和处理机制。披露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落实污染减排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和问责制。研究推进排污权交易和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九、加强文化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十九)切实加强社会文化建设。运用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形式,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普及活动,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为和谐社会建设注入精神动力。切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形成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建立区域文化联动发展协作机制,制定区域文化发展规划。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着力推进文化创新,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视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着力丰富农村、相对落后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认真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扩大对外文化交流。
  (三十)着力推进社会事业发展。整合区域社会事业资源,强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义务教育实现“双高普九”,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普及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教育,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显著提升高校科技创新与服务能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建立完善的区域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更加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加快学习型社会建设。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网络。积极发展体育产业,加快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三十一)加快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完善转移就业的政策制度,建立区域人力资源市场。逐步完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信息服务和劳动维权等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系。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实现省级统筹,积极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工伤和生育保险覆盖面。鼓励发展补充性保险。加快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随着经济发展适当提高社会保障标准。规范灾民救助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健全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率先建立较为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事业,扩大社会福利覆盖范围。大力培育各类慈善组织。率先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和宏观监测机制,努力缩小城乡、地区和居民间的收入差距。
  (三十二)加强外来人口服务和管理。改革区域户籍制度,逐步实行以居住证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制度。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同等受教育机会。完善和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制度和信息网络,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区域内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协调机制。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
  十、着力推进改革攻坚,率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十三)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构建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必不可少的行政审批尽可能采取核准和备案方式。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管理层次,加强社会管理机构,完善经济调节机构,合并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政府部门,规范各种类型的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运行效率。
  (三十四)继续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优化政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探索、引导和推动个体、私营企业制度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科学发展。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加快国有大型企业和国有垄断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战略并购重组,鼓励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运用多种有效方式,推动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经济的融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各类产权,推动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三十五)加快市场化进程。建立统一开放的产品、技术、产权、资本、人力资源等各类市场,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区域社会信用平台与体系,构建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实施统一的准入标准和技术标准,建立区域市场准入和质量互认制度。抓紧清理和修订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法规和政策,逐步统一企业创业和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完善财税管理体制。建立科技、人力资源共享和联动机制以及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机制,建立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机制,建立知识产权的协调保护机制。
  (三十六)着力构建规范透明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清理、修订、完善现有政策和各类法规,建立稳定、规范和可预见的政策环境以及与国际通行做法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规则。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体制和问责机制,实行投诉制、评估制、公示制和监察制,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区域立法工作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区域相对统一的法制环境。
  (三十七)继续推进重大改革试验。深化上海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推广相对成熟、行之有效的改革政策。对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中心镇赋予必要的城市管理权限。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改革试点,在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积极探索互利共赢的财政政策,有序推动异地联合兴办开发区。深化金融改革,扩大金融改革试点。推动外汇管理改革创新,优化企业跨区域外汇业务规程,支持中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外汇服务。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机构改制、重组和上市。
  十一、健全开放型经济体系,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三十八)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结构,鼓励高附加值产品、服务产品出口,大力支持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鼓励能源、原材料、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进口。率先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严格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产品目录,推动加工贸易由代加工逐步向代设计、自主品牌转变,推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率先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质量、安全、环保、技术、劳工等标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推进大通关建设。
  (三十九)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统筹协调对外开放政策,完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试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格式化审批。进一步优化外资结构,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领域和高端制造环节。大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积极拓展利用外资方式,规范和引导外国投资者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以及向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在有条件的地方,扩大离岸金融试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相对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
  (四十)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鼓励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合作,在海外建立生产加工基地、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在境外投资、海关通关、人员出入境、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大对企业境外重点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对外工程承包,简化境外工程承包相关物资出口的退税审批手续,简化对境外工程承包相关设备出境的外汇管理。鼓励国内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展海外网点和业务,为企业境外并购融资。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四十一)加强统筹协调。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两省一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扎实推进,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抓紧编制《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组织实施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增强服务意识,根据本指导意见研究提出本部门支持和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十二)完善合作机制。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管理区域经济的新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以市场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分工与布局、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联合与协作。积极推进泛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要进一步加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协作和技术、人才合作,带动和帮助中西部地区发展。积极推进与港澳台的经济联系与合作。
  实现长江三角洲地区又好又快发展,事关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两省一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团结奋斗,真抓实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在高起点上争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
                              国务院
                           二○○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