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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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党〔2003〕1号


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局机关各支部:

  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已于2003年2月17日至19日在北京胜利召开,这次会议是在全党全国人民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用十六大精神统领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全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不仅对2003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部署,而且研究提出了今后五年乃至更长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思路。

  党中央对这次会议的召开非常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全面分析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把握的重要原则。这对于全党进一步认识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新世纪新阶段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会议精神的热潮,通过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吴官正同志的工作报告,按照围绕主题、把握灵魂、狠抓落实的要求,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基本观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定信心、发奋工作,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继续推向深入,更好地为中医药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充分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清醒地认识到腐败现象的极端危害性,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紧紧围绕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以坚定不移的态度、坚强有力的工作和坚持不懈的努力,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以新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更好地担负起反腐倡廉的历史使命,保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坚定信心,把握全局,切实有效地推进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的十六大为我们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加强理论武装,认真按照十六大的要求,从总体思路上把握好以下几方面的重点,坚定反腐败的必胜信念,切实有效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1、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统领中医药的改革与发展,把始终做到“三个代表”作为衡量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作为衡量中医药改革成就的标准;

  2、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为促进中医药事业的不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3、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确保中医药各项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顺利进行;

  4、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继续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加强对掌权、管钱、管人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与管理,改革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依法行政意识,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5、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推动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要根据中医药行业的特点,积极探索通过深化人事、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促进行风建设、消除腐败因素产生的途径;

  6、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大中医药改革与发展各项工作的正确引导和监管力度。

  三、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地抓好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认真做好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根据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探索新的途径和对策,着重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功夫,扎实有效地从以下几方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努力取得新的阶段性成效。

  1、抓好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要继续贯彻执行好“三重一大”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等各项廉政规章制度。

  2、重视信访举报工作,积极协调、化解各类矛盾;继续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3、深化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局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惩治和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对国家规定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解决医疗服务中索要和收受“红包”的问题。

  4、创新体制机制制度,重点是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管和干部任用的监督,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

  5、健全制约监督机制。我局是中央纪委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努力配合上级做好试点工作,并结合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机关纪委的工作,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6、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大工作落实的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务求取得实效。要继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树立廉政典型,大力弘扬正气,为反腐倡廉提供思想保证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把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都要把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工作重点,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切实抓紧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1、要根据工作实际,兼顾工学,统筹安排,制定好学习研讨计划,近期要以各支部为单位,抽出2个半天的时间进行集中学习,使学习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督促、有检查。

  2、在安排好本部门本单位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局机关各支部和直属单位二级院所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要合理安排好工作时间,保证参加局直属机关党的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以进一步集中深入学习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

  3、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可采取召开集中研讨会、学习交流会或播放辅导报告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组织好学习。有条件的单位,还要充分运用局域网、报刊、板报等舆论工具,加强对学习情况和学习收获的宣传。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习效果,把能否通过学习切实指导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衡量学习效果的根本标准。

  5、各部门各单位应于2003年3月5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情况,及时报送局纪检监察室。

                                  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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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锡政办发〔2006〕247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水北调建设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推动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抓紧贯彻水资源费调整政策,尽快调整到位,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

  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下达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任务 2.978 亿元。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省决定各地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全市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通过提高现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全市各类用水水资源费在现行征收标准基础上统一调增0.07元/立方米,具体执行标准以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为准。新调增的0.07元/立方米水资源费统一由省级按定额集中,专项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所征收的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对征收基金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现行水资源费管理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等有关规定审核安排。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计量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按规定填报取用水报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实行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本期缴款单之日起15天内按规定方式足额缴付。逾期不缴或欠缴的,由收缴单位责令其限期缴付,并按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编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统计报表,同级财政部门按月编制收缴入库资金报表,每月对帐后,逐级报送市财政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

  第十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上缴工作。无锡市城市供水和区域供水的自来水水资源费由无锡市水利局征收。为方便管理,调动各地征收积极性,市将按照《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根据各市(县)、区2001年工业和城镇用水量核定基金上缴任务(详见附表)。超收部分全部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不再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区从水资源费等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市和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设立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汇缴专户,专门用于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该专户除缴省或将超收部分作为水资源费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外,只收不支。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财政专户所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缴入省级金库。在填写缴款书时,“财政机关”栏填写“江苏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预算科目”栏填写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09款“其他项目收入——南水北调”。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超收留用部分,由当地政府按照水资源费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市及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足额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并根据核定上缴任务及时解缴,不得多收、少收、免收、缓收,也不得隐瞒、截留、坐收坐支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市及市(县)、区财政、水利、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后,水资源费分成办法待省财政厅、水利厅明确后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商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各市(县)、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数额表

  附件:

  各市(县)、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上缴数额表

  单位:万元

  额度市、区别 现状用水量(亿立方米) 每年上缴基金额度 8年累计上缴基金额度

  无锡市城区 2.24 1570 12560

  江阴市 1.40 980 7840

  宜兴市 0.83 580 4640

  惠山区 0.41 290 2320

  锡山区 0.28 200 1600

  滨湖区 0.16 110 880

  合计 5.32 3730 29840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