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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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8日  证监发[2002]10号


各有关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已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

  2001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证监发[2001]161号)。为了保证公开发行证券核准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确保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经研究,2002年在部分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一次发行量超过3亿(含3亿)股的公司;

  (二)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的公司。

  二、执行补充审计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补充审计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补充审计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专业水准高,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对中国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准则比较熟悉。

  三、如何执行补充审计业务

  (一)进行补充审计试点的首发、增发和配股的A股上市公司应聘请一家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内会计准则审计。审计后出具的报告作为法定审计报告。同时还应聘请一家具备补充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内会计准则审计,出具补充审计报告。如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差异的,应对其差异影响额作出说明,并向社会披露。

  (二)执行补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执行同一家上市公司的法定审计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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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通知(04-12-30)


各保险公司:
随着保险公司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需要及时明确其认可标准,以便科学、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经研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各保监局




偿付能力 编报规则 通知
主席、副主席、纪委书记、主席助理,办公厅、产险部、寿险部、资金运用部
随着保险公司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中出现了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需要及时明确其认可标准,以便科学、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经研究,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问:最近中国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自己持有的次级债?如何披露相关信息?
答:保险公司持有的次级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可:
(1)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持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为认可资产,但超过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指账面余额扣减计提的减值或跌价准备之后的金额,下同)作为其认可价值。
(2)如果发行人已经逾期3个月以上未支付或保险公司预期发行人将无法支付次级债的利息,保险公司应当对持有的所有该发行人的次级债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其应收利息确认为非认可资产。如果发行人随后全额支付了所欠利息,且保险公司有恰当的证据(如发行人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有明显改善)合理预期发行人能够支付以后的本息,则可以将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并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持有的次级债在认可资产表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1)报告期内次级债的增减情况;(2)可能影响次级债本息可收回性的重大事项;(3)报告期内将次级债重新确认为认可资产(如有)的证据。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SDA(见附件1)中披露发行人和次级债合同的相关信息,以及次级债的认可价值等信息。

问:保险公司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和反映定向募集的次级债?
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定向募集的次级债,应当在到期日前将次级债按以下折算比例确认为认可负债,认可价值为次级债的账面价值(包括一次还本付息次级债的应计利息)与相应折算比例的乘积:
剩余年限在4年(含4年)以上 0
剩余年限在3-4年(含3年)的 20%
剩余年限在2-3年(含2年)的 40%
剩余年限在1-2年(含1年)的 60%
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 80%
分期付息次级债的应付利息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如果保险公司提前偿还某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次级债,则应当从合同双方确定提前偿还之日起,将所要偿还的次级债本息确认为认可负债,该合同下未偿还的次级债本息仍按上述折算比例确认为认可负债。
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表的“卖出回购证券”项目与“其他负债”项目之间增加“应付次级债”项目反映次级债确认为认可负债的价值。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报告期内次级债的募集情况和影响次级债本息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并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SDL(见附件2)中披露债权人和次级债合同的相关信息,以及次级债的账面价值和认可价值等信息。

问: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否属于认可资产?在认可资产表中如何反映?
  答:可转债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比例限制持有的可转债为非认可资产。无论公司管理层是否有意长期持有可转债,保险公司均应以可转债的账面价值与市价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可转债在认可资产表的“企业债券”项目中反映。

问: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2号)持有的股票应当如何认可?如何披露相关信息?
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持有的股票为认可资产。无论公司管理层是否有意长期持有,保险公司均应以股票的账面价值与市价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由于被投资公司业绩下滑、人为操纵股价等因素使保险公司持有的股票成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股票,保险公司应当将其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除了应当在认可资产表的“股权投资”项目中反映股票投资的认可价值外,还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SK(见附件3)中披露股票投资的被投资人、持股比例、取得时间、账面价值、市价、认可价值等信息。

问: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所取得的投资资产如何认可?在认可资产表中如何反映?
  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9号)取得的外汇投资资产为认可资产,其中:
(1)保险公司在中资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外国银行的存款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在认可资产表的“存款”项目中反映。
(2)保险公司购买的债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保险公司购买的中国政府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和外国政府债券在认可资产表的“政府债券”项目中反映,购买的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在认可资产表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购买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按债券类别在认可资产表的“企业债券”或“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3)保险公司购买的货币市场产品应当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在认可资产表的“其他投资资产”项目中反映。
保险公司持有的下列境外外汇投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1)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比例限制持有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2)由于当地的外汇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支配或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FIA(见附件4)中披露外汇资金余额、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投资品种、国别、信用等级、到期日、利率、账面价值、认可价值等信息。附件1:
明细表SDA:持有的次级债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发行人 与本公司的关系 到期日 利率 付息
频率 可否提前赎回或转让 购买日 次级债的账面
余额 次级债的非认可价值 次级债的认可
价值 应收利息
减值(跌价)准备 超比例限制 其他 账面
余额 认可
价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7-8
-9-10 12 13
1 保险公司 —— —— —— —— —— ——
1.1 ………
1.2 ………
…. ………
2 全国性商业银行 —— —— —— —— —— ——
2.1 ………
2.2 ………
…. ………
3 其他商业银行 —— —— —— —— —— ——
3.1 ………
3.2 ………
…. ………
4 总计 ——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按照次级债到期的先后顺序填列,即先填列最先到期的次级债;
(2)如果保险公司购买了同一发行人不同期的次级债,应分别填列各期次级债的相关信息;
(3)如果保险公司与次级债发行人(募集人)为关联方,则应在第1列中列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发行人为公司股东,则在第1列填列“本公司的股东”;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在第1列填列“非关联方”;
(4)到期日和购买日只需填列年度和月份,如2004年5月;如合同双方已确认提前偿还,则应以提前偿还日作为到期日;
(5)第4列填列发行人支付次级债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
(6)如果保险公司持有的次级债总规模超过规定的比例限制,则超过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应按发行人类别在第1行、第2行、第3行或第4行的“超比例限制”栏中填列;
(7)第9列和第10列分别填列超比例限制持有的次级债的账面价值和其他非认可次级债的账面价值,即第8列减值(跌价)准备包括超比例限制持有的次级债和其他非认可次级债的减值(跌价)准备;
(8)一次还本付息的次级债的应计利息应当计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的次级债的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和认可价值分别在第12列和第13列列示。


附件2:
明细表SDL:募集的次级债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债权人 与本公司的关系 到期日 利率 付息频率 募集日 应付次级债的账面价值 应付次级债的认可价值 应付利息的账面价值(即认可价值)
1 2 3 4 5 6 7 8
1.1 ……….
1.2 ……….
1.3 ……….
… ……….
1 总计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按照次级债到期的先后顺序填列,即先填列最先到期的次级债;
(2)如果同一债权人购买了保险公司不同期的次级债,应分别填列各期次级债的相关信息;
(3)同一期次级债有多个债权人的,应分别列示该期次级债的前10大债权人,汇总列示其他债权人(债权人名称可填列“某期次级债的其他债权人”);
(4)如果债权人与保险公司(募集人)为关联方,则应在第1列中列明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债权人为公司股东,则在第1列填列“本公司的股东”;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在第1列填列“非关联方”;
(5)到期日和募集日只需填列年度和月份,如2004年5月;如合同双方已确认提前偿还,则应以提前偿还日作为到期日;
(6)第4列填列保险公司支付次级债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
(7)第8列填列分期付息的次级债的应付利息,一次还本付息的次级债的应计利息应计入应付次级债的账面价值。
附件3:
明细表SK:持有的股权投资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被投资人 持股比例 取得
时间 是否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 是否长期持有 初始投资
成本 账面
余额 市价 非认可价值 认可
价值
减值(跌价)准备 违反规定
持有 其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6-8-9-10
1 上市股票投资 —— —— —— ——
1.1 ……… —— ——
1.2 ……… —— ——
… ……… —— ——
2 非上市股权投资 —— —— —— —— ——
2.1 ……… ——
2.2 ……… ——
… ……… ——
3 总计 —— —— ——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在第2列填列非上市股权投资的第一次资本投入的时间(年度),上市股票投资不需要填列取得时间;
(2)初始投资成本指保险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时的实际成本,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3)保险公司应按报告日的收盘价确定上市股票投资的市价,报告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其市价;
(4)第9列和第10列分别填列违反规定持有的股权投资和其他非认可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第8列减值(跌价)准备包括违反规定持有的股权投资和其他非认可的股权投资的减值(跌价)准备;
(5)如果保险公司持有的股权投资的总规模超过比例限制,则超过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在第1行、第2行或第3行的“违反规定持有”栏中填列。


附件4:
明细表FIA:持有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投资品种 国别 评级机构及信用等级 到期日 利率 付息频率 账面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外币 人民币 汇兑损益
1 2 3 4 5 6 7 8 9 10=7-9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政府债券 —— —— —— —— ——
12 金融债券 —— —— —— —— ——
13 企业债券 —— —— —— —— ——
14 货币市场产品 —— —— —— —— ——
15 银行存款 —— —— —— —— ——
16 总计 —— ——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
投资付汇额度 外汇资金
余额 外汇资金境外委托投资余额
填表说明:
(1)第1行至第10行降序填列账面余额(人民币)居前十位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明细信息,第11行至第15行填列政府债券等各类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等信息,第16行填列全部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等信息;
(2)第1行至第10行的“国别”栏填列政府债券的发行国(或地区),以及企业债券发行人、金融债券发行人和存款银行的所在国(或地区);
(3)到期日只需填列年度和月份,如2004年5月;
(4)第5列填列银行存款、债券、货币市场产品支付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
(5)第6列和第7列分别填列外币表示的账面余额(应当标明币种,如USD、HKD等)和折合为人民币的账面余额,第9列和第10列填列折合为人民币的非认可价值和认可价值。如果某类外汇投资资产的币种超过一种,则第11行至第16行的第6列不需要填列。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5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处理适用本规定。其中,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市、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公安机关是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四条 造成人员伤亡或发生事故车辆不具有移动条件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现场。
第五条 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发生事故车辆具有移动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现场: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
(二)记录对方车辆种类、号牌等;
(三)标记车辆停放的轮胎位置;
(四)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无异议的,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有异议的,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处罚。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八条 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下列违章行为的顺序认定责任:
(一)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二)违反让行规定的;
(三)违反交通法规、规章其他规定的。
违章行为属排列在前的,负主要责任;排列在后的,负次要责任;在同一顺序的,负同等责任。违章行为虽属排列在后,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排列在前的违章行为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第九条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行人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横过车行道时,距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最近边缘50米以内,不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穿(翻)越道路中心交通隔离设施的;
(四)在专供机动车行驶的立交桥、高架桥等道路上行走的;
(五)在机动车道上扒车、强行拦车等严重妨碍交通的。
第十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非机动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醉酒驾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四)在专供机动车行驶的立交桥、高架桥等道路上行驶的;
(五)骑自行车、三轮车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不下车推行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机动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二)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三)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或双实线行驶的;
(四)通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避让来往行人的;
(五)对盲人和其他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道路不停车让行的;
(六)在小学门前遇有小学生上学、放学、集体活动或对横过道路的队列不停车让行的;
(七)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无违章行为,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让行规定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五)在同一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违章架设的跨越车行道的架空线、横幅等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违章架设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其中,机动车载物超高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第十四条 非法占用道路堆物、打场、晒粮、停放车辆或挖掘道路与在本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法占用或挖掘道路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其中,占用或挖掘道路的情况难以被机动车驾驶员发现的,非法占用或挖掘道路的一方负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员有酒后驾驶、无驾驶
证驾驶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章行为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其中,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各行其道规定或者在同一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或者双方均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章行为的,负同等责
任;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让行规定或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的,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未作车辆停放的轮胎位置标记移动交通事故车辆,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作标记移动交通事故车辆,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
第十七条 本章未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小时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的,应当认定为逃逸行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需抢救治疗费用的,可以持书面申请和医院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预付医疗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责任比例领取预付医疗费。
第二十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治疗、诊断或治疗终结有异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拒绝对治疗、诊断进行鉴定的,治疗费用自理;拒绝对治疗终结进行鉴定的,视为治疗终结。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破坏交通事故现场的;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
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调解、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无驾驶证是指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失效机动车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驾驶的机动车不相符合;
(二)无号牌机动车是指机动车没有号牌、号牌失效或者挪用号牌;
(三)醉酒是指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100毫克(含100毫克)的状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