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45:15   浏览:88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政发[1998]91号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
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十堰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减少污染和尘土垃圾,进一步提高市
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
的垃圾)装入垃圾袋,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居民、暂
住和过往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在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文明办负责检查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
配合主管机构,保障本规定的施行。
  第五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加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影剧院、文化站、广告单位、各类学校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配合开展生
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
  第六条 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后按下列规定方式收集
,并运至指定的站点:
  (一)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收集或居委会代为统一委托专职清扫保
洁人员按规定时间上门收集,并由其及时运输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
  (二)机关、学校、厂矿、店铺等单位的袋装生活垃圾,由该单位在院内建造封闭规范的
垃圾屋,小型垃圾中转站自行收集并运输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
  (三)车站、停车场、地下和空中通道(含天桥、立交桥)、文化体育娱乐场所、集贸市场
、早(午、夜)市摊群,经营服务点等公共场所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建造
垃圾屋(箱),小型垃圾中转站负责收集并运输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委托收集和运输袋装生
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务费用。委托劳务应当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权利和义
务。委托劳务后,委托方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中的主体属性和责任不变。
  第八条 管理部门应选用强度、容量适当的塑料袋有偿向用户提供使用。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生活垃圾塑料袋发布广告,并将载有广告的塑料袋赠送居民使
用。
  利用生活垃圾袋发布广告,领经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 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
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和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
,限期清运。并按下列规定由环卫处卫生监察大队给予罚款:
  (一)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而乱扔、乱倒生活垃圾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
罚款。
  (二)在道路或者户外场地随意堆放、中转生活垃圾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
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罚款必须开具市财政印制的票据。
  第十二条 对受到处罚的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罚款的,卫生监察大队可直接通知银行从
受罚单位的帐户中划转。
  第十三条 对于阻挠、侮辱、殴打管理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执法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
一的标志(或出示证件)。对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追究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公安部


中青联发[2002]49号


关于印发《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公安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公安部
                      二○○二年九月三日

 

全国公安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职责

  1.依法严惩危害青少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2.在调查、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充分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3.重视违法犯罪青少年帮教工作;

  4.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认真整顿、维护中小学周边秩序;

  5.深入中小学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活动。

  二、 考核标准

  (一)维权工作制度

  1.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纳入到民警日常工作内容之中,落实工作责任制,并定期考核;

  2.制定完整、规范的维权警务制度,并在醒目位置上墙公告,方便辖区群众、青少年办事;

  3.在中小学校、公园、书店、电影院等青少年经常活动的地区、路段公布维权咨询电话,设立警示牌,积极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认真受理有关未成年人的各种求助、救助电话,对来电、来访、来函能及时解答、处理;

  2.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治安案(事)件和交通事故中,不使用枪支、手铐、警棍等警械、警具,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

  3.及时发现、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积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取缔非法雇佣童工;

  4.认真、快速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的案件。

  (三)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1.保障辖区内社区、中小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2.交警、巡警经常护送上学、放学的小学生通过繁华路段,在举办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时认真维护治安秩序;

  3.辖区内无赌博性游戏机营业,学校周边200米内无娱乐性经营场所;

  4.辖区内未发生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群死群伤的交通、火灾及其它治安灾害事故;

  5.做好辖区内外来务工青年的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实施“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计划,切实维护外来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中小学校周边秩序

  1.与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建立警校共建关系,派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辅导员,并开设法制教育、自我保护知识讲座,学生受教育面达80%以上;

  2.协助中小学校成立护校队,加强值班、巡逻,组织中小学校治安(交通)巡逻、执勤和法制、防范宣传;

  3.参加辖区中小学校联谊会、家长会、运动会,每学期不少于2次;

  4.未发生犯罪分子伤害师生、扰乱中小学校教学秩序的案件。

  (五)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1.与街道(乡镇)安置帮教工作站(司法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违法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2.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罪犯,能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3.同共青团、教育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做好青少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

  4.积极参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辖区群众对创建单位和责任民警“维权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率在80%以上。

  三、 奖励办法

  1.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2.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可申报个人二等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私营行庄存款及保险公司保险金的偿付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私营行庄存款及保险公司保险金的偿付问题的复函

195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1年11月28日东法编字第5023号报告悉。关于解放前私营行庄及保险公司保险金偿付问题,我们同意司法部本年11月2日司一函字第1045号函所为之解答意见。至法院对个别案件经查明存款人或投保人确系迫切需款而有预借一部存款之必要时,除法院得于调解中由双方协议订定偿还办法外,法院只能为预借一部分存款之裁判。但此种预借的裁判不得作为一般处理原则,其他存款人或投保人不得援为先例而影响到整个金融。关于预借标准,可根据双方经济能力,酌量预借实物若干折成人民币支付,俟政府公布清理办法后,再依法清理,多还少补。浙江省人民法院把存款参照存款结算日或最后收利息时与实物对比按价折实的办法,在中央人民政府尚未公布清理办法前,是欠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