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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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0〕85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    





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充分发挥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中心)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移交给使用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建设方式。

第三条 由市建设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等用房,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以及市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园林、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市政府指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

市建设局负责对市建设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具体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评审。

市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条 代建方式分为“阶段管理”和“全程管理”两种。

(一)“阶段管理”是指由市建设中心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委托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建设、验收至移交等工作。适用范围为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项目。

(二)“全程管理”是指由市建设中心从项目受理函后开始,全过程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适用范围为市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市建设局承担的市政、园林及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除上述两项外,确需市建设中心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由使用单位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在项目受理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项目代建方式。

第七条 市建设中心代建的项目须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协议》,明确代建管理的范围、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实行“阶段管理”方式的使用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功能和使用要求,办理项目立项和筹措建设资金;

(二)负责项目的规划、土地、环评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报批手续;

(三)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等相关建设条件和政策的协调处理;

(四)参与项目建设中设计、设备(材料)变更,专用(专业)设备采购、竣工验收,接收竣工资料;与市建设中心共同做好项目财务核算和竣工决算;与相关单位共同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九条 实行“阶段管理”方式的,市建设中心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指导使用单位做好项目报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环评等前期工作;

(二)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项目设计招标,协助做好初步设计(概算),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负责委托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及时送市评审中心评审;

(三)负责项目的勘察、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等招标和采购;

(四)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造价、工期、质量、安全方面的控制和经济责任;

(五)严格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建设中设计、设备(材料)变更,工程联系单的审核和报批;

(六)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做好工程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七)做好项目财务核算和竣工决算,协助做好工程结算、审计等工作;

(八)做好与使用单位的资产移交工作;

(九)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办理保修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 实行“全程管理”方式的,市建设中心履行第八条中(二)、(三)、(四)项职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筹措的建设资金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及时划入“市财政集中支付专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衢州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建设中心签订的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市建设中心应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提出资金拨付联系单送市评审中心评审,市评审中心应在10日内提出评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0日内核准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市建设中心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严格控制各类管理性质的开支。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的监管。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因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相关费用的,应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开设基本建设专户(专账),实行专人负责、专账核算。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停止使用基建专户。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并在市财政局的监督下注销基建专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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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增加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定点报关口岸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增加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定点报关口岸的通知
1992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纳税的规定》试行1年来,对于加强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监管征税工作,维护国家主渠道的正常经营和打击利用分散进口汽车零部件偷逃税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根据目前各地进口汽车零部件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为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合法进出,经商经贸部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增加汕头、江门、杭州、呼和浩特、乌鲁木齐、天津东港海关为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定点报关纳税海关。
二、空运进口的汽车零部件不限定报关、纳税口岸。
三、为方便国内汽车生产和维修业务,凡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维修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或维修所用的汽车零部件,如在定点海关报关纳税有困难的,经所在地(或主管)海关批准并商得有关海关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在地(或主管)海关报关、纳税。
以上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31号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4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推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全面提
高呼和浩特市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先进适用
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
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全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设立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设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不分等级,每两年奖励一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为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 为维护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负责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科技奖励日常工作。
第八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奖状和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授予在近3年为全市科学技术做出重大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
(一)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即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在全市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即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推动该领域的发展,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条 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
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热爱内蒙古,热爱呼和浩特市,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且继续从事科学技术工作。
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不足以反映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水平时,该评审年度可空缺。
第十一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全市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等方面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中,在下列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科学技术开发项目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的;
(二)在实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项目中,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规模生产,在调整产业结构中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取得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该项目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公民,可以申报和推荐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特别是在发展高新技术的主要领域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形成了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
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呼和浩特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转化比较成功,示范作用明显、关联度大、带动和扩散能力强。项目的实施能提高本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和创新能力。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十三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仅从事行政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按以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高,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并接近自治区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在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工作中,对消化、吸收高新技术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取得了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对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工作中,对消化、吸收高新技术等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工作中,对消化、吸收高新技术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取得了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对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在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并接近自治区领先水平,已得到应用,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并接近自治区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成员由科技、经济、教育、卫生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2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由科技奖励机构根据当年市科技奖申报推荐的具体情况进行聘任,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二十一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二条 申报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由申报人或组织提出,一般按行政隶属关系,推荐申报。
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实行限额推荐。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时,由主持单位负责,联合协作单位共同申报。
(一)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市各有关委办局、开发区,市属高等院校。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1、各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2、市各有关委办局、开发区,市属高等院校。
中央和自治区驻呼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内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个人可以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推荐;为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市单位,直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推荐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人选和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技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和建议,择优推荐。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
(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已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和其他盟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项目;
(三)按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第二十四条 被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五条 申报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
1、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推荐书;
2、申报人成就综述报告;
3、效益证明;
4、科研成就证明材料等。
(二)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1、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技术工作总结;
3、试验研究报告;
4、推广应用证明或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科学技术评价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科学技术奖励机构提交申报推荐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申报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推荐材料。
第二十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科学技术奖励机构提交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各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时,奖励委员会和各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表决,其规定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的审定会议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负责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终审工作。奖励委员会对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评出获奖人选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并做出决议。
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科学技术奖励机构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形式的异议材料,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机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进行处理。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审核。奖励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不得提交审核。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员、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由呼和浩特市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每人10万元。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对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每项不超过7人,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人。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专项支付。

第八章 纪律和责任

第四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
释,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1992年6月1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呼和浩特市“科技兴市效益奖”奖励规定》和1994年4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