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批转《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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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批转《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批转《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

 

宁夏、内蒙、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团委,林业厅,水利厅:

  现将《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纪要》批转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黄河防护林工程已进入中期施工阶段。六省(区)团委、林业、水利部门要认真总结前三年施工的经验,研究制定中期工程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黄河防护林,为一九九0年在黄河两岸筑起宏伟壮观的绿色屏障而不懈奋斗。



六省(区)青年黄河
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纪要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八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宁夏、内蒙、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六省(区)在陕西省合阳县召开了青年黄河防护林第四次协调会。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六省(区)团、林、水部门的负责同志、陕西省军区政治部和沿黄三个地区黄河防护林工程指挥部的负责同志。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也应邀参加了会议。共有代表54人。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认真总结交流了黄河防护林工程施工三年来,尤其是去年以来的工作,参观了陕西省工程现场,讨论并明确了中期工程建设的任务和措施。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军、水电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副主任吴书深、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副局长高庆友分别在会上讲了话。

(一)

  会议认为,黄河防护林工程施工三年来,六省(区)团、林、水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绿化国土、发展林业的政策,实行科学育苗、造林和管理,团、林、水部门高度负责,通力合作,对工程施工实施正确有效的组织和指导,使改革时期青防工程出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生态、经济、人才效益一齐抓的格局。沿黄450万青少年和广大群众、人民解放军指战员一道,在西起宁夏中卫县,东至山东滨洲市3000多公里长的战线上,开展了大规模的绿化活动。据六省(区)不完全统计,截止今春,工程范围内成片造林面积为361万亩,建设农田林网、控制农田面积为782万亩,种草面积为118万亩,总共植树5亿8千多万株。工程规划成片造林面积为688万亩,现已完成任务的53%。目前,在整个工程范围内,不同地区和地段,新的绿地正由点连成片,由片连成线,一道宏伟壮观的绿色屏障正在黄河两岸逐渐形成。各地工程建设同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沿黄地区经济,促进青年和群众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使工程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山东省把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纳入经济开发轨道,以此推动沿黄地区的经济振兴。山西工程内已发展经济林24万亩。陕西今春工程内造林15万亩,其中经济林占30%以上。河南、内蒙、宁夏工程内已涌现出一批林草专业户。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沿黄各级团组织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活动,使广大青少年既作贡献,又受教育,收到了建设青防工程、培养“四有”新人的双重效果。

  总的看,过去三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发展是健康的,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基础工作做得不扎实,施工中苗木供不应求;有的地方工程质量有待提高;有的地方管护工作未提到应有的位置;中后期工程难度加大,资金不足的矛盾显得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在实践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

  会议指出,黄河防护林工程已由初期施工阶段转入中期施工阶段。这一阶段承前启后,能否抓好,是整个工程成败的关键。中期工程建设总的要求是:思想不能放松,工作不能间断,标准不能降低,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政策,强化措施,突破难点,一抓到底。

  一、分类指导。要依据工程进展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工程基本结束的地区,在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后,要把重点放在管护和后续服务上,力促工程早出成果,多出成果。造林规划要注意河边清障要求,工程进入后期施工阶段的地区,一方面要对已完工地段进行抽查,注意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另一方面,对未完工地段,要一鼓作气,抓紧施工,做到善始善终。工程尚处于中期施工阶段的地区,要在巩固前期成果的同时,加强领导,确定重点,落实责任,集中人力物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工程推向前进。

  二、讲求效益。效益是工程的生命,直接决定着工程的成败。中期工程建设要以提高质量、增进效益为中心,要继续贯彻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实行片、网、带相结合,草、灌、乔一起上,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要坚持造、管并举,力求施工一段,管护一段,绿化一段。要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把林业科学技术引进千家万户,进一步调整林种结构,因地制宜,扎扎实实抓好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基地建设。要把工程建设同沿黄地区的经济开发、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扶持林草牧专业户和联合体,帮助他们实行科学管理和经营。

  三、落实政策。用党的林业政策调动保护青年和群众造林的积极性,是前期工程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中后期更要强调这个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前期成果的巩固,而且直接关系到中后期工程能否顺利完成。落实政策要抓住两条:一是已经施工的地区,要尽快确定林权,抓紧向承包者颁发林权证,签定承包合同书,进行公证工作,运用政策和法律武器保障青年和群众的经济权益。另一条是,正在或准备施工的地区,根据以往的实践,要使权、责、利有机地结合起来。诸如按项目投资,按工程管理;重点扶持工程量大、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薄弱的地区;工程领导上实行三制,即工程建设岗位责任制,落实任务合同制,坚持批评奖惩制;检查验收不以造林面积计算,而以保存面积衡量等等。这些办法对中期工程建设具有借鉴作用,应当予以推广。

  四、适当增加投资。中期工程建设难度增大,适当增加投资,是保证工程顺利推进的一个重要的物质条件。各地应通过多种途径,广开资金来源渠道。要进一步发动青年和群众为工程集资,放手进行开发性生产。各地林业、水利部门可结合营林和水土保持,在经费上酌情对中期工程予以扶持。同时,建议地方政府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对工程的投资。现有投资一定要用在工程建设上,不得挪为它用。

(三)

  会议强调,搞好中期工程建设,必须依靠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依靠团、林、水部门的通力协作和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有力支持,依靠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团员青年的不懈奋斗。

  同前期比较,中期工程更为艰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取得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各地团、林、水部门应该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主动向党委和政府特别是直接挂帅的党政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尤其是涉及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投资等问题,更应提请党委和政府决定,然后组织贯彻落实。

  团、林、水部门要再接再厉,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团组织要把工程建设摆在重要日程,建立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按规划精心组织施工。林、水部门要侧重抓好年度施工规划的制定,资金、苗木的筹集,工程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与此同时,要通过必要的宣传,造成舆论,争取各条战线、各行各业对工程的支持。

  广大青少年是工程建设的生力军。沿黄各级团组织要把建设黄河防护林作为带领青少年从事四化建设、绿化国土、建功立业的重要途径,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的先锋作用和突击作用。要收集、整理、积累必要的数据、资料、图片和工程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事迹,生动形象地对青少年进行宣传,鼓励他们率先奋起,顽强拼搏,对贡献突出、符合新长征突击手条件的团干部、团员和青年,应当予以命名表彰。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活动,使青少年从中受到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的教育,不断激发他们绿化黄河、改造自然、造福人类的雄心壮志,满腔热忱地为夺取工程全胜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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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转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要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所在地城市、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报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40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
1万~1∶5万)2份,其他与省级规划相同。需报国务院审批尚未报预审的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尽快上报预审;经过预审的,要按预审意见抓紧修改,正式上报国务院审批。


国土资源部


为了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订本办法。
一、审查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审查工作,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防科学技术工
业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
二、审查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重点
(一)编制原则。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编制原则: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目标和方针。规划是否与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相符,是否体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和21世纪人口高峰期对耕地的需求,是否体现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林地、草地的要求,是否体现了土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是否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
用主要规划指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分区和布局是否合理,交通、能源、水利等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实施措施。实施措施是否体现了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五)协调情况。农用地与各类建设用地安排是否相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是否与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衔接到位。
(六)规划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四、审查报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规划时,应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组织评审,做好部门协调工作。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二)申报
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各40份,规划图件2份。
国务院收到报件后,将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批转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
(三)审查
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交办的报件后,分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划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同意批准、原则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国土资源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国务院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国土资源部完成组织规划审查的时间为一个月,有关部门和单位自收到审查规划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应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有关部门对规划有较大意见分歧时,国土资源部应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
(四)批复
国土资源部将综合审查意见和附件及有关部门不同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审批。
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规划审查批复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五、其他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需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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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城 市 名 称 |
|----------|-----------------------------|
| 省(自治区)政府 | 武汉、沈阳、广州、哈尔滨、南京、西安、成都、长春、太原、|
|所在地城市土地利用 |济南、郑州、兰州、杭州、昆明、长沙、石家庄、贵阳、南昌、乌|
|总体规划 |鲁木齐、呼和浩特、福州、合肥、南宁、西宁、银川、海口、拉萨|
|----------|-----------------------------|
| 人口大于100万的| |
|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大连、青岛、淄博、鞍山、抚顺、唐山、吉林、齐齐哈尔、徐州 |
|划 | |
|----------|-----------------------------|
| | 邯郸、洛阳、无锡、大同、深圳、苏洲、本溪、淮南、汕头、伊|
| 其他应报国务院审 |春、烟台、大庆、柳州、常州、鸡西、包头、枣庄、阜新、宁波、|
|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 |荆州、张家口、锦州、株州、牡丹江、潍坊、平顶山、鹤岗、襄 |
|划 |樊、新乡、丹东、衡阳、佳木斯、厦门、湛江、辽阳、黄石、临 |
| |沂、保定、淮北、开封、焦作、泰安、安阳、湘潭、新疆生产建设|
| |兵团 |
------------------------------------------



1998年12月29日

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招聘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及其他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删除。
  三、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录用的保安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保安服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的设计、制作和供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批准,招聘保安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擅自生产、销售保安服装、 标志符号和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八、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撤销保安服务公司。”
  九、将第二十八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

(1998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2年1月1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业管理, 规范保安服务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招聘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及其他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押运等保安服务的治安防范专业性企业。
  保安服务公司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对全市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监督、指导。各公安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保安服务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机构
  第五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核, 报市公安局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保安服务, 应依法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服务范围、方式、期限、劳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一)为客户提供门卫、守护、内部巡逻以及押运货币、贵重或者危险物品等保安服务;
  (二)为展览、展销、文娱、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保安服务;
  (三)为客户提供礼仪护卫保安服务;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防盗、防火、防爆、报警、保安通讯等安全防范器材;
  (五)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承接押运货币和贵重或者危险物品、守护银行或重要仓库保安服务的,必须安排经过专门培训的保安人员承担。
  第十条 禁止保安服务公司经营下列产品:
  (一)军、警用枪支、弹药;
  (二)钢珠枪、仿真手枪、管制刀具及公安机关严禁售卖的其他危害社会治安的器械;
  (三)军队、公安及其他国家职能部门的专用服装和标志。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不得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参与客户的经济纠纷或者为客户催款讨债及其他国家禁止的服务和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 未经市公安局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办保安培训机构和培训保安人员;
  其他省、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应经市公安局批准。

          第三章 保安人员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招聘的保安人员必须经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自愿从事保安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满18岁;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
  从流动人口中招聘保安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录用的保安人员, 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被录用的保安人员, 应当经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上岗证》从事保安服务。
  在岗的保安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保安业务轮训。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纠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做好执勤区域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报告;
  (三)保护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
  保安服务公司保安人员还应当依照合同规定,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客户的安全。
  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执行勤务可以配备国家统一规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讯、报警等设备。
  保安人员执行勤务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无理辱骂、殴打执勤保安人员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保安人员上岗执勤, 必须身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符号。
  保安服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的设计、制作和供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机构和保安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其他保安服务成绩显著应予以表彰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从事保安服务的;
  (二)未经批准,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或者培训保安人员的。
  未经批准,招聘保安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擅自生产、销售保安服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服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 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撤销保安服务公司:
  (一)参与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参与客户经济纠纷以及为客户催款讨债的;
  (二)经营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项目的;
  (三)雇用非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的;
  (四)不履行规定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