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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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5〕7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省政府及各部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推行政务公开应当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是常态、保密是特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活动安排,主动发布政务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政务信息;
  (四)协调、检查、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有关文件规定或本机关确定的其它工作职责。
  三、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责任追究制等,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制度。
  四、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依法公开,明确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制定政务公开详细目录;
  (二)落实责任,明确政务公开的目标、任务,确定政务公开的机构、人员,制定政务公开工作指南;
  (三)提高效率,规定不同政务内容的公开时限,及时公开和更新政务信息;
  (四)热情服务,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答复,或以申请人便于接受的方式答复,对不予公开的政务内容,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的途径;
  (五)保障救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不主动公开政务或拒绝申请人申请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可以投诉、申诉。
  五、省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主要政务内容:
  (一)省政府领导、省政府组成人员情况;
  (二)省政府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部分专题会议情况;
  (四)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表彰奖励决定、制定各种规划等政府行为、政务活动和重要文件;
  (六)影响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大疫情、灾情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处理情况;
  (七)省政府重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它涉及公众利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决定草案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六、省政府各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主要政务内容是:
  (一)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
  (二)主体资格确定、市场准入、产品检验、特定行为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环境质量状况、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结果、优抚表彰、公务员招录等;
  (四)救灾款物发放、财政资金使用及审计、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用事业价格确定、扶贫资金使用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应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七、省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务内容,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青海政报》;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邀请记者旁听有关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专访;
  (四)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五)座谈会、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等会议;
  (六)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或其它设施;
  (七)指定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设立服务中心;
  (八)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八、省政府及其部门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务内容和程序:
  (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只涉及申请人本人或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二)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申请公开省政府或政府部门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本人亲自到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省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三)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本人亲自提出申请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四)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省政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
  (五)为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查阅,也可应申请人要求提供打印、复制、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服务。
  九、省政府及其部门的新闻发言人代表本机关向新闻媒体发布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座谈会或安排专访等形式进行。
  省政府及其部门举行新闻发布活动,应依照《青海省政府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十、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政务公开期限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省政府及其部门一般应当每季度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突发性公共事件或临时性重要工作要按照依法、及时的要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
  (三)应当在政府决策前向社会公开的政务内容,应根据政务工作性质和要求,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开,最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依申请的政务公开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省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根据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申请向其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省政府部门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投诉,监察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或省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隐瞒应公开政务信息的;
  (三)不编制或不提供政务公开工作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十四、省政府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适用的实施办法。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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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已经10月17日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计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黄山市旅行社的管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黄山市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高黄山市旅行社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树立黄山市旅游业的良好形象,顺利推进黄山市的“旅游大市”建设。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管理权限实行受省旅游局授权审查在黄山市内设立国内旅行社、受理初审在黄山市内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及分社等行政审批和对全市旅行社实行年度业务年检、日常监督检查等行业管理。并根据旅行社经营管理的优劣,按“优加劣扣”的原则实施对旅行社的动态量化计分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山市旅行社是指依法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旅行社和分社及门市部。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督导各旅行社不断加强日常管理,发挥旅行社协会和导游员协会的自律功能,对协会制订的有关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行规行约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予支持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黄山市各旅行社应在各类经营活动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遵守商业道德的前提下,切实加强日常业务和人员管理,依法保障所属员工的正当权益,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导游员的日常培训和教育,使所有人员达到持证上岗的相应规定要求。
  第六条 各旅行社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 量化计分管理

  第七条 黄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黄山市行政区域内各旅行社实行年度基础分值为100分的量化计分管理,根据各旅行社年度内的经营管理情况“优加劣扣”。同一条款如有重复行为累计扣分,实得的分数作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的依据。
  第八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一)向旅游者提供和介绍的旅游项目中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具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三)组团不签定“旅游组团合同”,接团无业务资料;
  (四)委派无证导游带团;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未按规定上报或备案;
  (七)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
  (八)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九)违反《旅游合同》约定,质价不符,或合同外加价收费,未经游客同意强制消费,以低于正常成本价参与竞争,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
  (十)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旅游者重大投诉或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如入境旅游者联名投诉、国内旅游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经营中未做到“四个统一”(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十三)对所属导游人员未进行年度累计56小时培训;
  (十四)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
  (一)旅游业务经营亏损;
  (二)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全,账目不清;
  (三)旅行社年组织接待人天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未按《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对所属导游人员的工作情况未建立检查、考核、奖惩等内部管理机制;
  (六)不按规定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
  (七)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
  (八)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投诉或安全事故;
  (九)不按时按质报送财务和统计报表及客源调查表等相关材料;
  (十)不按有关规定支付导游或聘用的其他人员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违反其它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完整;
  (三)不认真受理游客投诉,造成旅游者再投诉;
  (四)旅行社改制、经营权转让之前未到原审批机关登记,改制、经营权转让完成后未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变更许可证。
  (五)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规章制度,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安全事故;
  (二)办公场所和门市部没有整洁的门面与醒目的标志;;
  (三)未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旅行社门市部未在明显处张贴(或悬挂)《散客接待管理规定》、“旅游线路”及“旅游产品服务项目收费等”的明码标价和“投诉电话”等;
  (五)国际社无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国内社无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财会人员;
  (六)接待计划不详,接待计划书填写不全面。
  第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分:
  (一)上一年度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二)通过ISO9002质量认证管理;
  (三)上一年度单位受到国家级表彰。
  第十三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5分:
  (一)上一年度进入省十强旅行社排名;
  (二)单位或员工受到省级以上单位表彰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表扬的(包括单项获省内优秀);
  第十四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分:
  (一)单位获得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文明示范窗口”等荣誉称号;
  (二)在市级以上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或在市政府重要接待任务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十五条 第九条涉及的经营指标每年度由市或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旅游形势变化来确定。奖励得分只在年终计入总分,不在年度内冲抵被扣分值。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依照法规规章对所属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量化计分的结果对各旅行社进行动态管理,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处罚措施:
  (一)年度内有4次以上扣分或累计扣分超过60分的,建议省旅游局不予通过年检,注销该旅行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年度内有3次以上扣分或累计扣分超过40分的,暂缓通过年检;
  (三)年度内有2次以上扣分或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给予红牌警告,并在行业内通报;
  (四)年度内有2次扣分、或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
  第十八条 奖励措施:
  (一)国际社得分前五名,国内社得分前五名且无第八、九、十、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予“黄山市优秀旅行社”称号;
  (二)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无第八、九、十条所列情形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31日由市旅游局发布的《黄山市旅行社动态量化目标计分管理办法》(黄旅管〔2003〕99号)同时废止。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若干规定
海口市政府


(1996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城市住宅建设,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把房地产的主要方向引导到发展城市住宅的轨道上来,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交易按国家规定税率计征营业税,免征契税。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房产的交易,返还营业税,免征契税。
第三条 经开发商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可予以减免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
第四条 对在建及建成的各类商品房,允许开发商修改内部设计,改建为城市住宅,设计修改后再报建时,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规划报建费)。
第五条 对停建或在建的住宅工程项目,鼓励贷款银行或债权人将贷款、债权改为投资入股,鼓励开发商以工程项目作价与其他投资者合作继续建设和各开发商间优化重组,市人民政府将提供各种服务。需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工商部门可给予从简办理。由此而产生的房地产变更产权登
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免收有关转让费用。
第六条 主体工程已完成的商品住宅,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明“房屋主体工程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证,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再交还此证换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住宅工程建设计划的在建工程项目,开发商在以其作抵押贷款时,免收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费。
第八条 对于涉及城市住宅项目中所出现的遗留问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琼府〔1994〕98号文《关于加快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通知》精神处理。
第九条 因过去房地产交易中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须补办的,可按成交时价格也可按现时评估价格计征有关税费。
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纳入政府批准的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在增容费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的同时,根据不同类型的住宅实行最高限价,以适应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