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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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5]1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简化基本建设报建程序,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报建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基金和资金类,下同)实行统一征收,即: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按有关规定向各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一个标准在一个窗口分两个时段交纳。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报建收费在市政府办证大厅办理。

第四条 纳入报建程序实行统一收费的规费包括以下11种:

(1)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配套费);

(2)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人防费);

(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质监费);

(4)工程定额测定费(定额费);

(5)白蚁预防费;

(6)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劳保基金);

(7)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墙改基金);

(8)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9)政府价格调节基金;

(10)防洪保安资金;

(11)抗震设防确认费(抗震设防费)。

建设工程报建环节的服务性收费暂不列入报建统一收费管理范围,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根据服务范围、工作量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报建纳入本规定的收费项目按建筑面积计征,收费标准按住宅和非住宅分为两个类别:即住宅类房屋收费标准暂定为85元/m2;非住宅类房屋收费标准暂定为100元/m2;抗震设防费不论住宅与非住宅每个项目按1600元包干收取。该收费标准由财政、物价及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报建费用的核算由市规划局和市建设局负责,即: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住宅类房屋按50.3元/m2、非住宅类房屋按56.3元/m2标准(包括城市配套费、人防费、白蚁费、抗震设防费、墙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规划局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住宅类房屋按34.7元/m2、非住宅类房屋按43.7元/m2标准(包括质监费、定额费、劳保基金、散装水泥基金、防洪资金),由市建设局根据工程类别和建筑面积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根据规定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市人防办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并按规定程序申报或核定缴费金额并开出清单。

第七条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综合管沟等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工程,改造维修、装饰装璜、园林景观等工程,都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报建规费由市建设局根据工程建安总造价收取3.5%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1‰的定额测定费和2‰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已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按1‰收取,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按0.6‰收取),不征收本规定所列其它规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缴费清单所核定的金额缴清规费后,凭缴费回执分别向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报建规费收取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费收入按各收费项目分摊比例按月划存各执收单位的财政专户。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和区内市政设施工程的报建费由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自行征收(其中质监费、定额费、劳保基金代收后转付市财政);非工业项目的报建费由市里统一收取后按规定分月划转其财政专户。

第十条 严格控制报建规费减免,除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或我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享受规费减免的建设工程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的报建规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违规减免造成规费流失的,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凡未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或未按标准缴纳报建规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市规划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局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受监,监理部门不得实施监理,市房产局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依法对不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未按标准缴纳报建规费、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及少报多建的违法违规项目实施监督查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应依法责令其停工,限期补交报建规费,补办工程报建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云溪区、君山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发布之前的建设项目报建时应缴的各项费用仍按原规定缴纳。



附件: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报建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m2




收费项目
收费文号
收费标准
备 注

住宅
非住宅

1
城市配套费
湘价费字〔2001〕

261号
37.3
43.3


2
质监费
湘价费字〔2001〕

261号
1.2
1.7


3
定额费
湘价费字〔2001〕

261号
1
1.5


4
人防费
湘价费字〔2001〕

55号
8
8
1、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9层以下、基础开挖(或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未建的由人防部门审查核定后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400元。

2、凡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了人防设施的,不再收取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

5
白蚁预防费
湘价费字〔2001〕

275号
2
2
含药物成本0.74元/m2、15年的后备金0.5元/m2

6
劳保基金
湘政办函〔1992〕

249号
28
36


7
墙改基金
湘价费字〔1994〕

75号
3
3
按有关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8
散装水泥

基 金
湘财综字〔1999〕

26号
1.5
1.5
按有关规定使用了散装水泥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9
价格调节

基 金
湘政发〔2001〕

17号
2
2


10
防洪资金
湘政发〔2001〕

31号
1
1


11
抗震设防费
湘价费〔2005〕

86号


每个项目按1600元包干收取

合 计
85
100
不含抗震设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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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均便开始深入分析各自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作为检察院“可以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司法警察也积极地开展学习、研讨,发现了一些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变化,也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但笔者觉得其中大多要么与实际工作脱节,要么有违立法初衷,所形成的观点过于草率。如何理性认识这些变化给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笔者在此作一简要的分析,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新规实施后司法警察工作变化到底有多大?
《人民检察》2012年4月(总第602期)上刊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全文未出现“司法警察”或“法警”字样,笔者最关心的强制措施执行权问题也未作任何修改,故此后笔者仅就条文进行了学习理解,等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2012年10月16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经两院、三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2013年2月6日,《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印发;2013年5月8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印发……随着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在2013年后到底有了哪些变化便逐步清晰起来。
1、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被普遍认为是司法机关转变执法理念的重要标志,具体体现在司法警察工作中即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一章总则内容的修改:将“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改为“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将“严格执法”改为“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当然,这实际还体现在其他多个方面,如《看管工作细则》中超时限提醒、制止及报告刑讯逼供行为等。据此,笔者认为,司法警察虽然是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但必须将过去以“案件成败”为标准的观念转变为“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办案安全”为立足点和出发点。
2、地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不被重视的历史由来已久,尴尬的地位让广大司法警察工作缺乏热情,待遇偏低和不规范用警的现象大量存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至今未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设立司法警察部门,更不要说曾经期盼的制定《司法警察法》了。纵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司法警察”一词共出现5次,其中在“回避”和“搜查”中各出现2次,“押解”中出现1次,与原《规则》一致未作改变,由此是否可以理解为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除了回避就只是“可以”参与搜查和“应当”执行押解?笔者既不能否定也不敢肯定,因为相关法律条款虽然没有赋予司法警察更多的职权但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却默默无闻地从事着大量危险、繁琐的工作!
笔者发现,在《规则》中还出现了除司法警察外的另三种称谓: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办案人员,司法警察是否也包含在内呢?笔者也不敢妄加猜测!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警察的地位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和尊重,履职行为与法无据,各级检察院检警混用、广大司法警察职责不明或在编不在岗等现象一直未有根本改观自然不难理解。
3、职责。笔者注意到,在2012年新刑诉法尚未正式实施前,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责变化的讨论非常多,其中包括证人保护、协助执行指定监视居住、传唤、拘传时间延长等等,但直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审议通过,笔者发现关于司法警察职责内容的变化仅仅是增加了“保护出席法庭检察人员的安全”和“协助执行监视居住”两项!如果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保护公诉人出庭已经成为常态,而“其他强制措施”当然也包括“监视居住”,如此甚至可以说关于职责的规定基本就没有变化!但因为“监视居住”在《规则》中未像拘留、逮捕一样注明“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笔者认为这勉强可以算作新增的一项职责吧。对于《条例》中与广大司法警察日常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责规定,笔者谈谈个人的看法。
(1)《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具体职责和一项补充内容,绝大部分未作改动,包括曾多次提出的强制措施执行权由决定机关行使都未予变更,这说明就职责而言变化很小;
(2)传唤、拘传时间可以因“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延长的规定对司法警察履职的影响,笔者认为不会太明显。理由如下:第一,《规则》在修订时,高检院曾综合各地调研意见和各方面建议,也未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标准加以界定,如何操作尚未可知;第二,在实际工作中,传唤、拘传的运用是很少的,因为自侦案件立案后往往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其案情应该不会“特别重大、复杂”;
(3)对于强制措施的执行问题,不知道是因为历来如此还是对法律法规不了解,许多地方的司法警察仍冒着极大的风险在未通知公安机关的情况下自己执行拘留、逮捕!刑诉法中没有关于决定机关要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到了《规则》就增加了,但也未明确一定要由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同样,人民法院也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而且还有比检察机关多得多的司法警察,但其《关于适用的解释》中无论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还是逮捕均未提出要有法院司法警察去协助!对此笔者不得不再次呼吁:依法办案,保护自己!
(4)关于证人保护的问题已经明确不属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在此不作论述,但今后如何协助执行“监视居住”就很值得思考了。首先,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满足“监视居住”的条件,一般说来其应该有自己的住所,那按照规定就应该在其住所执行,但这费时费力费人的“监视”还不如直接取保候审,故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此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小之又小;其次,如果嫌疑人满足“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情况又会如何呢?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指出:监视居住如果执行不好,亮点可能全打白条;高检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善于使用、慎重使用;樊崇义:关于重大贿赂犯罪的规定,是为反腐败的斗争需要。但是指定居所,也存在风险大、成本高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问题,必须慎重为之!全盘考虑、成熟设计;2013年6月28日,针对内蒙古富豪郑小平被佛山南海警方监视居住一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特举办《佛山指定监视居住模式与人权保障研讨会》……近来,笔者多方查找,希望能找到一些有关的案例,但至今未发现一起自侦案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例(相反倒发现了不少质疑和非议),不知是对新规尚未适应还是其不但费时费力费人还费钱?据高检院的数据,满足相关条件的自侦案件仅占所有贿赂案件的10%,即使一半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不到5%,仍然是个低概率事件,如果据此就认定今后司法警察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应该没有依据;最后,如果真的要协助执行怎么办?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为执行机关,但实际情况往往只能是检察机关独自完成,而在当前利用纪检部门 “两规”、“两指”的办案模式似乎是“双赢”,想在短时间内根本改变这种状况恐怕很难!当然未雨绸缪还是应该的,只是对于司法警察而言无非是看管的大量复制,参加过纪委“专案”的同志更是驾轻就熟,但对于检察院来讲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长计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并不大,如果一切都依法执行甚至会让广大司法警察更加从容应对挑战,迎来健康、科学、有序发展的新机遇!
二、如何认识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众多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已经开始实施,当前司法警察工作确实面临一些挑战,他们在地位不明、职责不清的情况下仍然忠实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并在转变执法理念、适应强制措施时限延长等方面认真学习领会法律精神,积极与办案部门沟通,服从服务于检察办案,保障了安全。但这些挑战笔者认为并不是最大的,相反,如何贯彻依法履职精神、根本改变过去检警混用、职责不清的情况才是最大的挑战!当然,如果挑战成功,这也许就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迎来崭新开端的最好机遇!
不知广大司法警察是否注意到了《条例》的新变化?除对“职责”部分作微调外,《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命令和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办案检察官指令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这些规定才让笔者真正感受到了依法履职的内涵,也真正看到了将挑战转化为机遇的契机!
司法警察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时间和经费,提押(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需要配备警用装备和囚车,看管、协助执行强制措施需要4——6小时轮班,应配齐警力、添置睡具……笔者认为,司法警察面临的挑战仍然是人员、装备和经费的严重不足!我们并不是没有完善的制度,也不缺履职的法律依据,更有广大热爱检察事业的干警,但不被重视、不明职责的现象依然存在。提押时没有囚车,长时间看管没地方休息,津补贴难以落实等等现实问题成了制约司法警察发展的障碍,广大司法警察只有坚持不懈,才能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克服挑战,尽快完成华丽的转身,迎来发展的新机遇!
三、对今后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1、切实贯彻《条例》精神,自上而下严格要求。《条例》是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基本法规,它不但进一步明确了法警职责,还指明了队伍今后专业化发展的方向,各级检察机关和警务部门所应做的就是依法行令,令行禁止。
2、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要求改进培训方式,切实提高个人及整体履职能力。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同时还留不住优秀人才值得我们总结和反思。
3、进一步完善并统一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流程科学,执法规范。各级各地司法警察相关规定要么五花八门,要么照搬照抄,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科学的制度体系,加强队伍和人员管理,制度建设不能滞后。
4、多汇报,多宣讲,让领导和检察官也熟悉法警业务,真正做到科学用警,检警协作。要求司法警察熟悉检察业务,却没有多少检察官知道法警业务,这样怎么能杜绝检警混用?又怎么能避免检警矛盾?广大司法警察既要出色地完成各项履职任务,也要依据《条例》规定大胆地对违法违规用警行为说“不”!只有这样,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才能被体现,地位才能被尊重,发展才会是良性的。

关于深化铁路运输改革建立市场营销机制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


关于深化铁路运输改革建立市场营销机制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



1997年是铁路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关键一年。全路运输系统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路领导干部会议精神,面向市场,参与竞争,深化改革,集约经营,建立营销机制,加快走向市场步伐。
一、加强领导,搞好营销决策
1.强化市场营销观念。各级领导都要深刻认识市场竞争的严峻形势,认清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确立“效益来自市场、营销适应市场、发展依靠市场”的观念。认识铁路产品的营销过程就是铁路运输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营销工作的好坏,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不上则下,不进
则退,不争则丢。要把市场营销作为运输企业的头等大事,真正增强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开拓市场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为深化改革、走向市场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2.确立市场营销战略。全路客货营销战略是:牢固占领中长途客运市场,大力争取需求旺盛的短途客运市场,积极开拓旅游客运市场,努力扩大行包市场。确保大宗货物运量的持续稳定增长,注重拓展多式联运市场,大力提高集装箱、空车方向和高运价率货物的市场份额。建立充满
活力、运作配套的客货营销机制,健全责权明确、整体协调的市场营销机构,形成反映需求、保障有力的运输组织体系。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和分局(含总公司,以下同)要围绕全路的营销战略,结合各自面临的市场情况,确定各自的具体营销目标,有计划有目的地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3.提高营销决策水平。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市场经济理论和市场经济基础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求实务实,改进工作方法,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究市场,努力把握市场规律,及时研究制订产品设计、市场促销、组织保障、激励政策等方面的措施,不断提高营销决策水平和
驾驭市场的本领。
二、参与竞争,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
4.开行“五定”货物快运班列。1997年结合新图实施,在运量较大的货运站间开行快运班列:发到站间直达、运行线全程贯通、车次全程不变、发到时间固定并公布、实行以车或箱为单位报价包干办法。即:定点、定线、定车次、定时、定价。使货运班列客车化,价格收费公开
化,承诺服务规范化,开拓并占领高运价率的、运到时限较严的货物运输市场。部将制订具体的组织办法和奖励办法。
5.开好快速旅客列车。1997年京沪、京广、京哈三大干线客车运行速度要有大的突破。在主要城市间,要优先开好快速直通客车,广深间准高速列车要适当增加,以最佳的运行时分和最优的服务质量,树立形象,赢得市场。
6.开行夕发朝至旅客列车。发挥铁路中长距离运输优势,以北京、上海、广州、成都、郑州、武昌、西安为支点,运行距离为1000~1500km的旅客列车,全部实现夕发朝至,成为铁路参与市场竞争的拳头产品。
7.开好优质优价列车。根据旅客的需求结构,按照服务和效益并重原则,合理调整优质优价列车开行比例。为适应各种层次的旅客需要,允许部分优质优价列车编挂一定比例的普通客车。
8.积极开发旅游客运市场,提供分档次、多类型的客车品种。开行速度不同的普通、直通、特快、快速和准高速列车,开行价格不同的普通、空调、卧铺、豪华列车,开行专项服务的旅游、节假日、民工、球迷等特殊列车。
三、围绕市场营销,用好价格政策
9.实行有弹性的客运价格政策。根据客运市场的季节波动和区域特点,实行季节、区域浮动运价。研究提出铁路局管内客车票价在基本运价范围内自主浮动方案,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制订优质优价列车收入定额上缴办法和上浮票价与上座率挂钩浮动办法,上座率低于50%的,必
须降低列车等级,部将制订政策,鼓励行包中转。制订团体票、预售票、往返票价格优惠政策。鼓励路内外企业租赁承包餐车、行李车、管内慢车和旅游列车,包死基数,定额上缴。
10.试行回空车运输货物的优惠价格政策和奖励办法。对装往大同等主要定点接空分局的货物,部将制订方向别优惠运价。对其它空车方向和区段的只要适当降低收费即可吸引的大宗稳定货源,由基层营销部门调查研究提出优惠方案,铁路局核实后按一事一议方式报部审批。部将制
订空车方向货源组织和捎脚运输奖励办法。
11.改革货运收费办法。部将制订试行办法,对出租区段运行线的,以列计费;对租赁班列车位的,以车计费;对固定发到站、固定车底编组、固定收发货人的批量运输,按总量计费;在货场改革试点站,试行按品类别、到站别、箱型别,以车、箱为单位的包干报价办法。
12.调整货物运价结构。将零担按实重计费改为按体积和重量择大计费,解决轻泡货物整零比价倒挂和零担货物不同品类运价负担不合理问题。调整箱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逐步建立集装箱运价体系。继续理顺整车运价内部的比例关系,按成本和负担能力调整品类别运价,调整部分品
类的运价号。
13.整顿客货运价外收费。贯彻执行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关于整顿铁路客货运输价外收费的通知》精神,各级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实行责任制,对清理整顿态度不坚决、工作马虎应付的单位领导要严
肃批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的有关责任者要严肃查处。
四、深化货运计划改革,促进货运营销工作
14.加速建立计算机运输计划信息系统。在TMIS联网站为运输计划配置功能完备的计算机设备,建成信息网络,推行统一软件,做到托运人可随时随地提出要车计划,铁路随时受理、及时反馈,计划实际紧密联系。逐步建成覆盖全路的收集、分析并监测市场的货运营销信息系统
,实现铁路运输生产计划和货运市场营销信息的一体化管理。1997年要完善程序软件,搞好分局试点,明确分工责任,加速实施进度。计算机部门要加快软件设计、调试、培训;电务部门要加快数据网建设、及时联通;运输部门要搞好人员调配、工作量调整。1997年第二季度完成
分局试点后在全路逐步推开。
15.推进货运计划与技术计划的一体化改革。解决货运计划与技术计划信息交换不及时、能力利用不充分、计划与实际脱节等问题,实行两个计划的一体化改革。根据货源货流、干线、分界口、车种别、去向别等情况,运用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快速收集处理有关信息,资源共享
,及时反馈,同步生成完整的科学的运输生产计划指标,做到货流车流统筹考虑,计划实际紧密结合,分界口能力控制数不留缺口,用足用好。
16.推行订单办法,强化合同约束。运输订单要载明铁路所能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托运人可自主选择,将货源组织工作纳入合同运输轨道。要体现承托运双方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明确合同的经济责任,增强运输合同的严肃性。1997年除货场改革试点站外,在货物快运班列、
集装箱运输及已实现运输计划信息系统联网的货运站,实行订单办法。
17.改进经营方式,拓展集装箱运输市场。采取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解决空集装箱回送问题。积极组织集装箱货源,加强揽货业务,扩大使用集装箱联运提单,为客户代办报关、报验、定仓和短途运输,通过一票直达、全程服务,进一步拓展国际集装箱市场。
五、改进促销方式,推进客运营销工作
18.全力推进计算机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的建设。建立覆盖全路的计算机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是解决客票销售与市场需求脱节的根本性措施,1997年要按照统一规划,首先在全路44个较大车站和京广、京沪、京哈、陇海四大干线的快车营业站,建成车站售票系统,完成试点
地区的票务中心和数据通讯网络系统建设。1998年6月底前,着手建设全路票务管理中心和16个地区票务中心,强化改造通讯网络,实现四大干线联网售票。1998年末,再建成10个地区票务中心,全路快车营业站做到联网售票,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客票远期预订、中转预订、往
返票预订等多功能服务。
19.实行客票票额有偿使用制度。要加强客票票额的分配、调节和管理,把铁路客运产品推销出去。制订实行客票票额利用考核办法。根据各站的市场需求及营销目标,规定相应的票额出售率,由分局、路局和铁道部按期进行考核。对达不到规定票额利用指标的单位,减少票额分配
数量,给予罚款或要求责任单位予以赔偿。
制定旅行社、宾馆、企事业单位合同订票办法。凡因订票户责任产生的票额浪费,由合同单位按规定负责赔偿。
20.实行灵活多样的售票方式。要充分发挥车站售票厅的作用,在票额分配上保证其基本需要。二等以上客运站售票厅均应设置预售票窗口,市内售票所在计算机联网情况下亦应出售当日客票。发展电话订票业务,发售往返票、联程票和月票、季票、定额票、磁卡票,延长预售时间
,开展流动售票。
21.加强营销宣传工作。要借助各种现代媒介,采取多种宣传方式,特别是列车广播、站车广告,加强对铁路运输新产品的宣传。主要客运站售票厅均应发布车票发售动态信息。中等以上城市所在车站应将铁路客票销售信息,通过当地新闻媒介定时公布,有条件的可与当地信息中心
联网,以方便旅客查询。
六、提高服务质量,塑造良好市场形象
22.简化手续,方便用户。货运、行包部门,要面向市场,从方便用户出发,改革管理方式。实行运输订单的车站要做到“四一两全”,即:一个窗口、一次签单、一次收费、一包到底,全过程负责、全方位服务。客运站要结合具体情况,开辟“应急窗口”、“绿色通道”,方便旅
客,吸引客流。
23.改善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在货场营业厅配置便民设施,推行微机查询、微机制票、电视监控、BP机联网等现代服务方式,开展电话受理、上门服务、无轨车站、代理网点等业务,扩大服务范围,延长服务时间,落实社会承诺,改善铁路形象。
24.突出重点,搞好站车服务。各客车上水站要确保旅客列车列列满水,未达到要求的,列车长要拒绝签字并发电上报,有关部门必须严肃处理。要保证供水设备齐全,性能良好,做到开水供应及时充足。列车卧具收取时间,要严格执行部有关规定。各级财务部门要保证列车卧具备
品更新的资金需要。
25.做好旅客餐饮供应。根据市场发展和旅客需求,积极探索旅服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推进食品供应方式和旅行食品结构的改革,加强地面供应基地建设,向以地面为主、餐车为辅的供应方式转变。
26.搞好客货保价运输。对客货运事故要及时处理,及时赔付,维护铁路保价运输的良好信誉,确保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安全。
七、加强运输组织,提供营销保障
27.强化运输调度指挥。各级调度人员要按照先客后货、先快后慢的原则,科学调度,正确指挥。对进京、进沪、进穗、夕发朝至旅客列车和“五定”货物快运班列,要密切监视、重点掌握运行状况,做到信息准、情况明、指挥灵,确保准时发到、正点运行。对空车方向的货物运输
,要优先承认、优先配车,积极做好捎脚运输。对国家指令性任务和重点物资运输,要优先安排和重点保证。对订单运量,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兑现率。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自行其是的做法,保证政令畅通。
28.推进运行图管理改革。要大力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集中力量组织攻关,研制推行统一的编图软件,缩短编图周期,加快调图频率。在基本图的基础上,根据季节、节假日、客流波动等因素,编制若干个灵活多样、及时转换、协调配套的分号运行图,适应市场变化需要。简化加
开客车审批程序,增强市场反应能力。
29.加强企业自备车管理。要充分利用目前参加铁路过轨运输的十万辆企业自备车,扩大运载能力,增加运输收益。针对企业自备车空驶率高、占用通过能力多、运用车统计失真等问题,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运用、费用均摊的原则,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八、调整生产布局,优化运力配置
30.调整车站作业分工。根据集约化和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合理调整车站作业分工。关闭小站要以不影响货源、客流和通过能力为原则,在停办客货业务的地区,要设立旅客乘降所和揽货点。
31.调整列车开行结构。充分利用新投产编组站能力,按最短径路原则,调整车流径路和编组站分工,多开远程直达列车。安排开行自备车底定点定线循环列车。减少摘挂列车对数和停站次数,提高货物列车运行速度和机车车辆使用效率。根据市场情况,统筹安排分界口客货运能力
,及时调整列车的数量、种类、等级和结构。各局要从客运市场实际出发,停开效益不佳的市郊列车和管内慢车。
32.调整站段布局。机务系统要按照长交路、轮乘制、集中修的技术政策,根据机型配置和交路特点合理设段。车辆系统要结合新图实施,进一步调整客、货车辆段布局。工务系统结合修制改革,调整部分工务段。电务系统要加快建立与新技术相适应的监测、监控和维修网管系统。

33.加快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改革。认真执行铁道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规范专用线及专用铁路维修建设、运输组织、货运作业、安全、经营等方面的管理,努力扩大运量。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改革暂行办法》(铁财〔1
996〕21号),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进经营管理改革,推动铁路支线走向市场步伐。
九、建立营销机构,健全营销组织体系
34.推进营销机构改革。要改革以行政技术专业管理为主、以完成计划任务为目的、职能交叉、部门分割的传统组织机构,形成面向市场、适应市场、责任明确、整体协调的客货营销体系。要强化各级营销部门的职能分工,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真正成为在分析、研究、
开拓、占领市场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重要组织。
35.确立营销机构职能。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等运输企业,在不突破部机构编制控制限额的情况下,要根据市场营销工作需要,调整相关机构的职能分工,组建客货营销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市场营销工作。要把那些善经营、懂政策、具备市场营销知识和能力的精兵强将充实到营销部门
中来。
36.强化营销窗口作用。凡车务段和二等以上的客货运站,都要以客运和货场中的相关部门为基础,成立客、货营销机构,并进一步充实人员,可设立与营销工作相适应的职名。已实行货场和行包房内部企业化经营改革的单位,要加大力度率先进行。



19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