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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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 [2001] 89号



关于印发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委,中国船级社,长江海事局:

  现将《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



  2001年2月7日,部水运司会同海事局在武汉召开会议,部署安排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参加会议的有长江航务管理局、湖北省港航管理局、重庆市交委及其港航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及其武汉、重庆分社,长江海事局等单位。

  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管理工作,分析了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阶段工作做了部署和安排。现纪要如下:

  一、川江汽车滚装运输,是川江航运中的一种新型方式。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对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的管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应当予以肯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给予了极大关注和热情支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继续做好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的管理工作。

  二、为进一步加强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决定继续开展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市场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在今年6月底完成。在清理整顿期间任何单位一律不得批准新增运力投入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期间的船员管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市场准入、码头管理按照本纪要要求执行。

  三、市场准入

  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现已投入川江滚装运输的个体经营业户,在2001年6月30日前,组建为法人企业。由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有关组建企业申请材料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经长江航务管理局报部审批,并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

  四、船舶检验

  投入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的船舶统一由中国船级社(CCS)检验。2001年4月底以前,由中国船级社对所有已投入营运的汽车滚装船进行一次复核。此次复核不收费。5月1日起,未经中国船级社检验的船舶一律不得从事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经复核,不符合规范的船舶要坚决停航整顿。有关船检、海事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各施其责,严格把关。越权审批、发证的,出现安全事故,由审批、发证机关负责。

  五、安全监督

  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的安全监督、航行监督统一由长江海事局负责,包括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长江干线进出港船舶签证。长江支流码头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由地方港监部门负责。船舶登记维持现状。3月底前,由地方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向长江海事局移交有关船舶资料。10月底前长江海事局要完成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工作。长江海事局和有关安.全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管理。

  六、要对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的票据和收费行为进行规范。请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湖北、重庆两地管理部门在总结两地滚装运输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共同研究、探讨、制定统一的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管理办法,对收费、票据等进行规范。

  七、严禁客/车滚装运输。请长江航务管理局牵头,会同湖北、重庆两地有关管理门,加紧对川江客/车滚装运输问题进行研究,形成意见报部。在部没有明确意见之前,严禁在川江从事客/车滚装运输。

  八、按照上述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同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报 告。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的管理。7月份,市场清理整顿结束后,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川江汽车滚装运输情况进行检查。清理整顿后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的管理问题,部将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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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残疾人系因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不能进行正常工作、劳动、生活的人。
第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残疾人的生活、劳动就业和教育的具体问题提供方便条件。
第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创办社会福利生产工厂或商店、服务点等,安置本区域内的残疾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企业单位亦应为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创造就业条件。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收或聘用人员时,应当为能够适应工作要求的残疾人提供与健康人相同的录取机会。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各类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包括特殊教育的校办工厂)的生产、销售和物资供应纳人议事日程,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七条 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时,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减免税款;财政、金融部门应在投放资金、贷款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八条 符合劳动保险规定标准,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包括未成年人),应予收养。收养工作在城市由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负责;在农村由乡、镇政府举办的敬老院负责。不能进敬老院的残疾人,由村民委员会采取亲友扶养、承包户照顾的方法安排
好他们的日常生活,供养费按农村现行五保户供养政策执行。
第九条 各类服务待业应对残疾人给予优先照顾。盲人和中、小学校、盲聋哑学校的残疾学生,持证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电)车实行免费。
第十条 各类中小学校应当招收可收坚持正常学习的残疾青少年和儿童入学学习;大中专学校对残疾人考生应按国家规定录取和分配。国家按计划分配的残疾人毕业生,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办好特殊教育学校(班),对盲聋哑人,按国家规定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在定级、晋升职称和劳保福利待遇等方面,残疾人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大中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部门,在新建重要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以及改造扩建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场所时,应考虑实行无障碍设计,符合最低无障碍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 对岐视、虐待、侮辱、迫害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抓好各类残疾的预防,采取措施,减少疾病、事故等致残因素。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16日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25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278号)的规定,现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简称《名录》,见附件)。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0〕85号)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企业必须在进出口合同文件上注明进口(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具体用途。对于进口或出口的含氢氯氟烃类物质,应注明原料用途或制冷剂用途;对于进口或出口的甲基溴物质,应注明检疫及装运前用途或非检疫及装运前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

国家环保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四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臭氧 名录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代号
单位
备 注

29034910.11
一氟二氯甲烷
HCFC-2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2
二氟一氯甲烷
HCFC-2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3
一氟一氯甲烷
HCFC-3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4
一氟四氯乙烷
HCFC-12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5
二氟三氯乙烷
HCFC-12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6
1,1,1-三氟-2,2-二氯乙烷
HCFC-12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7
1,1,1,2-四氟-2-氯乙烷
HCFC-12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8
一氟三氯乙烷
HCFC-13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19
二氟二氯乙烷
HCFC-13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1
三氟一氯乙烷
HCFC-13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2
一氟二氯乙烷
HCFC-14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3
1-氟-1,1-二氯乙烷
HCFC-141b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4
二氟一氯乙烷
HCFC-14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5
1,1-二氟-1-氯乙烷
HCFC-142b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6
一氟一氯乙烷
HCFC-15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7
一氟六氯丙烷
HCFC-22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8
二氟五氯丙烷
HCFC-22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29
三氟四氯丙烷
HCFC-22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1
四氟三氯丙烷
HCFC-22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2
五氟二氯丙烷
HCFC-225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3
1,1,1,2,2-五氟-3,3-二氯丙烷
HCFC-225ca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4
1,1,2,2,3-五氟-1,3-二氯丙烷
HCFC-225cb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5
六氟一氯丙烷
HCFC-226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6
一氟五氯丙烷
HCFC-23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7
二氟四氯丙烷
HCFC-23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8
三氟三氯丙烷
HCFC-23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39
四氟二氯丙烷
HCFC-23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1
五氟一氯丙烷
HCFC-235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2
一氟四氯丙烷
HCFC-24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3
二氟三氯丙烷
HCFC-24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4
三氟二氯丙烷
HCFC-24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5
四氟一氯丙烷
HCFC-244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6
一氟三氯丙烷
HCFC-25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7
二氟二氯丙烷
HCFC-25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8
三氟一氯丙烷
HCFC-253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49
一氟二氯丙烷
HCFC-26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51
二氟一氯丙烷
HCFC-262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4910.52
一氟一氯丙烷
HCFC-271
千克
许可证管理

29033090.30
溴甲烷(或甲基溴)

千克
许可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