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01:14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75人,按姓名笔划为序)
丁石孙   刀美兰(女,傣族)   于均波   习近平
  马启智(回族)    王二江   王云龙   王云坤
  王太华   王月娥(女)王以铭(回族)    王乐泉
  王立平(满族)    王永平   王永炎   王 刚
  王兆国   王宋大   王学萍(黎族)    王 涛(女)
王梦奎   韦广图   木基以布(彝族)    毛如柏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方 工(回族)
方 明   石广生   卢钟鹤   卢展工   田成平
  白志健   白克明   白恩培   冯之浚(回族)
  冯长根   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    列 确(藏族)
成思危   朱丽兰(女)    廷·巴特尔(蒙古族)
多吉才让(藏族)    庄公惠   刘云山 刘长瑜(女)
  刘本仁   刘应明   刘明祖   刘 珩   刘积斌
  刘 淇   刘焯华   江泽民   汤洪高   许远明
  许智宏   许嘉璐   孙凤阳   孙金龙   孙晓群
严义埙   严 俊   苏 荣   杜国盛   李小鹏
  李长春   李从军   李兆焯(壮族)    李克强
  李建国   李树文   李铁映   李继耐   李登海
  李源潮   李慎明   杨长槐(侗族)    杨正午(土家族)
  杨永良 杨国庆   杨景宇   吴邦国   吴官正
  吴俊光   吴基传   吴康民   邱娥国   何升平
  何 勇   何鲁丽(女)何椿霖   余公保(藏族)
  汪利娟(女,满族)   汪啸风   沈辛荪   宋法棠
  宋德福   张龙俊(朝鲜族)    张立昌   张志坚
  张学忠   张美兰(女,哈尼族)  张高丽   张德江
  陆 兵(壮族)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维吾尔族)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维吾尔族)  陈光毅   陈良宇
  陈建生   陈建国   陈 虹   陈难先   陈章良
  奉恒高(瑶族)    武连元(回族)    林文漪(女)
  林兆枢   罗 干   金炳华   周玉清   郑成思
  房凤友   孟建柱   赵乐际   胡亚芳(女,高山族)
胡贤生(苗族)    胡康生   胡锦涛   南振中
柯赛江·赛力禾加(哈萨克族)    俞正声   闻世震
姜恩柱   贺一诚   贺国强   袁 武   热 地(藏族)
贾庆林   夏赞忠   顾秀莲(女)钱运录   钱 易(女)
  徐才厚   徐有芳   奚美娟(女)高祀仁   高 洪(白族)
  郭凤莲(女)郭伯雄   郭金龙   郭树言   娘毛先(女,藏族)
黄康生(布依族)    黄镇东   曹伯纯   龚学平
  盛华仁   梁光烈   彭启友   蒋正华   蒋树声
  韩启德   傅志寰   傅铁山   储 波   鲁冠球
  童 傅   曾庆红   曾宪梓   曾 蛟   赖爱光
  路甬祥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廖锡龙

秘书长
王兆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5月2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初审工作,保证预算编制的合法性,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效益性,更好地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预算决定权、监督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初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包括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决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初审,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依法对预算进行的初步审查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其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时,必须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第六条 初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收支平衡、确保重点、依法审议的原则。
第七条 初审时邀请下列机构和人员参加: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章 初审程序
第八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省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编制工作情况。
第九条 预算初审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视察或调查。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财政部门,将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草案及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审后,应写出初审报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的初审意见,转省人民政府。不予采纳的,省人民政府应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及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将拟提交的有关报告和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应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必须真实反映审计期内的基本情况,对审计出的问题应当提出解决措施,省人民政府应限期报告落实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省人民政府应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决算初审后,应写出初审报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报告的审议意见或批准决议转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应当研究落实,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初审时需要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或提供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按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依法对预算初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或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三章 初审内容和重点
第十九条 预算草案初审时,财政部门应当提供政府功能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预算草案报告、编制依据和说明。
决算初审时,财政部门应当提供决算报告、编制依据和说明及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相对应的决算资料。
预算、决算初审时,对重点收支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初审时,财政部门应当提供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依据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预算草案初审重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预算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速度相协调的情况;
(三)预算支出的结构和法定比例,顺序确定、确保重点情况。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情况初审重点: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二)预算收支结构和进度情况;
(三)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初审重点:
(一)调整范围和程序;
(二)调整依据;
(三)收支平衡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决算初审重点:
(一)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审定的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变化及其原因;
(三)重大项目之间的资金调剂使用情况;
(四)上年结余资金、当年超收、预备费、上级返还和补贴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省对设区的市补助支出的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无特殊情况不按时报送或提供初审文件和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提供审计报告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审议意见或决议不落实或不反馈落实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答复质询或作虚假答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前条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5日

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收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含海城区、银海区公安分局)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基金(以下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管理。
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收取的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凡不符合国家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都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实行开票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采取银行代收制。

第六条 代收银行应当具备营业网点分布合理,设置统一标识,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款提供方便。具体代收银行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代收银行与财政部门应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书》,内容包括:
(一)代收费网点的分布;
(二)代理收费方式;
(三)收费资金划转和对帐;
(四)收费票据的使用;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违约责任等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对每个执收单位及收费项目分别确定收费编码,做好收费资金的统计、汇算和核对工作。

第九条 执收单位收费时,应向缴费人明示《收费许可证》、 《收费员证》,并依据《收费许可证》的规定向缴费
人开具《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 (以下简称《收费通知书》) 缴费人根据《收费通知书》填写《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书》 (以下简称《缴款书》)到代收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条 缴费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异议的,应在《收费通知书》开出4日内书面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缴费人,复核结论与《收费通知书》的缴费金额不一致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复核结论同时抄送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缴费人按复核数缴费。

第十一条 代收银行在缴费人缴费时。应审查《缴款书》填写的缴款金额、执收单位编码、收费项目编码等与《收费通知书》是否相符。经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以及《收费通知书》上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一并退还缴费人。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凭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后的《收费通知书》和代收银行开县的收费票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并自收取之日起2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一)单项收费金额在50元以下(含50元);
(二)不适宜收缴分离的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代收银行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印制的《收费通知书》、 《缴款书》和收费票据。凡违反规定的,代收银行、缴费人有权柜收和拒缴。

第十五条 缴费人应在《收费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缴费金额到代收银行缴费;逾期末缴费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缴费人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已在规定时限内,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缴费人的,其缴费时限延长不超过七天。超过延长时限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罚。

第十六条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当日将收费资金分别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定期同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对帐,以保证收费金额、应收金额、财政专户金额一致。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收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柜不执行本办法,截留、挪用收费收入的,应按国务院第281号令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根据《收费通知书》存根、代收银行加盖受理印章的《缴款书》以及财政部门提供的收费收入对帐单,建立收费台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报送收费项目收入报表。

第十九条 缴费人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难以履行缴费义务,需要减免收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减免数额超过5万元的,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

第二十条 代收银行应严格履行代收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代收协议规定义务的代收银行及代收网点,由确定代收银行的部门取消其代收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工作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收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人是指承担缴费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北海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的有关实施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我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海市所辖县、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海市财政局 北海市监察局 北海市物价局
北海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