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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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企业必须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
“(二)工程建设质量检验机构。”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取得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撤销或者重新核定资质。 “建筑企业因资质有效期满或者被撤销,以及依法终止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 机关予以注销。”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保证使用安全,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或拆除,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 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删去。

六、将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核定不合格即擅自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责任方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质量监督机构未按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或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弄虚作假故意刁难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并取消其监督资格。”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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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1〕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会计处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我部制定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近几年,某些上市公司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操纵利润,违背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严重违反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为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向有关各方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现就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关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单独设置“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部分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出售债权,下同)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的,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正常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下同)
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
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将按此价格确定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关联方之间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在确定非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提供有关证据。
2.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2)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如果有确凿证据(如历史资料、同行业同类商品销售资料等)表明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例如,按商品账面价值加上按最近2年历史资料等确定的加权平均成本利润率与账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本规定所称的成本利润率,是指按商品销售毛利与商品销售成本计算的比率。
(二)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
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其他资产等。
1.非正常商品销售
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非正常商品销售的,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转移应收债权
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3.出售其他资产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应将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上市公司同时出售资产、转移负债的,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三)上述各项资产在出售前,应按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资产出售时,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一并结转。
三、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的会计处理
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非债务重组),承担方应按所承担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债务);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为其承担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的债务,仍按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有关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
四、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
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承担广告费用等),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被承担方收到承担方支付的款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承担方应按实际承担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费用)。
五、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
对于委托及受托经营,应当确认受托方是否为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并未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则委托方或受托方取得的委托经营收益,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受托方实质上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则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托经营资产
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提供的资产进行经营并收取固定费用,或按合同规定视具体情况收取受托经营费用的,受托方应于取得受托经营收益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如果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则应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即,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果受托经营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的,受托方应于相关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支出。
(二)受托经营企业
受托方接受委托,对关联方委托经营的企业进行经营,并按照受托经营企业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受托经营费,或者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均由受托方享有或承担,或者以其他方式收取受托经营收益的,受托方应按以下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1.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
2.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
3.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
受托经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应由受托方承担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承担托管损失);如果按照受托协议规定,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仍能获得委托方支付的托管经营费用的,受托方应于取得委托经营收益时,扣除由其承担的净亏损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委托方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托管费用)。
(三)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或被投资单位委托其关联方经营,按委托协议规定收取固定收益,或按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托经营收益,按上述同一原则处理。
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七、本规定所称的关联方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的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种情况加以确定。上市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作充分的披露,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作出特别说明,并分别说明资本公积期末余额中有关关联交易差价的性质、形成原因及金额。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关厅〔2003〕1号

  现将《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意 见

  十多年来,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党和国家以及教育部门的中心工作,发挥广大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职工(以下简称“老同志”)的优势和作用,针对青少年的实际,协助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加强对青少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青少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育人成绩和明显的社会效益,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得到了教育工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的广泛支持和赞誉。在充分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各地关工委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还不平衡。这里虽有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因素的影响,但主要还是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现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关心下一代工作应当有新的起点、新的高度”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关工委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在新形势下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1.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国家与民族长远利益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党和国家的大事,是关系社会主义千秋大业后继有人的大事。我们党和国家始终把培养教育青少年作为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一项战略任务。关心下一代工作是一项伟大的育人工程,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都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始终不渝地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在当前学生和青年教师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在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的创新人才的宏伟任务面前,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具有更加突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应对新世纪的机遇与挑战的需要。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以及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严峻考验面前;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渠道、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的形势下,对青年干部教师和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会出现种种新情况、新问题。青少年一代面临新世纪、新形势的考验、挑战和机遇,有效地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增强他们的拒腐能力,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无疑是十分紧迫、十分必要的。

  3.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发挥老同志优势、传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做好老龄工作的需要。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而老同志是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教育系统广大老同志具有政治优势、威望优势、经验优势、时空优势。他们爱教育、懂教育、善教育,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培养青少年的重要教育资源。建立关工委组织是党和国家重视青少年健康成长,重视发挥老同志特殊作用的重要举措。老同志参与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崇高职责,是历史和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是弘扬中华美德的最好体现。他们自愿为培养下一代作贡献,是“老有所为”中最有意义的,是党和人民最需要老同志出力的地方,也是老同志实现其为革命和教育事业奋斗终身崇高夙愿的最佳选择。发动组织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既是老龄工作的延伸和拓展,也是全社会共同育人的需要。

  二、关工委的性质、工作方针和任务

  1.关工委的性质。关工委是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在职同志参加的,广泛团结热心教育的自愿者参与的,全面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群众性工作机构;是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的重要组织形式。

  2.关工委的工作方针。在党委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配合补充,因地制宜、量力而为,立足基层、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

  3.关工委的主要任务。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针对青少年的实际,坚持以德育为主线,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旋律,加强对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中华民族、中国革命传统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身心健康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坚持以德育为主线,开展多种教育活动

  关工委要围绕党和国家及教育工作部门的中心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对青少年进行内容丰富和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1.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青少年,为促进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奉献力量,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和历史事件,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和辉煌成就,从青少年的特点出发,进行理想信念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中国革命传统教育,进行中国近现代史、国情和形势任务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自觉抵制资产阶级和封建腐朽思想的侵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进行道德品质和民主法制教育。关工委要宣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对青少年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讲文明、树新风教育,并与实施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相结合,与组织青少年参与社区文明共建、创建文明校园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要根据国家普法教育的安排,大力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对青少年进行法制和纪律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遵守校纪校规。教育青少年学会依法保护自己,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做好失足和有劣迹青少年的帮教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3.进行共产党、共青团等基本知识教育。关工委应积极配合党、团组织对青少年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党团基本知识教育,使青少年了解共产党的成长、奋斗、发展的历史,树立“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今天的幸福生活”的理念,坚定跟党走的信心。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培养先进,注重帮教后进,努力带动一般。要注意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协助学校推进党、团组织建设,不断为党的肌体注入新活力。

  4.进行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教育。关工委要发挥老教师学术造诣较高和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优势,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督导和评教评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创建优良校风。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开展对青年干部教师的培养教育工作,发挥老同志传、帮、带作用,为加强师德教风建设,为造就一支青年干部和教师的骨干队伍出力献计。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科学文化教育,学习态度和方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崇尚科学、勤奋学习的良好学风。指导青少年学生开展课外科学、文化、健身和社会实践、文化社团、兴趣小组等活动,在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培养他们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提高他们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思想、技能和体魄。根据青少年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发展规律,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化解心理障碍,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健康发展。

  5.积极参与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关工委要在学校和社区党政统一领导和安排下,组织老同志指导家庭教育、参与社区教育,协助举办家长学校和校外教育活动基地,编写家庭与校外教育的读本和资料,开展“读书征文”、“科技扶贫”、“老园丁联系户”、“家教一条街”、“校外学习辅导站”、“双拥教育”、“文明共建”等丰富多彩的育人活动。充分利用社区各种教育资源,营造学习型社会,

  6.开展帮困助学活动。关工委对学习、生活有困难的青少年要给予特别关爱,做好帮困工作。根据自愿的原则,依法创办、协办公益事业,募集和筹措资金和物品,开展扶贫助学活动,为有困难的学生献爱心、送温暖,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法规组织老同志参与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文化补习等,为青少年提供更多的就学、就业机会,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7.开展调查研究。关工委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青年干部教师与青少年学生的思想脉搏和现实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根据教育工作部门、学校的安排,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供领导推动工作和决策参考。或受单位的委托,参与某项重要任务的策划和实施等工作。

  四、加强对关工委的领导和建设

  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关工委工作,切实加强对关工委的领导和建设。

  1.列入议事日程,有领导分管。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把关工委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单位整体工作的一部分予以重视。党政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并参加关工委工作,听取汇报,指导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党政有关部门积极关心和支持关工委工作。

  2.健全组织,充实力量。关工委组织机构健全、力量充实,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由于机构调整与人员变动,使关工委机构不健全的,要尽快调整健全起来。应该设置机构的要抓紧建立。要进一步加强关工委领导班子的建设,调整和充实骨干力量。要从实际和需要出发,根据本人自愿和任职条件,选配好关工委领导班子。注意发挥低龄老同志的骨干作用。同时要广泛发动老同志,扩大参与面,壮大志愿者队伍。要确保领导班子的健全和队伍的相对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充满活力。要明确关工委秘书处职能,做好人员的配备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以利于各项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积累经验。

  3.改善工作条件。教育工作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要为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办公等条件,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参与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和身体健康。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学习机会和学习材料,传达、发给有关文件,通报有关情况,参加有关会议,使他们跟上时代的发展。对经领导批准,聘请在固定岗位上从事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要给予适量补贴。对作出突出成绩的老同志,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4.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努力做好关工委工作。关工委要摆正位置,主动向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自觉地做好关工委工作。关工委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密切联系青少年的思想、学习与生活实际,多开展内容现实、特点鲜明、小型为主、讲求效果的活动。要善于做好协调工作,以多种方式联合或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切实扎根基层,抓好典型,以点带面进行工作。要善于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不断扩大关工委工作的影响。

  5.加强学习、理论研究和作风建设。关工委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把思想统一和提高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要学习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和各种新知识。要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理论研究这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论、思想和经验,追踪新时期青少年思想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关工委参与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办法和对关工委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理论研究是长期任务,要在党政部门支持下,组织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教育部关工委将以理论中心为依托,制定研究计划,选定一批有价值的课题,争取列入国家教育科学研究等部门的规划。要进一步提高关工委召开的会议和开展专题调研的质量。要大力倡导撰写关心下一代工作高质量的文章与经验材料,鼓励出版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文集和专著,努力营造大胆探索、开拓创新与潜心研究的良好氛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艰苦奋斗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