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就中、埃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发表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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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就中、埃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发表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就中、埃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发表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0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特此同意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还特此同意根据下列原则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遵照自己长期以来在联合国和其它国际论坛所奉行的政策,特此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此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埃塞俄比亚帝国政府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的斗争。

                 一九七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于亚的斯亚贝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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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80号


《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调动科学技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项目和初评结果应当在市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根据评审、评议结果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科技、教育、经济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负责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各行业评审组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项目或人选建议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温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0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目标体系,落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监管,加强消防安全目标责任控制和考核,客观评价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消防工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是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分为控制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两部分

(一)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1、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分管领导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工作业绩及政绩考核内容的情况。

  2、消防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制定消防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装备;开展消防检查和执法,建立重大火灾事故隐患举报、挂牌督办、查处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落实情况。包括: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及监控制度,形成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组织制订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能力;建立消防应急救援组织指挥系统,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市政府下达的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包括: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死亡人数、重特大火灾以及消防规划编制、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消防经费等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落实情况。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1、本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情况,特别是完成市政府下达责任目标情况;

  2、是否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门(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计划;

  3、是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及部门工作业绩、政绩的重要内容;

  4、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行业、领域做好消防工作;

  5、是否重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消防宣传活动;

  6、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火灾隐患举报与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目标的考核,对县(市、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对市单列考核单位采取自评并结合平时工作情况评定的办法。市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每年1月份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公安消防支队。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的标准分扣完为止。以考核前三名为先进单位,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对单位消防工作的考核情况,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汇总综合后向市政府报告,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为先进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得分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