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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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下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时间及内容安排>的通知》(人办发[2003]18号)精神,为做好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应于8月15日之前完成。各地的报名时间由各地确定。

  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应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并于2003年8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名单及试卷预订单(附件3)和数据库软盘送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报名条件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全国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三、考试科目

  (一)根据《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4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3)》。

  (二)按照《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考试时间与作答要求

  10月11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O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O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各地考前应通知考生自备2B铅笔和橡皮。

  五、考试组织管理

  (一)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由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按照试卷预订单及报名数据库的数量和交接地点送达各地,送达时间为10月8日前。

  (三)考试结束后,试卷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存放;所有报考人员的答题卡应于2003年10月17日前送达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六、其他

  1、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

  3、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巡视员到部分考点巡视检查考试工作。凡担任主考、监考、巡视工作的人员应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考试工作纪律。

  4、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已带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5、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检查所有考生填写的准考证号和姓名是否正确,指导考生正确填涂。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缺考人员的准考证号和姓名,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应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卷。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03年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各地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管理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于10月8日前传至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083152、88083151(传真)

           68318963、68318964

  联系人:赵鑫明、刘艳萍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邮政编码:100037

  电子信箱:jjrbmk@cirea.org.cn

  附件:1.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3.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20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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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审议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审议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家友院长所作的《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依法执结了一大批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有
的还相当严重。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直接干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部分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协助不够有力;一些法人组织无视法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的甚至公然暴力抗法。法院审结的少数案件质量不高,执行干警有的
素质不高也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法律尊严、破坏了法制统一,而且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背道而驰,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
会议指出,裁判公正是保证顺利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实施法律、法规,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要研究和分析当前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努力建设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执行队伍,
保证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不自觉履行的,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得重复采取或擅
自解除,不得干涉和阻挠法院依法执行。依法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面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会议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防止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任何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都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更加有力地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务,及时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人民法院排
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阻力,帮助人民法院进一步改善执行工作物质条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有关责任人,对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要通过组织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听取审议报告以及个案监督等形式,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



1999年9月27日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试行)

邮电部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试行)
(1996年1月5日邮电部发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管理,确保国际邮政汇兑资金安全和收、汇款人利益,适应国内外个人间外币汇款日益增长的需要,依照万国邮政联盟《邮政汇票协定》及其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全国性统一规定,各业务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为保证贯彻落实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各省(区、市)局可根据本规则及有关通知结合本省(区、市)具体情况,在不涉及全程全网、不影响汇兑业务质量、不降低服务水平和确保外汇资金安全与完整的前提下,可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三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实行部、省(区、市)、县(市)三级管理。
部设邮电部国际邮政汇兑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进出口国际邮政汇票的互换、检查和处理;负责与通汇国家(地区)及省(区、市)局进行业务联系并按期进行帐务结算;负责国际邮政汇兑资金的调拨及外汇帐户的管理。
省(区、市)局设省(区、市)国际邮政汇兑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省(区、市)进出口国际邮政汇票的检查处理、稽核及核销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帐务的管理;负责帐务结算及外汇资金的调拨与管理;负责国际汇兑空白票据的请领、发放、使用和保管,
县(市)局负责进出口国际邮政汇兑票据的检察审核及寄送;负责国际邮政汇兑的业务、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国际汇兑空白票据的请领、使用和保管。
第四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通汇国家(地区)系指与我国邮政主管部门签定互换国际邮政汇票双边协议并依此办理国际邮政汇票互换业务的国家(地区)。
第五条 办理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邮电(政)局统称通汇局。通汇局的设立、撤销由各省(区、市)局视业务情况确定并报邮电部备案。
第六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因故临时暂停及恢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由邮电部负责通知通汇国家(地区)的邮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业务种类、互换方式、结算方式、汇票限额、汇票有效期、货币种类、开办时间及汇票书写文字等有关事宜,由邮电部负责与相关国家(地区)的邮政主管部门商定并签署双边协议,通知各省(区、市)局执行。
第八条 各省(区、市)局应加强对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领导,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管理部门、邮政视察部门以及储汇业务稽查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对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帐务及资金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办理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必须做到双人临柜。国际邮政汇兑业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文化、业务、政治素质并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要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改善服务,提高工作质量。营业人员应准确地掌握外汇牌价,熟悉规定使用的外币现钞,准确识别外币真伪,以确保国家、企业及用户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条 国际邮政汇兑人员应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保密制度,有关汇款的情况只能告知有关的汇款人、收款人或他们的合法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查机关、人民法院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检查、扣留、冻结、没收汇款时必须有相关合法通知书或者法律文书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非经法律程序,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对汇款进行扣留、止兑或没收。
第十二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单式由邮电部依照有关规定并结合作业组织的需要统一设定。除国际汇票、付款凭单外,其余单式均由各省(区、市)局按部定的规格尺寸自行印制。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空白票据要妥善保管,要有严格的请领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国际邮政汇兑日戳及各种业务戳记是对外使用的重要戳记,其规格式样由邮电部统一规定,各省(区、市)局按照规定的标准刻制并指定专人使用、保管。
第十四条 为确保国际邮政汇兑工作质量,便于各环节的处理,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加盖的日戳、名章及业务戳记都必须清晰、齐全;书写的文字必须规范,不得潦草或任意简写、缩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国际邮政普通汇款,是汇款人在邮局营业窗口汇寄现金,要求向国外收款人支付现金的汇款方式。普通汇款的汇票通过最快的邮路寄递。
第十六条 国际邮政汇票在两国邮政间互换时,采用清单附汇票(或清单)的互换方式。即国际汇票随国际汇票清单(或清单)按通汇国双边协议规定的互换频次、寄递方式、互换地址进行互换。
第十七条 国际邮政汇票(MPI)、国际邮政汇票清单(MP2)及国际汇兑封发清单(国汇业010)应自每年的1月1日起按年度顺序编列国际顺序号及国内顺序号。
第十八条 一次汇出外币金额在1000美元(或1000美元之等值外币)以上时,汇款人需出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准汇证明。
第十九条 由国外邮政汇入的汇款可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直接解付每人次相当于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
第二十条 收汇汇款(含汇费、钞买汇卖差价)出现1美元以下畸零数,按1美元收进,多收部分按当日公布的现钞买入价折合人民币付给汇款人;兑付汇款,不足1美元的畸零数,亦按当日公布的现钞买入价折合人民币兑付给收款人。其它外币出现畸零数时,照此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收汇国际邮政汇款,按以下性质为限:
一、个人汇款
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一切个人汇款。主要包括: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所需的旅杂费;出境定居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抚恤金及交学费、报名费、境外购物等其他所需的用汇。
二、邮政公事汇款
邮政公事汇款只限于我国邮政主管部门与国际邮政组织或外国邮政主管部门之间因业务联系需要汇寄的各类款项。
第二十二条 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资费由邮电部制定并发布实施。具体资费标准见国际邮政汇兑资费表(附录一)。邮政公事汇款免收汇费,钞买汇卖差价照常收取。

第三章 国际邮政汇兑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