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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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称《质量许可证》)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商检局”)和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以下称“中汽总公司”)颁布的《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国内各汽车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中国商标的外国独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及其产品检验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

  2 提供技术资料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a.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b.产品主要检测设备明细表(见附表二);

  c.商标注册文件及产品批准定型文件(复印件);

  d.计量定级证书(复印件);

  e.国家、部级优质产品证书或国家、部级质量管理奖证书(复印件);

  f.产品说明书;

  g.上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h.拟出口国市场环境分析报告和产品适用性试验分析报告(限出口市场已确定的产品)。

  3 申请产品及申请单元

  3.1汽车产品

  汽车整车、汽车底盘、汽车用发动机、总成及零部件。

  3.1.1汽车整车包括: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微型汽车、全轮驱动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及专用汽车。

  3.1.2汽车底盘包括:二类底盘(无车箱)、三类底盘(无车箱及驾驶室)。

  3.1.3发动机包括:汽车用柴油机和汽油机。

  3.1.4总成包括:汽车用离合器、变速器、转向器、制动器、传动轴、驱动桥、前轴、钢板弹簧、减振器及车轮等。

  3.1.5零部件包括:汽车产品用毛坯件及成品零部件等。

  3.2申请单元及划分

  3.2.1申请单元 同一厂牌、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型号的汽车产品,为一个申请单元。

  3.2.2同一企业生产的基本型和变型产品,同时申请质量许可证时,视为两个申请单元。对其基本型单元,按规定的质量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而对变型产品申请单元,则只对其与基本型不相同的项目进行检验。

  4 检测单位

  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按《进出口商品检验试验室认证细则》共同审查、认可,并授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

  5 检验依据

  5.1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以下称“蓝皮书”)或《汽车零部件质量分等规定》(以下简称《分等规定》),以及对外贸易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产品检验。

  5.2依据《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进行企业条件评审。

  6 产品检验

  6.1抽样规定

  6.1.1抽样对象与抽样方式

  抽样对象与抽样方式按《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规定进行。

  6.1.2抽样数

  6.1.2.1汽车及二类、三类底盘(含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全轮驱动汽车、越野汽车、微型汽车、自卸汽车及专用汽车)抽取4辆。其中,2辆进行装配调整质量检查,2辆进行整车行驶检验。

  6.1.2.2汽车用发动机抽取4台。其中,1台进行装配调整质量和清洁度检验,1台进行性能检验,1台进行可靠性检验,1台为备用机。

  6.1.2.3总成及零部件抽样数按《分等规定》规定抽取。无《分等规定》的总成、零部件,由检测单位参照已有的《分等规定》确定抽样数,报中汽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6.1.3抽样基数

  各抽样对象根据抽样地点,确定抽样数,具体规定见表1。

  表1 抽样基数规定

┏━━━━━━┯━━━━━━━━━━━━━━━━┯━━━━━━━━━━┓

┃ 抽样对象 │      抽样地点      │   抽样基数   ┃

┠──────┼────────────────┼──────────┨

┃汽车(含二类│生产企业成品仓库        │不少于20辆    ┃

┃和三类底盘)├────────────────┼──────────┨

┃      │外贸仓库、用户单位       │不限        ┃

┠──────┼────────────────┼──────────┨

┃      │生产企业成品仓库        │抽样数的10倍   ┃

┃  总成  ├────────────────┼──────────┨

┃      │外贸仓库、用户单位、整车装配现场│不限        ┃

┠──────┼────────────────┼──────────┨

┃      │生产现场、成品仓库       │抽样数的10倍   ┃

┃  零部件  ├────────────────┼──────────┨

┃      │外贸仓库、用户单位、总成装配现场│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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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1.4抽样部门

  由所在地商检局按本细则6.1.1至6.1.3条规定,抽取规定数量的样

品。

  6.1.5封样与启封

  抽样后,由抽样人在产品可调整部位贴封条后封存。启封时,须经抽样部门代

表、企业代表、检验机构代表三方共同确认,无疑议时,方可启封、办理样品移交

手续,并填写《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检验抽样登记表》(以下称《抽样登记表

》,见附表三),一式3份(所在地商检局、企业、检测单位各留存1份)。

  6.2产品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

  6.2.1经审查,产品符合《办法》第八条必备条件后,即可对产品进行检

验。

  6.2.2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

  6.2.2.1载货汽车、客车、轿车、微型汽车、全轮驱动汽车、检验项目

及评定依据见附表四。

  6.2.2.2自卸汽车除按附表四规定的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进行检验外,

还应依据《自卸汽车产品质量分等规定》,对举升装置进行性能及可靠性检验。

  6.2.2.3越野汽车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见附表五。

  6.2.2.4其它专用汽车,按其功能不同,参照附表四、附表五中相近的

项目进行检验。其专用装置须按其功能要求,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性能及可靠性检验



  6.2.2.5汽车用发动机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见附表六。

  6.2.2.6汽车用总成及零部件按《分等规定》进行检验。

  6.2.2.7已签订出口协议、合同的汽车产品,除按本细则6.2条规定

的检验项目及评定依据进行检验外,还应按出口协议、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

验。

  6.3评定办法

  6.3.1申请质量许可证的汽车产品,均按一等品水平进行评定。

  6.3.2已签订出口协议、合同的汽车产品,还应满足出口协议、合同规定

的质量要求。

  7 企业生产条件评审

  7.1经审查,申请企业应符合《办法》第九条“必备条件”,按《出口汽车

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7.2同一企业申请两个以上单元时,除对基本型产品的生产条件评审外,尚

需对变型产品专用的生产条件进行评审。

  7.3评定办法

  企业条件评审总得分数不应小于400分,其中第一项2、4、5、6条和第

二、三项必须达到规定分数的80%以上(含80%),方能评为合格。

  8 评审结论

  检测单位依据产品检验结果和企业条件评审结果,在《申请书》上填写评审结

论。

  9 收费办法

  产品检测费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费按《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办法》规

定收取。

  10 附则

  10.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0.2本《细则》由中汽总公司负责解释。

  附表一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企业基本情况表

@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19  年  月  日

┏━━━━━━━━━━━┯━━━━━━━━━━━━━━━━━━━━━━┓

┃  企业主管部门   │     企业通讯地址及电话        ┃

┠───────────┼──────────────────────┨

┃           │                      ┃

┠───────────┼─────────┬────────────┨

┃   法人姓名    │  总工程师姓名  │    早报联系人    ┃

┠───────────┼─────────┼────────────┨

┃           │         │            ┃

┠───────────┼─────────┼────────────┨

┃  企业职工总数   │  生产工人数  │   工程技术人员数   ┃

┠───────────┼─────────┼────────────┨

┃           │         │            ┃

┠───────────┼─────────┼────────────┨

┃企业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生产面积(平方米)  ┃

┠───────────┼─────────┼────────────┨

┃           │         │            ┃

┠───────────┼─────────┼────────────┨

┃ 企业设备总数(台) │ 生产设备数(台) │  检测设备数(台)  ┃

┠───────────┼─────────┼────────────┨

┃           │         │            ┃

┗━━━━━━━━━━━┷━━━━━━━━━┷━━━━━━━━━━━━┛

┏━━━━━━━━━━━┯━━━━━━━━━━┯━━━━━━━━━━━┓

┃  固定资产(万元)  │  原值(万元)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

┃           │          │           ┃

┠───────────┼──────────┼───┬───────┨

┃企业管理曾获何级荣誉 │          │时间 │       ┃

┠───────────┼──────────┼───┼───────┨

┃产品质量曾获何级荣誉 │          │时间 │       ┃

┠───────────┴──────────┴───┴───────┨

┃企业建立时间及申请许可证产品生产历史                ┃

┃                                  ┃

┗━━━━━━━━━━━━━━━━━━━━━━━━━━━━━━━━━━┛

┏━━━━━━━━━━━━━━━━━━━━━━━━━━━━━━━━━━┓

┃         申请的产品近三年生产指标与经济指标         ┃

┠──────┬─────┬───────┬──────┬──────┨

┃   项目 │  品种 │  产 量  │  产 值  │ 利润总额 ┃

┃年     │     │ (出口量) │ (创汇额) │ (创汇款) ┃

┠──────┼─────┼───────┼──────┼──────┨

┃      │     │       │    元 │    元 ┃

┃      │     │  (  )  │(  美元)│(  美元)┃

┠──────┼─────┼───────┼──────┼──────┨

┃      │     │       │    元 │    元 ┃

┃      │     │  (  )  │(  美元)│(  美元)┃

┠──────┴─────┴───────┴──────┴──────┨

┃          近三年企业主要产品质量检测情况          ┃

┠──────┬─────┬────────────┬────────┨

┃ 年  月  │  型 号 │   检测单位名称   │  检测结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量工作情况              ┃

┠──────┬───────────────────────────┨

┃计量机构名称│                           ┃

┠──────┼───────────────────────────┨

┃计量机构人数│       人,其中:技术人员      人    ┃

┠──────┼───────────────────────────┨

┃ 计量等级 │批准单位:             批准日期:    ┃

┠──────┴───────────────────────────┨

┃备注:                               ┃

┃                                  ┃

┃                                  ┃

┗━━━━━━━━━━━━━━━━━━━━━━━━━━━━━━━━━━┛

  附表二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 产品主要检测设备明细表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台) │ 制造单位 │ 用途 │技术状况│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 检测抽样登记表

┏━━━━┯━━━━━━━━━━━━━━━━━━┯━━━━┯━━━━━┓

┃样品名称│                  │样品型号│     ┃

┠────┼──────────────────┼────┼─────┨

┃样品编号│                  │样品数量│     ┃

┠─┬──┴─┬─────────────┬──┼────┼──┬──┨

┃ │地点  │             │时间│    │基数│  ┃

┃ ├────┼─────────────┴──┴────┴──┴──┨

┃抽│样品状 │                           ┃

┃ │况说明 │                           ┃

┃ ├────┼────────────────┬────┬─────┨

┃ │抽样人 │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     ┃

┃样│    ├────────────────┤    │年 月 日┃

┃ │ 签字  │        年  月  日 │ 签字 │     ┃

┠─┼────┼─────────────┬──┴────┼─────┨

┃ │封条张数│             │ 样品存放地点 │     ┃

┃封│ 及编号 │             │       │     ┃

┃ ├────┼─────────────┼───────┼─────┨

┃样│样品接收│             │ 封样人签字 │     ┃

┃ │ 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时间  │             │ 地   点 │     ┃

┃启├────┼─────────────┴───────┴─────┨

┃ │启封时样│                           ┃

┃ │品状况 │                           ┃

┃封├────┼────┬────┬──────┬────┬─────┨

┃ │抽样部门│    │检测单位│      │企业代表│     ┃

┃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 签字 │     ┃

┗━┷━━━━┷━━━━┷━━━━┷━━━━━━┷━━━━┷━━━━━┛

   注:此表一式3份,由抽样部门、检测单位、企业各持一份。

  附表四

             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

          整车质量检验项目评定依据和评分方法

┏━┯━━━━━━━━━━┯━━━━┯━━━━━━━┯━━━━━━━━┓

┃序│   检验项目   │应得分数│  评定依据  │  评分方法  ┃

┃号│          │    │       │        ┃

┠─┼──────────┼────┼───────┼────────┨

┃0│保安项       │    │       │        ┃

┃ │(1)排放     │    │       │保安项是评定成品┃

┃ │a.汽油车怠速工况下CO│    │GB 3842   │汽车质量的否定项┃

┃ │、HC浓度      │    │       │。表中所列检验项┃

┃ │b.柴油车自由加速工况│    │GB 3843   │目必须全部达到国┃

┃ │下烟度排放值    │    │       │家标准要求,否则┃

┃ │(2)噪声     │(不计分)│       │评为不合格。当初┃

┃ │a.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    │GB 1495   │检出现不合格项时┃

┃ │b.匀速行驶车外噪声 │    │       │,允许加倍抽样复┃

┃ │c.匀速行驶车内噪声 │    │       │检一次,如仍不合┃

┃ │(3)制动性能   │    │       │格,成品即评为不┃

┃ │a.制动距离     │    │GB 7258   │合格      ┃

┃ │b.制动力分配(后轴)│    │       │        ┃

┃ │c.减速度      │    │       │        ┃

┠─┼──────────┼────┼───────┼────────┨

┃1│基本性能      │ 10   │QCn 29008.2 │第(3)项不合格┃

┃ │(1)直接档最低稳定│    │QCn 29008.4 │扣5分;其余每一┃

┃ │车速        │    │       │子项不合格扣3分┃

┃ │(2)直接档加速  │    │       │;总计最多扣10┃

┃ │原地起步换档加速  │    │       │分       ┃

┃ │(3)限定条件下使用│    │       │        ┃

┃ │燃料消耗量     │    │       │        ┃

┃ │直接档等速行驶最低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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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行业标准意见的函

食药监械函[2003]24号



各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行业标准YY/T 0287-2003《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具体内容见我局网站),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3年7月底前将意见或建议传真至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联系人:张明珠
  电 话:62379330
  传 真:6201387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陈建生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平顶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豫文〔2009〕80号)、《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安置对象,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编制用人单位增人计划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安排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时,应以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为安排对象;各级财政部门应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由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名单、用人情况等信息,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各项经费;各级税务部门应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各纳税单位的名单、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人数和相关情况;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和收入情况的统计;各级金融部门要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入库统计及信息反馈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用人单位已有的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在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因病致残职工和自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中安置的残疾人,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九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收(聘),并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状况和特点,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残疾职工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应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依法给予免费或者优惠。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就业政策,根据职业需求预测及岗位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度必须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缴纳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第十二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按照税法规定,应在所得税前扣除;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收入中列支,并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年度预算,同级财政部门要优先拨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的总和,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是指上年度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等保险,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在职残疾职工。

  第十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年审制度,采取本年度审核上年度的形式进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规定的年审期限内,持法人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或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工资领取单等相关资料,到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各种报表以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及应缴纳的数额后,向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按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照规定缴纳,并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催缴无效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从单位预算经费或收入中直接划转;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地税部门代征。

  地税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纳入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范围,实现与税收同征、同管,并将征收情况及时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级地税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和财政部门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照规定划入各级国库。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确需缓缴或减、免的,应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同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缓、减、免手续,并将缓、减、免通知书抄送地税、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缴市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属以上企业以及外地驻平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高新区和新城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收。

  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县级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年度将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上缴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建立全市调剂使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级、财政实行与省财政直接结算的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8%上缴省级国库。

  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六)税务部门代征业务费和财政部门代扣业务费。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就业服务机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