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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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税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构设在海南、广西,但不直接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企业,按现行税法的规定,改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有关税收中属地方收入的部分归属当地。目前机构设在海南的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三亚办事处(招待所)、海口办事处(招待所)、三亚平台制造公司、三亚堪索利公司,
由海南省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设在广西的南海西部石油公司北海办事处(招待所)和涠州岛碳黑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今后陆地上的新建企业,不分投资对象和隶属关系,凡其业务不属于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均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所征税收属地
方收入的部分归属当地。
二、油气勘探开发企业发生在海南、广西境内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陆地上的营业税等属于地方收入的税种,按照相关税收条例的规定和税收归属的一般原则,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收入归属当地。在广东境内的上述税种的征收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三、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的增值税、发生在海域内的营业税、油气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继续由广东湛江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统一征收。对其中的增值税、海域内的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以下办法分配:
(一)对来自广西涠州岛附近油田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1998年的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归湛江,超基数部分,由广东和广西5∶5分成。
(二)对南海西部海域其他油气田的增值税和海域内发生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1998年的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基数内部分归湛江,超基数部分,由广东和海南5∶5分成。
(三)每年年终结算时(2月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向财政部分别报送经当地国库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盖章的来自广西涠州岛附近油气田、南海西部海域其他油气田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南海西部海域其他油气田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实际入
库数,财政部据此办理广东、海南和广西之间的结算。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20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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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政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唐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五月八日


唐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进行的信访问题复查、复核活动。

  二、复查复核的责任主体

  市政府委托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作为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指导、督导、检查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并代表市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承办市复查复核办公室交办的复查复核事项;负责对其下一级对口部门所办理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或复核。

  县级政府应建立相应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其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开展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三、复查复核的原则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实行三级终结原则。三级终结原则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四、复查复核的提出

  1、信访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相对应的工作部门申请复查或复核。超过30日不向上一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视为放弃请求复查或复核的权利,信访事项即告终结。

  2、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需要多个部门复查复核的,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分别出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

  五、复查复核的受理

  1、初访由信访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向所在县(市)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

  2、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复查请求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受理。

  3、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已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的,不得再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请求。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的,上一级机关应予受理。

  4、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受理。

  5、信访人不服市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可以依法向省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

  6、信访人不服市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可以依法向省政府申请复查复核。

  7、已撤并机构管辖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可向属地政府或上级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指定有关机关受理。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信访人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2)复查请求无原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复核请求无原复查机关出具的复查意见书;

  (3)信访人在原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上已签署同意的;

  (4)信访问题已复核终结的;

  (5)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6)复查、复核请求已被其他机关受理的;

  (7)信访问题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8)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复查复核的办理

  1、复查复核工作机构自收到信访人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15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复查或复核并出具《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答复信访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复查复核告知书》。复查复核机构对依法决定受理或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及理由,要同时送达原信访事项办理责任主体单位。

  2、属于有关部门受理复查或复核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进行认真调查或核实,然后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复查复核部门要按规定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

  3、属于市政府受理的,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依据部门职责或处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复查复核意见。报请市复查复核委员会领导或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并由唐山市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加盖印章后,向信访人出具正式《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书》。

  对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的复核可以举行听证会,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

  七、其他

  1、信访人对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2、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各类开发区、管理区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细则。

  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5、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问题的复查、复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6、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10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全面提高森林防火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推进绿色江苏建设,现作如下通知:
  一、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我省林地面积较小,森林资源极其宝贵,近年来每年都有森林火灾发生,造成一定损失。当前,全省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森林防火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好有限的森林资源对于加快推进绿色江苏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保护森林资源、保证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森林防火形势的严峻性,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健全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指挥体系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面较广,形成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对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指挥协调至关重要。依据《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林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形成上下贯通、组织健全的森林防火指挥体系。要加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功能,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要加强培训,健全制度,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整体水平。各地要抓好县(市)和基层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林区分管县(市)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和林业局长、林业站长必须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知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包片责任制和火源管理、防扑火预案、森林火灾报告等制度,促进森林防火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建设,推进森林防火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努力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三、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与物资储备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和时效性,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森林火灾的扑救任务主要由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承担,严禁组织并严密防止中小学生、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灭火。林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因地制宜地建设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提高扑救森林大火的能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要以提高防扑火综合作战能力为目的,强化训练,规范管理,努力造就训练有素、能征善战的森林消防队伍,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
  要加强防火物资储备。各市要根据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下达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计划指标的要求,确保防火各项物资储备到位。扑火物资储备不到位的,要及时补充,随时做好扑救大火的准备。对防火器材要定期进行检修,确保处于良好使用状态。要加大对专业和半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使用灭火器具的水平,提高综合防火能力。
  四、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要积极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对重点火险区的综合治理。要继续充实森林防火预测预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等系统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装备建设。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保证各级投入的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
  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按照森林防火费用由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探索森林火灾有偿防控和救助模式。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强化森林防火工作监督管理
  强化执法和监督,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和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火源管理等火灾预防制度,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防火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法制意识,使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真正建立起“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在防火期内,林区各级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实行24小时值班,由负责同志带班,确保信息畅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地方政府要适时发布封山禁火令,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对高火险时段和火灾多发区域,要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妥善处置火情。
  六、完善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镇)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要加强检查考核,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森林防火作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经费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林区城镇消防工作,统筹做好城镇防火和森林防火工作。气象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监测和预报工作,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灭火,保证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需要。其他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要加强与武警、解放军的联系,完善应急处置方案。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