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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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衢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3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3日起施行。
  
                        市长:厉志海
                        二○○三年六月二日
  
 
  衢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含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等)、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资金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包括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融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实施审计监督。
  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委托或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市、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计划、经贸、财政、地税、建设、价格、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国税、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50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组织方式根据拟审项目的性质、投资额大小,由审计机关确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有关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决算。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已经完成初步验收(含与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治理项目经环保部门验收等)、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主动、及时地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目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建设项目具体情况;
(三)  确定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  编制日期。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照审计署有关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经济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等制度的情况;
(二)  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  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  设计内容的变更、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理性;
(五)  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  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七)  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八)  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资质情况及费用收取的合法性;
(九)  建设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  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规定计提和缴纳税费;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  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核算的正确性,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  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五)  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  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规性;
(七)  建设项目尾工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助调查:
(一)  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  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  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  非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  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由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下发组织审计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上报的审计报告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审计机关审计程序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发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如未发现重大问题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经核实后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第十七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省审计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验证资格》证书、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八条 接受建设单位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违纪事项的,应当专题报告审计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经审计核减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当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
  按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上缴财政的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  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  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四)  隐瞒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  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辞聘,并按省审计机关制订的管理规范作出其他处理;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过错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按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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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推广团北京市委开展综合包户服务经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推广团北京市委开展综合包户服务经验的通知

(1984年3月5日)

 

  近年来,各地青少年学雷锋、送温暖的活动蓬勃发展,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北京市团组织开展的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就是其中的一种好形式。它使服务单位之间、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形成了有机的联系,构成了一张严密完整的综合服务网,使服务活动同青年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成为学雷锋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的一条较好的途径。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出现和普及,标志着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为推动社会风气的转变和在实践中对青少年进行活生生的共产主义教育,创造了新的有效经验。

  年初,中央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转发了北京市《关于在全市推广综合包户服务情况的报告》。团中央宣传部去年第五十二期《情况交流》曾介绍了北京市综合包户服务的经验。团中央书记处希望各级团组织进一步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推广这一先进经验,使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在本地区真正开花结果。

  各地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要密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各地在多年的学雷锋活动中都创造了较好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形式,如定点、定时、定项目地开展“贴心人”活动,就地、就近开展各种“为您服务”活动,以及农村中的“包户助耕”和为重点户、专业户科技服务等,都要巩固、完善,凡有条件的,都要争取逐步走向“综合”,形成网络,真正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各地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既要为社会救济户、优抚户等服务,又要注意为退、离休干部、老知识分子服务;既要关心他们的物质生活,又要关心他们的文化生活,使他们精神愉快地度过晚年。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四化建设第一线的生产、工作骨干服务,帮助他们分忧解难。努力造成一种人助人为乐、敬老爱贤的良好社会风气。

  各地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要有步骤地进行。首先从省会和省辖市、地辖市抓起。每个大中城市,要先抓一条街和一个区。抓一批巩固一批,不断总结经验,有所创新,并通过“滚雪球”的方式,使这项活动逐步铺开。今后团中央检查各地文明礼貌月的工作是不是抓出了实效,重点之一是看综合包户服务活动是否在本地区开展了起来。各级团组织一定要把综合包户服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实、抓好。各地学习、推广综合包户服务经验的情况,望及时上报团中央宣传部。

 

附:

关于开展学雷锋
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情况

 

  在一九八三年全民文明礼貌月中,我市宣武区大栅栏街道举行了学雷锋综合包户服务协议书签字仪式。根据市委、团中央的要求,我们随后在全市推广了大栅栏街道的经验。目前,我市综合包户服务网已初步形成,共有综合包户服务小组八千一百三十二个,其中做到“五落实”(组织领导、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对象)的约占百分之八十;拥有成员两万六千三百一十九人,参加服务的主要是副食、菜蔬、粮食、煤炭、饮食、百货、服务、服装、土产、房管、卫生、街道等系统的青年职工,还有部分中小学生。其中共青团员占绝大多数。全市对五千二百二十二户实行了长年综合包户服务,其中有社救户、烈属、军属、孤老户和病残人员,还有老知识分子和退休、离休老干部等。服务的内容主要有送菜、送粮、送煤、送药到户等。服务活动多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平均两周一次。通过实践,我们感到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对于深入持久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改善人与人相互关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一代共产主义新人的健康成长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引导学雷锋活动向经常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近两年来,广大青少年积极响应党、团组织的号召,为烈军属、困难户做了大量好事,解决了不少困难。但是也出现了青年负担不均,服务对象受益不均等问题。有的青年一个人包了几户,什么都管,负担过重;有的单位却由于人多事少走了形式。实行综合包户后,服务单位之间、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形成了有机的联系,构成了一张严密完整的综合服务网,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西长安街道有位汤大妈,年逾古稀,孤身一人,她的生活过去一直由老伴(已故)单位半导体器件五厂的青年照料。从该厂到她家往返近两个小时,青年们一周要去好几次,感到很疲劳。后来,该厂的青年与街道及附近的副食、菜蔬、粮店、煤场等单位的青年商议,由该厂青年负责为老人换煤气、拆洗被褥等,其他工作均由有关单位青年分别担任,这样他们的负担大大减轻了。而汤大妈的衣食住行从此都有了专人负责,家里人来人往从不间断。今年文明礼貌月前夕,附近驻军指战员也加入了包户服务的行列。汤大妈流着热泪对邻居说:“综合包户服务太好了,它为我带来了亲人。”

  二、抵制了“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想。宣武区二百四十六个基层单位的二千零四十五名青少年,仅在两个月中,就义务上门服务四千二百九十六次。广内街道,住着一位下肢残废的青年,他父母又先后去世,生活十分困难,曾一度想自杀。八三年三月以来,附近六个单位的团员、青年对他实行了综合包户服务,长风饭馆的青年包下了每天三顿饭,派专人送上门,他们精心调配花样,做到了一个星期不重样,饭馆的领导非常支持,表示:“我们是社会主义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更要承担社会责任,为改变社会风气贡献力量。“市家具厂的青年们为他特制了高低柜;友谊医院的青年们定期上门为他检查身体,治病送药;广内知青科的青年送来了书籍;现在他红光满面,精神焕发,坚持自学,决心为国出力。

  三、扭转了部分人对青年的不正确看法,向社会展示了当代青年光明的内心世界。大栅栏房管所一位退休老职工终身未婚,还患有半身不遂,由于长年不出门,他对青年还是十年浩劫中“打砸抢”的那些印象。当青年们第一次来到他家服务时,老人以为是来抄家,拿起菜刀横在脖子上说:“你们动一件东西,我就自杀。”青年们耐心解释了半天才进了屋门,他们不怕脏,不怕累,进行了彻底的清扫,以后又定期上门为他理发,买东西,做饭看病。青年们的行动使他转变了看法,把自己的退休金都交给青年们安排。

  朝阳区关东店百货商场的几位青年长期为附近的宋大爷服务。他们第一次去时,有个别邻居打着哈哈说:“活雷锋来了,是想入党吧。”青年们没有说什么,决心用实际行动改变人家的看法。他们分为两个小组轮流上门服务,从未间断。久而久之邻居们都被感动了,有时放下自己手里的活和青年们一起干。

  四、促进了青年热爱本职工作。参加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青年,都工作在非常平凡的岗位上。通过活动,他们从群众的称赞中体会到了自己工作的社会意义,从而决心立足平凡工作岗位,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尽责。地质学院副食店的青年过去服务态度很差,群众大多不愿在这个店买东西。后来,他们承包了院内两户老知识分子的服务工作,每当去时,老人都让座、让茶、让烟,并一再表示感谢。青年们看到自己的工作得到了很高的评价,体会到了为人民服务的乐趣,工作中服务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过去绕道买东西的群众又逐渐回到了这里。朝阳区八里店菜蔬商店的四个团员,坚持每周给附近六户老人送菜三次,受到了附近群众和老人的热情赞扬。这使他们体会到,卖菜工作关系千家万户,菜站是传播社会新风的重要阵地。从此,他们在工作中服务态度更好了。许多青年激动地说:“当你把一筐煤、一斤菜、几斤粮送到孤老户家中时,看到他们激动的热泪,听到他们发自肺腑的语言,你就能体会到社会对自己的信任和重托。”

  五、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后,服务对象的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证,精神面貌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位盲人激动地说:“旧社会盲人只有三条路:卖唱、算卦、要饭。新社会才使我们盲人过上了幸福生活。党的三中全会以来,雷锋精神重放光芒,青年把党的温暖送到了我们盲人心坎上。”有不少老人表示,自己虽然老了,也要和青年们一块为社会主义建设出力。朝阳区三里屯街道有位于大爷,他虽然有一个儿子,但很少登门,老人很孤单。附近九个单位青年组成的综合包户服务小组,为他定期上门做事,使他感慨万分,把自己积攒多年的一千元人民币捐给了区红十字会。并说:“从这些青年的身上我看到了社会主义优越性,我也要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北京师范学院有一位三十年前从印度尼西亚弃家回国的老华侨,身边没有一个亲人,生活很不方便。海淀区八里庄街道的青年们就主动上门为老人服务,老人的毛衣多年没有拆洗,几个姑娘不但拆洗还改织了一件毛背心,后来大伙又凑钱为老人织了一件新毛衣,当老人穿上暖烘烘的毛衣时,感动得热泪盈眶,说:“还是伟大的祖国亲啊!”

  为了保证综合包户服务活动能够长期坚持下去,避免一窝蜂、一阵风,我们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用教育引导活动深入

  我们要求各级团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市委领导有关指示精神,认识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和其他学雷锋活动一样,是对青少年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一种形式,其目的不仅是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使广大青少年在切身的实践中受到活生生的共产主义教育。很多团干部认识提高后,在活动中坚持了思想教育先行,寓思想教育于活动之中,不断增强青年参加活动的自觉性。宣武区大栅栏房管理所团支部引导青年从服务对象那里汲取政治营养,使青年们每次活动都有思想上的收获。有一对老夫妇的女媚生前是解放军某部飞行员,一次他试飞时机器突然出了故障,地面指挥要求弃机跳伞,但他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驾驶飞机滑翔到了安全地区,结果因来不及跳伞英勇牺牲。团支部把这些事迹收集起来作为教材,对青年进行共产主义人生观教育。青年们说:“这样的老人我们不照顾就对不起烈士在天之灵,人家能为人民利益满腔热血,我们难道不能牺牲一点个人利益吗?我们一定要让老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崇文区三转桥菜蔬店团小组做到了活动前动员,活动后讲评,定期总结。他们请服务对象、退休老干部讲退休之后继续为人民服务的体会,青年们很受教育和启发,纷纷表示要为老人们服务一辈子。有不少单位把学习张海迪、朱伯儒与开展活动结合起来,引导青年用实际行动向他们学习。还有不少单位把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以及群众的表扬、报刊的报道收集起来以教育青年,效果很好,事实证明,只有使青年通过活动,在思想上有所收获,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他们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活动的深入。

  二、用协议保证活动持久:

  签订协议的办法有以下三个好处:

  第一,可以促进对活动情况的了解。签订协议要求我们对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单位的分布,有相当清楚的了解,所以签订协议的过程就是一个调查的过程。可以促使我们深入实际调查,切实掌握第一手材料,不少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搞清了长期不了解的情况。朝阳区团委在区党政负责同志亲自参加,具体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孤老病残情况进行了彻底的调查,逐户逐人地做了分析,最后确定了三百五十户作为长期承包对象。

  第二,可以促进对活动规律的研究。协议内容应该是对活动规律的科学的反映,因此,签订协议的过程就是一个研究活动规律的过程。西城区阜外街道对服务对象的情况进行了研究,以生活不能自理为基本条件,确定了五条标准:(1)社救户中年老体弱者;(2)退休离休人员及其遗属、烈军属年老体弱者;(3)子女不在北京,年老体弱者;(4)虽有子女(包括过继,抱养),但关系不好,长期分居,年老体弱者,(5)子女居住较远,难以经常回家照料者。这五条概括了包户对象各种情况。海淀区在订协议过程中研究了活动时间,确定重大节假日集中活动,换季突击活动,平时坚持活动,急事增加活动等等,从多方面总结了活动的规律。

  第三,可以促进活动组织的完善。综合包户服务涉及面广,必须有严密的组织。签订协议的过程就是一个建立活动组织的过程,宣武区的协议书确定综合包户工作在街道党委领导下,由财务、民政部门团委及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在组织关系上,实行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各有关部门为辅,由街道团委进行监督,各有关商业服务部门的团组织具体实施。在服务分工上各负其责。商业部门,负责送粮、送菜、送煤、送货、理发、洗澡等;房管部门负责修房;卫生部门负责看病;居委会负责日常生活。哪方面有问题,就找哪个部门解决,解决不了由区里有关部门解决。每次活动各个服务单位都要有登记,监督单位定期检查。这样参加综合包户服务的各个单位就通过签订协议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活动网,为活动的持久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

  三、用检查促进活动落实

  八三年七、八两个月中,我们对综合包户服务工作进行了一次普遍检查,发现综合包户活动主要存在三个问题:(1)部分单位存在重活动轻教育的倾向,偏离了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宗旨;(2)少数单位的领导对活动有不同认识,没有给予必要的支持,挫伤了青年的积极性;社救户的平均生活费过低,使开展服务有困难。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进一步推动活动的持久开展:一、总结了一批深入持久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经验,大力宣传。二、形成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传统。将春节、“七一”和“十一”这三个节假日作为综合包户服务集中活动的传统时间确定下来。要求全市所有的包户小组在此期间开展相对集中的活动,形成一定声势。各级团组织在此期间都要检查活动情况,总结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三、派人系统调查宣武区社救户的经济生活现状,我们的调查报告被市委批转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十分重视,马上研究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现在,我市综合包户服务的势头十分喜人。今文明礼貌月前夕,有不少综合包户服务小组与服务对象签订新的协议,充实和扩大服务内容;有的单位团组织把因公出差、家里有困难的职工也列入服务对象;驻京部队一些单位也积极投入这项活动,承担包户服务项目;有的团组织不仅精心照料好老人的衣食起居,而且关心他们的文化娱乐,让他们精神愉快,舒畅地度过晚年。我们打算抓住有利时机,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在市委领导下更密切地与有关部门配合,把综合包户服务活动抓得更实、更好。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2003年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0年10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3年8月6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本企业职工利益,依法维护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我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企业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应当建立工会。

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建立女职工小组或者设女职工委员。

第四条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指导组建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成立企业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报设区的市总工会或者省总工会依法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七条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八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培训计划等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知工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工会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职工奖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九条 工会依法监督企业对国家和本省关于劳动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企业福利基金的使用,督促并协助企业办好集体事业。

第十条 工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协商。职工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延长劳动时间的,工会应当予以支持。

工会应当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处分职工,应当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申辩,提前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对职工处分不适当的,应当提出意见,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商投资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七日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工会的基本职责:

(一)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二)教育职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改革开放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职工与投资经营者的关系,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促进企业发展;

(四)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五)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企业的文化生活。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总数二百人以上的,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下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职工总数一千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千人增配一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者副厂长的标准执行;非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企业按月发给工会职务补贴。

外资企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会开展活动,需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非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每人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由企业照发,劳动(工作)量计算、职称评聘等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工会专职人员不再担任脱离生产的工会职务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未按照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华侨在本省的投资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