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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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于全面提高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加速高新技术产
业化,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和智力优势,积极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我国高等学校的实际,对高等学校进一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之间的辩证关系及其对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
新技术产业化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历史使命之一,把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放在与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增强高等学校及其广大科技人员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历史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有效途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共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科研生产联合体、相互兼职、合作研究、在职培训、委托培养研究生等各种方式进一步强化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企业成为技术
创新的主体,使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知识创新的基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生力军。
三、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在人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和顶尖人才培养的步伐,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国防安全输送急需的高层次专门人
才。
四、深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分配制度、奖励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符合高校实际、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用人制度和激励机制,发挥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化的积极性,使智力、技术
、创业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充分体现智力劳动的价值和贡献。
五、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综合评估体系,把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高等学校综合评估重要指标之一。通过评估政策导向,调节并促进高等学校充分实现各项功能。
六、改革高等学校科技奖励制度,调整奖项设置,提高奖项层次,精简奖励数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暂行规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查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使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七、高等学校组建和发展高科技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建立以市场为导向,技术为核心,产品为载体,效益为目标的创新创业机制,加快建立技术评估机制和投资退出机制。将智力、技术、资本、管理进行融合,通过资产重
组、并购和上市,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实现跨越式发展。
八、全面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认真组织并实施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通过多元化投资,创办和发展高校高科技企业和企业集团。为培育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作出高校更大的贡献。
九、加强大学科技园区建设。教育部将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创造政策环境和条件,进一步发展大学科技园。为留学生创业园建设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及在校学生在大学科技园区创办科技企业。
大学科技园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市场推动,扩大开放”指导方针,产学研结合,集中管理,开放经营,把大学科技园办成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地和科技、市场与金融信息集散中心。
十、建设一批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通过开展工程技术的研究开发、系统集成、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工程化验证环境,解决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工程与产业技术、生产工艺设计与流程等问题,建立并形成和完善产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十一、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向国内外开放技术、人才、信息、科研仪器设备等有形和无形资源,将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机结合。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支持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成果转化活动,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并可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2年)
回原高校竞争上岗;允许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增强提高学生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
十二、鼓励并支持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创办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经纪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企业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和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人才、信息、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对高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中介服务工作的,根据其工作业绩,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十三、进一步充实建设和完善高校科技协作网。提高有市场价值的入网科技成果数量与质量,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完善管理体制。通过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逐步发展成为网上技术交易市场。
十四、高等学校科技人员要积极参加高技术产业化、科技攻关、863等国家科技与产业化发展计划,参与国防科研和建设工作。在涉及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等领域进行联合攻关,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要加强与
地方的全面、长期、稳定的合作,鼓励跨省区合作,为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十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工作抓实抓好,并将此项工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要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200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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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山东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部分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请示》(鲁
劳社办〔2002〕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
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山东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ocument?RecordNo=327&ColumnName=%CD%BC%B1%ED&MultiNo=0&channelid=40543&randno=0.25043347569488417&type=bin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商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商务条约的决议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

1958年3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商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商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国王伊马姆·艾哈迈德·伊本·叶海亚·哈米德丁·纳赛尔·里迪尼拉陛下,
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友好条约第四条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关系,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各自特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
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国王伊马姆·艾哈迈德·伊本·叶海亚·哈米德丁·纳赛尔·里迪尼拉陛下特派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王太子、副首相兼外交大臣、国防大臣塞弗·伊斯兰·穆罕默德·巴德尔殿下。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了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保证采取可能的措施发展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从一方向另一方领土进口的商品,双方政府各给予对方以最惠国待遇;在有关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税方面、进出口的费用和手续方面、国内任何赋税方面和取得进出口许可证的手续方面,都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间的贸易在甲、乙两附表的基础上进行。
附表甲内列有从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附表乙内列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出口的商品。
此外,双方也可以根据将来协议的商品货单进行贸易。
第四条 第三条的规定并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依照当地有关的进出口法令规章就本条约第三条内没有包括的商品进行交易。
第五条 依照双方中任何一方的现行法令或宗教教规被禁止买卖的商品不得作为交易的对象。
第六条 缔约一方的船只和该船只所载的货物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内在一切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
第七条 缔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另一方的领土内应该严格遵守当地现行的法令规章,尊重宗教、风俗和习惯,并且不干涉所在国的内政。
第八条 本条约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
(甲)缔约一方为了便利进行贸易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某一邻国的权利和特权;
(乙)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政府已经给予或者将来可能给予某一阿拉伯国家的权利和特权。
第九条 双方各自努力使己方的出口额和从对方的进口额达到平衡。
第十条 双方根据本条约进行交易的商品以英镑或者双方同意的任何其他货币付款。
第十一条 本条约的有效期为五年。在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的愿望,本条约将继续有效五年,并依此法顺延,直到双方中的一方在有效的五年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期满后终止本条约的愿望为止。
第十二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且从在也门塔兹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条约于公元1958年1月12日、回历1377年6月20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释上有分歧的时候,以阿拉伯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周恩来 塞弗·伊斯兰·穆罕默德·巴德尔
(签字) (签字)
附表甲: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
一、生咖啡
二、棉花
三、棉籽油
四、油籽
五、生皮
六、烟草
七、核桃
八、杏仁
九、扁豆
十、葡萄干
十一、芝麻
十二、佐料
十三、咸鱼
十四、骨、角
十五、矿物
十六、工业用盐
十七、银制品
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出口货单
一、钢材:钢板、元钢、扁钢、角钢。
二、机械:柴油机、汽油机、电焊机、电动机、各种压力机、各种工作母机、纺织机、针织机、缝纫机、印刷机、榨油机、造纸机、碾米机、水泵、建筑机械、各种工具。
三、车辆:公共汽车、载重汽车、三轮卡车、汽车轮胎。
四、建筑材料:水泥、建筑用钢筋、铁钉、铁丝、玻璃、磁砖、胶合板、卫生器材。
五、电讯器材:电话机、自动电话交换台、收音机、扩音机。
六、仪器:各种教学仪器、化学试验仪器、显微镜、电影放映机。
七、化工原料:纯碱、烧碱、硫化碱、666杀虫粉、滴滴涕、漂白粉、染料、油漆。
八、日用百货:纸张、胶鞋、热水瓶、自行车、文化用品、搪瓷器具、纸烟、家庭用电器、其他日用百货。
九、纺织品:绸缎、呢绒、棉布、针织品。
十、农、畜产品:冻牛羊肉、蛋品、各种罐头、地毯、茶叶、烟叶、桂皮、薄荷油、瓷器、手工艺品等。
注: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58年3月20日批准,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国王于1958年5月1日批准。条约自1958年5月15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