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58:09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临沂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细则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临沂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临沂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使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国债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依据省政府鲁政发〔2003〕38号文件、市政府临政发〔2003〕25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临政办发〔2003〕42号文件精神,在省计委制定的《山东省使用国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计基础基础〔2003〕550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农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
  第三条使用国债资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执行本实施细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里成立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本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收集、整理、总结和反馈建设信息,协调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国债资金的还款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各有关乡镇及部门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有关工作。有建设任务的乡镇也要成立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管理辖区内使用国债农村公路工程建设。
  第六条市计委负责全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总体协调、前期工作、计划衔接和计划下达等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县区发展计划局负责本县区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总体协调、前期工作、计划衔接和计划下达等工作。
  第八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项目业主为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组织工程实施能力时,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工程实施。项目业主负责工程计划的实施,并接受县区使用国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计划的编制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各县区发展计划局负责本县区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2003年至2005年三年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市计委对各县区上报的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及我市实际,编制我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2003年至2005年三年建设方案和年度计划报省计委,待省计委按照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分解下达后,市计委按照省计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建设项目分解下达各县区发展计划局。
  第十条列入全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三年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已批准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市计委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在县区发展计划局编制的本县区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全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委,省计委一揽子审批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十二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一般应在现有道路基础上进行改造,铺筑沥青(水泥)路面,完善防护排水措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原则按四级公路标准掌握,路面宽度5-7米。各县区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严禁盲目攀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要充分利用原有路面,鼓励修建水泥混凝土和条石路面。
  第十三条各县区上报的年度建设资金申请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纳入省批准三年建设方案的项目;2.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3.项目业主明确,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四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严禁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四章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计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设计划表中确定的项目实施,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和投资计划,如确需变更必须报省计委批准,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第十六条各县区发展计划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县区政府落实好工程建设的各项政策,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对征地拆迁、安全施工等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各项目业主单位要根据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所处的环境和施工特点,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管理,强化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规范实施行为。合同生效后10日内以副本向县区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县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十九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并争取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过程中,使用农民“两工”要严格遵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十一条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工程报告制度。重要新开工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市计委审批,一般新开工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县区发展计划局审批。新建项目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各县区计委要在每月6日前将本县区工程进度情况及资金到位情况报市计委,市计委汇总后上报省计委。建设工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完善施工图表、工程决算、工程总结、自检资料、技术档案等资料,向县区发展计划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各县区发展计划局应及时报告市计委,由市、县区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工程量在竣工验收时要进一步核实。村道按照村头第一户居民与其他公路连接处计算公路里程。
  第五章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省政府鲁政发〔2003〕38号文件要求,国债资金由各市政府统借统还,按每公里10万元的标准予以安排,市里与各县区签定转贷协议,由各县区具体负责偿还(还款期限8-10年),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乡镇分级筹集。国债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省计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拨付到市,再由市拨付到县区,县区拨付到有建设计划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项目业主单位。县区、乡镇配套资金的筹措按市政府临政发〔2003〕25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由县区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作领导机构确定拨付渠道。
  第二十四条国债资金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拨付,工程开工拨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核定的工程量拨付剩余部分。市和各县区都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市、县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投资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利用国债农村公路改造项目中的特大桥、大中桥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交通部门申请补助。
  第二十六条国家用于农村公路的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乡(镇)配套资金要优先保证国债项目建设,并确保及时到位。对不能落实配套资金的,停止安排国债资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用于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国债资金按项目业主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挪用,严禁利用国债资金建设县城、乡镇外环路、出口路和新规划开发区街道,确保国债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区)计划、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要切实加强对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临政发〔2003〕25号文件和临政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临沂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临沂市使用国债资金农村公路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徐景颜(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法义(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魏振甲(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先建(市计委主任)
  姜和良(市交通局局长)
  成员:路宝莹(市计委副主任)
  王经绍(市财政局副局长)
  冯国民(市交通局副局长)
  陈树茂(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廷(市审计局副局长)
  杨恒华(市土地局副局长)
  殷洪举(市物价局副局长)
  刘传成(市农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路宝莹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2003年8月1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

│ 执收部门 │ 收费(基金)项目 │ 收费范围 │收费性质│ 管理方式 │审批机关│ 批 准 文 号 │ 备 注 │

├────────┴───────────────────┴─────┴────┴─────┴────┴─────────────────────┴────┤

│一、保留执收项目(249项) │

├────────┬───────────────────┬─────┬────┬─────┬────┬─────────────────────┬────┤

│ 政府办(无委) │无线电管理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8]218号、青价费[98]066号 │ │

├────────┼───────────────────┼─────┼────┼─────┼────┼─────────────────────┼────┤

│ 计 划 │价格调节基金▲ │ 城 市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青政[92]99号 │ │

├────────┼───────────────────┼─────┼────┼─────┼────┼─────────────────────┼────┤

│ │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计建设[96]526号 │ │

├────────┼───────────────────┼─────┼────┼─────┼────┼─────────────────────┼────┤

│ │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财综[99]106号、青价费[92]233号 │ │

├────────┼───────────────────┼─────┼────┼─────┼────┼─────────────────────┼────┤

│ │涉案(不含刑事)物品价格鉴证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国清[2000]3号、青清整[2000]2号 │ │

├────────┼───────────────────┼─────┼────┼─────┼────┼─────────────────────┼────┤

│ 经济贸易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98]157号、青财综[2000]8号 │ │

├────────┼───────────────────┼─────┼────┼─────┼────┼─────────────────────┼────┤

│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04号、青价费[92]132号 │ │

├────────┼───────────────────┼─────┼────┼─────┼────┼─────────────────────┼────┤

│ │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 │

├────────┼───────────────────┼─────┼────┼─────┼────┼─────────────────────┼────┤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计价格[2002]434号、青价费[94]020号 │ │

├────────┼───────────────────┼─────┼────┼─────┼────┼─────────────────────┼────┤

│ │食盐专卖批发许可证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财综[98]182号 │ │

├────────┼───────────────────┼─────┼────┼─────┼────┼─────────────────────┼────┤

│ │食盐准运证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财综[98]182号 │ │

├────────┼───────────────────┼─────┼────┼─────┼────┼─────────────────────┼────┤

│ 电 力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国办发[93]34号、财工[92]576号 │ │

├────────┼───────────────────┼─────┼────┼─────┼────┼─────────────────────┼────┤

│ 教 育 │城市教育附加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国办发[86]50号、青政[95]8号 │ │

├────────┼───────────────────┼─────┼────┼─────┼────┼─────────────────────┼────┤

│ │地方教育附加▲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函[2003]16号 │ │

├────────┼───────────────────┼─────┼────┼─────┼────┼─────────────────────┼────┤

│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财综[95]16号、青财规[2000]582号 │ │

├────────┼───────────────────┼─────┼────┼─────┼────┼─────────────────────┼────┤

│ │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教材[92]42号、青教计[92]412号 │ │

├────────┼───────────────────┼─────┼────┼─────┼────┼─────────────────────┼────┤

│ │普通高等学校委培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教材[92]42号、青教计[92]412号 │ │

├────────┼───────────────────┼─────┼────┼─────┼────┼─────────────────────┼────┤

│ │普通高等学校住宿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教材[92]42号、青教计[92]412号 │ │

├────────┼───────────────────┼─────┼────┼─────┼────┼─────────────────────┼────┤

│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成人教育(电大函大夜大)学杂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中专职业学校学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中专职业学校住宿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普通高中学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普通高中住宿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义务教育杂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义务教育借读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中小学计算机上机学习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政办函[99]61号、青计价[2000]310号 │ │

├────────┼───────────────────┼─────┼────┼─────┼────┼─────────────────────┼────┤

│ │中小学取暖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05号、[98]181号 │ │

├────────┼───────────────────┼─────┼────┼─────┼────┼─────────────────────┼────┤

│ │幼儿园、保育院学杂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号 │ │

├────────┼───────────────────┼─────┼────┼─────┼────┼─────────────────────┼────┤

│ │幼儿园、保育院住宿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号 │ │

├────────┼───────────────────┼─────┼────┼─────┼────┼─────────────────────┼────┤

│ │自学考试辅导班辅导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1]486号 │ │

├────────┼───────────────────┼─────┼────┼─────┼────┼─────────────────────┼────┤

│ │各类中短期培训班培训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计价格[2002]838号、青价费[92]156号 │ │

├────────┼───────────────────┼─────┼────┼─────┼────┼─────────────────────┼────┤

│ │高、中等教育自考报名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 │

├────────┼───────────────────┼─────┼────┼─────┼────┼─────────────────────┼────┤

│ │高、中等教育自考毕业审定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 │

├────────┼───────────────────┼─────┼────┼─────┼────┼─────────────────────┼────┤

│ │高、中等教育自考委托开考费 │ 开考单位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教计[89]127号 │ │

├────────┼───────────────────┼─────┼────┼─────┼────┼─────────────────────┼────┤

│ │普通高校、中专报名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成人高校、中专报名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67号、青价费[92]205号 │ │

├────────┼───────────────────┼─────┼────┼─────┼────┼─────────────────────┼────┤

│ │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财综[95]16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 │

├────────┼───────────────────┼─────┼────┼─────┼────┼─────────────────────┼────┤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财综[99]110号、青财综[97]1253号 │ │

├────────┼───────────────────┼─────┼────┼─────┼────┼─────────────────────┼────┤

│ │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05号、青计价格[2000]599号 │ │

├────────┼───────────────────┼─────┼────┼─────┼────┼─────────────────────┼────┤

│ 科 技 │国家省级科技奖励评审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国科发奖[96]50号、青价综[92]158号 │ │

├────────┼───────────────────┼─────┼────┼─────┼────┼─────────────────────┼────┤

│ 公 安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

│ │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

│ │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97]162号、青财综[98]134号 │ │

├────────┼───────────────────┼─────┼────┼─────┼────┼─────────────────────┼────┤

│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

│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

│ │外国人签证及证件费 │ 省 级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

│ │台湾居民往来签证费 │ 省 级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

│ │往来港澳证件费 │ 省 级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

│ │各类机动车辆号牌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

│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证件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

│ │机动车辆检验审验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

│ │驾驶员考试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

│ │机动车及驾驶员异动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3]008号 │ │

├────────┼───────────────────┼─────┼────┼─────┼────┼─────────────────────┼────┤

│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0号、青价费[92]098号 │ │

├────────┼───────────────────┼─────┼────┼─────┼────┼─────────────────────┼────┤

│ 民 政 │社会福利基金▲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国发[93]34号、财社字[98]124号 │ │

├────────┼───────────────────┼─────┼────┼─────┼────┼─────────────────────┼────┤

│ │婚姻证书(证明书)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9号、青价综[92]176号 │ │

├────────┼───────────────────┼─────┼────┼─────┼────┼─────────────────────┼────┤

│ │收养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349号、青价费[92]206号 │ │

├────────┼───────────────────┼─────┼────┼─────┼────┼─────────────────────┼────┤

│ │社会团体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49号、青价费[97]91号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99]119号、青价费[2000]024号 │ │

├────────┼───────────────────┼─────┼────┼─────┼────┼─────────────────────┼────┤

│ 司 法 │律师事务所执业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青财规[2000]1456号 │ │

├────────┼───────────────────┼─────┼────┼─────┼────┼─────────────────────┼────┤

│ │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青财规[2000]1456号 │ │

├────────┼───────────────────┼─────┼────┼─────┼────┼─────────────────────┼────┤

│ │律师执业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青财规[2000]1456号 │ │

├────────┼───────────────────┼─────┼────┼─────┼────┼─────────────────────┼────┤

│ │律师年检注册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青财规[2000]1456号 │ │

├────────┼───────────────────┼─────┼────┼─────┼────┼─────────────────────┼────┤

│ 财 政 │农牧业税附加▲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国财字[64]290号 │ │

├────────┼───────────────────┼─────┼────┼─────┼────┼─────────────────────┼────┤

│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计价费[98]374号、青价费[92]233号 │ │

├────────┼───────────────────┼─────┼────┼─────┼────┼─────────────────────┼────┤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333号、青计价格[2000]676号 │ │

├────────┼───────────────────┼─────┼────┼─────┼────┼─────────────────────┼────┤

│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收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33号 │ │

├────────┼───────────────────┼─────┼────┼─────┼────┼─────────────────────┼────┤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33号 │ │

├────────┼───────────────────┼─────┼────┼─────┼────┼─────────────────────┼────┤

│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计价格[2001]527号、青价费[92]233号 │ │

├────────┼───────────────────┼─────┼────┼─────┼────┼─────────────────────┼────┤

│ │资产评估资格证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2]233号 │ │

├────────┼───────────────────┼─────┼────┼─────┼────┼─────────────────────┼────┤

│ 人 事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计价格[94]830号、青价费[96]119号 │ │

├────────┼───────────────────┼─────┼────┼─────┼────┼─────────────────────┼────┤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4]092号 │ │

├────────┼───────────────────┼─────┼────┼─────┼────┼─────────────────────┼────┤

│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财综[2000]320号 │ │

├────────┼───────────────────┼─────┼────┼─────┼────┼─────────────────────┼────┤

│ │各类专业资格考试收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计价费[98]1060号、青财综[2000]320号 │ │

├────────┼───────────────────┼─────┼────┼─────┼────┼─────────────────────┼────┤

│ 编 办 │事业单位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99]192号、青财规[2000]516号 │ │

├────────┼───────────────────┼─────┼────┼─────┼────┼─────────────────────┼────┤

│ 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68号、青计价[2000]404号 │ │

├────────┼───────────────────┼─────┼────┼─────┼────┼─────────────────────┼────┤

│ │工伤劳动鉴定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省级项目│青价费[94]020号 │ │

├────────┼───────────────────┼─────┼────┼─────┼────┼─────────────────────┼────┤

│ │就业证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 │

├────────┼───────────────────┼─────┼────┼─────┼────┼─────────────────────┼────┤

│ │职业资格证书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 │

├────────┼───────────────────┼─────┼────┼─────┼────┼─────────────────────┼────┤

│ │职工医疗保险证件工本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6]159号、青财规[2000]1446号 │ │

├────────┼───────────────────┼─────┼────┼─────┼────┼─────────────────────┼────┤

│ │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及命题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价费[97]053号 │ │

├────────┼───────────────────┼─────┼────┼─────┼────┼─────────────────────┼────┤

│ │劳动争议仲裁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 │

├────────┼───────────────────┼─────┼────┼─────┼────┼─────────────────────┼────┤

│ │劳动合同鉴证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268号、青价费[94]020号 │ │

├────────┼───────────────────┼─────┼────┼─────┼────┼─────────────────────┼────┤

│ │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劳人劳力[92]285号 │ │

├────────┼───────────────────┼─────┼────┼─────┼────┼─────────────────────┼────┤

│ │技工学校学杂费、委培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劳人劳力[92]285号 │ │

├────────┼───────────────────┼─────┼────┼─────┼────┼─────────────────────┼────┤

│ │技工学校住宿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劳人劳力[92]285号 │ │

├────────┼───────────────────┼─────┼────┼─────┼────┼─────────────────────┼────┤

│ 国土资源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字[95]10号 │ │

├────────┼───────────────────┼─────┼────┼─────┼────┼─────────────────────┼────┤

│ │新增建设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99]117号、青财综[2000]183号 │ │

├────────┼───────────────────┼─────┼────┼─────┼────┼─────────────────────┼────┤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全 省 │ 行 政 │预算内专项│中央项目│青地发[94]90号、青财预[97]1070号 │ │

├────────┼───────────────────┼─────┼────┼─────┼────┼─────────────────────┼────┤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251号、青价费[92]194号 │ │

├────────┼───────────────────┼─────┼────┼─────┼────┼─────────────────────┼────┤

│ │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251号、青价综[92]143号 │ │

├────────┼───────────────────┼─────┼────┼─────┼────┼─────────────────────┼────┤

│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251号、青价费[99]175号 │ │

├────────┼───────────────────┼─────┼────┼─────┼────┼─────────────────────┼────┤

│ │土地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国土籍[90]93号、青土[91]048号 │ │

├────────┼───────────────────┼─────┼────┼─────┼────┼─────────────────────┼────┤

│ │征地管理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597号、青价费[94]177号 │ │

├────────┼───────────────────┼─────┼────┼─────┼────┼─────────────────────┼────┤

│ │征地补偿及安置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597号、青价费[94]177号 │ │

├────────┼───────────────────┼─────┼────┼─────┼────┼─────────────────────┼────┤

│ │测绘资格证书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财综[95]158号、青价费[97]097号 │ │

├────────┼───────────────────┼─────┼────┼─────┼────┼─────────────────────┼────┤

│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176号、青价综[92]095号 │ │

├────────┼───────────────────┼─────┼────┼─────┼────┼─────────────────────┼────┤

│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176号、青价综[92]095号 │ │

├────────┼───────────────────┼─────┼────┼─────┼────┼─────────────────────┼────┤

│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176号、青价综[92]095号 │ │

├────────┼───────────────────┼─────┼────┼─────┼────┼─────────────────────┼────┤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综[99]74号、青政办[2003]130号 │ │

├────────┼───────────────────┼─────┼────┼─────┼────┼─────────────────────┼────┤

│ 建 设 │市政设施配套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国办发[87]47号 │ │

├────────┼───────────────────┼─────┼────┼─────┼────┼─────────────────────┼────┤

│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 西 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财预王字[64]第380号 │ │

├────────┼───────────────────┼─────┼────┼─────┼────┼─────────────────────┼────┤

│ │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 │

├────────┼───────────────────┼─────┼────┼─────┼────┼─────────────────────┼────┤

│ │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 │

├────────┼───────────────────┼─────┼────┼─────┼────┼─────────────────────┼────┤

│ │建设监理证书工本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 │

├────────┼───────────────────┼─────┼────┼─────┼────┼─────────────────────┼────┤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计价格[94]508号、青价费[95]074号 │ │

├────────┼───────────────────┼─────┼────┼─────┼────┼─────────────────────┼────┤

│ │工程质量监督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3]149号、青价费[93]108号 │ │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城市(镇)│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 │

├────────┼───────────────────┼─────┼────┼─────┼────┼─────────────────────┼────┤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城市(镇)│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 │

├────────┼───────────────────┼─────┼────┼─────┼────┼─────────────────────┼────┤

│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城市(镇)│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 │

├────────┼───────────────────┼─────┼────┼─────┼────┼─────────────────────┼────┤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价费[92]179号、青价费[93]108号 │ │

├────────┼───────────────────┼─────┼────┼─────┼────┼─────────────────────┼────┤

│ │建设专业资格考试收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计价格[2002]2546号、青财综[96]305号 │ │

├────────┼───────────────────┼─────┼────┼─────┼────┼─────────────────────┼────┤

│ │公积金缴存证工本费 │ 全 省 │ 事 业 │ 财政专户 │省级项目│青财综[96]016号 │ │

├────────┼───────────────────┼─────┼────┼─────┼────┼─────────────────────┼────┤

│ 交 通 │公路养路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交工[91]714号、[94]青交计154号 │ │

├────────┼───────────────────┼─────┼────┼─────┼────┼─────────────────────┼────┤

│ │公路客运附加费▲ │ 全 省 │ 行 政 │ 纳入预算 │中央项目│计价管[98]1104号、青交计[93]083号 │ │

├────────┼───────────────────┼─────┼────┼─────┼────┼─────────────────────┼────┤

│ │水路运输管理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3]17号、青价费[94]168号 │ │

├────────┼───────────────────┼─────┼────┼─────┼────┼─────────────────────┼────┤

│ │船舶等设施检验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3]17号、青价费[94]158号 │ │

├────────┼───────────────────┼─────┼────┼─────┼────┼─────────────────────┼────┤

│ │船舶港务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 │

├────────┼───────────────────┼─────┼────┼─────┼────┼─────────────────────┼────┤

│ │船舶登记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 │

├────────┼───────────────────┼─────┼────┼─────┼────┼─────────────────────┼────┤

│ │船员考试发证费 │ 全 省 │ 行 政 │ 财政专户 │中央项目│价费[92]191号、青价费[94]168号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条中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修改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

四、删去第九条中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五、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预申请”修改为“申请”。删去第二款。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

七、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并删去“预申请”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八、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并修改为:“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九、删去第二十三条。

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一款中的“九十日”修改为:“45日”;“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修改为:“有效期届满前”;删去“必要时还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十一、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取水计量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决定的;

(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十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十三、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删去“审验”。

十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附: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本)(1999年10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7号发布 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洼淀或者地下取水。

本办法所称的取水工程,是指蓄水、引水、提水工程、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下列取水可以不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居民为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经营性的养殖业除外)分散取水的;

(二)农业灌溉工程的日取水能力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

(三)用人力、畜力取水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下水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可采总量,地下水的取水许可应当根据不同地下水开采区的要求,合理安排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地下水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地区的,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量。

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因特殊情况确需取水的,取水许可申请由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年取水量不足一百万立方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年取水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年取水量在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取用地热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年取水量不足五万立方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年取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不足十万立方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年取水量在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取用矿泉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年取水量不足五千立方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年取水量在五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一万立方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年取水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从水库等水利工程取水的,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边界一侧五百米范围内以及边界河流取水的,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前,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交文件。

第十六条 在水源水量不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必须挤占第三者的用水量时,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对第三者因开辟新水源或者采取节水措施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取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的批准文件凿井或者修建地表水取水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井或者地表水取水工程建成后应当向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测定,核定取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及退水地点,或者增加取水量。确需变更上述事项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第二十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计划、用水总结和取水统计报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在上级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额度内核定各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

第二十二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时,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对于短期取水的,可以根据申请的取水期限确定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取水计量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决定的;

(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依照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取水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