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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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现对撤销和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撤销和合并的公司,根据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的需要,由主管部门(含挂靠单位,同下)组织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算组织的组成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的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清算组织拟
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方案,以及实施办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公司,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指定有关机关负责此项工作。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二、确定撤销和合并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彻底清查盘点,编造清册,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所有帐外资产也应当按规定清理,登记入帐,编制清算表。清算组织负责检查核实。
三、撤销和合并公司资产清查中发生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应当核实数额,查明原因和责任。需要核销的损失,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银行部门批准。涉及核销国家基金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四、撤销和合并公司的各项存款、借款,所有应收、应付、暂收、暂付、以拨代支等款项,要同开户的银行核对清楚,同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对清楚。所有款项,应当收回的要抓紧收回,应当偿还的要及时偿还。对被撤销公司尚未到期的债权,由主管部门或者出资单位接收,按期收回。


五、确定撤销的公司,其资产经过评估,由清算组织征得债权人同意后,报公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变卖或者拍卖。
六、撤销的公司自被确定撤销之日起,须停止提取各项专用基金和费用。对于清算结束之前为维持正常活动和维护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在职职工工资、物价补贴、福利医疗费用,辞退人员回乡路费和一次性少量补助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维护财产必不可少的管理费用等支出,
从处理财产物资和清理债权收回的银行存款、现金结余中解决,并应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批准的计划开支。
撤销的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属银行、保险公司用信贷基金、保险基金开办的,由银行和保险公司负责收回仍作为信贷基金和保险基金使用。属信贷和其它资金投入的,按国家有关的财务和信贷规定办理。
撤销的公司,属联营公司投资单位所有制不同的,或者同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但财务核算或预算级次不同的,支付清理费用后剩余的资金按原来投资的比例进行分配,该上交财政的,应当上交财政。
七、撤销的公司,经过清理发生亏损的,各级财政一概不予弥补,主管部门也不得用国家的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抵偿债务。主管部门投资或者分享收益的,由主管部门用预算外资金予以解决,联营公司按原来的投资比例分担。
八、撤销公司按下列程序清偿债务:
(一)合理的工资、生活费;
(二)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三)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四)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九、合并公司的资产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一)公司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并转,或者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并转的,公司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计价划转。
(二)公司合并方和并入方的主管部门属不同预算级次的,或者属不同地区之间的公司合并的,其资产的有偿转让和行政划拨,均须由双方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双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并入非全民所有制公司的,一律实行有偿转让。全民所有制公司的资产应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方法由清算组织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债权债务和其他资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证。
十、合并公司的资金和未清偿完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方公司与并入方公司办理交接协议,一并移交给并入方公司。
十一、撤销和合并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在清算和移交工作基本结束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十二、撤销和合并的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关系中,必须贯彻《决定》精神,严格执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禁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滥发奖金和补贴,挥霍浪费。有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处理。
十三、撤销和合并金融性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十四、集体所有制公司或者以集体所有制资金投资为主的联营公司,撤销和合并中有关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所有撤销、合并的公司,其财产的转移和处理,均应按规定办理财务手续,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
十六、军队系统撤销、合并公司中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由总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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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2年11月2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253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丁光远   才旦卓玛(女)      万 达
  习仲勋   马文瑞   马青年   马恒昌   马浩谦
  王 平   王世泰   王必成   王冶秋   王昆仑
  王首道   王恩茂   王 铎   王淦昌   王 谦
  王瑞昌   王 震   天 宝   韦国清   扎喜旺徐
  区棠亮(女) 尤太忠   贝时璋   毛文书(女) 毛致用
  乌兰夫   巴一恺   巴 金   巴 桑(女) 邓小平
  邓典桃   邓颖超(女) 玉 荣(女) 甘渭汉   石钟琴(女)
  平错汪阶  卢盛和   叶 飞   叶圣陶   叶剑英
  叶洪海   田富达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如冰
  白寿彝   冯纪新   朴春子(女) 毕 肯(女) 吕叔湘
  吕 骥   朱光亚   朱学范   乔晓光   伍 禅
  任仲夷   华罗庚   向腊玉(女) 庄希泉   刘田夫
  刘志坚   刘芸生(女) 刘 杰   刘明辉   刘念智
  刘 斐   关山月   江一真   江渭清   安平生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那木拉
  廷 懋   阮泊生   阴法唐   严佑民   严 政
  严济慈   严家安   芦国俊   克尤木·买提尼牙孜
  苏步青   杜心源   李人林   李井泉   李世璋
  李亚敏(女) 李 贞(女) 李坚真(女) 李 昌   李 荒
  李庭桂   李 强   李瑞山   李福忠   李聚奎
  李德生   杨永青(女) 杨成武   杨秀峰   杨尚昆
  杨尚奎   杨易辰   杨 勇   杨得志   肖 华
  肖劲光   吴先锋   吴克华   吴若安(女) 吴承清
  吴桓兴   汪月霞(女) 汪 锋   宋任穷   张天放
  张文裕   张平化   张廷发   张启龙   张秉贵
  张金榜   张桂珍(女) 张福财   阿沛·阿旺晋美
  阿依吐拉(女)      陈玉娘(女) 陈再道   陈伟达
  陈孝顺   陈逸松   陈景润   陈登科   陈福汉
  武新宇   范忠志   茅以升   林一山   林巧稚(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依平   林 铁   林慧卿(女)
  果基木古  罗青长   罗叔章(女) 罗登义
  帕巴拉·格列朗杰    季 方   周占鳌   周叔弢
  周建人   周海婴   项 南   赵朴初   赵 林
  赵忠尧   赵祖康   赵德尊   赵燕侠(女) 郝树才
  荣毅仁   胡子昂   胡立教   胡绩伟   胡 绳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奎 璧   段苏权
  段君毅   侯占友   侯宝林   饶守坤   洪丝丝
  洪学智   祝星发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秦基伟   袁任远   聂荣臻   莫文骅   栗又文
  贾庭三   夏茸尕布  顾卓新   阎达开   钱三强
  钱学森   铁木尔·达瓦买提    铁 瑛   倪志福
  徐向前   爱新觉罗·溥杰     高厚良   郭兰英(女)
  郭林祥   唐克碧(女) 浦洁修(女) 海玉琛   陶峙岳
  措 姆(女) 黄克诚   黄秉维   黄欧东   黄 荣
  黄菊香(女) 常香玉(女) 盛 婉(女) 康克清(女) 梁必业
  梁吉泉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天祯
  董其武   韩宁夫   韩权华(女) 粟 裕   曾 生
  曾思玉   谢冰心(女) 谢 明   谢铁骊   瑞 板
  楚图南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廖志高
  廖承志   赛福鼎   谭友林   谭启龙   谭善和
  谭震林   缪云台   潘 多(女) 潘承孝   霍士廉
  冀春光   戴念慈
秘书长
  杨尚昆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14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减免实施细则


二OO六年三月十二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我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规范收费行为,限制自由裁量,加强收费管理,促进城市各项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总体功能,根据《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一书”)时,均应按规定缴纳各项规划审批规费。
中心城规划区内的村民建住宅房,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辖范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的征收另行制定标准。
第三条 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
中心城区:北至沪瑞高速公路,西至320国道,东至袁河-新坊河,南至榨山。
320国道(沪瑞高速公路至源仙台段)以西500米;宜湖路(320国道至湖田乡政府段)两侧各100米,参照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由市规划局统一办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办理“两证一书”,按建设项目建筑总面积计征的,其有关规划审批规费征收标准为:
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30元/m2
2、地方教育附加费      20元/m2
3、人防易地建设费      36元/m2
4、白蚁防治费(砖混结构)  2元/m2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元/m2
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5元/m2
7、余土调剂处置费      3元/m2
合计             100.5元/m2
第五条 建设项目办理“两证一书”,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要求,且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1、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m2,属于旧城改造的不低于25%。
2、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3、生产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4、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建设项目达不到上述规定绿化用地面积要求的,由市城管局指定地点,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建设单位与市城管局签订委托书,市城管局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易地绿化标准为:按不足部分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第六条 2002年7月前未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土地、按照《宜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应承担城市道路50%的建设成本的,如该临街道路由政府代建或已经代建完成的,项目单位应返还临街长度的道路建设成本,道路建设成本按道路面积计算,其建设标准为:
主干道            300元/m2
次干道            250元/m2
支 路            200元/m2
第七条 以上建设项目各项规费的征收,采取“一单清”征收方式,各单位对建设项目审查符合要求后,规费统一由市规划局计算,各有关收费单位核定,由市规划局开票,缴款人持缴款凭证将应缴费金额直接缴交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规划局在开票的同时,向市财政局提交收费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清单,市财政局根据清单进行分户核算。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出示缴费凭证。此项规费征收工作纳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收费监管范围。
第八条 袁州区属单位和企业的建设项目地方教育附加费统一由市政府征收,征收后按划分的征收范围全额返还。
第九条 享受减免征收规费的建设项目,参照此文件《附件》有关规定执行,凭市政府抄告单予以征收。《附件》规定的减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抄告单;超出《附件》减免范围的建设项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报建规费而拒缴的,未缴纳规费擅自开工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规费征收部门要坚持原则,足额征收,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不得随意乱收费,不得在规划审批中另外设置任何收费前置条件进行“搭车收费”。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征收失误和损失的,视情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收费项目均为规划审批收费,各中介服务性收费不在此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规费减免实施细则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的请示〉的通知》、《关于征收教育附加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的通知》、《关于城市规划与建设中需把握的几个原则问题的会议纪要》、《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宜春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的通知》和省建设厅等《转发建设部等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免征有关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费的项目为:
1、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用房)及军用设施;
2、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
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4、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能源、地方防洪、交通、农业生产性项目。
5、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村民以村组(户团)为组织形式、对于原房屋拆迁(或拆除)面积及按准建面积以内的公寓楼建设项目;属城市居民居住危房实施改造建新的,原危房面积规费全免。
第二条 减半征收有关规划审批规费的项目为: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宜单位的办公楼建设项目;
2、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三条 部分全免和部分减半征收有关规划审批规费的项目为:
1、学校教学楼和学生宿舍、新建幼儿园等建设项目,予以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教育附加费,减半征收人防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余土调剂处置费。
2、医院工作用房建设项目,予以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教育附加费、人防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余土调剂处置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文件所指有关规划审批规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余土调剂处置费、新型墙材革新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其中:房屋地下室和高度在2.2m(含2.2m)以下的楼层不计入征收规费面积。
用地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地块用地红线的围合线计算面积,建设用地临城市道路的,按地块红线和道路红线的围合线计算面积。
道路红线: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凭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可退还已征收的规费:
1、建设项目如建防空地下室,应将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报市人防办审查,审查合格方可施工,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经市人防办验收符合要求的,由人防办开具验收证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退还或部分退还该建设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
2、建设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经市墙革办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由市墙改办出具验收证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退还该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经市散装水泥办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由市散装水泥办出具验收证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退还该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