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53:12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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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确保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保证国家税收,现对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配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搞好农用土地的开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而采取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决策的重要意义。征收耕地占用税是财政部门的职责,土地管理部门有责任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征税。各级财政、土地管理
部门都要从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的大局出发,紧密配合,同心协力,做好工作。
二、用地单位和个人在实际使用耕地前必须交纳耕地占用税。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用地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财政部门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对国家建设用地,土地管理部门
要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完税收据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划拨用地手续,对农村集体建设和农民建房用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凭完税收据或免税证明发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纳税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暂停其土地使用权,财政部门应按有关拖欠税款的规定
处理。
三、对实际占用耕地超过批准占地面积,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耕地,以及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依法征税,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将年度用地计划、实际占用耕地结算和审批用地进度等情况及时抄送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对为配合征收耕地占用税,费用开支增加较多的,应酌情予以适当补助。



198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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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外国专家奖状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授予外国专家奖状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调动在穗外国专家的积极性,加速我市“四化”建设,除继续开展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外,并实行对为我市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的办法。
一、授予奖状的条件。
(一)工作积极负责,与我市工程技术人员密切合作,为提前完成整个安装设备工程任务作出较显著贡献的外国专家。
(二)对培养我市专业人才,在发展我市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有较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市建设在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外国专家。
(四)为增进和发展广州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作出较大贡献的外国专家。
二、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发给由市长签署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并发给价值人民币五百元的的奖品或纪念品,经费由所属聘请单位负责。
三、凡需授予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的外国专家,首先由聘请单位推荐并整理材料报主管区、县、局审定后报广州市外事办公室审核,由市外事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授奖仪式由市外事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一般安排在学期终、工期结束后或专家离穗前。
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印制。
六、本办法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解释。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1989年7月17日
小额官司

2000年9月28日 13:45
──几类思考的理路*

  ……一讼之兴,未见曲直,而吏有纸张之费,役有饭食之需,证佐之亲友必须酬劳,往往所费多于所争,且守候公门,费时失业,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晚矣(吴炽昌:《续客窗闲话·卷三》)。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语,见《论语·颜渊》)!

  一日,"奉诏"进京,在一大媒体上清谈"小额官司该不该打",引起不小争议。事后,与业内友人交谈,又再深入论及,将几类思考展示铺开爬梳整理,小有斩获。现动笔写一下。

1、语境·小额官司的脉络

先交代语境。

  国人久远的习惯,大概是和众息讼,不到万不得已,不进官府衙门法律了断。据说,这是今日法治观念依然疲软的一个缘由。有了纠纷,先想到和解,或者忍着,或者看看风景以便将其抛在脑后,是一种心态。这种心态有时会使日子过得不那么紧张。可是,一种心态就会影响做事的方式,还有发散的效应,传入社区乃至大社会,使人随之而动。这样,与"法"连接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类的语汇,便易在集体记忆中失却。失却的结果,使得人人做事无棱无角,规矩方圆游离不定,而企图不良者,倒有机可乘了。

  国人传统是这样被叙述的。

  法律是种硬规矩。大致来说,清楚、可查,断是非一准是个好凭据。古人讲,它可定分止争。今人说,它可明权利、标义务。一句话,法律打紧的功能在于创造纹路清晰的秩序制度。是是非非,必须断个小葱拌豆腐。如果是你的,一分不能少,如果是他的,半厘不能差。由此,法治意识凸现的意义不言自明──公民权利彰显了。至少,企图不良者,寸步难行。或者,奔大了讲,法治可是眼下赶上现代化末班车的一个好帮手。

  于是,打官司,而不是私了、忍着或者看风景忘掉一切,便形成了一种激励性质的意识形态话语涌动。

  语境明晰之后,看看小额官司。

 时下,小额官司已是见怪不怪。十来二十元钱的纠纷可进法院,一元钱的"别扭"也会进公堂,就是三角五角的芝麻丁点"不舒服",也能讨个"法律说法"。法院从不拒绝,当然,似乎不会也不大应该拒绝。

 此次进京清谈的小额官司,是一元钱的事儿。一名可敬的当事者,喜欢法律,便在书店里买了一本《走向法庭》的书。说来有趣,这书与法有关,本应印得"毫不含糊",质量上乘,可它硬是打中间少了几十页。买书者走后才发现瑕疵,于是便杀回书店理论,要求换书。书店二话不说,同意换书。但是,买书者说,来时乘车花去五角,回去乘车还要五角,两钱相加,需要一元。这一元还应由书店支付。书店一听,犯愁,便以种种理由说明一元钱无法"奉还"。买书者再次理论,书店死撑。结果,在一元钱上是没有结果。

  没过多久,买书者真是"走向法庭",将书店推在被告席上。意思是:一元钱必须交出来。

  官司的标的额数真小。

  依着一般感觉,这钱不必较真儿。打官司本身就要钱,而且,费时费力,搅在火头上,还会伤了感情,得不偿失。可买书者相信,一元钱是自己的权益,权益就应保护、就应争取,那是他心中的"澳门"。换词儿来说,站在高处看,公民权利要张扬。这样,大约以两千元左右的成本,买书者讨回了一元钱的"公道"。法院说,一元钱,书店毫无疑问要掏出来。

2、官司的成本计算

  通常来说,一些法律学者和经济学者,甚至一些外行百姓,就像刚提到的,首先会想到"官司成本"这一茬儿。这就是,别忘了官司要钱,费时费力。打官司,不该入不敷出。如果为买斤菜,却花上几十倍的钱打的士奔远处去买,这是经济算数没学好,更是精神有些不正常。所以,用一元钱的成本来打两千元的官司,才划算。

  当然,学者们的想法也许更为宏大。他们,不但会站在百姓的立场,拨拉当事人的小算盘,而且,会站在国家立场,拨拉社会的大算盘。大算盘意思是说,社会资源就那么多,一处用了,另处便少。像法院审案断狱,人力、物力、时间,都是一个数,用在一纠纷上,其他纠纷就会搁置一旁。况且,国人法院目下已是忙得不可开交,小额官司挤进去,法院还要拿出精力、时间,为此支出不小的社会成本,审别的大案要案,资源便更拮据了。这样引来的经济学"外部性",非常糟糕。

  制度经济学还说,要警惕交易过程中的成本。交易成本过大,会使交易本身失去意义。而交易成本放在法律自身,便是法律制度的运行成本。法律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价值对等的秩序安排。俩小儿斗嘴,法律制度要过问,这使价值就不对等了。两人动刀子,或者,一百万元说不清是谁的,这时法律制度过问,价值自然对等了,而且有收益。故而,运行成本加大,效益却是判明一元钱的胜负,制度也就不是节约资源的制度了。

  "成本计算说"是对小额官司运作的批评。但是,它会遇到两个反批评。

  先讲头一个。

  前边已经交代,当下的语境是国人大体缺乏权利意识,有些逆来顺受的习性,这使一些人好钻空子。在一元钱的案子里,书店里的人就有点钻空子的意思,因为,不太拿消费者当回事。此时,有人站出来,宣战一番,即便官司额数小的不能再小,其意义也是唤醒了万民的"维权"意识,从而,叫书店里的一类人收敛点。这效果,能用钱计算?

  第二,纠纷本身的收益和损失,有时可不是钱能算清的。如果这一元钱不仅是个心中的"澳门",而且,不收回来怒气难消,无法继续过活,那么,怎能说打官司的意义不大?对人来说,有时钱不重要,重要的是一股"气"。"气"顶在那儿,不出来,就是怎样都不成。社会还会因此乱套,产生更为激烈的冲突。对这,还另有事实拐弯辅证。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里,几乎所有法院都不拒绝小额官司,即使额数微不足道。兴许,法院记得这一茬儿,记得数额再小,如不过问,有时也会产生更大的头痛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