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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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模范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先进、模范人物的作用,推动全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分为:市、县、区特等劳动模范;市、县、区劳动模范;市直属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先进生产(工作)者。
第三条 市特等劳动模范称号,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县、区特等劳动模范称号,分别由县、区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县、区劳动模范称号,分别由县、区人民政府授予。
市直属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市直属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授予。
第四条 对各级先进模范人物,实行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授予荣誉称号外,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奖励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物质奖励原则上不重复发放。连续三届被评为市特等劳动模范,可晋升一级工资(从第十七届市劳模大会开始计算)。本人属于企
业的,占企业奖励工资指标;本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占年终奖励工资指标。
市级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每二年召开一届,对有突出贡献的,可随时命名表彰。县、区级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市直属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表彰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条 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标准是,本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显著贡献。被评选者必须是在四化建设中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和改革创新、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先进人物;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模范;是具备高
尚的精神面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的模范;是勤奋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努力掌握现代化建设本领的模范;是坚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的模范。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层层选拨推荐。不得由领导者自行圈定。推荐企业领导干部,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群众讨论。
第七条 凡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称号的,在晋级、住房分配和享受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应优先照顾。
市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的待遇:(1)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日常医疗和到外地就诊及疗养所需费用按省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报销。对市特等劳动模范,发给优诊证。(2)市特等劳动模范住房按照本企业(单位)领导分房标准分配,本人一般不少于十五
平方米,同居家属每人五平方米。对市劳动模范的住房,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住房条件优先给予解决。(3)本人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的,单位应优先选送深造。对文化水平较低的,要创造条件给予补习,在报考各类院校时,可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分数段。(4)市特等劳动模范其配偶
和未成年子女在外地属城镇户口的,可优先调入本市。(5)对不实行休假制度的市特等劳动模范,可在当届内每年享受十五天的休假待遇,其工资照发。(6)凡连续当选三届市特等劳动模范的,退休后可增加特殊贡献工资百分之五,但增加工资后本人退休费不得超过退休前原工资标准
。(7)市特等劳动模范逝世后,其骨灰安放在当地革命公墓。
第八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市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负责;县、区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由县总工会和区工会办事处负责;市直属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先进生产(工作)者,由市直属局(总公司)工
会和本单位工会负责。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骨干、桥梁和带头作用,支持他们的工作。对歧视、压制和打击劳动模范的,要认真查处。
第十条 凡是伪造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事迹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分及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者,撤销其荣誉称号。其程序按审批劳动模范的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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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逐步完成各项预定任务,尽快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函〔97〕87号)中所确立的以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助的整体目标,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
理,总局决定在1999年内将所有开具十万元以上销售额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十万元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十万元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经济损失,各地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95〕049号)中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将库存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售。
三、为便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将统一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届时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未纳入该系统的企业使用。
四、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及时缴销,缴销时限不得超过次月的纳税申报期。
五、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电脑专用发票,须在200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联必须报税务机关认证,对认证不符的,除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外,还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严肃处理。
七、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专用设备实行统一发售管理,具体方式方法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确定。企业用专用设备具体包括税务发行金税卡、企业发行金税卡、认证报税金税卡、企业开票金税卡、安全卡、授权IC卡、税控IC卡、读卡器(大读卡器和小读卡器)、延伸卡等。防
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通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由企业自行购买,各地税务机关和服务单位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货单位。如发现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不匹配或不能正常运行等技术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局。
八、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的发行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九、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商省级税务机关建立。各地、市必须尽快完成服务单位的建立工作,有条件的区、县也可以建立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应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签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职责,保证企业防伪税控系统
的正常运行。因维修不及时或技术处理失误等原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服务单位应当赔偿企业合理的经济损失。
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对服务单位有关专用设备经销、用户培训、系统安装维护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的监督职能,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及技术服务等商事活动。如因特殊情况(边远地区或使用户数较少的地区)宜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税务
机关必须无偿组织进行。
十一、各地要切实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在近期内,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积极稳妥、切实可行的推行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推行范围。



1999年7月27日

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等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编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事局、编办、财务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现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首届免费师范生将于2011年暑期毕业。请各地、各高校认真做好首届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准备工作。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鼓励优秀青年长期从教,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有关省级政府统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二、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规定,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校任教,履行国家义务。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及时公布本省(区、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并组织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好任教学校。

部属师范大学要做好免费师范生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工作。引导师范毕业生坚定教师职业信念,立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加强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沟通,配合做好就业工作。根据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依法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及时将师范毕业生信息送达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部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信息服务和监督检查。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上及时发布各省(区、市)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学校审核、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师范大学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

八、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每年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酌情调整部属师范大学在当地的招生计划。

九、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

省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