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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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利用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鼓励外商投资规定和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利用外资,需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的须经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或认可。
第三条 企业利用外资,所需外汇、国内配套资金,以及作为我市投资所需的土地、厂房、水电等设施,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
第四条 国营企业以国家资金或资产(包括厂房、场地、设备和其它资产)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而分得的税后利润,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免缴调节税。在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在合资、合作企业已交纳属中方部份的所得税额。产
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享受有关减免的所得税,可视同已缴纳所得税,给予扣除。
企业从合资、合作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全部留给企业。
第五条 中方企业按合同规定金额以自有资金或资产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所分得的税后利润在五年内免缴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所得税,其中属国营企业的,同时免缴调节税,这部份利润全部留给中方企业使用。
第六条 国营企业从合资、合作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在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后,该税后利润应按“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五项基金进行分配。其中“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
对合资、合作企业的再投资,或用于合资企业期满时购买外方股本或资产;也可用于中方企业生产经营。
第七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以银行贷款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而分得的税后利润,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该集体企业后,在使用时应留有适量的生产储备基金,用于购买合资企业期满时的剩余资产。
第八条 中方企业以银行贷款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可按还贷规定在分得利润中归还贷款本息。其中,国营企业在还款时,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九条 中方企业以场地使用权作价投资而分得的利润,可在缴纳所得税前先提取场地使用费。
第十条 中方企业在合资、合作企业中分得的外汇利润,可用于中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也可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在企业间或合资、合作企业间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利用国外商业信贷、外国政府信贷、补偿贸易或其他利用外资形式进行技术改造或兴办新企业的,其新增利润可在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前偿还国外贷款本息,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集体企业也可以按还款规定在缴纳所得税前偿还国外贷款本息。
企业获得的外汇在偿还国外信贷资金后,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留成。
本条所列的企业,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可享受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企业利用外资效益显著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对承办的中方负责人和参加谈判、筹建的中方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局(总公司)制订,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准。
第十三条 中方投资者对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投资、利润的分配、使用和纳税情况,必须建立账户,单独核算,并按年度编制会计报表,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税部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中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由市财税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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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种子质量未达标还是鉴定人员不合格
——对未达种薯标准一案的成败简析

农作物种子,属于具有生命力的特殊产品。种子质量,属于特殊产品的质量。种子质量鉴定,属于对特殊产品质量的鉴定。法律对农作物种子质量和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都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种子经营者经营种子的质量,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获得资质认定和资格认定,才可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 工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不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员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的现象相当普遍,造成了大量的错案。本文通过对一个种子质量鉴定违法案例分析,期望提高种子经营者应对违法鉴定和虚假鉴定的能力。
案例简介。
晚疫病是影响马铃薯安全生产的恶性病害,一旦暴发流行,产量损失严重。2012年入汛以来,我国西北、东北秋马铃薯产区雨水充沛,利于马铃薯晚疫病流行危害。据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测报网监测,2012年西北、东北等地马铃薯晚疫病发生早、范围广,发生程度明显重于常年,甘肃等省为近10年来最严重年份。农业部办公厅为此发出《关于加强马铃薯晚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省(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监测预警、强化应急防控、强化指导服务,切实做好马铃薯晚疫病防控工作,夺取秋粮丰收。内蒙古某市农民种植的马铃薯,因晚疫病暴发流行,造成了产量损失严重。部分马铃薯种植户怀疑是所使用的马铃薯种薯存在质量问题,向当地农业局和公安局投诉种子经营者某公司。
某市农业局组织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的研究员、内蒙古农业科学院的研究员和内蒙古农业大学的教授等农业专家组成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得出了田间种植的马铃薯“病毒性退化主要是由于种薯携带病毒引起的,黑痣病大面积发生是由于种薯携带黑痣病以及连作土壤中有黑痣病菌等原因造成的,综上所述,该批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的鉴定结论。
某市公安局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指派的5位具有研究员等高级技术职称和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专家对涉案马铃薯种薯是否假劣种子和产量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人得出了“根据现有证据,涉案马铃薯田所种植的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应为劣质种薯”,和农民种植的164.3hm2马铃薯损失总计3063126.40元至5360505.30元的鉴定意见。
上述鉴定意见若被司法机关采纳,种子经营者某公司就应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5360505.30元,种子经营者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种子经营者某公司对上述鉴定结论不服,委托作者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并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法鉴定行为。某机关作出答复意见,认定某司法鉴定中心超出了登记的业务范围,参与鉴定的鉴定人超出了执业类别;依法对某司法鉴定中心给予了行政处分。由于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和某司法鉴定中心得出的《鉴定意见》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某市公安局做出决定,撤销了该案。一起特别重大的错误的刑事案件虽然避免,但是其中有关问题仍值得探讨。
一、不是种子质量不合格,而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合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作出了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业务的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本案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组和司法鉴定机构,都未经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领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未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领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田间现场鉴定专家组和司法鉴定机构,都没有获得行政许可和授权,都没有获得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质,都不具有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业务的权利,都不得出具对马铃薯的种薯或者脱毒种薯的种子质量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公证数据。本案的种子质量鉴定机构,不合格。
本案参加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组成员和实施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虽然都是省级以上农业科学院研究员或者农业大学教授,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但都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都未领取《种子检验员证》,都不具有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鉴定业务的资格。本案从事种子质量鉴定的鉴定人员,不合格。
二、本案不是涉案马铃薯种子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是田间现场鉴定和司法鉴定采用的判定规则不符合国家标准。
按照处理方法不同,马铃薯的种子分为种薯和脱毒种薯。种薯和脱毒种薯执行不同的质量标准;种薯执行的质量标准是《GB4404—1984种薯》,脱毒种薯执行的质量标准是《GB18133-2000马铃薯脱毒种薯》。种薯和脱毒种薯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未对种子进行脱毒处理,种子质量指标是纯度、薯块整齐度和不完善薯块三项,对种子是否携带病毒、病菌、真菌及其病害没有要求;后者对种子进行了脱毒处理,禁止种子携带PVX、PVY、PVS、PLRV等病毒和PSTVd类病毒,控制种子携带病毒病、黑胫病、青枯病和淘汰纺锤块茎类病毒、环腐病和癌肿病等病害;在脱毒种薯的块茎质量指标中限制了块茎病害和缺陷,规定了湿腐病和腐烂、干腐病、疮痂病、黑痣病和晚疫病、有缺陷薯、冻伤的允许率。推广脱毒种薯是我国种薯的发展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规定,我国2020年科研目标是马铃薯脱毒种薯覆盖率达到40%。在目前,我国的马铃薯种植户使用、马铃薯种子企业经营的无论是种薯还是脱毒种薯,都合法的。
涉案种子标签标注的种子类型是种薯,不是脱毒种薯。国家标准规定,对种子标签标注内容进行质量判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则,质量检测值任一项达不到相应标注值的,判为劣种子;质量标注值任一项达不到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所明确的相应规定值的,判为劣种子。种子经营者生产涉案种子采用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是《GB4404—1984种薯》,该标准对种子是否携带病毒、病菌、真菌及其病害没有要求。田间现场种植和收获的马铃薯携带病毒和黑痣病,不能证明种子经营者生产的种薯不符合《GB4404—1984种薯》。鉴定人得出“病毒性退化主要是由于种薯携带病毒引起的,黑痣病大面积发生是由于种薯携带黑痣病以及连作土壤中有黑痣病菌等原因造成的”鉴定结论的判定依据,显然不是《GB4404—1984种薯》。按照《GB18133-2000马铃薯脱毒种薯》进行的田间现场鉴定和司法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涉案马铃薯种薯的种子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4404—1984种薯》。此案将依据《GB4404—1984种薯》生产的种薯,按照《GB18133-2000马铃薯脱毒种薯》的规定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和司法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判定规则 。

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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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贡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64号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 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等。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凭租赁合同办理租金补贴手续。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对实物配租不能保障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承租公房的对象,由产权单位实行租金核减。
第五条 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补贴的发放以及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房地产管理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实行代建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人,项目建成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自贡市城区的城镇有户籍的常住居民住房困难户;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并连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个月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
(四)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标准的。
以上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向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市民政局颁发的《自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四)现居住住房的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初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后确认。
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经公示群众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困难程度轮候。
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轮候情况,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情况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五条 租金补贴标准按家庭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差额,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5元,每户享受租金补贴的住房面积最高不超出60平方米。
第十六条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协议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直管公房同类租金标准的1/3执行。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已超过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