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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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准唐山等市为“较大的市”的通知
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据此,国务院现在批准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重庆市等十三个市为“较大的市”。这些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198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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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乡镇财税合署办公暂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乡镇财税合署办公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0]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乡镇财税合署办公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十九日


常德市乡镇财税合署办公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乡镇财税工作秩序,根据《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乡镇财税合署办公暂行办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财况合署办公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乡镇财税合署办公工作的实施。财税合署办公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合署办),按照机构统一设置、人员统一安排、工作统一部署、收入统一管理、业绩统一考核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负责本乡镇税源调查、台帐设置、收入征解、财税稽查、票证领销、报表编制、财政管理等工作。

二、各乡镇长任本乡镇财税合署办公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常务副乡镇长任副组长,并兼任合署办主任,乡财政所长任副主任。财政所全体成员,国税、地税调配的驻乡镇专管员,乡镇政府专职协税干部为合署办成员。国税、地税调配的驻乡镇专管员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能少于1人。

三、各乡镇合署办每年应全面开展税源调查,建立税源台帐,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税源及变化情况,实行税源的动态管理。

四、合署办应根据税源调查情况,将本乡镇年度财税收入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明确征管责任人,建立收入台帐,按缴回票据的国税、地税、财政三块入征解数逐笔登记入帐。

五、各乡镇应配备村级协税员,建立村级税源及征收台帐。其中,屠宰税台帐应设至组一级。乡镇、村、组三级台帐应定期检查,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条款,帐款相符。

六、坚持公开办税制度。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有关税收的征管情况应张榜公开,提高办税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摊派税、买卖税,严禁收人情税,严禁擅自减免税。

七、加强乡镇财税稽查。合署办要经常开展财税稽查,深入各税源点,逐一清核对纳税情况,对违反征管规定的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八、所征税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分财政、国税、地税三块按级次划解入库,不得混级混库。

九、建立票证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财税票证分别由国税、地税、财政干部负责。按规定领用财税票证的国税、地税、财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尽职尽责、忠于职守、按旬结票、票款相符,确保票证安全,确保财税征管用票,并及时向合署办领导汇报和处理票证领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凡有违规违纪者,要从严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者的责任。

十、合署办要将本乡镇财税入征管情况、票证管理情况按月向财税主管部门和乡镇财税合署办公领导小组报告,财政、国税、地税税收专管员要按上级财税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报表。合署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当月税收征管情况月报表报送财税合署办公领导小组和上级财税主管部门。

十一、乡镇财税合署办公的有关重大问题由各区、县(市)政府协调解决。实行合署办公后,财政、国税、地税的执法主体地位不变,干部待遇不变,经费来源不变。财税干部异动时需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国税、地税、财政三局参与合署办公人员的奖金由合署办统一管理。合署办对参与合署办公的国税、地税、财政三家干部乾地统一考核,统一评比,统一奖惩。

十二、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比照该暂行办法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加大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力度,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是指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水绕四门、吴家峪口、天子山和杨家界及其他经批准的门票站口进入武陵源核心景区的门票(以下简称门票)。

第三条 凡与门票管理相关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游客进入武陵源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必须凭票进入,一人一票。普通票两日内多次进出有效,周票七日内多次进出有效。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适时推出月票、年票,在规定的期限内多次进出有效。

第五条 门票采用IC卡指纹技术,实行三种门票,即全价票、优惠票和赠送票。具体门票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第六条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委托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张管处)对门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和张管处履行门票稽查职责,一律做到凭证、凭票放行;张家界易程天下环保客运有限公司派人参与门票稽查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门票收入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安部门将景区门票站列为治安管理重点区域,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纠纷和治安案件,依法查处逃票及其他扰乱门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凭市、区人民政府通知直接进入景区:

(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及陪同人员;

(二)来我市考察检查工作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及陪同人员;

(三)直接参与景区紧急抢险、救助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凭相关证件直接进入景区:

(一)本市居民凭身份证(“五一”、“十一”节假日期间须购门票);

(二)本市“荣誉市民”凭身份证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证件;

(三)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和其所在单位证明;

(四)在本市就读的高等院校学生凭学生证和其所在学校证明;

(五)景区从业人员凭景区从业证;

(六)新闻记者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

(七)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

(八)陪团导游、旅行社领队及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促销活动的演职人员等相关人员凭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身高在120厘米以下(不含120厘米)的儿童,在验票口测量身高后可直接进入景区。

第十三条 各单位赠送票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凭赠送票进入景区。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凭有效证件免票放行进入景区:

(一)烈士家属凭烈士证;

(二)有陪同人员的一、二级残疾人凭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证;

(三)有陪同人员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凭有效证件购买优惠票:

(一)身高在120厘米至150厘米的未成年人凭身份证(在验票口测量身高后放行);

(二)24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学生(包括港、澳、台及国外学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在张家界市就读的高等院校学生除外);

(三)60至70周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旅游促销的特殊需要,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组织旅游团队来景区观光旅游的旅行社具体优惠政策,并在某一时段对某类旅游群体另行作出免票或优惠的决定。

第十七条 对按规定免票放行进入景区人员,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武陵源核心景区环保车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09〕105号)规定;对按规定直接进入景区人员,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门票销售实行各门票站现场销售和旅游电子商务系统网上预售两种方式。其中,张网旅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门票的网上预售、信用支付。

第十九条 实行门票信息化管理,确保购票、售票、分流信息准确及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门票监管体系,推行电子监管系统。

第二十一条 门票收入实行当日分流、月底结算。

第二十二条 门票经营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肃纪律,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行使售票、验票权。

第二十三条 游客因遗失或其他原因导致门票失效要求进入景区的,必须重新购买门票。

第二十四条 门票管理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人退赔或足额补缴相应门票款;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规放行无票无证人员直接进入景区的;

(二)超范围优惠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门票收入流失的;

(三)伪造门票、弄虚作假的;

(四)坐收坐支、挪用、贪污、私分门票收入的;

(五)收取回扣、好处费以及收款不给票的;

(六)自行带人进入景区的;

(七)违规通知门票站直接放行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强行冲关、逃票或持伪造证件等其他方法进入景区扰乱门票管理秩序的,责令其足额补缴门票款,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倒卖赠送票的,责令责任人足额补缴相应门票款,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取消申请办理赠送票单位三年内赠送票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被处罚的,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正确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暂行规定》(张政发〔20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