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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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2〕114号

(2002年6月3日)

  《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经过推  荐、审核、审批后,可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 称号:
  (一)为发展我市对外友好交往,对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和法制建设等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积极为我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并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我市直接投资一般性项目,外方实际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
  2.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外方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3.在我市直接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
  4.在我市直接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外方实际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
  (四)在为我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各类人才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战略咨询,传递重要信息,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六)热心资助发展我市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资助总金额不少于500万港元)。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授荣)的具体工作由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授荣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和申报: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可根据授荣条件,填写《推荐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申报表》,提出推荐意见,附上其有关资料和主要事迹材料,并向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审核: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推荐名单和材料后,在整理、核实、筛选的基础上,征求公安、工商、地税、国税、海关等有关部门意见,拟定授荣名单并征得拟授荣对象同意后,提交给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初定。
  (三)审批: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将初定的授荣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并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授荣仪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授荣决定后,由市政府正式举行授荣仪式。
  第五条 在市政府举行的授荣仪式上,向荣誉市民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并佩带荣誉市民证章、发给《深圳市荣誉市民证》。
荣誉市民证书、证章、证的设计、制作工作由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为鼓励和表彰荣誉市民,扩大授荣工作影响,将在授荣仪式后编印、发行"深圳市荣誉市民画册",介绍和宣传荣誉市民的主要事迹,具体编辑工作由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荣誉市民推荐单位应分别建立各自推荐的荣誉市民档案,并汇总到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一的档案。
  第八条 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授荣及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各项活动:
  (一)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深圳市政治、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建议、意见;
  (二)组织荣誉市民对深圳市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三)组织荣誉市民参加一些公益活动;
  (四)组织荣誉市民联谊活动。
  第十条 荣誉市民对我市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证书、证章和证的制作费用,授荣仪式、编印荣誉市民画册以及每年为荣誉市民提供《深圳统计年鉴》、《深圳投资指南》、《深圳画册》等所需经费,由市外事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请市政府撤消其荣誉市民称号:
  (一)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
  (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市政府决定撤消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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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1994年市场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1994年市场物资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5〕34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对使用1994年配额进口的粮、棉、油、糖和化肥、农药在1995年6月30日前到货的仍继续执行1994年的税收政策。为贯彻国务院的上述决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使用1994年配额进口的小麦、棉花、食油(豆油、棕榈油、菜籽油)、食糖、化肥、农药,凡在今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到货并报关的,海关仍凭对外经贸部发放的有效许可证验放,并按1994年的进口暂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6月30日以后到货的,按法定税率征税。
  进口审批手续仍按原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目前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运作不规范,整合工作不彻底。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矿产开发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部署。要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逐步减少,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进一步得到防控。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结合国家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优化矿产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衔接。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努力推进勘查与开发一体化。

(三)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综合考虑各种效益,在发挥好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矿山安全效益和矿区环境效益。

(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三、整合范围

(一)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的整合范围。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15个重要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二)探矿权整合范围。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
四、总体部署和要求

2010年3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要求组织编制和审批整合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进一步推进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2011年起,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一)科学编制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各地在加快推进已确定整合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的整合重点及目标任务。整合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审批。整合矿区内矿山企业原采矿许可证均为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的,整合实施方案可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其它整合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已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整合实施方案的,应尽快组织修订,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合理确定整合主体,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整合。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运用市场方式,实施整合,培育壮大矿业龙头企业。

(三)规范证照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负责整合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齐抓共管,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现场办公、“一条龙”办公等制度,依法为整合后的矿业企业换发相关证照。

(四)实施适度优惠政策,调动参与整合的积极性。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有关地方整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已确定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基础上,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协商,可适度调整其钨、锑、稀土等矿种开采总量指标。对整合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五)创新整合模式,推动矿产开发结构调整。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各地要创新整合模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多元投入,实施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鼓励整合主体向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回收率高、应用深部找矿技术和难处理矿高效选冶技术的企业倾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突破地区、所有制的限制,以多种方式对矿业企业进行重组,实现规模化开发,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六)健全完善制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完善勘查开采和规划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限期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根据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于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探索建立探矿权合理投放机制和采矿权总量控制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有计划投放。对整合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矿业权投放数量可给予倾斜;对未通过整合验收的地区,调减其新设矿业权投放数量计划指标。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履行整合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整合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环境保护、商务、工商、安全监管监察、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继续加大对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大力度,扎实推进整合工作。各地要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排查矿业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合工作力度,扎实开展整合工作。要切实抓好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并严格审查,确保整合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学习借鉴一些地方先进整合工作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注重策略,耐心细致地协调各方利益,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企业,无故拖延整合的,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各地要明确省、市、县级整合重点矿区,制定挂牌督办方案,分级对整合重点矿区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各级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随时掌握挂牌督办整合重点矿区工作进展情况,将督办责任落实到人。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矿业权。

(三)加强督导,确保整合工作规范实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导,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整合矿区实地检查,确保整合到位,防止走过场、假整合。严禁借整合之机,倒卖矿业权。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对整合工作中确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业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并向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于2011年一季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合工作进行抽查。

(四)加强宣传,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通报、披露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区和弄虚作假行为。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适时组织召开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能源局 煤矿安监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