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矿山救援基地、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培训中心考核验收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办字[2004]129号
关于对矿山救援基地、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培训中心考核验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了加快国家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完善矿山救援机制,促进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培训中心和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的建设,使其尽快发挥在矿山救援、科研、培训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面的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内矿山救援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辖区内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的工作。加强对考核验收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人员,负责考核验收工作。
二、 考核验收的范围
1 . 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平顶山、大同、淮南、六枝、开滦、鹤岗、兖州、平庄、铜川、芙蓉、新疆、甘肃金川、江西铜业、广西华锡矿山救护队);
2 . 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西安科技大学、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3 . 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华北科技学院、平顶山煤业集团安全培训中心);
4 . 省级矿山救援基地。以各省(区、市)上报的救护队为基础进行考核验收。
三、 考核验收时间
1 . 2004年10月25日之前,各省(区、市)完成对辖区内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的预验收和材料上报工作。
2 . 自2004年11月下旬起,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将对预验收合格的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以及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进行考核验收。
3 . 2005年3月底以前,各省(区、市)完成所报的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的建设、预验收和材料上报工作。
4 . 自2005年4月份起,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将对预验收合格的省级矿山救援基地进行考核验收。
请各省(区、市)将预验收结果报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联 系 人:田得雨 肖文儒
联系电话:010-64463327 64463298(带传真)
电子信箱:tdy@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考核验收条件
2.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考核验收条件
3.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考核验收条件
4.省级矿山救援基地考核验收条件
二○○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考核验收条件
一、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队伍编制不少于3个中队(其中至少有一个直属中队),每个中队不少于3个小队,每个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人员。矿山救护队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中队每天必须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二、必须具备健全的领导班子,救护大、中队指挥员应符合规定。
救援基地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专以上学历;
2.经过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或相关部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3.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具有井下救灾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
每个中队至少有2名工程技术人员。
三、应设立矿山救护培训机构,具有容纳40人以上的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教学设备及设施,具备矿山救护基础知识及技能培训能力和救灾演习训练的条件。定期开展对矿山救护队员的业务培训。
四、应具有先进的矿山救援技术装备。
1.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中队配备使用正压氧气呼吸器;
2.矿山救护车和救援指挥车辆的配备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3.配备DQ-500型惰气、BGP400型等大型灭火装备;
4.配备移动电话和先进的灾区通讯工具;
5.建有矿山救护化验室,配备有气体分析化验车和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器;
6.配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防爆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开通因特网,设立电子信箱。
五、具有演习训练巷道、室外训练场地和面积不少于500m2的室内训练场,配备运动与健身设施,定期组织训练和比武活动。
六、积极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矿山救援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新产品研发、工业性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七、实行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人员统一配发和穿着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服装、训练服和矿山救护服,佩戴矿山救护臂章。
八、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在验收当年或上年度所属中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一级,其中三分之一达到特级,大队达到标准化矿山救护大队的标准。
九、每月上报《矿山救援工作简报》,遇有重大活动和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积极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消息和论文。
附件2
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考核验收条件
一、研究中心具有独立的管理、协调机构,从事矿山应急救援研究工作,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实力,具有长期稳定的研究方向,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二、历史上特别是近五年来组织承担或完成了与矿山重大灾害、事故防治有关的国家攻关或重大项目,且相关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研究中心应有良好的人才梯队结构,拥有多名矿山救援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具有矿山应急救援方面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20%。专家具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现场救援经验,能够掌握矿山救援领域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研工作。研究中心能够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四、拥有与矿山救援有关的试验室,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先进的矿山救援研究方面的仪器、设备。
五、具有技术开发、产品试制和新产品推广的条件和能力。
六、从事矿井瓦斯(煤尘)爆炸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模拟瓦斯、煤尘爆炸试验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进行隔、抑爆试验及产品性能检验;能开展瓦斯、煤尘爆炸引火源鉴定研究工作。
2.建有模拟爆炸试验巷道或钢制爆炸试验管道、柱型爆炸试验装置及其配套设施;拥有高速摄像系统、煤尘爆炸性试验鉴定装置、煤的工业分析装置等。
七、从事矿山防灭火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矿山防灭火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开展矿物升温氧化特性、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指标、最短自然发火期、矿物自燃倾向性鉴定等实验;能进行矿物自然发火机理和井下可燃物燃烧特性的研究;能从事火灾试验,分析矿山井下电气火灾、胶带火灾等外源火灾事故特性、火灾气体成份、温度,不同火灾的救灾措施和各类灭火剂的试验研究。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模拟火灾试验巷道及配套设施;可燃物燃烧特性及灾变时期非层流环境测试系统; 可控温升温氧化实验炉、气相色谱仪及工作站、红外线气体分析仪、煤或非煤矿自燃倾向测定装置、火灾监测系统性能测试装置、惰气及其他防灭火材料测试装置。
八、从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或可燃性气体突出灾害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煤矿煤与瓦斯突出或可燃性气体突出灾害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进行煤层瓦斯或可燃性气体突出基本参数、物理力学性质、煤层突出危险性测试;进行煤层或可燃性气体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及临界值确定的试验研究;可进行煤与瓦斯突出或可燃性气体突出机理的模拟研究等。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
(1)高压容量法吸附装置、等压自动解吸装置、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仪、煤层瓦斯压力测定装置或非煤矿有毒有害和可燃性气体突出有关的分析检测及实验装置。
(2) 材料制备系统、万能材料试验机、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声发射传感器检测系统及煤层电磁波透视系统。
九、从事矿井突(透)水事故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矿井突(透)水事故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进行突(透)水机理、突(透)水水源及突(透)水通道判别技术研究;能协助建立矿井突(透)水灾害预警系统;能预测或模拟计算矿井灾害水量;研究堵水工艺技术及堵水材料。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岩溶探测技术的设备系统、突(透)水机理模拟实验系统、封堵截流工艺技术及材料实验系统、造浆站自动化与注浆参数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定向导斜钻进技术实验系统等。
十、从事矿井顶板事故、冲击地压及边坡滑塌、尾矿坝溃崩等灾害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矿井顶板事故、冲击地压灾害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进行顶底板岩性分类,煤、岩巷道支护机理及技术研究;模拟顶板事故、冲击地压灾害发生过程及机理研究;研究、开发经济实用的顶板事故、冲击地压灾害防治技术与轻便、快速的救灾机具等。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煤、岩物理力学性质测定试验系统;煤、岩冲击倾向性测定数据采集系统;三维动态冲击地压数值模拟系统;围岩强度现场测定装置及地应力快速测定装置,煤、岩破坏过程中声发射信号采集系统等。
十一、从事矿井救灾通讯系统技术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矿井救灾通讯系统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研究、开发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救灾时期井下、地面通讯指挥系统和灾区救灾通讯(视频、音频)装置。能进行救灾通讯装置的性能检测。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无线电综合测试仪、高频信号发生器、函数信号发生器、数字示波器、高频示波器、高频电压表、直流稳压电源、专用测试台等。
十二、从事矿井救援装备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矿井救援装备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研究、开发矿山抢险救灾新技术、新装备,能进行救护装备的性能检测。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呼吸器综合检测仪、空气充气泵、减压器、仿真人头、CO2分析仪、仿人呼吸机、热电偶温度控制仪、差压变送器及显示仪表、氧气充填泵、金相分析仪、色谱分析仪等。
十三、从事矿山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和放射性元素检测、防护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矿山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和放射性元素防护、检测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研究、开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和放射性源的定性定位技术及抢险救灾所用装备、仪器等。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和氡及子体采样及快速测定装置、放射性标定标准源。
十四、从事矿山事故模拟与事故重现技术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矿山事故模拟和事故重现技术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具备开发事故动态可视化模拟和虚拟现实显示软件的能力。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图形工作站、高性能微机、数据手套、三维鼠标、立体眼镜、虚拟环境速模系统、虚拟状态显示系统等软件系统。
附件3
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考核验收条件
一、有独立办学条件,有专职教务管理人员。培训教学装备和数量、仪器、仪表必须满足培训要求。
二、培训中心教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矿山救援培训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2.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负责讲授矿山救援技术的教师,必须具有较丰富的矿山救援理论知识和矿山应急救援经验,现场实践经历累计不少于三年;
4.必须按规定参加省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的培训,并经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审核合格;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及下矿实习调研。
6.兼职教师必须是矿山安全、救援专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本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有过从事安全培训方面教学的经历。
7.教师队伍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三、培训中心设施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标准教室(可容纳50人)2间、电教中心(可容纳100人)1间,并且采光、音响、投影效果良好,周围环境不干扰学习;成人用桌椅齐全完好;
2.教室内应具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安全培训教学原则上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
3.具有高温训练室、技术训练室、地下演习巷道;
4.矿山安全实验室、矿山救援实验室、体能训练室、安全教育室、计算机室、图书阅览室等。
四、矿山安全实验室应配备下列模拟系统:
1.瓦斯、煤尘爆炸过程;
2.矿井通风系统;
3.矿井抽放瓦斯系统;
4.采掘工程立体投影图、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开采工作面的平面图;
5.采掘工作面通风、反风过程;
6.矿井通风机反风过程;
7.煤与瓦斯突出演示;
8.灾变风流逆转。
五、矿山救援实验室应具备下列基本仪器、装备:
1.便携式爆炸三角形测定仪、惰气、惰泡灭火装置、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氧气充填泵、矿山创伤急救医疗设备等;
2.模拟人、正压和负压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氧气呼吸器校验仪、灾区电话、与矿山救援有关的教学模拟及示教板等。
六、体能训练室应具备室内灯光球场、多功能训练检测系统、单杠、双杠、拉力器等。
七、安全教育室应有矿山救援历史情况资料、矿山事故案例解析(图片、文字)、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介绍展示、矿山灾害事故预防资料等。并有声光演示设备。
八、计算机室应至少配备20台计算机,能保证学员上机需求,并有矿山事故防治和安全生产相关的计算机软件。
九、图书阅览室应藏书不少于5000册,矿山安全类占60%。
十、培训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培训中心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进行授课;教师教案规范、系统;有教学质量检验制度;
2.建立学员档案管理制度、考勤奖罚制度和培训情况反馈管理制度。
十一、后勤服务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员宿舍:具备一定数量的两人间宿舍(每一学员住宿面积不应少于6m2),室内设有床、柜、桌、椅、台灯、电视、空调等;有卫生间和洗浴设施;
2.餐厅:可供同期培训学员同时就餐,证照齐全,餐具、餐厅卫生条件符合卫生管理规定;餐厅在培训期间专供教师、学员使用;
3.有医务室,备有急救、常用药品,能处理常见疾病。
附件4:
省级矿山救援基地考核验收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队伍编制不少于2个中队(其中至少有一个直属中队),每个中队不少于3个小队,每个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人员。矿山救护队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中队每天必须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二、具有健全的领导班子。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应符合规定。
救援基地设总工程师,每个中队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
三、应设立矿山救护培训机构,具有可容纳40人以上的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教学设备及设施,具备矿山救护基础知识及技能培训能力和救灾演习训练的条件。定期开展对矿山救护队员的业务培训。
四、应具有先进的矿山救援技术装备。
1.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小队配备使用正压氧气呼吸器;
2.矿山救护车和救援指挥车辆的配备符合规程要求;
3.配备有惰气、高泡等灭火装备;
4.按规定配备移动电话和灾区电话;
5.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或分体式O2、CO等气体检测仪器;
6.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开通因特网,设立电子信箱。
五、具有演习训练巷道、室外训练场地和面积不少于500m2的室内训练场,配备运动与健身设施,定期组织训练和比武活动。
六、积极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矿山救援技术新装备的工业性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七、实行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人员统一配发和穿着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服装、训练服和矿山救护服,佩戴矿山救护臂章。
八、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所属中队在验收当年或上年度不低于一级。
九、每月上报《矿山救援工作简报》,遇有重大活动和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积极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消息和论文。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第42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ZC 0009-2006),现予以发布。该试行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前 言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9-2006。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制订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笑卫、朱仁秀、翟薇、吴大章、王占三、王子亮、张微、吴离离、赵军、冯晓玲、张宇、黄迎燕、那英、郑宁、贾丹明、董小灵、杨策、方克、赵盛。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为准确、清晰地标识并有效利用中国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信息,便捷地存储、检索、获取中国专利文献,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文献著录项目使用规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名称和相应的国际承认的(著录项目)数据识别代码(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英文缩略语为“INID代码”)的标识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联机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公布或公告的专利文献与信息。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公布
本标准所称“公布” 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的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进行的公布。
2.3 公告
本标准所称“公告” 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发明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2.4 专利文献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2.5 专利文献号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号”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在专利申请公布和专利授权公告时给予的专利文献标识号码。
2.6 专利文献种类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由此产生的各种专利文献。
2.7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而规定使用的字母代码,或者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代码。
2.8 专利公报
本标准所称“专利公报”是一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出版的刊物,包括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其中,发明专利公报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国际专利申请公布、发明专利权授予、发明保密专利、发明专利事务、索引(申请公布索引、授权公告索引)及更正;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
2.9 著录项目数据
本标准所称“著录项目数据”是指登载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与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有关的综合性目录中的各种著录数据,包括文献标识数据、国内申请提交数据、优先权数据、公布或公告数据、分类数据等。
3 制定原则
为便于专利信息的标识和检索、公众的理解和记忆,本标准以简明实用为原则,体现在两方面:
(1)以中国专利法及相关法规为基础,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相关标准,即WIPO ST.9《关于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著录数据的建议》和WIPO ST.80《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著录项目数据的建议》中对INID代码的原则性规定,对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中使用的INID代码做出简明清楚的规定。
(2)在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准的同时,对WIPO ST.9中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INID代码,以及WIPO ST.80涉及外观设计INID代码的相同规定兼收并蓄,但保留上述两个标准中对发明和实用新型INID代码,以及外观设计INID代码使用的不同规定,并作为国家行业标准予以制定。因而,在本标准中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使用的INID代码存在代码相同而名称不同的规定。
4 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4.1 INID代码的指定
在本标准中, 以“0”结尾的INID组别代码指定用于以下情形:
当国家代码/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代码联用并同处一行时,使用专利文献标识的组别代码(10);
当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申请受理国或组织联用并同处一行时,使用优先权数据组别代码(30)。
4.2 INID代码在专利文献扉页及专利公报中的使用
专利文献扉页和专利公报中登载的INID代码及其相应的著录项目应当一致。每期专利公报应登载INID代码及其著录项目名称目录。
4.3 专利文献中使用的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的INID代码
为明确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名称和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及使用规则,本标准附有如下4个附录予以说明:
附录A: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
附录B: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附录C: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
附录D: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5 INID代码的印刷及显示格式
为保证INID代码的易读性,在印刷及数据显示格式中,INID代码应当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直接标在相应的著录项目之前,并且置于圆括号内。
对于某些INID代码所表示的著录项目,未使用(例如,没有要求优先权)或由于其他原因未登载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则不必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登载INID 代码本身。
6 相关标准的参照
本标准的制定及执行参照以下标准:
ZC 0007-2004 《专利文献号标准》(2004年1月版)
ZC 0008-200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2004年1月版)
WIPO ST.2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方法》(1997年12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2004年12月版)
WIPO ST.9 《关于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著录数据的建议》(2004年2月版)
WIPO ST.10/B 《著录项目数据的设计》(2003年6月版)
WIPO ST.10/C 《著录项目数据的表示》(2005年12月版)
WIPO ST.14 《在专利文献中列入引证的参考文献的建议》(2005年1月版)
WIPO ST.18 《关于专利公报及其它专利公告期刊的建议》(1998年4月版)
WIPO ST.34 《用于著录项目数据交换的以电子形式记录申请号的建议》(1997年11月版)
WIPO ST.50 《与专利信息有关的修正、替换和增补文献出版指南》(1998年11月版)
WIPO ST.80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著录项目数据的建议》(2004年2月版)
ISO639:1988 语种名称代码
7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有效的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8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发布
本标准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
9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施行
9.1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施行
本标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
9.2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施行。
9.3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
(10)专利文献标识
(12)专利文献名称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19)公布或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21)申请号
(22)申请日
(30)优先权数据
(43)申请公布日
(45)授权公告日
(48)更正文献出版日
(51)国际专利分类号
(54)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56)对比文件
(57)摘要
(62)分案原申请数据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66)本国优先权数据
(7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72)发明人姓名
(73)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74)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及专利代理人姓名
(85)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86)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87)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10)专利文献标识
用于标识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标识由专利文献号名称、中国国家代码、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代码联用表示。
示例: (10) 申请公布号 CN 1000001 A
(12)专利文献名称
用于标识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名称,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扉页再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全文再版)、发明专利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示例1:
(1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示例2:
(12)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说明书扉页或全文的更正信息。
示例: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更正版次 № 2(W2A)
更正页码 1,12—15
(注:示例中的W表示一种更正范畴,指由于专利文献内容错误,而在所有公布的载体中予以更正。2表示专利文献的更正版次,指对同一篇专利文献的第2次更正。A表示原始专利文献的种类代码。)
(19)公布或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用于标识公布或公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及标志。
示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1)申请号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示例1:
(21) 申请号 2004 1 0000001.4
示例2:
(21) 申请号 2004 2 0000001.9
(22)申请日
用于标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该日期是指寄出的邮戳日。
示例:
(22) 申请日 2004.10.05
(30)优先权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依照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国家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数据。包括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申请受理国或组织代码。
示例:
(30) 优先权 10129010.1 2001.06.13 DE
(43)申请公布日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3) 申请公布日 2004.09.22,发明专利公报第20卷第38期
(45)授权公告日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5) 授权公告日 2004.09.22,发明专利公报第20卷第38期
(48)更正文献出版日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扉页或全文更正版的出版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8) 更正文献出版日 2005.08.17,发明专利公报第21卷第33 期
(51)国际专利分类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及版本信息,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为便于计算机转换,分类号用列表形式表示;
— IPC分类号用斜体印刷或显示;
— 发明信息用黑体印刷或显示,附加信息用普通字体印刷或显示。
示例:
(51) Int.Cl.
B28B 5/00(2006.01)
B28B 1/29 (2007.04)
H05B 3/18 (2008.07)
(54)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
示例:
(54)发明名称 一种手持牙科医疗器械
(56)对比文件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清单,登载于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上。
示例:
(56) 对比文件
CN 1025789 A 东北工学院金属材料研究所 1994.8.31 C09D 1/02
US 6324585 B1 Zhang et al. 2001.11.27,G06F/13/00
WALTON, Herrmann. Microwave quantum Theory.1973, Vol.2, ISBN5- 1234-5678- 9,
pages138 to 192
DROP, J.G. Integrated Circuit Personalization at the Module Level. IBM tech.dis. bull.
October 1974, Vol.17, No.5, pages 1344 and 1345, ISSN 2345-6789.
WALLCE,S., and BAGHERZADEH,N. Multiple Branch and Block Prediction.
Third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Hig-Performance Computer Architecture [online],
February 1997 [retrieved on 1998-05-20]. Retrieved from the
Internet:
.
(57)摘要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的摘要。
示例:
(57)摘要
一种旅行睡眠支架,为用于旅途中休息的支架,主要包括用于支撑人体头部的第一支撑板,其顶面上包覆有一层海绵或其它弹性物,以及调节第一支撑板的第一支架,及一用于支撑人体胸、腹部的第二支撑板及调节第二支撑板的第二支架,该支架可组装于座椅前、桌椅之间或飞机餐桌上,支撑于人的头部和胸腹部,合理分配人体重量的支撑部位,能使人获得较好的休息,其美观轻巧、装拆简捷、便于携带,实为旅行中必备的用具。
(62)分案原申请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分案申请的原申请数据,包括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示例:
(62)分案原申请 01108925.3 2001.02.28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同一申请已公布的专利文献数据,包括专利文献标识和专利文献公布日。
示例: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CN 1703942 A 2005.11.30
(66)本国优先权数据
用于标识作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数据,包括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中国国家代码。
示例:
(66) 本国优先权 02118757.6 2002.05.01 CN
(7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含邮政编码)。
示例:
(71)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 100029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72)发明人姓名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实用新型设计人姓名。
示例:
(72) 发明人姓名 王甲
(73)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含邮政编码)。
示例:
(73)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地址 100029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74)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及专利代理人姓名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名称及代理人姓名。
示例:
(74)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代理人 李乙
(85)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
示例:
(85) 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2003.04.12
(86)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包括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期。
示例:
(86) 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PCT/JP 2004/001234 2004.02.10
(87)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包括国际申请公布号、国际申请公布语言、国际公布日期。
代码(86)、(87)的数据涉及两件以上PCT国际申请时,应分别列出每件申请的申请数据或公布数据,以每组数据另起一行的方式表示。
代码(86)、(87)中的语言,应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639:1988的双字母语言符号表示。
示例:
(87) 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WO/9509231 FR 1995.04.0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
(10)专利文献标识
(12)专利文献名称
(19)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21)申请号
(22)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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