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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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

1990年8月4日,卫生部

规定管理的35种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
甲类传染病
鼠 疫
一、疑似病例:
起病前10日内,曾到过鼠疫动物病流行区或有接触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鼠疫病人或鼠疫菌培养物的历史。突然发病,病情迅速恶化的高热病人,具有下列症候群之一者,应考虑为疑似病例。
1.急性淋巴结肿胀,剧烈疼痛、出现被迫性体位;
2.呼吸困难,咳血性痰;
3.具有毒血症候、迅速虚脱;
4.伴有重度中毒症候的其他症候群;
5.在没有接种过鼠疫菌苗的病人血清中,被动血凝试验1∶20以上滴度的抗鼠疫杆菌EI抗体,或用其他经国家级单位认可(确定)的试验方法检测达到诊断标准的,亦应做出疑似病例的追溯诊断。
二、确诊病例:
1.在疑似病人或尸体材料中检出具有毒力的鼠疫杆菌,是确诊首例鼠疫病人的唯一依据。
2.当一起人间鼠疫已经确诊后,在病人或尸体材料中检出鼠疫杆菌的FI抗原或血清FI抗体升高4倍以上,亦可对续发病例做出确诊。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
霍 乱
一、疑似病例:
具有下列项目之一者:
1.凡有典型临床症状:如剧烈腹泄,水样便(黄水样、清水样、米泔样或血水样),伴有呕吐,迅速出现严重脱水、循环衰竭及肌肉痉挛(特别是腓肠肌)的首发病例,在病原学检查尚未肯定前;
2.霍乱流行期间有明确接触史(如同餐、同住或护理者等),并发生泻吐症状,而无其他原因可查者;
二、确诊病例:
1.凡有腹泻症状,粪便培养霍乱弧菌阳性;
2.霍乱流行期间的疫区内,凡有霍乱典型症状,(见疑似病例项目之一)粪便培养霍乱弧菌阴性,但无其他原因可查;
3.在流行期间的疫区内有腹泻症状,作双份血清抗体效价测定,如血清凝集试验呈4倍以上或杀弧菌抗体测定呈8倍以上增长者;
4.在疫源检查中,首次粪便培养阳性前后各5天内,有腹泻症状者可诊断为轻型患者。
临床诊断:具备2
实验确诊:具备1或3或4
乙类传染病
病毒性肝炎
一、疑似病例:
1.最近出现食欲减退,恶心、厌油、乏力、巩膜黄染、茶色尿、肝脏肿大、肝区痛、乏力等,不能排除其他疾病者。
2.血清ALT反复升高而不能以其他原因解释者。
(一)甲型肝炎(HA):
1.病人发病前1个月左右(2-6)周,曾接触过甲型肝炎病人,或到过甲型肝炎暴发点工作,旅行,并进食,或直接来自流行点。
2.血清ALT升高。
3.血清抗-HAVIgM阳性。
4.急性期恢复期双份血清抗-HAVIgG滴度呈四倍升高。
5.免疫电镜在粪便中见到27nm甲肝病毒颗粒。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两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4)、(5)中任何1项。
(二)乙型肝炎(HB):
1.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治疗,或有任何医疗性损伤如:不洁的注射、针灸、穿刺、手术等,或与乙型肝炎病人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有密切接触。
2.血清ALT升高
3.血清HBsAg阳性伴抗-HBcIgM阳性(≥1∶1000)或HBV-DNA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两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
(三)其他型肝炎:
1.丙型肝炎(非肠道传播型非甲非乙型肝炎之一)(HC):
①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治疗,或有任何医疗性损伤。
②血清ALT升高。
③用排除法不符合甲、乙、戊型肝炎,CMV,EBV感染。
④血清抗—HCVIgM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②、③参考①。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④
2.戊型肝炎(肠道传播型非甲非乙型肝炎)(HE):
①发病前2个月,曾接触过戊型肝炎病人,或到过戊型肝炎暴发点工作,旅行,并进食,或聚餐。
②血清ALT升高。
③血清抗-HEVIgM阳性
④免疫电镜在粪便中见到30-32nm病毒颗粒。
⑤用排除法不符合甲、乙型肝炎,CMV,EBV感染。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②、⑤两项,参考①。
实验确诊:符合临床诊断加③、④中任1项。
3.丁型肝炎(HD):
①病人必须是乙型肝炎患者,或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
②血清ALT异常,或呈二次肝功能损伤加重。
③血清抗-HDVIgM阳性或HDAg或HDVCDNA杂交阳性。
④肝组织中HDAg阳性或HDVCDNA杂交阳性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①、②加③或④。
注:凡先后感染两种肝炎者只报后者
凡同时感染两种肝炎者按型分别上报
细菌性痢疾
一、疑似病例:
腹泻,有脓血便或粘液便或水样便或稀便,或伴有里急后重症状,难以除外其他原因腹泻者。
二、确诊病例:
(一)急性菌痢:
1.急性发作之腹泻(除外其他原因腹泻),伴发热、腹痛、里急后重、脓血便或粘液便、左下腹有压痛;
2.粪便镜检白血球(脓细胞)每高倍(400倍)视野15个以上,可以看到少量红血球;
3.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具备1、2项。
实验确诊:具备1、3项。
(二)急性中毒性菌痢:
1.发病急、高热、呈全身中毒为主的症状;
2.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惊厥、烦燥不安、嗜睡或昏迷;或有周围循环衰竭症状,如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速、血压下降或有呼吸衰竭症状;
3.起病时胃肠道症状不明显,但用灌肠或肛门拭子采便检查可发现白血球(脓细胞);
4.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具备1、2、3项。
实验确诊:具备1、2、4项。
(三)慢性菌痢:
1.过去有菌痢病史,多次典型或不典型腹泻2个月以上者;
2.粪便有粘液脓性或间歇发生;
3.粪便细菌培养志贺氏菌属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或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加3项
阿米巴痢疾
一、急性阿米巴痢疾:
疑似病例:
起病稍缓,腹痛,腹泻,大便暗红色,带血、脓或粘液,或为稀糊状,有腥臭。
二、确诊病例:
1.粪便检查发现有包囊或小滋养体。
2.粪便检查发现阿米巴大滋养体。
3.乙状结肠镜检查,肠组织内查到阿米巴滋养体。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项
伤寒和副伤寒
一、疑似病例:
在伤寒流行地区有持续性发热1周以上者。
二、确诊病例:
1.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持续性高热(热型为稽留热或驰张热)、畏寒、精神萎靡、无欲、头痛、食欲不振,腹胀、皮肤可出现玫瑰疹、脾大、相对缓脉。
2.末稍血白细胞和嗜酸细胞减少。
3.血、骨髓、尿、粪便培养分离到伤寒杆菌或副伤寒杆菌。
4.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O”抗体凝集效价在1∶80以上,“H”、“A”、“B”、“C”抗体凝集效价在1∶160以上。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抗体4倍升高。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或4项
艾 滋 病
一、HIV感染者:
受检血清经初筛试验,如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免疫酶法或间接免疫萤光试验(I.F)等方法检查阳性,再经确诊试验如蛋白印迹法(WesternBlot)等方法复核确诊者。
二、确诊病例:
1.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又具有下述任何1项者,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病人。
(1)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且持续发热达38℃1个月以上;
(2)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且持续腹泻(每日达3-5次)1个月以上;
(3)卡氏肺囊虫肺炎(P+C+P+);
(4)卡波济氏肉瘤(K+S+);
(5)明显的霉菌或其他条件致病菌感染。
2.若抗体阳性者体重减轻、发热、腹泻症状接近上述第1项标准且具有以下任何一项时,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病人:
(1)CD4/CD8(辅助/抑制)淋巴细胞计数比值<1,CD4细胞计数下降;
(2)全身淋巴结肿大;
(3)明显的中枢神经系统占位性病变的症状和体征,出现痴呆,辨别能力丧失,或运动神经功能障碍。
淋 病
一、疑似病例:
具备以下1、2项者:
1.有婚外性行为或同性恋史或配偶感染或与已知淋病患者有性行为史;
2.男性:有尿灼痛、尿急、尿频,尿道口红肿、溢脓(可并发前列腺炎、精囊炎、附睾炎);
女性:脓性白带增多,有腰痛、下腹痛、子宫颈红肿、宫颈外口糜烂、有脓性分泌物。可有前庭大腺部位红肿,有脓液自前庭大腺口溢出。可有尿急、尿频、尿痛及尿血,尿道口红肿,有脓性分泌物(或并发输卵管炎、盆腔炎);
二、确诊病例:
1.男性尿道口、女性宫颈口涂片:多形核白细胞内找到革兰氏阴性双球菌;
2.培养淋球菌阳性。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男性或女性具备1或2项
梅 毒
一、疑似病例:
有婚外性交、或同性恋史,或与已知梅毒患者发生性行为史。
1.潜伏期2-4周,出现疑似硬下疳,可伴有局部淋巴结肿大;
2.病期在2年内,感染后7-10周,或硬下疳出现后6-8周,出现疑似二期梅毒疹(包括扁平湿疣),浅表淋巴结肿大等症状;
3.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阴性;
具备以上1项为疑似一期梅毒;2、3项为疑似二期梅毒。
二、确诊病例:
1.一期病毒:
(1)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发现梅毒(苍白)螺旋体;
(2)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3)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实验确诊:疑似一期梅毒加(1)或(2)或(3)
2.二期梅毒:
(1)有扁平湿疣、阴部湿丘疹或粘膜斑时,使用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发现梅毒(苍白)螺旋体;
(2)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3)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实验确诊:疑似二期梅毒加(1)或(2)或(3)
3.三期梅毒:
(1)有婚外性交或同性恋史或与已知梅毒患者发生性行为史,有或无一、二期梅毒史;
(2)临床表现结节性梅毒疹或皮肤、粘膜、骨骼树胶肿;
(3)有晚期梅毒的心血管系统或神经系统体征;
(4)实验室检查:
非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大多阳性。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脑脊液检查:神经梅毒白细胞数增多,蛋白量增加,非梅毒螺旋体试验或梅毒螺旋体试验阳性。
实验确诊:具备(1)、(2)、(3)项或(1)、(3)、(4)项
4.潜伏梅毒(隐性梅毒):
(1)有婚外性交或嫖娼或配偶有感染或同性恋史,有或无梅毒病史;
(2)无临床症状或体征,包括心血管或脑神经系统;
(3)非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2次阳性(间隔1-2个月),需排除生物学假阳性;
(4)脑脊液检查无异常。
实验确诊:具备(1)、(2)、(3)、(4)项
5.胎传梅毒:
(1)生母为梅毒患者;
(2)有典型早期或晚期胎传梅毒损害,或梅毒损害遗留之典型体征,如郝秦森氏齿,实质性角膜炎,神经性耳聋等;
(3)实验室检查:
暗视野显微镜检查发现梅毒螺旋体,或非梅毒螺旋体或梅毒螺旋体血清试验阳性。
实验确诊:具备(1)、(2)、(3)项
脊髓灰质炎
一、疑似病例:
不能立即确定为其他病因的任何急性迟缓性麻痹的病例。
二、确诊病例:
1.与确诊脊髓灰质炎病人有接触史,潜伏期为2-35天(一般为7-14天)临床上出现:
(1)发热、烦躁不安、多汗、颈背强直及腓肠肌触痛等;
(2)热退后,出现躯体或四肢肌张力减弱、深部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并出现不对称(或双侧)性驰缓性麻痹,无感觉障碍,后期有肌萎缩;
2.发病60天后仍残留有驰缓性麻痹;
3.从粪便、脑脊液、咽部分离到病毒,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病毒;
4.从脑或脊髓组织中分离到病毒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病毒;
5.1个月内未服过脊髓灰质炎疫苗,从脑脊液或血液中查到特异性IgM抗体;
6.恢复期病人血清中的中和抗体或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或2,或1和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加5或加3加6。
麻 疹
一、疑似病例:
患者(多数为儿童)有发热、咽红等上呼吸道卡他症状,畏光、流泪、结合膜红肿等急性结膜炎症状,发热4天左右,全身皮肤出现红斑丘疹,与淋疹患者在14天前有接触史。
二、确诊病例:
1.在口腔颊粘膜处见到科氏斑。
2.咽部或结合膜分泌物中分离到麻疹病毒。
3.一个月内未接种过麻疹疫苗而在血清中查到麻疹IgM抗体。
4.恢复期血清中麻疹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4倍以上升高,或急性期抗体阴性而恢复期抗体阳转。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项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或4项
百 日 咳
一、疑似病例:
流行季节有持续性阵发性痉挛性咳嗽者。
二、确诊病例:
1.有与百日咳患者密切接触史;
2.末稍血白血球显著增高、淋巴细胞常占50%以上;
3.从病人的痰或咽喉部,分离到百日咳嗜血杆菌;
4.恢复期血清抗体比急性期抗体呈4倍以上升高。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或4
白 喉
一、疑似病例:
发热,咽痛、声嘶,鼻、咽、喉部有不易剥落的灰白色假膜,剥时易出血。
二、确诊病例:
1.白喉流行地区,与病人有直接或间接接触史;
2.咽拭子直接涂片镜检见革兰氏阳性棒状杆菌,并有异染颗粒;
3.棒状菌属白喉菌分离培养阳性,并证明能产生毒素。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2参考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一、疑似病例:
冬春季节突发高热、头痛、呕吐、颈强、烦躁、惊叫、抽风;血白细胞总数和中性粒细胞增多或脑脊液呈化脓性改变。
二、确诊病例:
1.与流脑患者有密切接触史。
2.皮肤粘膜有出血点或瘀斑,或脑膜刺激征阳性,婴儿前囟隆起,但无其它呼吸道感染病史和化脓病史。
3.脑脊液、血或皮肤出血点细菌培养脑膜炎奈瑟氏菌阳性或涂片检到革兰氏阴性双球菌。
4.恢复期血清抗流脑菌群特异抗体滴度较急性期呈4倍或以上升高。
5.脑脊液或血液或尿液中流脑特异抗原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2,参考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或4或5。
猩 红 热
一、疑似病例:
发热、咽痛、皮肤出现充血红点疹或充血粟粒疹。
二、确诊病例
1.骤起发热、咽峡炎、草梅舌或杨梅舌、口周苍白、皮肤皱褶处有皮折红线(巴氏线)。
2.发病1-2日内出疹,皮肤弥漫性充血潮红,其间散布针尖大小猩红色皮疹,压之退色,2-5天后消退。
3.退疹1周内皮肤有脱屑或脱皮。
4.血常规白细胞总数增加,中性粒细胞增多。
5.咽拭子、或脓液培养,分离出乙型A组溶血性链球菌。
6.咽拭子涂片免疫萤光法查出乙型A组溶血性链球菌。
7.红疹退色试验阳性。
8.多价红疹毒素试验在发病早期呈阳性,恢复期阴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4和1,或2,或3。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5或6或7或8。
流行性出血热
一、疑似病例:
疫区及流行季节,有急起发热,全身高度衰竭、无力、有头痛、眼眶痛、腰痛、和面、颈、上胸部潮红者,或伴有少尿低血压。
二、确诊病例:
1.皮肤粘膜出血征象,末稍血血小板减少,出现异型淋巴细胞,尿蛋白阳性;
2.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3.恢复期病人血清中的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者;
4.从病人血液或尿中检查到出血热病毒抗原;
5.从病人血液或尿中分离到出血热病毒,或检测到病毒RNA;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3、4、5项之一。
狂 犬 病
确诊病例:
一、临床诊断:
有犬、猫或其他宿主动物舔、咬史。
具有下列临床表现者:
1.愈合的咬伤伤口感觉异常。出现兴奋、烦躁、恐怖、对外界刺激,如风、水、光、声等异常敏感。
2.“恐水”症状,伴交感神经兴奋性亢进(流涎、多汗、心率快、血压增高)。继而肌肉瘫痪或脑神精瘫痪(失音、失语、心律不整)。
二、实验确诊: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发病第一周内取唾液、鼻咽洗液、角膜印片、皮肤切片,用荧光抗体染色狂犬病病毒抗原阳性。
2.存活一周以上者做血清中和试验或补体结和试验效价上升者,若曾接种过疫苗,中和抗体效价需超过1∶5000。
3.死后脑组织标本分离病毒阳性或印片荧光抗体染色阳性,或脑组织内检到内基氏小体。
钩端螺旋体病
一、疑似病例:
1.起病前3周内或在流行地区与疫水接触史,或有接触猪、鼠尿史或饮食品被鼠尿污染史。
2.起病急骤、畏寒、发热、头痛、腰痛、腓肠肌痛、乏力、结膜明显充血但不痛,全身淋巴结肿大者。
二、确诊病例:
1.临床诊断:
疑似病例具有下列任何1组或1组以上症状者。
(1)肺出血。
(2)黄疸及皮肤、粘膜、内脏出血。
(3)脑膜脑炎症状。
(4)肾炎症状:腰痛、尿蛋白。
(5)胃肠道症状及休克。
二、实验确诊:
具有以下任1项者:
1.采早期血液或脑脊液标本检到钩体或培养或接种动物,病原体阳性。
2.采第二周后尿液培养或接种动物,病原体阳性。
3.早期及恢复期双份血清显微镜凝集试验抗体效价四倍以上升高。
4.血清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布鲁氏菌病
一、疑似病例:
具备以下3项者:
1.发病前2-4周病人与家畜或畜产品,如皮毛工业等(包括羚羊、野鹿等野生动物)、布鲁氏菌培养物有密切接触史或生活在疫区的居民或与布病疫苗的生产、使用密切接触。
2.出现持续数日乃至数周发热、多汗、肌肉关节酸痛、肝、脾、睾丸肿大等可疑症状及体征。
3.布氏菌玻片或虎红平板凝集反应阳性或可疑或皮内反应24小时后红肿浸润超过2.5×2.5厘米以上。
二、确诊病例:
1.病原分离、血液、体液培养出布鲁氏菌。
2.试管凝集反应1∶100-1∶160++以上(目前国内定1∶100++,但国际定1∶160++)。对半年内有菌苗接触史者,虽达1∶100-1∶160++,过2-4周应再次检查,效价升高1倍以上方能确定,最好用补体结和试验检查。
3.补体结合试验1∶10++以上。
4.抗人血球蛋白试验1∶400++以上。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2、3、4之一。
炭 疽
一、疑似病例:
1.皮肤炭疽:不明原因引起的皮肤局部出现红斑水疱,继而呈溃疡和黑痂及周围组织的广泛无痛性非凹陷性水肿。
2.肺炭疽:不明原因引起的寒战、发热、呼吸困难、气急、紫绀、咳嗽、咯血样痰、胸痛、休克。
3.肠炭疽:不明原因引起的急性胃肠炎,呕吐物及粪便为血性。
二、确诊病例:
1.病前半月内有与牛、马、羊等牲畜及其分泌物、排泄物频繁接触史,或接触死家畜及其污染物,剥死畜皮,食死畜肉,或从事皮毛加工、屠宰及兽医;
2.从病人的分泌物、呕吐物、粪、痰、血液及脑脊液涂片检查到革兰氏阳性两端平齐的大杆菌或分离到炭疽杆菌;
3.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菌苗接种除外)。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
流行性地方性斑疹伤寒
一、疑似病例:
疫区有衣虱或蚤类孳生及鼠类活动。突然持续性高热、不能立即确定其他病因,伴剧烈头痛及皮疹病例。
二、确诊病例:
1.起病4-7日出现斑丘疹,可伴有神志迟钝或谵妄或脑膜刺激征等神经精神症状。
2.补体结合实验(CF),血清效价≥1∶8为阳性,≥1∶32为现患诊断。
3.立克次体微量凝集试验(MA),血清效价≥1∶8为阳性,≥1∶256为现患诊断。
4.微量间接免疫荧光试验为阳性,(micro-IE),IgM,IgG≥1∶16为阳性,IgM≥1∶32,IgG≥1∶256为现患诊断。
5.间接血凝试验血清效价(IHA)血清效价≥1∶8为阳性,≥1∶800为现患诊断。
6.外斐氏试验(WF),≥1∶160为现患诊断参考效价。
7.取发烧期病人血液接种雄性豚鼠,体温>39.5℃连续2天以上,其恢复期血清学检测结果阳性者,阴囊肿大(流行性一,地方性+)仅作参考。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6项中任一项
流行性乙型脑炎
一、疑似病例:
在疾病流行地区的蚊虫叮咬季节,出现发热、头痛、恶心、呕吐、嗜睡、颈抵抗、抽搐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二、确诊病例:
1.曾在疫区有蚊虫叮咬史。
2.高热昏迷、肢体痉挛性瘫痪、脑膜刺激症状、及大脑椎体束受损(肌张力增强,巴彬斯基征阳性)。
3.高热、昏迷、抽搐、狂躁进而呼吸衷竭、循环衰竭而死亡。
4.从脑组织、脑脊液或血清中分离乙型脑炎病毒。
5.脑脊液或血液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6.恢复期血清中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者或急性期抗体阴性、恢复期血清抗体阳性。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和2或1+2+3并除外细菌性脑膜脑炎。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4或5或6
黑 热 病
一、疑似病例:
有流行区内生活史,具备以下表现:
1.黑热病:长期不规则发热、肝脾进行性肿大、贫血及营养不良,怀疑为血液病而久治不愈者;
2.皮肤黑热病:无论有无黑热病史,出现丘疹、结节、褐色斑或红斑等皮肤损害,不能以其他病解释;
3.淋巴结型黑热病:腹股沟、腋下、肘部、颌下或颈等部位淋巴结肿大,不能以其他病解释。
二、确诊病例:
1.骨髓或脾或淋巴结穿刺液,或皮肤组织涂片镜检或培养查见利什曼原虫;
2.病原学检查虽阴性,但血清免疫反应,例如荧光抗体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间接血凝试验、对流免疫电泳试验呈阳性反应,可结合流行病学史及临床综合判定,或用锑剂获得治愈者。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
疟 疾
一、疑似病例:
在疟疾流行季节疟区居住或旅游,近年有疟疾发作史或近期接受过输血,出现间歇发作寒战,高热和大汗,继以症状明显缓解,可伴有脾肿大和贫血;或不明原因的高热、寒战、昏迷、抽搐等症状。
二、确诊病例:
1.用抗疟药治疗,3天内症状得到控制者。
2.血液检查发现疟原虫。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
登 革 热
一、疑似病例:
本病流行区蚊虫叮咬季节中,急起发热、头痛、眼球痛、肌痛、关节痛、鼻衄、出疹、淋巴结肿大者。
皮疹为斑疹,一般在发热4-5天热退再起时出现,分布于躯干和四肢,随体温下降皮疹消失,少数病例可有烦躁、抽搐、意识障碍、脑膜刺激等中枢神经症状。
高热下降,而皮肤出现瘀点、瘀斑、或有注射部位局部出血、胃肠道出血等自发出血、血压下降者。
二、确诊病例:
1.居住于流行地区,或曾去流行地区旅行,5-9天前有被蚊虫叮咬病史。
2.束膊试验阳性,自发性出血。
3.脉搏微弱,出现休克。
4.病毒分离阳性,并鉴定为登革热病毒。
5.血液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6.恢复期血液IgG抗体比急性期高4倍以上者。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或1与2或1与2与3。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4或5或6。
丙类传染病
肺 结 核
一、疑似病例:
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1.痰结核菌检查阴性,胸部X线检查怀疑活动性肺结核病变者;
2.痰结核菌检查阴性,胸部X线检查有异常阴影,病人有咳嗽、吐痰、低烧、盗汗等肺结核症状或按肺炎治疗观察2-4周未见吸收;
3.儿童结核菌素试验(5个单位,相当于1∶2000)强阳性反应者,伴有结核病临床症状。
二、确诊病例:
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者:
1.痰结核菌检查阳性(包括涂片或培养);
2.痰结核菌阴性,胸部X线检查有典型的活动性结核病变表现;
3.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
4.疑似肺结核病者,经临床X线随访、观察后,可排除其他肺部病变;
5.临床上已排除其他原因引起之胸腔积液,可诊断结核性胸膜炎。
血 吸 虫 病
一、疑似病例:
在流行区有疫水接触史并有以下临床表现:
1.急性血吸虫病:疫水接触部位的皮肤出现皮炎、发热、肝肿大,伴有肝区压痛、腹痛、腹泻、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显著增多。
2.慢性血吸虫病:无症状或慢性腹泻、可伴有腹痛、脓血便、肝脾肿大,嗜酸粒细胞高于正常。
3.晚期血吸虫病:不能用其他原因来解释的肝硬变及生长发育障碍或侏儒症,或腹部肉芽肿。
二、确诊病例:
1.粪检出现血吸虫卵或孵化检出毛蚴;
2.直肠粘膜组织活检找到日本血吸虫卵;
3.具有晚期血吸虫病表现,肝组织活检找到日本血吸虫卵或有虫卵肉芽肿,门脉周围纤维化病变。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1或2或3
诊断困难者,可进行血清免疫反应,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综合判定。
丝 虫 病
一、疑似病例:
有在流行季节流行区居住史,发生反复发作的淋巴结炎与逆行淋巴管炎、象皮肿、鞘膜积液、乳糜尿、ELISA或IFA检测抗体试验阳性者。
二、确诊病例:
实验确诊:
从夜间采集病人的血中(或有时在尿及抽出液内)查到微丝蚴,或在淋巴结、淋巴管内找到成虫。
包 虫 病
一、疑似病例:
在流行区生活、与犬或其他动物接触史,临床主要有肝、肺或其他器官组织有疑似包虫的囊肿及其相应的症状、体征。
二、确诊病例:
1.包中囊液抗原皮试阳性;
2.手术摘除的囊肿或排出物经病原学鉴定为棘球蚴的组织,如头节、小钩等;
3.B型超生波、CT、X线等检查发现疑似包虫囊肿,同时有血清免疫学试验,如间接免疫荧光、酶联免疫吸附、间接血凝Casoui等两项实验阳性者。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
麻 风 病
一、疑似病例:
有长期密切或无明确接触史,出现以下一种或数种皮损:面部潮红和/或其他部位的浅色斑、淡红斑、斑块和结节等长期不消退皮损。无汗。温、触痛感觉减退或消失。和/或有感觉异常,如局部蚁行感、灼热感或麻木,或伴有外周神经粗大、疼痛或触痛、手足肌肉萎缩等。
二、确诊病例:
1.出现疑似病例中的皮损和/或麻木、闭汗区,并伴有温觉、痛觉、触觉障碍;
2.耳大、尺、腓总神经等外周神经或皮损周围皮神经粗大、触痛且受累神经支配区有感觉迟钝或消失,皮损毳毛脱落、闭汗。并伴有运动功能障碍,如闭眼、对指、足背屈以及肌肉萎缩和畸形等;
3.眶上、耳垂及皮损边缘等浸润处皮肤组织液涂片,抗酸染色有或无抗酸杆菌;
4.皮损组织活检可见特异性麻风病变,有或无抗酸杆菌。
临床诊断:具备1、2二项
实验确诊:具备1加3(抗酸染色阳性)或1加4
流行性感冒
一、疑似病例:
1.近期本地或邻近地区“上感”病人明显增多。
2.出现急起畏寒高烧,头痛,浑身酸痛和乏力等中毒症状,并伴有呼吸道卡他症状。
3.出现恶心、呕吐和腹泻症状,但发病急而恢复快并伴有呼吸道卡他症状。
4.流感流行期“上感”患者。
符合上述1、2项或1、3项或4项者,为疑似病例。
二、确诊病例:
1.从患者鼻咽部采集标本或死者组织中分离到流感病毒或查到流感病毒颗粒或其特异蛋白或其特异核酸成份。
2.测定恢复期血清抗体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或恢复期血清用NP抗原进行型特异补体结合测定其效价≥1∶3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具备1或2
流行性肋腺炎
一、疑似病例:
发热、畏寒、疲倦、食欲不振,1-2天后单侧或双侧非化脓性腮腺肿痛或其他唾液腺肿痛者。
二、确诊病例:
1.腮腺肿痛或其他唾液腺肿痛与压痛,吃酸性食物时胀痛更为明显,腮腺管口可见红肿,白细胞计数正常或稍低,后有淋巴细胞增加。
2.在8-30天内与腮腺病人有密切接触史。
3.唾液中分离到流行性腮腺炎病毒。
4.血清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5.恢复期血清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升高4倍以上,或恢复期血清抗体阳转。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参考2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3或4或5
风 疹
一、疑似病例:
发热、出现红色斑丘疹、耳后或颌下或颈部淋巴结肿大或伴有关节痛。
二、确诊病例:
1.在14-21天内与风疹患者有明显接触史。
2.在8年内已接受过麻疹活疫苗接种。
3.末稍血白细胞总数减少,淋巴细胞增多。
4.咽拭子标本或尿或脏器活检标本中分离到风疹病毒。
5.血清中风疹IgM抗体阳性者。
6.恢复期血清风疹LgG抗体滴度较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或恢复期抗体阳转。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上1或1与2或1与3。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上4或5或6。
新生儿破伤风
确诊病例:
1.新生儿出生后3-7日出现哭闹不安,发热下颌关节强直,吸奶困难,牙关紧闭面部肌肉痉挛,口角向两侧牵引,呈苦笑面容,继而痉挛波及全身,出现颈项强直,角弓反张和四肢抽搐、膈肌、肋间肌及声门痉挛导致青紫、呼吸及心力衰竭。
2.从创伤部位分离到破伤风杆菌。
3.用未消毒或未经严格消毒的器具断脐者。
临床诊断:具备上述1、2或1、3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一、疑似病例:
急起眼睑红肿、结膜充血、球结膜水肿、出血而全身症状不明显者。
二、确诊病例:
1.本地有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流行,与出血性结膜炎病人有接触者或24小时内曾有游泳池水或公用毛巾等接触史。
2.眼部病毒分离阳性,并鉴定为EV70型或COXA24型变种或为腺病毒。
3.眼部分泌物中查到EV70型或COXA24型变种的抗原。
4.血液中抗上述任何1种病毒IgM或眼分泌物中IgA抗体阳性。
5.恢复期血清中上述任何1种病毒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以上升高或抗体阳转。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1。
实验确诊:疑似病例加2或3或4或5。
感染性腹泻病
确诊病例:
临床诊断:
大便检查除外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原感染引起的腹泻病人,每日3次或3次以上的稀便或水样便,食欲不振、呕吐或不呕吐,可伴有发热、腹痛及全身不适症。
实验确诊:
从腹泻病人大便中分离到其他肠道致病菌或致病寄生虫或检出肠道致腹泻病毒、病毒抗原或特异性核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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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时审判请求权


关键词: 适时审判请求权/诉讼促进/案件分配
内容提要: 适时审判请求权是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倡导、民事审限制度的规定和法院诉讼促进义务的强化皆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院适时裁判。但若能基于案件性质和当事人需求等因素对某些案件予以优先审理,并对诉讼拖延提供事前预防和事后的救济措施,将会给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提供充分的保障。


如何在诉讼案件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减轻法院的压力,改善诉讼程序的迟延,已经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关注点。1950 年的《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第 1 项就规定,保障刑事及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适当期间内受到法院的裁判;1966 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第 3 项规定则限于对刑事案件的保障(注:基于公平审判的原则,联合国际人权委员会将此款适用于民事案件。);1969 年的《美洲人权公约》第8 条第 1 项和 1981 年的《非洲人权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7 条第 1 项均有类似的规定(注:《美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适时审判请求权的范围均包括刑事和民事案件。)。《日本宪法》第37 条第 1 项对刑事案件适时请求权加以保障(注:《日本宪法》第 37 条第 1 项虽然从字面上以刑事案件为对象,但在司法实践中结合该宪法第 32 条“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的规定,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接受迅速裁判的权利当然属于宪法的要求,否则就违反了第 29 条第 1 项对财产权保障的不可侵犯性。);《瑞士宪法》第29 条第1 项规定,任何人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有权在合理期间内获得裁判或决定;《西班牙宪法》第24 条第2 项和《德国宪法》第19 条第4 项也有类似的规定(注:1949 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 19 条第 4 项规定,任何人的权利如遭到公共机关的侵犯,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如管辖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可向普通法院提出诉讼。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晚近即基于法治国原则下之法安定性要求,将诉讼应于适当时期内终结,列归为权利有效保护请求权(诉权)之内容,以免诉讼期间冗长,降低判决之价值。)。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释字第 482 号解释之理由书,首次认为诉讼权包括了适时审判请求权,而唯有适时审判,始能遂行诉权(注:参见司法院释字第 482 号。)。2004 年国际统一司法协会所提出的《跨国界之民事诉讼原则》第 7 条明确规定了迅速之权利保护原则(注:2004 年国际统一司法协会的《跨国界之民事诉讼原则》第 7条明确规定:法院应于适当期间内终结诉争。于期日安排上,当事人有协同义务及适当表示意见的权利。程序规则及法院命令得规定合理的时间表及期限,并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遵守的当事人或律师施以制裁。)。但对于当事人在适当期间内接受裁判权,及时获得司法公正方面,却很少涉及,以致未能形成对制度改革的推动力。

一、适时审判的界定

适时审判请求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审判,防止不当程序的使用而造成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诉讼程序的法定性,意指诉讼程序的进行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适时审判就要求审判活动按期进行,不能过急也不能拖延进行。因为如果过快则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法官也不能进行充分的庭审准备、庭审和评议,最终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反之,拖延的审判活动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浪费稀缺的司法资源,造成纠纷的迟延解决,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只有保持在适当及时的限度内,法官的裁判结论才能获得合理的证明,程序参与者才能放心地信赖审判机关”。人们所说的适时审判请求权一般主要是针对诉讼拖延而言的。

(一)适时审判的判断主体

在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就算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也在不同程度上加强了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加快推动诉讼程序的进程,意在解决诉讼拖延问题。然而,适时审判请求权,并非仅仅追求诉讼程序的迅速进行,同时应强调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的参与权。因此,并不能单纯由法院来判断审判是否适时,亦应承认就某些司法事项任由当事人合意或在一定条件下独立由一方当事人决定,以影响诉讼程序终结的适当时期。除违背社会公益外,法院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在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进行调解;在执行过程中,还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双方仅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共识、形成合意时,才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判断。

(二)适时审判的时间基准

适时审判的起点始于民事案件的起诉(注:很多国家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是当事人的起诉,因此,欧洲人权公约以起诉为计算期间的起点。),一般是无争议的。而适时审判并不是要求在适当期间内进行审判,也不是要求在适当期间内完成某一审判阶段,而是要在适当期间内得到确定性的终局判决。因此,终局确定判决应为计算的终点,其他情形包括特定条件下诉讼程序的终结。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进一步表示,法院在裁判宣示前,还应毫不迟延地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注:Theodor Schilling, Internationaler Menschenrechts - schutz,2004,Rn. 383.),故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也应列入适时审判计算的期间。欧洲人权法院对诉讼程序的终结在两方面进行了扩张:一方面将强制执行程序包括在内;另一方面在设置宪法法院的国家,将法官申请释宪的具体规范审查程序以及当事人对于终局确定裁判的宪法诉讼程序也计算在适时审判期间内(注:ECHR,29.05.1986,Deumeland v.Germany,Nr.77.)。实际上,各国在对适时审判期间进行认定时,除了对整个诉讼程序期间进行考察外,还会斟酌某一审级,判断其实际所进行的期间是否适时。

(三)适时审判的考量因素

对于民事案件是否在适当期间内做出了终局确定裁判,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而是必须按照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一般参考以下因素:

案件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若涉诉案件对于当事人意义重大,应特别考虑迅速裁判的必要性。如探视权案件就有迅速审理的需求,因为诉讼的未决会对当事人的身心产生重大影响,在做出裁判之前,事实上拒绝了原告的探视权,使得父母与子女日渐疏远,而且小孩对于时间的感受和大人并不相同,对于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是非常了解,尤其是探视权的裁判过程不仅对于当事人且可能涉及到家庭成员,都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探视权案件应特别重视程序进行所经历的时间。除此以外,还有当事人因年老、疫病等原因面临不可知的死亡,有生之日恐怕无法接受裁判的案件;年长者请求退休金的案件;暂时性权利保护申请事件(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诉讼救助的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劳动争议案件等。

案件的复杂性。一般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适用法律有漏洞或法律有矛盾冲突的案件;可能会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待证事实需要多次鉴定;须进行国外送达、需要外国协助调查或多国管辖权竞合的案件;诉讼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需进行证据调查的案件。当事人的追加等都属于具有复杂因素的案件,在判断案件裁判是否适时皆为需要考量的因素,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多次申诉也常被纳入衡量的范畴。但法院的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以及诉的分离合并通常不被认为是具有复杂性因素。

案件的审级。对适时审判期间的判断,不能根据已经进入诉讼的时间进行判断,必须考虑案件所使用的程序,因为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限是有差别的;案件经历的审级,经过二审和再审的案件、二审和再审时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和仅仅经过一审的案件所经历的时间具有显著区别。因此对适时审判的界定,要权衡案件经历的审级,还要斟酌全部程序已进行之时间以及各审级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态度。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负有促进诉讼、共同推进诉讼的义务。当事人对法院享有适时审判请求的权利,法院应在诉讼指挥的范围内,尽早确定案件争点,并凭借指定期间、失权制裁,使当事人协同促进诉讼。若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拖延诉讼的进行,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各种理由推迟诉讼进行的时间甚至出走逃避诉讼;多次申请法官回避;申请进行不必要的鉴定;无正当理由提出管辖权的异议或以管辖权的错误申请再审等,均不得据此主张其适时审判请求权受到损害。

国家机关的态度。国家有义务提供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诉讼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协调、不可预料的案件数量的增多、现有法官人数不足导致的诉讼拖延都是国家不能免责的事由。法院不必要的诉讼中止、无正当理由的延期审理、容忍不合理的多次重复鉴定、审理案件法官的频繁变动、延迟送达诉讼文书、延长公告的时间超越合理的限度、无限期地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等都是需要衡量的因素。

在个案中是否对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造成侵害很难确定一个绝对的审查标准,多长时间内的诉累便构成对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的侵害也无法确定,这就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斟酌。值得注意的是,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超过十年仍无法于所有的救济程序中审理完毕当事人的案件,即推定侵害了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

二、适时审判请求权的保障措施

虽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但司法改革的理念、相关的立法规定和法院的探索性改革措施起到了保障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的作用。

(一)强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制度

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纠纷数量急剧攀升(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从 1993 年的209.6 万件上升到 2009 年底的 579.7 万件。)、法院和信访部门案件压力沉重,国家开始日益重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我国的现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当事人享有的程序选择权是适时审判请求权得到保障的前提。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纠纷的性质、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以及对程序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其不同的特点,在适用的基础和所付出的代价方面也是有所不同的。和解属于典型的自力救济,是解决纠纷最原始、最经济的方式,但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条件,在双方当事人势力不均等的情况下,和解往往演变为强者意志的体现。在第三者参与下的调解一般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否成功,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与调解者的权威密切相关。仲裁被认为是“准司法”,具有合意性、经济性、专业性、快捷性和域外执行的简易性,在事实认定和程序使用方面皆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较适合商事纠纷的解决,但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前提。对于劳动纠纷,设立了单独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解决劳资纠纷,协调双方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法定性和程序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要求,但诉讼的不经济和迟延是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对民事纠纷进行分流,使进入到诉讼的民事案件数量大大减少,是当事人适时审判请求权得到保障的前提。

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完善是适时审判请求权得到保障的条件。虽然存在着多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但若是因为制度的不完善使其得不到充分的利用,仍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和解和调解能有效利用的条件是: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着正确认识,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注:美国的私人调解发展的非常快,在詹姆斯公司进行调解培训中对其提供的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都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了解以及对自己的处境有非常理智的判断。),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需要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并用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式加以约束。继 2002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和约束力之后(注:2002 年 9 月 24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紧接着,司法部在 26 日发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在农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中重建人民调解组织;《中共第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又特别指出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2011 年1 月1 日实施的《人民调解法》中调解协议被赋予了法律约束力;调解经司法确认具备强制力(注:虽然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机制尚未有统一的立法,但是人民调解的法律化、规范化将加大促进人民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截止 2010 年底,全国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 84万多个;人民调解员 498 万人;每年平均纳入调解的案件有约 500 万件,已成为中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

关于印发《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5]26号

关于印发《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广东、海南省人民政府,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

  2005年8月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广东省广州市组织召开了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落实会议议定的各项要求,并于9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彭广胜;联系电话:64463620;传真:64463617。

E-mail:AWB@chinasafety.gov.cn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

会 议 纪 要

(二OO五年八月九日)

  2005年8月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协调会,研究协调解决琼州海峡有关危险品运输、海上消防、碍航物清理、车辆超限超载等问题。会议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主持,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的代表就琼州海峡安全管理问题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建议等方面进行了汇报发言。据汇报,当前,琼州海峡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车辆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部分渔业活动碍航,琼州海峡消防力量不足,蔬菜运输车辆严重超载,船上管理不规范等。

  会议要求,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琼州海峡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做好琼州海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通力合作,有效监管,尽快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困扰琼州海峡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切实改善琼州海峡安全状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琼州海峡两岸的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决定:

  一、建立琼州海峡安全管理的协调机制

  由广东省、海南省轮流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琼州海峡安全管理协调会议,互通情况、协调研究解决琼州海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会议可以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对一些需提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的问题,由两省分别请示上报。

  二、切实解决车辆夹带危险品问题

  1.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把住市场准入关口,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管。凡未取得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资格证的企业车辆一律不允许经营和运输危险品。

  2.要合理规划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危险品进港、装卸作业的专用通道和码头,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

  3.在琼州海峡两岸轮渡码头建立危险品检测站,利用大型的扫描设备对运输车辆装载货物实行全覆盖率的检测,减少危险品夹带现象。

  4.危险品检测站的地点由广东、海南两省及交通海事部门、铁路部门研究确定。建立危险品检测站所需经费,客货轮渡码头由广东、海南两省商交通部门筹措,火车轮渡码头请铁道部商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筹措。

  5.由广东、海南两省及交通海事部门研究提出检测设备日常运行费用解决办法,保证汽车查危仪的正常使用。

  6.检测设备的日常管理由码头所属企业负责。

  7. 要加强宣传工作,广泛宣传海上运输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汽车司机、货主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三、全面清理琼州海峡碍航物

  1.请农业部继续向财政部申请渔民转产资金,用于渔民转产转业安置工作。同时,广东、海南两省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各自辖区内渔民转产问题,在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2.广东、海南两省政府要开展碍航问题专项整治,清理各自辖区内的定置网等碍航物,尽快消除安全隐患,从源头上治理碍航问题。

  3.请广东、海南两省加大对本辖区内渔民的宣传力度,教育渔民依法养殖、捕捞和航行,防止渔民、渔网碍航问题出现反弹。

  四、加强琼州海峡消防力量,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琼州海峡消防力量。首先,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各船公司加大安全投入,在各类船舶上安装消防装置,配齐相关器具,建立自救队伍和人员,提高自救能力。其次,请海南、广东两省政府和港口企业共同研究在琼州海峡领域内的大型港口建立专职消防队伍,逐步配置海上消防船。第三,请广东、海南两省负责落实琼州海峡各自辖区内消防机构的用地、资金和人员编制。

  五、依法严格治理超限超载

  坚持源头管理和过程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妥善解决瓜果蔬菜运输车辆和进岛车辆的超载问题。广东、海南省交通部门要抓好蔬菜装载地和进岛运输车辆超载的治理工作,加强对车主、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两省港口管理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禁止超载车辆登船。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管

  海南、广东两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搞好联合执法,加强安全监管,深化水上交通安全和危险品运输的专项整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北港的安全管理

  火车渡轮公司要加强对北港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按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由于火车轮渡码头同时也是港口,因此也要接受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八、监督和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他们落实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

  九、切实抓好琼州海峡事故隐患治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对会议形成的关于琼州海峡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广东、海南两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资金、时间和措施等,切实抓好落实。两省和有关部门要在9月30日前,提出关于加强琼州海峡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整改方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