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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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正)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
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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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先进评选及表彰办法

机械部


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先进评选及表彰办法
1995年1月20日,机械工业部

为充分调动机械工业政务信息网各成员单位及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促进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根据《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在机械工业政务信息网成员单位中产生。
(二)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在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及专兼职信息员中产生。
(三)好信息在机械工业部政务信息刊物上采用的信息中产生。
二、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1、单位领导及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信息意识强,重视政务信息工作,能够做到有年度工作计划、布置及检查,专兼结合,组织全员抓信息。
2、政务信息队伍、网络、制度、手段等基础建设基本完善并不断强化,信息工作基本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能够有序运行。
3、能较好地完成部办公厅规定的信息报送任务,每年专报信息不少于50条。信息质量较高,时效性较强,采用量较多,无重要信息漏报和失实、失密现象。
4、能够为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做出有益的贡献。
5、先进单位原则上每年评选10名,在符合评选条件和年度考核总得分排前的单位中产生。
(二)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
1、成员单位领导和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负责同志,应是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并切实对政务信息工作起领导作用;能够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爱护、支持和关心信息员,善于调动信息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意发挥信息机构的整体功能,善于利用信息进行决策和指导工作;积极组织指导本单位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成绩显著;能够身体力行,亲自动手收集、编写信息;能够为行业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献计献策;在本单位上报的专报信息不少于45条。
2、信息员应是热爱信息工作,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埋头苦干,勇于进取,受到领导和群众的好评;信息意识强,思想敏锐,收集、加工、通报政务信息数量多、质量高、传输快、作用大;积极协助组织政务信息网络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收集、编写、上报的信息不少于40条。
3、先进工作者原则上每年评选30名,在符合评选条件及年度考核总分排前的单位中产生。先进单位视情况可给予2名指标。
(三)好信息
1、围绕中心工作,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有较大参考价值的调研信息。
2、反映改革开放中的具有典型性、对工作有较强指导作用的新经验、新思路、新举措。
3、反映经济工作中带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利于领导察微知著、防患于未然的预警预报信息和超前性信息。
4、引起部以上领导重视,并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和地方借鉴、推广、解决问题的信息。
报送的上述信息事实准确、及时、文字简炼、清楚。
5、好信息评选比例占全部采用信息的10%左右。
三、记分标准
凡是成员单位报送的“专报”信息,每条记1分;被《机械行业情况通报》、《每日要讯》、《机械工业政务信息专报》三种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被《机械工业部情况反映》采用的信息,每条记4分。
遇有下列情况,可以加分:
1、所报信息得到部领导重要批示的,每条加记4分;
2、所报信息被中办、国办采用的,每条加记4分;
3、所报信息得到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包括国务院正、副秘书长)批示的,每条加记10分。
四、评选程序
1、网络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全年政务信息工作总结。
2、由部办公厅根据评选条件及各单位工作总结进行综合考核后提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名单及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名单,征求网络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后按名额分配请有关单位填报《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和《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推荐表》,盖本单位公章后返回部办公厅;部办公厅核准后正式提出报批名单报请部长办公会或主管部长审定批准后,以机械工业部文件下发。
3、《好信息》的评选工作由部办公厅组织进行。
五、表彰及奖励
1、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均以机械工业部的名义进行。
2、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的先进表彰在每年的全国机械工业政务信息工作会议上举行。将向先进单位颁发奖状,向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3、《好信息》表彰以部办公厅的名义、××杯的形式进行。提供《好信息》的信息员将获得适当的物质奖励。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舟政发(2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朱家尖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朱家尖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桥水域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大桥通航桥孔按下列规定通行:

(一)主通航桥孔允许通行300-1000载重吨船舶(客船150-800总吨);

(二)西副通航桥孔限定由北向南单向通行300载重吨(客船150总吨)以下的船舶。船舶应在桥涵标引导下,尽可能在通航桥孔中央行驶;

(三)东副通航桥孔限定由南向北单向通行300载重吨(客船150总吨)以下的船舶。船舶应在桥涵标引导下,尽可能在通航桥孔中央行驶;

(四)通过主通航桥孔的船舶应与桥墩边缘保持20米以上的横距;通过副通航桥孔的船舶应与桥墩边缘保持15米以上的横距;

除本条所列通航桥孔外,其余桥孔禁止船舶通行。

第五条 通过大桥通航桥孔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按照通航桥孔的通航技术标准,选择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通航桥孔,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下列船舶禁止通过大桥通航桥孔:

(一)1000载重吨(客船800总吨、军用船舶标准排水量1000吨)以上的船舶;

(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超过21米的船舶;

(三)不适航的船舶。

第六条 通过大桥主通航桥孔的船舶,不得在主通航桥孔内交会。

当两船有可能在主通航桥孔内交会时,逆流船应等候顺流船。当对流向有怀疑时,应假设本船为逆流船,主动等候和联系对方,待协商一致后,安全通过。

第七条 在大桥水域内的每一船舶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相互间保持安全距离。

第八条 在桥区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应按本办法规定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第九条 快速船在航时,通常应宽裕的让清所有非快速船,并应避免妨碍其航行。但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章各条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第十一条 船舶在桥区航道内航行,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桥轴线两侧200米范围内追越他船;

(二)除快速船外,在大桥轴线两侧200米外的桥区航道内追越他船;

(三)横越桥区航道;

(四)逆向行驶;

(五)并列行驶;

(六)调头和妨碍他船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拖带船组及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大桥水域:

(一)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服从主管机关的指挥;

(二)须在白天通过大桥水域。

第十三条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除客船外,禁止300载重吨以上以及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驶入桥区航道。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驶入桥区航道。

第十四条 任何船舶、设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大桥水域内进行靠、离泊作业,应选择合适时机进行,及时向过往船舶通报本船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停靠在大桥水域内码头的船舶,应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发生断缆,危及大桥和大桥水域通航安全。

第十六条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锚泊、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有碍大桥水域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七条 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水域进行测量、打捞、海洋开发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第十八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经许可同意后方可进行。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须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进行。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必须:

(一)建立完善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三)对桥区航道水深、水文进行定期测量,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大桥水域最新航海图书资料。

第二十一条 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巡查,确保航标等助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水域有碍大桥通航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通航桥孔进行维修作业,桥涵标、桥区标、警戒设施和通航环境的异常或变更,由主管机关发布航行通(警)告。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在大桥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互救,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可能对大桥造成的危害,并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在大桥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大桥桥墩用防撞设施进行警戒。主桥墩防撞设施布设在主桥墩南、北各约15米处;副桥墩及引桥墩防撞设施布设在大桥轴线南、北各约200米处,各防撞设施墩台及副桥墩间用锚链连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通航桥孔:

大桥设置三个通航桥孔,自西向东依次为西副通航桥孔、主通航桥孔和东副通航桥孔。

主通航桥孔:位于35号桥墩与36号桥墩之间,通航净空高度21米,通航净空宽度114米。

西副通航桥孔:位于34号桥墩与35号桥墩之间,通航净空高度21米,通航净空宽度57米。

东副通航桥孔:位于36号桥墩与37号桥墩之间,通航净空高度21米,通航净空宽度57米。

(二)大桥轴线,系指位于大桥两个桥面之间且与桥面同向的中间线。

(三)大桥水域,系指大桥轴线两侧各1海里以内的水域。

(四)大桥禁航水域,系指除通航桥孔及桥区航道外,大桥轴线两侧各约200米范围内的水域,大桥禁航水域由桥墩警戒和防撞设施防护。

(五)桥区航道,系指在大桥水域内由大桥水上侧面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所标示的通航水域。

(六)本规定中“快速船”是指静水船速超过16节的船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朱家尖海峡大桥通航水域安全管理办法》(舟政发〔1999〕和《朱家尖海峡大桥扩建期间桥区水域临时通航管理规定》(舟政发〔2009〕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