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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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3月30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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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令

第19号


  《凉山州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元月13日经凉山州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


                                州长:张支铁

                                 二○○六年三月二日


凉山州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政府调控重要工业品市场价格的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促进我州冶金工业可持续发展,加强重要工业品开发利用及保护,合理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重要工业品价格,防止重要工业品价格发生突发性波动,稳定市场,提高重要工业品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能力,依法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工业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洗选加工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主要包括铁矿石原矿和成品矿、铜矿原矿和铜精矿、锌矿原矿和锌精矿、铅矿原矿和铅精矿、稀土原矿和稀土精矿、原煤和洗精煤及其它重要工业品等。
  第四条 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州人民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
  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经委组成。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物价局,具体负责州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征集、使用管理工作;州财政局负责州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管工作;州审计局负责价调基金的审计监管工作;由州物价局委托州经委负责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代征工作。
  第五条 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重要工业品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均应按重要工业品州外销售部分实现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销售量缴纳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标准:
  1.铁矿石原矿按实现销售收入的4%征收;铁精矿按实现销售收入的2%征收。
  2.铜矿原矿、锌矿原矿、铅矿原矿、稀土原矿按实现销售收入的4%征收;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稀土精矿按实现销售收入的3%征收。
  3.原煤每吨15元,洗精煤每吨20元。
  4.对同一企业在不同环节生产的重要工业品,按最终产品计征。
  5.根据重要工业品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经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时调整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七条 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平抑重要工业品市场价格;
  2.用于矿山产业持续发展;
  3.用于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征管工作支出;
  4.经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州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主要通过州经委的“凉山州重要工业品运销管理系统”进行征收;无法通过“凉山州重要工业品运销管理系统”进行征收的由执收单位人工核定销售收入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征收。
  第九条 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州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要工业品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矿业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确定重要工业品价格调控目标和任务,制定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应保持一定规模的储备。当重要工业品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应急方案,报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基金储备调控重要工业品价格,稳定市场。
  第十一条 使用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规定的使用范围,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使用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 州物价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经委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州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商食字[2011] 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的部署,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切实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安排,按照“五个更加”的要求,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和防打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强化日常规范监管,推进完善经营者自律体系,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积极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顿工作任务和重点


  各地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在巩固过去整顿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集中治理和专项执法检查,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全面完成国务院部署的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务求取得新的成效。
  (一)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继续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乡(村)镇、农村旅游景区景点为重点区域,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市场为重点场所,以农村商场、超市和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以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和农村地方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要切实规范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机制,监督落实市场开办者的法定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要继续按照总局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扩大示范店范围,强化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店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深入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认真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工商食字〔2010〕21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3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层层落实监管任务和责任,强化监管执法和检查落实工作。要严格乳制品经营主体、婴幼儿乳制品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严格监督乳制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经营记录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经营企业信息数据库,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特别要在严格质量监管与抽样检验等方面下功夫,切实做好对问题乳粉的彻底清查、清缴、销毁和案件查办工作。
  (三)深入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劣质食用油等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深入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行动。要严把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和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以及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行为。要严格规范食用油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劣质食用油以及从非法渠道来源的食用油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流通环节食用油市场秩序。
  (四)深入开展对重点食品品种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继续突出市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突出粮食制品、肉制品、食用油、豆制品、饮料、膨化及油炸食品、酱腌菜、罐头、速冻食品、酱油、食醋、月饼、糕点、老年人食品、儿童食品等品种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节等,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严厉打击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五)深入开展对酒类市场的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对白酒和葡萄酒等酒类市场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行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白酒、葡萄酒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商品违法行为。对依法确认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的白酒、葡萄酒,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酒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整顿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切实规范证照核发行为。要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依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核发行为。加强许可后续监管,对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要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经济户口管理制度,对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项目,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与管理,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内容登记相关经营范围,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积极推进流通环节食品证照核发和经济户口管理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现代管理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证照核发规范管理机制,强化监督,严格规范证照核发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切实规范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各地要强化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努力实现从食品的入市、交易到退市的全程监管。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食品进货把关、销售和退市等自律机制,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查验核实食品生产者提供的证照和食品质量检测的批次报告或证明文件。切实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的监督检查。要强化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突出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增加抽检频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总局制定下发的《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对经过抽样检验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和市场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或过期食品及有问题的食品,要依法查处,监督经营者及时下架退市,对不主动退市的,要依法责令退市或强制退市。对退市后的食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应该销毁的要坚决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要加强食品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运用,要结合食品质量监管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建立健全食品抽样检验数据库,进行综合研究和比较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要把快速检测作为监管执法现场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的重要技术手段,积极推进快速检测体系建设。对快速检测发现有食品质量问题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和经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依法检测认定方能作为执法依据。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增加和改善快速检测设施和设备,特别是努力争取解决好经费保障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和案件查办工作,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监督检查行为。各地要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检查,特别要将监管重心下移,积极推进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划分责任区,分片分段逐户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责任明晰、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要将日常巡查监管的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总局的要求,以列表的形式进行细化,建立健全基层工商所食品市场巡查规范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针对食品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不同业态和组织形式,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管、食品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加强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将巡查记录纳入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管理体系,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切实提高监管执法和市场巡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以及虚假宣传、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等违法行为。要加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对重大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要严格规范案件查办和市场巡查行为,强化监督和考核,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四)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监督,切实提升食品经营者自律水平。各地要积极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经营者强化自律意识,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培训,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食品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要严格监督和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食品进货把关、销售和退市等自律机制。要建立和健全对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实行食品经营企业诚信评价及失信曝光制度,对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采取不同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经营者自律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切实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各地要把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作为根本性、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以保障食品经营者主体合法、质量合格、行为规范为重点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体系;以严把食品进货关、质量管理关、退市关为重点的经营者自律体系和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以重点突出、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技术可靠为重点的检验检测体系;以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食品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点的信用管理体系;以形成部门之间监管无缝衔接为重点的协调协作体系;以信息化网络和电子监管及质量检测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监管现代技术支撑体系等,并结合监管工作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
  要认真落实总局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网络信息技术在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主体许可、准入、食品质量监管、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综合应用,努力形成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以及横向联接的信息化网络体系,逐步实现食品安全“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发布信息”的工作目标。要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
  要积极引导和指导食品商场、超市推进“两项制度”电子化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鼓励和推进有条件的大中型食品商业企业、超市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对接,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四、整顿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努力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和整顿方案的要求,层层落实监管任务和责任,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机构分工负责抓,健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任务和责任制落到实处。各地要层层制定具体的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逐级分解任务,精心组织和认真实施。要加大对广大执法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知识、法规政策、管理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工商所长和基层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强化基层和基础建设,努力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物质保障。各地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础建设,注重严格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切实做到目标明、思路清、情况实、数字准、要求严、效果好。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夯实基础,充实基层执法队伍,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切实抓好基层执法装备、设备和经费保障工作,尤其是运用高科技手段监管所需的设施、设备及技术,为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提供坚实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不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信息管理和制度建设,努力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纪律保障和长效机制。各地要严格各项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发布相关信息;涉及其他省(区、市)的,要在发布前与所在地省(区、市)工商局协商一致,并按照程序和规定报批。对涉密或者需要上报才能发布的,要及时报告省级政府和省食安办,按照相关规定有些信息还应提前24小时报经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同意。各省(区、市)工商局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大局意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严格工作措施,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既要加大监管和宣传工作力度,又要防止不必要的炒作,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
  (四)强化部门协作与配合,努力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内部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内外资注册登记监管、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地工商部门不同区域之间以及与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配合农业、卫生、质检、食药、商务、公安等部门,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引导消费者更新消费理念、转变消费方式,倡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适时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和职能机构要深入执法监管第一线,认真调查研究,了解一线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要对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改进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总局将适时组织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于12月底前将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

附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spltjdgls/201104/P02011041460476315195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