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证据效力的认定/徐秀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15:02   浏览:9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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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犯罪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事物,短信证据也是证据法领域的新课题。要惩治短信犯罪,必须确立短信的证据效力。目前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对短信的证据资格一般持肯定态度,认为短信应当作为证据,具有证据资格。但是,对短信的证据种类,在案件中的证明力和短信证据的收集等问题争议很大。所以,在立法上,应当尽快明确短信证据的证据资格,规定短信的证据规则、短信证据的合法收集程序等,使打击短信犯罪更加有程序法上的依据。

建立切实有效的短信监控机制。现有的短信传送都采用“存储转发”的传输机制。所谓“存储转发”机制,是指一条短信在传输的过程中,必须经过交换服务器。由该服务器决定该条短信被存储或被立刻转发至目的地。因此,短信的完整传送过程是由发送人发送短信至服务器,再由服务器将短信转发至接收用户。一般来说,发送到服务器的短信,如果接收用户在服务区或在待机状态,服务器便自动转发;如果接收用户在服务区外或者关机,服务器会先将短信储存,一旦接收用户回归服务区或重新开机再转发。因此,对短信进行监控,一般只能集中在短信发送到服务器这一阶段。但是目前利用技术监控的内容,只能识别信号的传输质量,而无法识别以及过滤信号的内容。如果要精确判断短信的内容,只能靠人工截留特定的短信,再通过人工翻译审查。这种方法面对巨大的信息发送量是无能为力的。现在实践中只能是在违法信息造成重大影响后再进行追查。因此,有必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事前预防机制,将短信犯罪防患于未然。例如,可以对短信流量突然增多,短信群发数量超乎寻常的手机或平台的短信内容进行抽检,防止其传播有害信息。也可以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对移动网络发送的短信实施“关键词”过滤,包含有特定信息的,可能是危及国家安全、有欺诈嫌疑等短信犯罪的,比如说有“六合彩”等字眼的,可以要求运营商将其拦截进行人工判别,以预防短信犯罪。

(作者单位:湖北工程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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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3日 财税〔2004〕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来电、来文询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如何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财税〔2003〕16号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办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从未被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用人单位,也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聘用)合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一、登记范围及对象 1.登记范围。毕业半年后且在派遣期内户籍、档案已在本市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升学、留学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列入登记范围。未就业毕业生户籍和档案不在一地的,应当先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再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 2.登记对象。(1)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2)参加志愿服务西部、“三支一扶”或“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服务期满后未就业的本市生源毕业生。二、登记承办机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负责当地未就业毕业生登记管理工作。三、登记时间和程序 1.登记时间。登记范围内的毕业生,可随时办理未就业登记。 2.登记程序。提交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2张,填写《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经承办机构审核后,领取《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证》。四、登记证件管理 1.《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证》,由烟台市人事部门统一制作、编号,在派遣期内有效。 2.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登记证,不得转借和私自涂改。 3.持证人员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时,应向原登记部门上缴《烟台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五、政策措施 1.对登记的未就业毕业生,当地人事部门免费提供人事档案代理;登记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享受失业登记的相关待遇;长期就业有困难的,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置。 2.县市区应设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优先为登记的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部门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 3.对特别困难家庭毕业生,开展“一对一”就业指导;参加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考试的,减免报名、考试和体检费用;一年内仍未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救助或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创造条件帮助其实现就业。 4.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参加“三支一扶”、“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和农村特教等项目计划。 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活动,提高登记毕业生就业技能。 6.加强创业指导,鼓励支持未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7.组织未就业毕业生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招聘活动和劳务输出活动,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在外地就业。六、其他 1.县级毕业生就业登记机构应定期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提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加强就业工作指导,合理调控登记毕业生在全市范围内无障碍就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