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之完善建议/钟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05:17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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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场所的稳定及正常管理秩序,我国刑法第315条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基于实践中出现的刑罚适用等问题考虑,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范围、内容构成和量刑幅度上有必要进一步细化。

一是条文内不宜再用“罪犯”字样。监狱在押人员均是已经被法院裁决的服刑人员,无论从罪犯行为学还是从罪犯改造学角度讲,按照监狱人性化管理方式,称在押人员为“罪犯”,容易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也不利于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和后期的服刑改造。现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称谓是“服刑人员”,从依法对服刑人员处罚、教育和改造的角度讲,能使在押人员从感观、视觉、听觉上体会到其人格上受到的尊重。因此,建议此条中将“罪犯”字样改称为“服刑人员”更为适宜。刑法第315条第一款中罪犯的称谓范围比较宽泛,可以将该条中适用的犯罪主体范围叙述为在押服刑人员。

二是此条仅列出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四种情形,实践中容易产生遗漏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狱内破坏监管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第31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能完全涵盖服刑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所有情形。笔者建议在破坏监管秩序罪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加上第五种情形,即:(五)其他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监管秩序行为。

三是量刑幅度难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由于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复杂性,少数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已超出了“情节严重”的范畴。为确保监管场所秩序安全稳定,依法打击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笔者建议可以提高此罪量刑幅度,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要理由是,按照法理解释,所谓破坏监管秩序罪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实施“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如果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他人轻伤和轻微伤,再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不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特别是对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犯,情节严重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是关于“情节严重”应当进一步细化。破坏监管秩序行为,致人重伤或造成他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应认定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和第234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从立法技术考量,为便于严密惩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应该在法条当中规定,致人重伤、死亡,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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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52号


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黄冈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理顺非税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黄冈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发〔2007〕59号)、《黄冈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黄政发〔2007〕4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级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的编制,为组织非税收入必需的成本性、弥补性等支出预算的核定,申报审批程序,非税收支预算的下达、执行与调整,保障措施,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属于政策规定有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款专用;属于一般性非税收入,由财政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非税收入,是指缴入金库或财政国库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一般性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
  (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含门面租金);
  (四)罚没收入;
  (五)专项收入;
  (六)其他非税收入。包括赞助收入、培训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经市政府批准提取的业务费收入、所属单位上交款等。
  社会保险基金、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住房公积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彩票资金收入按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办理收支,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非税收入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编制市级年度非税收入计划,并指导和衔接各单位部门预算中非税收入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时,应详细编制非税收入计划,包括非税收入的明细项目、计划数以及编制说明等。
  第七条 部门预算中非税收入计划的编制,应参照上年实际完成数和当年变动因素核定。

第三章 非税收入关联项目经费预算的核定

  第八条 非税收入关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关联项目经费),是指非税收入的征收成本等相应支出。此类经费按项目支出进行管理,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九条 关联项目经费核定的原则:
  政府调控原则。关联项目经费参照非税收入计划或完成情况、政府调控等因素,按有关规定核定。
  工作关联原则。单位申报关联项目经费,必须是与组织非税收入密切相关,是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拟实施的工作事项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与非税收入来源相关,或是特定的非税收入用途的事项。
  分类核定原则。关联项目经费,根据不同单位工作任务、不同收入种类和不同支出项目分别核定。
  项目库管理原则。除征收成本和特定事项以外的关联项目经费,均实行项目库管理。财政项目库按照政策性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经常性项目和其它临时性项目进行排序,凡没有进入财政项目库的,不核定关联项目经费。
  第十条 关联项目经费分类。关联项目经费按其经济用途分为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弥补性项目和激励性项目四大类。
  成本性项目是指取得非税收入而支付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工本费、旅差费、交通费、水电费、酬金、税金、租金、学杂费、直接对培训对象支用的资料费和食宿费等。
  解缴性项目是指根据政策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规定以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将收取的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支出。
  弥补性项目是指为完成年度工作任务预算未足额安排,而由取得相应非税收入作为弥补来源的经费支出。
  激励性项目是指在超额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前提下,用于改善执收条件的设备购置、房屋修缮等建设性支出。
  第十一条 关联项目经费的核定方法:
  成本性项目以外的关联项目经费,以非税收入计划为依据,在核定成本性项目、政府调控数后的余额内核定。
  (一)成本性项目的核定:
  1、工本费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执收工作量核定;
  2、旅差费、交通费、水电费按前三年为取得该项非税收入的实际发生费用的平均综合系数核定;
  3、酬金参照聘请对象及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核定;
  4、税金、租金按相应的税(费)率核定;
  5、学杂费等额核定;
  6、培训支用的资料费和食宿费成本按比例核定。
  (二)解缴性项目的核定。解缴性项目经费按现行政策、制度确定的比例核定。
  (三)弥补性项目的核定:
  1、除比较规范部门预算单位以外的差额和自收自支单位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缺口按预算定额核定;
  2、其他临时性项目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在非税收入有净结余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核定。
  (四)激励性项目的核定。激励性项目经费视年终非税收入计划超额完成情况分类核定。
  1、实行比较规范部门预算管理单位,对其超额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部分,剔除政府调控、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弥补性项目外,其余额可按50%安排激励性项目。
  2、实行综合预算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对其超额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部分,剔除政府调控、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弥补性项目外,其余额可按80%安排激励性项目。

第四章 部门预算的下达、执行与调整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计划和与之关联的成本性项目经费、解缴性项目经费、弥补性项目经费预算,是单位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按部门预算审批程序报批。激励性项目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申请和财政项目库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关联项目经费的执行
  (一)每月终了后,市财政局以预算单位非税收入实现数作为关联项目经费执行的基础依据。
  (二)属于成本性项目经费、解缴性项目经费、弥补性项目经费执行时,按其对应的非税收入实现进度,由市财政局同步审批执行。
  (三)属于激励性项目,原则上留作下一年度执行,特殊情况由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四)关联项目经费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因素影响非税收入计划的执行,预算单位可提出部门预算调整建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部门预算调整意见书,方可按调整后的部门预算执行。年度非税收入完成数短计划的,相应调整关联项目经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应进一步健全非税收入征管制度,督促各单位依法依规征收,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库。市财政局有关科室要协助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第十六条 每年由市财政局组织对非税收入征管、缴库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对各种解缴性支出,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联合文件。取消过去市本级设立的非税收入比例分成办法。
  第十八条 对在编制和执行非税收入计划及关联项目经费预算过程中发生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暂行条例》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8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管理办法与本暂行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购〔2007〕8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2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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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三日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的补充和细化,是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坚持严格控制支出的原则下,从严从紧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部门预算中编报、同时审批。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中,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人根据要求编制本部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的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随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一并下发。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计划同时编制,并单独列明。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未列明自主创新产品而在实践中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补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对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购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在共性考评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奖惩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应当督促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加强审核管理。

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情况;

(二)采购人按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情况;

(三)采购人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落实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结果为非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对采购人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不按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