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应当废除吗——兼议与贿赂罪共犯的区分/王大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10:22   浏览:8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于刑法第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就其存废之争一直没有停止过。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介绍贿赂罪的观点主要有两种,笔者将其归纳为废除说与严密说。

持废除说的学者认为,废除介绍贿赂罪势在必行,因为:介绍贿赂罪的规定语义含混不清,导致本罪与行贿、受贿罪的共犯相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存在完全中立的居于第三者地位的介绍贿赂人。实际上的介绍贿赂人必然总是处于偏向一方的立场以促成整个犯罪过程的完成,因而与贿赂罪的共犯难以区分,从而影响对贿赂犯罪的斗争;立法设定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的介绍贿赂罪,化重罪为轻罪,不利于反腐败的斗争;作为对合犯的贿赂案件,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犯发生竞合,依照刑法从一重处罚的理论,行受贿一般处罚较重,应按行贿罪共犯处罚,因而介绍贿赂罪没有存在的必要。持严密说的学者认为,设立介绍贿赂罪是为了严密法网,对于帮助行贿或帮助受贿的行为,应当排除在介绍贿赂罪之外。如果某介绍贿赂行为同时对行贿、受贿起帮助作用,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处罚。但行受贿共犯未必比介绍贿赂罪处罚较重,因而有存在必要。

这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一行为既符合行贿或者受贿共犯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时,如何处理;其二,是否存在游离于行贿或者受贿罪共犯之外的介绍贿赂罪。

就第一个分歧,废除说认为,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或者受贿罪共犯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既然刑法分则将某一行为规定为单独的犯罪,即使依据总则可以构成某罪共同犯罪,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理论,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所以设立介绍贿赂罪会导致重罪轻判。严密说则认为,如果某行为同时对行贿、受贿起帮助作用,则属于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处罚,不会导致重罪轻判。对此,笔者认为,严密说犯了一个逻辑上的错误。按严密说的观点,介绍贿赂罪是为了让法网更加严密,目的是让游离于行贿罪或者受贿罪共犯之外的介绍贿赂行为同样不能逃脱法律制裁。那么,介绍贿赂罪的行为就不会与行贿罪或者受贿罪共犯发生竞合,不存在所谓的从一重处罚。

就第二个分歧而言,严密说的难点在于如何从犯罪构成上厘清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或者受贿罪共犯的区别。一些学者主张从主观上厘清二者区别,认为在主观上贿赂罪的帮助犯仅在有单纯帮助贿赂的意思,而介绍贿赂罪则仅有介绍贿赂的故意。也有的学者提出从是否获利或如何获利来区分,“以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为标准,帮助受贿并参与分赃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帮助行贿并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的,成立介绍贿赂罪。”或者,受贿罪共犯的目的在于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行贿一方取得非法财物;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实施撮合介绍的目的,在于从行贿和受贿双方的非法交易中获取利益或得到其他好处。笔者认为,共同利益并不是共犯理论所要求的要件,以此来区分缺乏理论的支持,与现行共同犯罪理论相悖,而且介绍贿赂罪并不以获利为构成要件。还有一些学者提出地位说,即认为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行贿罪帮助行为的区别就在于介绍贿赂罪中行为人处于介于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第三者的地位,而贿赂罪共犯则必然倾向于一方。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就是采取该标准认定“介绍贿赂”的,其中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行受贿犯罪有时是一方为谋取某种利益,急于行贿;有时是一方握有权力,为获取金钱等利益而索取贿赂。这两种情况,必然存在一方主动的情况,作为行受贿犯罪的中间人也必然是在主动一方的委托下,参与、撮合犯罪,并最终完成了行贿过程。在这两种情况下,中间人并不是完全中立的,其必然是基于某方所托,并主要是为其服务的。即使在有多名中间人的行受贿犯罪中,中间人的地位也不是完全中立的。对于如何区分中间人的地位,我们认为必须考虑两方面内容。其一,中间人是否与受贿方或者行贿方存在特殊关系或者利益,如果存在,我们可以认定中间人是某方的共犯。其二,行为人是哪一方面主动联系的中间人。如果中间人与行受贿双方都不存在特殊关系或者利益,哪一方主动联系的中间人,一般认定中间人为哪一方的共犯。

综上,笔者认为,介绍贿赂罪无取消之必要。司法实践中,行受贿犯罪非常复杂,难免存在共同犯罪难以适用的情况。为加大反腐败力度,打击行受贿犯罪,设立介绍贿赂罪确有严密法网之作用。

当然,现行介绍贿赂罪的立法确实存在废除说所指出的语义含混不清,致使本罪与行受贿罪的共犯相竞合,导致重罪轻判,影响对贿赂犯罪斗争。因此,应在立法上进行修订,使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犯罪共犯不出现竞合。可作如下表述:为行受贿双方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这样,基于一方主动而可能构成一方共犯的情况就可以排除在外。将介绍贿赂罪界定在这样一个狭窄的范围内,也与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相适应。如果中间人是受一方之托,游说、撮合,其难免要对行受贿方的犯意产生承担一定责任,可按行受贿帮助犯处理。而在双方均有犯意的情况,被动、中立的中间人的罪责自然要小于受一方之托,按介绍贿赂罪处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东北〔2011〕2590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快发展东北地区物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要求和全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规划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和信息等多种行业为一体的
复合型服务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物流业,
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
外开放和提升区域竞争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加快东
北地区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
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全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编制本规划。
规划范围是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
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规划期
为2011-2015 年。
一、发展环境
(一)发展基础
“十一五”期间,东北地区物流业快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
的支撑能力不断增强。
产业规模快速壮大。2010 年,东北地区物流业实现增加值
2612 亿元,比2005 年增长78.6 %,占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和生产
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7.5 %和6.4 %;完成货运量31.3 亿吨,比2005
2
年增长60 %,沿海主要港口实现货物吞吐量6.8 亿吨,其中集装
箱吞吐量968.2 万标箱,分别比2005 年增长124.8%和156.1%;
一批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国内大型物流企业在东北地区开展业务,
一批本地区物流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多种服
务模式、多层次的发展格局。
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物流业运行效益不断提升,对经济社会
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2010 年,东北地区全社会物流总费用
与GDP 的比率是18.3 %,较全国高0.4 %,但总体呈下降趋势。
信息技术得到广泛应用,部分行业性、区域性物流信息平台开始
运营。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仓单质押、“粮食银行”等服务业态快
速发展。物流业对制造业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出现了从采购到
产品分销配送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模式。
发展条件和环境加快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截
至2010 年底,东北地区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9 万公里,高速公路
通车里程达到7640 公里,沿海主要港口码头泊位359 个,其中万
吨级以上泊位174 个,集装箱专用泊位24 个,投入运营的民用机
场25 个。全国《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台后,各级政府更
加重视物流业发展,加大了支持力度,改善了物流业发展环境,
促进了各地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业发展。
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国际物流规模持续扩大,2010年,东
北地区沿海主要港口实现外贸货物吞吐量1.7 亿吨,主要边境口
岸实现货物吞吐量4340 万吨。保税物流快速发展,大连大窑湾
3
保税港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沈阳近海保税物流中心、营口保
税物流中心等相继投入运营。国际中转配送、出口集拼等业务不
断拓展。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借港出海”取得突破。
(二)面临形势
东北地区物流业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基础,但与老工业基
地全面振兴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与京津冀、“长三角”、
“珠三角”地区相比,发展相对滞后。一是总体发展水平偏低,规
模化、信息化、社会化程度不高,物流综合运行效率较低,对经
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有待提升。二是发展水平不均衡,中部地
区明显高于东部、西部地区,南部地区高于北部地区,沿海地区
高于沿边地区。三是多数企业仍采用传统生产运营模式,社会物
流需求释放不够,制约了物流业的发展。四是在跨区域基础设施
建设、大通关服务等方面,地区间统筹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五
是在跨境物流方面,需要加强东北亚相关国家间的协调沟通,共
同改善通关设施条件,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二五”是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随着振兴战
略的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经济规模、综合竞争力将进一步提升,
物流需求快速增长,为物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加快转变发
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将贯穿经济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
为物流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区域协调互动机制逐步完善,东
北地区内部、东北地区与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合作不断加强,为加
4
快推进区域物流一体化进程创造了有利条件;沿海沿边开放深入
推进,为东北地区物流业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积极参
与国际合作带来了难得机遇。
要深刻认识东北地区发展物流业的重要意义。发展物流业是
促进东北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有利于创新
产业运行模式和企业生产组织方式,降低区域经济综合运行成本,
提高效率和效益,提升东北地区综合竞争力;有利于促进东北地
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现代服务业的规模和水平,强化对相
关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发展物流业也是加快东北地区区域经济
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东北地区作为比较完整的地域经济综合体,
具备一体化发展的地域优势和产业条件,率先实施东北地区物流
一体化,将推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促进东北地区经济一体化发
展。发展物流业更是推动东北地区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要求。东北
地区位于东北亚的中心位置,与俄罗斯、朝鲜、蒙古国陆地相连,
与日本、韩国隔海相望,是我国面向东北亚开放的桥头堡和重要
枢纽。东北地区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将促进东北地区对外经济技
术合作,全面提升东北地区沿海沿边开放的层次和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东北地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
整的现实需求,优化物流业发展布局,统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5
创新物流服务模式,提高物流科技水平,完善物流业发展的体制
机制,扩大物流业对外开放,推进区域物流发展一体化,促进物
流业与相关产业协同发展,培育形成现代物流产业体系,为老工
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企
业的积极性,优化整合现有物流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新建设施。
2. 协调发展。协调东北地区各省区、东北地区与国内其他地
区、东北地区与东北亚区域的物流业发展,推动其他产业与物流
业的联动发展。
3. 创新发展。把创新作为提升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水平的有
力支撑,创新服务模式,借鉴国内外新理念新经验,积极采用新
技术新装备,注重对接国内外技术标准,提高企业物流技术和供
应链管理水平。
4. 外向发展。把开放作为增强东北地区物流产业发展活力的
重要途径,利用东北地区沿海沿边和处于东北亚中心地带的区位
优势,加强对外合作,改善港口、边境口岸和国际通道设施条件,
提高通关效率,大力发展国际物流,提高国际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 年,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的现
代物流服务体系,有力支撑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物流社会
6
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高,物流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物
流总费用与地区生产总值比率比2010 年下降1.5 个百分点,培育
形成30 个以上具有区域辐射能力和规模效益的物流产业园区、若
干个大型物流企业集团、一批具有经营特色的中小物流企业和服
务品牌。
三、发展布局
适应东北地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主导产业布局、货物流向、
资源环境、交通设施等条件,构建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和通道布局。
(一)主要物流通道布局
主要物流通道是东北地区承担物流任务较重、潜在物流量较
大的线路。不断完善公路、铁路、水运等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主
要物流通道的通行能力和辐射能力。
提升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营口)及沈阳-北京等主轴物流
通道的通行能力,进一步拓展主轴通道的辐射范围,增强主轴通
道与沿海港口和边境口岸的联系。增加大连港、营口港航线的数
量和密度,提升海铁联运能力。加强内陆港体系建设,提升港口
对内陆腹地的服务能力。
提升满洲里-哈尔滨-绥芬河、阿尔山-白城-长春-延吉(图们、
珲春)横向物流通道的通行能力。建设和完善边境口岸物流基础
设施,加强双边合作,提高过货能力和效率。开展“江海联运”、“陆
7
海联运”和“借港出海”,创新发展“中-外-中”内贸货物国际物流运
作模式。
畅通东部物流通道(鹤岗-佳木斯-牡丹江-图们-通化-丹东-大
连),提高东部铁路的运能和通达水平,提升东部公路等级,加快
东部通道出海口丹东港扩能改造。
加强蒙东地区、蒙古国与辽吉黑三省连通的西部通道规划建
设。畅通伊敏-伊尔施-阿尔山-乌兰浩特-白城-通辽-锦州通道,建
设锡林浩特-赤峰-绥中通道,规划研究白音华-赤峰-朝阳-锦州及珠
恩嘎达布其-巴彦乌拉-新邱(阜新)-锦州通道,提升二连浩特-集
宁、齐齐哈尔-白城-通辽-锦州及霍林郭勒-通辽-沈阳-丹东通道运
输能力。
以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国际机场为依托,大力发展国
际航空货运,规划建设空港物流基地和临港产业园区。
(二)物流节点城市布局
依据城市所处的区位、交通条件、产业特点、物流辐射范围
以及承担的货运量和增长潜力,东北地区物流节点城市分为一级
物流节点城市、二级物流节点城市和三级物流节点城市。一级节
点城市6 个,包括全国《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确定的全国性
物流节点城市沈阳和大连、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哈尔滨和长春、
具备区域辐射力和服务能力的蒙东地区交通枢纽城市通辽和亿吨
港口城市营口;二级物流节点城市是锦州、丹东、鞍山、阜新、
8
吉林、通化、白城、延边、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黑河、
绥芬河、赤峰、呼伦贝尔、满洲里、二连浩特等17 个城市。除一
级、二级节点城市之外的城市为三级节点城市。
物流节点城市要加强物流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布局物流园
区,努力提高城市物流服务水平。一级物流节点城市要根据节点
定位和发展方向,切实提高对整个东北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二
级节点城市要根据本地的产业特点、设施水平和市场需求,切实
增强对周边区域的服务能力。在东北地区逐步形成以一级、二级
物流节点城市为引领,其他城市和地区协同发展的格局,促进东
北地区物流业协调发展。
9
专栏1 一级物流节点城市定位及发展方向
城市名称定位发展方向
大连市
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城市
重点发展集装箱和石油化工、矿石、粮食、汽车、
钢铁、煤炭等大宗物流,大力发展国际采购、国际
配送、国际转口业务,加快航运市场建设,建设东
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
沈阳市
东北地区物流中心城市
东北地区物流信息中心
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粮食等农产品
和日用消费品物流,建设区域性信息中心和物流中
心。
长春市
东北地区中部物流中心城市
长吉图物流枢纽城市
重点发展汽车及零部件、医药、粮食、农产品等物
流,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和对俄日韩国际物流中
心。
哈尔滨市
东北地区北部物流中心城市
对俄国际物流枢纽城市
重点发展粮食与农产品、医药、装备制造业等物流
和对俄国际物流,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和对俄国际
物流中心。
通辽市东北地区西部物流中心城市重点发展煤炭、木材、粮食等大宗物流,建设区域
10
蒙东地区物流枢纽城市物流中心。
营口市
沈阳经济区主要出海口城市
东北地区重要的出海口城市
重点发展矿石、煤炭、粮食、石油、化学品等大宗
物流,建设港口物流中心。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结合东北地区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和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的需
要,按照生产力布局的要求,整合现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资源,
优化物流节点设施布局,加快铁路集装箱办理站、铁路大型装车
点、公路货运枢纽、港口货运枢纽和城市配送中心建设,促进各
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和物流运营水平。
加强港口集团、铁路局、边境口岸之间的合作,在东北腹地合理
布局建设内陆港。
依托城市的大型产业基地、交通枢纽、港口及商贸中心,统
筹规划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综
合物流产业园区。合理确定物流园区的数量、性质、规模和建设
内容。要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优势,优先整合现有物流基础设施,
完善配套设施,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二)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
大力培育现代物流企业,支持现有运输、仓储、货代、联运、
快递等企业开展业务整合和服务创新,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
推进物流服务专业化,提高第三方物流市场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集装化运输、甩挂运输以及重点物资的散装
11
运输,积极发展铁路集装箱运输等高效运输方式,提高运输能力
和专业化水平。大力推进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联合、
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重组,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强的
大型物流企业集团。支持物流企业联合金融、保险、通讯等部门,
创新服务模式,提供高端增值服务,满足多样化的物流需求。加
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
(三)推进企业内部物流服务社会化
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商贸流通业联动发展。鼓励制造企业
加强供应链管理,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剥离或外包物流业务,促
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物流企业要积极承担制造企业的原材料
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物流及增值业务,通过组织实施有效
的供应链解决方案实现规模效益。商贸流通企业要积极发展共同
配送,释放自身物流需求。
(四)推动重点领域物流业发展
以粮食、煤炭、石油化工、钢铁、汽车、装备制造等东北地
区大宗商品和重要产业为服务重点,建立和完善东北地区现代物
流服务体系。依据产业布局、货物流向和运输方式,合理布局物
流设施,提高专业物流服务水平,加快促进产业物流发展。结合
国家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精品畜牧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
品冷链物流。适应集装化运输发展需要,积极推广集装箱物流模
式,实现多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
12
专栏2 重点领域物流业发展
重点领域发展重点
粮食物流
围绕三江、松嫩、辽河平原和蒙东地区等商品粮基地,构建东北地区
主产区联接主销区,集合内外贸、生产加工、采购交易等功能的粮食物流
体系。大力推广散粮运输方式,积极推动发展铁海联运,构建以北良港为
龙头,锦州港、营口港、大连港、丹东港为支撑的“北粮南运”港口物流体
系;结合散粮装卸设施情况以及铁路粮食大型装车点建设,建设粮食物流
中心,适时开通从东北地区到关内华北、华东、华中地区的散粮铁路运输
定点定向班列;开展东北地区半成品粮“入关”集装化运输试点;鼓励大型
粮食生产、流通企业与主销区大型粮食物流节点战略合作,提高主销区散
粮接卸和仓储能力。发展粮食网上交易,建立全国性的粮食物流信息服务
平台。鼓励大型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培育
一批跨行业、跨地区,集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贸易等业务于一
体的粮食物流企业集团。
煤炭物流
结合铁路煤炭战略装车点的建设,加强煤炭物流基础设施和通道建设,
提升蒙东煤炭物流集散能力,重点建设和畅通赤大白-锦州港、锡赤绥-绥中
港、巴新铁路、巴珠铁路以及扩能改造通霍线、绥满线等煤炭物流通道。
加强营口港、锦州港等港口煤炭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煤炭分销物
流。构建服务俄罗斯和蒙古国的煤炭国际物流服务体系。支持煤炭物流企
业整合采购、物流、配煤、销售、资金、信息等功能,实施创新和集约的
煤炭物流供应链服务。
石油化工
物流
依托大连、抚顺、锦州、葫芦岛、盘锦、吉林、大庆等石油化工产业
基地,建设集信息、交易、存储、运输等功能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物流中
心;发展专业化的危险品物流服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物流全过程的跟踪、
监控、管理。提升完善管道运输。
钢铁物流
提升大连港、营口港矿石码头的吞吐能力,新建丹东港矿石码头。建
设同江铁路大桥,畅通俄罗斯矿石物流通道。建设以大连港、营口港、丹
东港等为主的铁矿石供应物流系统。在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鞍山、
齐齐哈尔等地建设以加工配送、网上交易、物流金融等增值服务为主要特
征的现代钢铁物流中心。
汽车物流
依托长春、沈阳、大连、哈尔滨等汽车及零部件生产和商贸流通集聚区,
整合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物流资源,规范商品车运输市场,开发标准运输
装备,建立以汽车生产基地为核心的汽车物流服务体系。重点培育在全国
具备龙头作用汽车专业物流服务商。
装备物流
在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建设装备制造物流中心,
鼓励专业物流企业为装备制造产业提供包括采购、生产、销售、备品备件
供应等供应链物流服务。
冷链物流
围绕区域内主要畜牧、水产、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中心城市的鲜
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配送基地为中心,应用现代物流技术,建设鲜活
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构建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
竞争能力的冷链物流企业,促进传统冷藏运输企业向集仓储、运输、加工、
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冷链物流企业转变。创新农产品采购流通模式, 缩短
13
流通环节, 提高冷链货物流通效率。
集装箱物流
加强港口、边境口岸、内陆港、集装箱中心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以海铁联运为主的多式联运体系,建立港口、边境口岸与腹地一体化的集
装箱物流网络;结合散货集装箱化的趋势,提高适箱货物的装箱率,推广
集装箱运输,完善哈大集装箱铁路运输通道。
(五)统筹城乡物流发展
适应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快速发展的要求,加快城市配送业
发展,解决城市快递、配送车辆城区通行、停靠和装卸作业等问
题,推广共同配送,建立和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提高城市配
送能力、组织化程度和服务水平。在大中城市发展面向企业和消
费者的社会化共同配送,加快建设城市物流配送项目和网点设施,
扩大企业物流网络覆盖面,率先推进城市物流配送现代化。支持
涉农物流发展,提高城市物流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城
乡物流统筹发展,实现城乡物流一体化。
支持农产品主产区和集散地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设施建
设,结合“万村千乡”、“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新农村现代流
通服务网络”和“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等,发挥供销社、
粮食部门和邮政物流农村服务网络优势,整合农村流通资源,建
设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建立“农超对接”直达配送体系,减少流通
环节,降低成本,确保食品安全。积极推进农村消费品和农资连
锁超市建设,提高农村物流的专业化、网络化程度。
(六)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
整合物流信息资源,推进东北地区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
设。积极探索发展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新模式,延伸物流信息服
14
务功能,提高物流信息服务水平。建设重大装备、粮食、冷链等
行业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信息
服务。支持物流企业与商贸、生产企业信息对接、数据交换,提
高物流运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物流信
息服务企业。加快东北地区“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推进大通关信
息资源整合,提高物流运作效率。利用东北亚物流信息服务网络,
开展国际间物流信息交换与共享。
(七)促进物流技术和服务创新
支持物流企业加强物流新技术的自主研发,推动物联网等技
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积极推广甩挂运输等现代运输组织方式和
运输技术,推进高效快捷的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强散粮汽车、
集装箱运输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大宗成品粮储运及半成品粮流通技
术示范。鼓励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提供个性化的物流服务,打造
服务品牌。利用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的优势,加快重型运输车辆、
大型吊装设备、搬运设备、仓库自动化设备及冷藏冷冻设备等物
流装备的研制,提高物流装备自主研发和生产能力,建设国家重
要的物流技术装备制造产业基地。加强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大
力推进标准化托盘、集装单元在物流中的应用,提高物流服务效
率。
(八)大力发展国际物流
充分利用东北地区沿海沿边优势和保税物流政策,促进物流
15
业国际化发展。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集装箱海铁联
运,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鼓励沿海港口功能向内陆延伸,推
进内陆港建设,扩大港口吸纳腹地货源能力。加快推进同江铁路
大桥、鸭绿江界河公路大桥、黑河大桥等沿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边境口岸通行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支持边境口岸发展保税物
流,加强与对岸口岸协调合作,促进中外边境口岸功能的协同与
能力匹配。依托满洲里、绥芬河、黑河、同江、黑山头、室韦等
口岸,发展中俄沿边物流和环日本海物流;依托丹东、珲春、图
们等口岸,发展中朝沿边物流;依托阿尔山、珠恩嘎达布其、二
连浩特等口岸,发展中蒙沿边物流。支持黑龙江省、吉林省深入
开展“借港出海”。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
管场所建设。加强国际集装箱中转站、国际机场等地多式联运物
流设施建设,提高国际货物的中转能力。推进内陆港、海铁联运、
集装箱班列项目运作,畅通东北地区沿海沿边国际物流通道,加
快发展适应国际中转、采购、加工配送、转口贸易业务要求的国
际物流。
(九)促进区域物流一体化
加快蒙东地区与东北三省物流通道建设,加强各省区的物流
合作,促进东北地区物流一体化发展。加强东北地区与其他地区的
物流联系,提升陆路、海路出入关能力,开展渤海跨海通道的规
16
划与建设前期工作。鼓励东北地区物流园区建立战略联盟,实现
基础设施、物流信息等资源共享。培育提高物流企业跨区域服务
能力。
(十)积极发展绿色物流
推行绿色运输、绿色仓储、绿色包装和绿色采购,减少物流
环节的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合理规划布局物流设施和
网络,减少无效物流环节,科学选择物流运输方式,推广共同配
送和联合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形式,实现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基
于循环经济的回收物流,积极推动包装物周转使用。建设一批回
收物流中心和公共信息平台,促进工业和生活废弃物逆向物流体
系建设,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
五、保障措施
要围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强化政策措
施支持,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一)完善物流业发展协调机制
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物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方法和技
术,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完善有利于东北地区物流业加快发展
的体制机制。在四省区行政首长协商机制下建立物流业发展协调
机制,促进各省区物流规划的衔接,协调跨地区的物流基础设施
建设,研究解决东北地区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地物流业主
17
管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产业发展、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
进一步加强指导,加大支持。物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做
好信息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发布、协调应对行业发展重大事项等
工作。
(二)推动物流资源合作开发利用
充分发挥物流节点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港口、边
境口岸的服务功能,加强内陆港建设,实现物流业跨地区协同发
展。积极发挥保税物流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在东北地区符合条
件的地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互设“飞
地”的办法,加强物流合作。加强与东北亚周边国家物流合作,完
善通关体系,联合开发沿海沿边国际物流资源,建设具有国际竞
争力的开放型物流产业基地。支持交通运输、生产制造、商贸流
通等物流相关企业合作开发利用物流基础设施。探索建立物流信
息共享机制,建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区域物流信息共
享。
(三)构建统一共享的物流市场
打破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和行业垄断,取消相互之间歧视性
市场准入限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市场
充分竞争。围绕功能整合,发展专业化物流服务,逐步形成布局
合理、配置高效、功能完善的区域性物流体系,发挥货物集散、
配送、流通加工、商品检验、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实现物流配
18
送服务的共享。共同建立区域性物流市场运行的信息网络系统和
市场调控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对区域内突发事件及市场异常波动
的应对处理能力。
(四)认真组织实施规划
有关部门和东北四省区人民政府要协同配合,认真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共同
推进规划实施。四省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关规划政策的衔接,形
成区域规划建设一盘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指导,帮助协调
解决重大问题,确保规划实施效果。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
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
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
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
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
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
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
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须经县级兵役机关
批准。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
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第八条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年限为: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
;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第六期九年以上。
  士官分期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
、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第九条士官担任除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
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
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
、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
  第十二条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准;跨师(旅)以
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
三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
核。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
、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第十八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
据。
  第十九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
为上等兵军衔;
  (二)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
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三)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
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
为四级士官军衔;
  (四)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
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
为六级士官军衔。
  第二十条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期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提升
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
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
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
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
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
或者病休的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士兵在受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问题的,应当按期晋
升。
  第二十五条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
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第二十七条士兵军衔评定、授予的程序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
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
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纪律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
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
并派专人遣送回原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工资由基础工资、军衔等级工资、军龄工资组
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第三十二条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经军事院校培训并担任基层
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四条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
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
应当准予落户。
  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
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第三十七条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
费。
  第三十八条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
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
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
五天;
  (二)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
二十天;
  (三)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
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第四十条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
即结束探亲和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
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
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四十四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
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乱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同当地有
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
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八条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置;服现役满十年的中级士官、
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置,入伍前是
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高级士官作退
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
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士兵退出现役后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工龄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
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
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