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有权审议公务员的薪水/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59:04   浏览:9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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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有权审议公务员的薪水

                 杨涛

“公务员加薪问题今后应纳入人大财政预算的审议中,将其制度化、规范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时,提出这样的建议。(《北京晨报》3月9日)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国家的财政的收入来自民众的纳税,国家财政的收入主要也是为支付为民众服务的费用和各项开支,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民众纳了税就有权知道和决定财政的开支。而公务员的薪水由国库开支,来之于民,民众当然有权通过其代表来审议薪水开支情况,以决定这些开支是否有为维护行政运转之必要和增长是否合理。比如就加薪而言,其理由是否符合北京大学力学与工程科学系教授刘凯欣代表所说的几个前提:“国民收入普遍有显著提高,并且公务员为公众提供了更为高效优质的服务。”因而,人大审议包括公务员加薪在内的财政预算是民主国家天经地义的事情。在世界各国,审查预算是议会的最主要的职权和工作之一,也是监督与制约政府的一个重要的手段,议会控制了预算,使得政府不能恣意花钱,使得纳税人的钱花在最合理之处。
因此,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今后要将公务员加薪问题应纳入人大财政预算的审议中,将其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议,是很及时,也是很有必要的。钱袋控制在政府手中,公务员加薪又由政府自身说了算,这不但会挤兑其他正常的财政开支,而且还可能因为不受监督出现财政的无底黑洞,公务员队伍的数量可能借助这无底黑洞的财政而无限制地膨胀,各种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也可能从中发生。
所以,不仅公务员加薪应纳入人大财政预算的审议中去,而且公务员的每年的薪水的开支都要纳入人大的审议;不仅公务员在明里的各种加薪要纳入人大的审议,而且单位发的各种暗地的福利、灰色收入都要纳入人大的审议。前些日子,一些地方纷纷推行“廉政保证金”、“荣休金”,姑且不说这些特殊的补贴是否合理,但作为一种变相的加薪,首先就必须从程序上做到公正,必须由人大来进行审议并通过再执行才具合理性。从另一方面说,将公务员的薪水纳入人大预算审议中,还可以防止公务员赖以养家糊口的薪水不至于让地方政府领导挪用挤占到他处,只给公务员口头的兑现。
但是,以目前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议状况来看,将公务员加薪问题纳入财政预算的审议也面临着重重困难。政府提交给人大的预算报告薄而短,各项明细开支并不很清楚,因此,就是将公务员加薪的开支也纳入预算之中,人大代表能否予以有效监督也是个问题。去年,广东、浙江一些省份改革了预算报告,但是厚厚报告,而人大会议时间有限,并且人大代表并不都具有审议预算的专业水平,这也将影响到预算审议的效果。因此,人大代表不仅有权审议公务员的薪水,而且要审议好公务员的薪水开支情况,任重而道远。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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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6〕43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十分珍贵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江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失传,有的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不少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破坏或流失,随意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省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为建设文化大省、实现“两个率先”作出贡献。

  

  二○○六年六月九日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范围

  第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可分为两大类: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第二条 申请列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江苏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维系江苏文化传承性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运用传统民间工艺技能和经验,体现高超的技艺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四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展览、观摩、培训、研讨、节日活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有效的具体措施,保证该项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五条 申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主体

  第六条 江苏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七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且提交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第八条 建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由省文化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宗教局、旅游局、文物局组成,省文化厅负责召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
  第九条 省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四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厅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省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工作。对入选项目要加大扶持力度;对入选项目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有关问题的函



1998-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天津

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工商企函字[1998]第5号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在重新申报其广东分公司传销地区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骗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单层次传销经营核准证书》,性质恶劣,造成了极坏影响,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你局依法严厉查处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建议将对天津天狮生物工程公司的处理情况,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宣传,以达到教育、警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