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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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25日,水利电力部

为完善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部制定了《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随文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执行。
各主管单位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勘测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勘测设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完成国家、上级下达和接受外部委托的勘测设计任务,根据国家有关勘测设计单位改革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其性质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要有效地组织财务活动,加强资金管理,正确计算成本,组织好收入结算,搞好盈余分配,按时完成上交任务;同时,必须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精神,努力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财会工作的领导,按《会计法》的规定,独立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财务会计人员,保证财会工作的顺利进行。大、中型勘测设计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要配备有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的领导干部主管财会工作,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关心和帮助财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注意知识更新,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当好领导参谋,在预测、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勘测设计工作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物资供应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以及成本计划,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在执行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 财务管理权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权限的划分,应按部(83)水电财字第11号《关于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以及(83)水电财字第172号《关于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固 定 资 金 管 理
第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有些劳动资料单价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也应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分类项目按部颁发的固定资产目录执行。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用基建拨款或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
二、用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
三、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以后的价值记帐。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记帐。实际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从专用基金中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
第九条 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计提折旧:
一、凡在用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均应按上级主部门规定的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并按规定的大修理费率计提大修理费,计入当月成本。
二、凡未使用和不需用的设备,连续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设备,不提折旧和大修理费;当月增加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和大修理费;当月减少和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应照提折旧和大修理费。
三、生产季节性较强的勘测用设备,可按产量法计提折旧。
四、房屋和建筑物不提折旧。
第十条 各单位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由本单位留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重建、重置和固定资产的大修理。
第十一条 对已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以基建投资或折旧基金,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
三、经上级批准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四、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入帐价值有错误;
六、遭受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下列情况调出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
1.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的固定资产;
2.单位撤销、合并、划分移交的固定资产;
3.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应无偿调拨和上交的固定资产。
二、除按以上规定的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外,其他均实行有偿调拨。有偿调拨的计价原则是:新设备按帐面原值计价;旧设备按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或按质论价。
三、固定资产报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凡是设备技术性能落后,属淘汰机型,修复困难应更换代替的;
2.设备损坏,不能修复,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3.设备继续使用,将会引起危险事故,必须拆除的;
4.设备质量确实低劣或锈蚀变质实无多大使用价值的。
四、有偿和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财务部门应按原值减少固定资产;调拨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固定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基建完工交付使用而增加的固定资产;
二、用专用基金、专项拨款及经批准由其他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
三、无偿调入或捐赠的固定资产;
四、经批准入帐的盘盈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利用效果按以下指标考核:
本期勘测设计总产值
一、固定资金利用率=--------------
本期固定资产(原值)平均余额
×100%
本期盈余总额
二、固定资金盈余率=--------------
本期固定资产(原值)平均余额
×100%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一、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设置明细帐进行详细登记,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各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分布情况和使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果,做到帐、卡、物相符。
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保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设备技术档案;对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积极采取措施,使之投入使用,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财务管理权限的规定,经报请批准,转售给需用单位,以免资金长期积压;每年要进行一次财产清查,检查鉴定设备使用状况,注意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妥善保护和合理使用,提高设备的生产力,并建立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护的岗位责任制,防止损坏、丢失、保护财产安全。

第三章 周 转 金 管 理
第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周转金分为以下几类:
一、定额周转金。包括:
1.储备资金,包括各种库存材料。
2.备用金。
3.生产资金,包括勘测设计费用、辅助生产、队室经费、院管理费、待摊费用等。
4.成品资金,包括未结算的已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
二、其他周转金。包括: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2.结算资金,包括应收勘测设计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十七条 周转金的主要来源有:
1.上级主管机构按规定核拨的定额周转金;
2.单位从事业发展基金中转入的周转金;
3.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勘测设计款;
4.银行借款;
5.其他来源取得的周转金。
第十八条 周转金需要量应按勘测设计收入资金率核定
一、勘测设计单位周转金需要量核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储备资金、备用金、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
二、周转金需要量核定的方法,一般是根据前三年周转金占用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勘测设计收入资金率定额,按计划年度勘测设计收入核定需要量。计算公式是:
定额周转金平均占用额
销售收入资金率定额=----------×100%
勘测设计结算收入总额
周转金需要量=全年计划勘测设计总收入×销售收入资金率定额

三、单位已结转的周转金超过核定的周转金需要量时,其超出部分应交回主管机构,如需继续占用,应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九条 周转金利用效果主要通过以下指标考核:
一、资金周转速度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周转天数=-----------×本期天数
本期勘测结算收入总额
本期勘测设计总产值
二、周转金利用率=-----------×100%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本期盈余总额
三、周转金盈余率=------------×100%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本期定额周转金平均余额
四、收入资金率=------------×100%
本期勘测设计结算收入总额
第二十条 建立分级分口管理的责任制
一、财务会计部门在院长、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周转金的集中管理,在上级核定周转金需用量的范围内,制定周转金分项定额,并分配给有关部门分口管理。对各项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统筹调度,定期分析检查监督,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二、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定各级仓库的储备资金定额指标,编制物资供应计划。建立材料收发保管理制度,制定各种材料消耗定额,控制材料领用。加强库存材料管理,保护材料的完好无缺,经常保持合理储备,保证生产需要。定期查库,积极处理积压物资,充分挖掘资金潜力。
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生产计划,制定生产资金定额,严格控制材料使用和生产消耗,促进节约生产费用,降低成本。

第四章 成 本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勘测设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
一、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列入成本;
1.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动力、备品配件和低值易耗品;
2.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和固定资产租赁费(包括按合同规定租用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
3.按国家规定支付给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实际开支和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和技术改进、合进化建议奖;
4.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5.按不超过结算收入的8%提取的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业务建设、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费;按不超过结算收入(施工图部分)的4%提取的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验收等的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电力设计院按不超过结算收入3%提取上交的标准化基金;
6.勘测设计单位为开辟技术商品市场支付的广告费,合同公证费、鉴证费、咨询费、专用技术使用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等)和参加投标招标发生的费用;
7.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印刷费、资料费、电算费、消防费、检验费、财产保险费、周转金借款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等。
二、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1.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2.应在营业外支出开支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劳保统筹基金和直接开支的,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抚恤费,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等;
3.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和国家规定不准列入成本开支的奖金及部分自费调资经费。
4.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每年应编制成本计划。
一、勘测设计成本分为可比专业项目成本(如规划设计、钻探、平硐等)和不可比专项费用。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全部勘测设计成本计划”和“可比专业项目成本降低率计划”。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季编制执行计划。
二、勘测设计成本计划应根据上级批准的勘测设计工作计划、目标成本和下达的成本降低率指标进行编制。
三、各单位应做好成本预测工作,经常调查研究,掌握技术市场信息,制定目标成本和降低成本措施,改善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勘测设计单位应加强成本控制。年度成本计划指标,应分解为责任成果,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形成责任预算,实行分级分口管理,组成一个成本管理控制网。
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根据责任预算进行控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每项成本形成的具体活动,进行严格监督,控制各项支出,随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计划的损失和浪费,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使每项具体的和全部的费用开支限制在责任预算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按以下原则进行成本核算:
一、勘测设计以勘测设计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为核算对象,分别按单项工程分阶段(规划设计、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专业项目进行核算。对一些小型项目可以集中核算。
二、勘测设计成本核算必须按照实际工作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不准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三、勘测设计成本以勘测设计工程结算期为计算周期,并按月结帐。同一勘测设计项目,同一计算周期内核算的工作量,收入和消耗的起迄日期必须一致。
四、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以免影响成本的正确性:
1.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
2.已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与未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的界限;
3.可比专业项目成本与不可比专项费用的界限;
4.指令性、指导性计划项目成本与外协、咨询、业余设计项目成本的界限;
5.各勘测设计工程、专业项目成本之间的界限。
第二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要定期组织成本分析与考核工作,研究勘测设计经营活动中的劳动耗费,成本升降原因,挖掘内部潜力,为提高经济效益寻找有效途径。成本管理工作的好坏主要通过以下指标考核:
1.可比专业成本降低率=
本期可比专业实际总成本
(1- ------------------)×100%
本期各项可比专业 各项可比专业上
×
实际完成工作量 年实际单位成本
本期勘测设计总成本
2.产值成本率=----------×100%
本期勘测设计总产值
本期已结算勘测设计总成本
3.收入成本率=------------×100%
本期勘测设计结算收入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责任制:
一、应在院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领导下,认真做好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按平均先进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定额、工时、材料消耗和费用定额;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和定期盘点制度;内部相互间提供劳务的结算价格和结算制度。
二、院长和总会计师要对全院的经济效果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执行成本计划,控制成本支出,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成本计划执行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改进经营管理。
三、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和落实成本计划,监督、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并搞好成本的预测、控制和分析工作。
四、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勘测设计工作计划的编制、落实和综合平衡,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开工和竣工通知单,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按月向财务部门提供实际完成工作量和产值,为成本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
五、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六、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物资供应计划,汇集材料消耗分析资料,归口负责降低材料成本的机械使用费成本。
七、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劳动工资计划,改进劳动组织,控制生产用工,健全考勤制度,做好人工耗费的分析,归口负责降低人工成本。
八、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

第五章 收入和盈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国发(1983)122号文颁发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委托任务的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及付款办法。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费应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分阶段收取。
一、勘测费:一般分三次收取。签订合同后按预计勘测费收取30%,勘测工作开工后收取30%,勘测成果交付后,按实际工作量收清勘测费。
二、设计费:双方签订合同后,应收取全部设计费的20%,初步设计交付后收取30%,施工图全部交付后收取50%。
三、设计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应根据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按年签订“图纸文件交付和设计费交付协议”。
四、承担小型项目设计费及勘测工作量小的项目,其收费办法可以适当简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勘测设计结算应按工作进度分阶段进行,年终必须全面进行结算。财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提供的已完工程项目结算通知单和实际完成工作量统计资料办理结算。按照收入和费用相配合的原则,结转应结算项目的收入、税金、成本和盈余。即凡已预收勘测设计款,并在结算期已完成阶段工作量的项目,必须全部结算;已预收勘测设计款,尚未开展工作的,一律不能结算;已预收勘测设计款,部分已开展工作,但尚未完工的项目,可按形象进度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第三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后,收入减去税金。成本和营业外收支净额后的盈余,百分之十五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百分之五交部,百分之五交主管机构,百分之七十五留勘测设计单位使用。
勘测设计单位留用部分的盈余,先将自费调资(扣除按规定列入成本部分)所需经费提出进入奖励基金,剩余部分建立四项基金,四项基金的比例规定为:
一、电力设计院事业发展基金为百分之五十,后备基金百分之五,福利基金为百分之二十,奖励基金为百分之二十五;
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事业发展基金为百分之五十,后备基金为百分之五,福利基金为百分之十五,奖励基金为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按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保部计设(1986)1275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勘测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搞些业余设计(不包括勘察外业部分)。
二、为提高设计人员的素质,要留一定的业余时间进行学习,组织业余设计的勘测设计单位,业余设计时间每周掌握在六小时以内,业余劳动不能超过工作岗位上八小时工作制的平均工作强度,并对设计的质量和进度负责;由于设计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单位设计者的责任。
三、业余设计收入和盈余的管理:
1.勘测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的收支,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收入列入“预收勘测设计款”帐户;
2.已完工的业余设计项目按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纳入单位的正常收入,转入“勘测设计结算”帐户,其余百分之二十转入“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业余设计津贴)”帐户由单位统筹安排分配给职工个人。直接参加业余设计的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个人所得每人每月在三十元以内部分,免征资金税,超过三十元的部分,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3.为组织业余设计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应摊配的管理费都必须按规定列入该项目的成本。
第三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所属科协和咨询机构组织科技咨询服务,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86)科协发咨字089号《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办法》的精神,对勘测设计单位所属科协和咨询机构的科技咨询服务费用收支管理规定如下:
一、业务范围和收费原则按(86)科协发咨字089号文的规定执行。但属勘测或设计的项目,以及指令性的规划、可行性研究项目的收入,不得作咨询收入处理。
二、咨询服务费收入和盈余的管理
1.勘测设计单位所属科协和咨询机构组织的咨询服务费收入,应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分别核算,统一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
2.科技咨询服务纯收入可提取10 ̄15%列入“专用基金——其他专用基金(专家咨询津贴)帐户,用于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专家津贴和对做突出贡献的专家的奖励;专家咨询津贴和奖励不计征奖金税;
3.咨询服务纯收入减去提取专家咨询津贴后的余额,直接转入“盈余”帐户,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4.为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直接费用和应摊配的管理费,都必须按规定列入咨询成本。
第三十四条 收入和盈余按以下指标考核:
本期盈余总额
一、收入盈余率=--------×100%
本期结算收入总额
本期盈余总额
二、产值盈余率=--------×100%
本期总产值
本期盈余总额
三、成本盈余率=------×100%
本期总成本
本期盈余总额
四、资金盈余率=---------------×100%
本期固定资产 转本期定额周

(原值)平均余额 金平均余额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收入和盈余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一、勘测设计单位要根据上级批准的勘测设计工作计划和确定的目标盈余,编制盈余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基层单位下达责任盈余,以保证盈余计划的完成,并要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努力挖掘潜力,组织收入,为增加盈余寻求各种有效途径。
二、计划经营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技术市场信息,对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商定取费标准、定金和付款办法,安排落实各项生产任务,按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勘测设计进度的统计资料。
三、财务部门要经常分析收入情况,及时向院领导和计划部门反映收入情况,对未能按合同付款的委托单位要与计划部门配合积极催收。
四、严格控制营业外支出。对属于营业外支出范围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六个月以上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子弟学校经费、抚恤费、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等开支要严加控制,力求节约。凡不属于营业外支出范围的开支不得列入盈余开支。

第六章 专 项 基 金 管 理
第三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专项基金包括以下两类:
一、专用基金,包括按规定提取和留用的固定资产更新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二、专项拨款,包括由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的科研究补助费,以及规程规范、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等。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是:
一、正确筹措各种专项基金。按国家财经制度的统一规定提取各种专用基金,不得任意提高提取比例,不准改变提取条件。向国家和上级申请专项拨款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申报,并注意使用效果。
二、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1.专项基金应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接受银行监督,存款利息按比例直接进入“专用基金”各明细帐户;
2.专项工程所需要的专用物资原则上应用专项基金购买,分别核算;与勘测设计共同使用或采购前不易划分的,使用后要及时结算;
3.划清各种基金的界限,发生的支出应按其性质,分别从有关基金中开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4.按照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更新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福利基金的管理,除分散在外业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勘测队外,不能分配交给处室管理,应由院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杜绝不合法的开支。
三、贯彻“先提后用”的原则。对各项专用基金都要加强计划管理,贯彻“先提后用”的原则,量入为出,节约使用。
四、贯彻“讲求效果”的原则,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讲求效果,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对用于事业发展的款项,要进行预测、决策,选择最佳方案,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更新基金包括按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及上级拨入的设备购置拨款等。主要用于:
1.设备更新;
2.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
3.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4.零星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支出。
第三十九条 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提取率提取,主要用于为恢复固定资产性能的大修理工程支出。结合大修理对机器设备进行的小型技术改造所需费用,也可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
第四十条 事业发展基金应按规定的比例从留成的盈余中提取。专项拨款已完项目的结余应转入事业发展基金。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
1.技术开发和弥补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大修理基金的不足;
2.经过上级批准转作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
3.补助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基金的不足;
4.用于多种经营方面的投资;
5.补充周转金的不足;
6.其他应从事业发展基金开支的款项。
第四十一条 后备基金应按规定的比例从留成的盈余中提取。后备基金由院长掌握,本着按年度先提后用的原则,主要作为本单位收入下降后补助日常开支的备用基金,也可补助事业发展基金的不足。
第四十二条 福利基金的来源,一是按规定的比例从盈余留成中提取的集体福利基金,二是按规定比例从成本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福利基金主要用于: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活动站、校外辅导站、农副业生产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贴;
4.职工业余文体活动的补助;
5.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6.按照国家规定由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奖励基金应按规定的比例从留成的盈余中提取。奖励基金主要用于:
1.按规定应由奖励基金开支的自费调资经费;
2.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奖金;
3.超过奖金税免税限额以上部分的职工奖金和交纳的奖金税。
奖励基金结余较多时,可以转入“福利基金”安排使用,但福利基金不能用于奖励基金。勘测设计单位奖金的发放,按照计设(1986)2562号《关于勘测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金额的免税;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缴纳奖金税。
第四十四条 其他专用基金包括:按不超过结算收入的8%从成本中提取的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基金;按不超过结算收入(施工图部分)的4%从成本中提取的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验收等的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按业余设计收入的20%提取的业余设计津贴和从咨询服务费纯收入中提取10 ̄15%的咨询津贴;按工资总额13%提取的离退休人员劳动保险统筹基金。
各项其他专用基金应用于相应的支出,不得留用,不得扩大开支标准。

第七章 财经纪律和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直接责任者以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主管机构,应经常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财务制度;按期审查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开支,予以纠正,对资金使用不当,经济效益不高的事项,要限期改进;对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揭发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应坚决贯彻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审查年度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八条 财务机构和财务会计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并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应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检查、监督资金、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银行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的勘测设计单位,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电力部财务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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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1月3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第三章 农村社队建设用地
第四章 社员住房建设用地
第五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切实保障和稳定农业用地,妥善安排建设用地,合理地、经济地使用土地,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不得侵占社会主义集体所有的土地。
严禁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
第三条 水地、好地必须优先用于农业。严格控制占用粮棉油高产区和果园、鱼塘、林木、土特产以及其它经济作物区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和工矿区的菜地。必须占用时,要“先补后占”,占多少补多少。集中成片的老菜地,应划为保护区,不得占用。
第四条 城乡建设,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利用荒地、空地、劣地,充分挖掘已经占用土地的潜力,不占或少占耕地。
城镇建设,要服从城镇规划,结合改造旧城区,适当提高建筑层数。
农村社队和社员建房,有条件的应提倡盖楼房。
第五条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一律不得占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占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二章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第七条 国家建设(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办理征地手续;占用国有土地时,办理调拨手续。
征用或调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以下同)民政部门(城市为城建部门,以下同)申请,并附送有关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
县民政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商定用地面积、具体位置、补偿费用、安置方案,签订协议书,办理审批手续。
抢险、防洪、处理塌方等急需用地,可先行使用,随即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征用和调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调拨、收回征而未用交给农民使用的土地,十亩以下的(含十亩),由县人民政府审核,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民政局备案;十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蔬菜专业队的菜地(包括社队占用),一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高压输电线、通讯线杆基和埋设测量标志需要征地,架线、埋设测量标志、进行地质勘探等临时用地,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因征地而需要移民的,与征地同时报批。
四、建设用地内的青苗,不得铲毁。确需铲毁时,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临时用地内的青苗,确需铲毁时,按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一、补偿费,征用耕地、菜地、果园、鱼塘、竹林等地,付给四年的年产值(年产值的计算,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量乘以国家牌价,以下同)。安置费,被征地单位现有人均耕地(包括耕种的国有土地和社员自留地)两亩以上的(含两亩),付给四年的年产值;一亩以上(含一亩)两
亩以下的,付给六年的年产值;一亩以下的,付给八年的年产值。宅基地按耕地计算(以下同)。菜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每亩另付给建设费三千至五千元,交当地县农业部门负责建设新菜地。
二、征用有收益的草地、柴山等非耕地,按征地前一年或两年的产值付给补偿费。
三、被征用土地内的房屋、水井、渠道、管道、电缆以及林木、青苗等附着物,根据损失情况付给补偿费。
四、收回本试行办法公布前交给农民耕种的征而未用的土地和其他国有土地,不付补偿费,可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付给安置费。调拨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五、征用土地内的坟墓,由当地县人民政府通告坟主限期迁移。迁葬费,三年以内的新坟付给三十至五十元,三年以上的老坟付给二十至三十元。不迁移的不付迁葬费。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深埋或代迁。
六、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除个人所有的房屋、树木等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多余劳动力的投资,不得纳入当年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七、被征地单位除应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费外,不得再向征地单位索要财物,或提其他份外要求。
第十条 被征地单位多余的劳动力,可通过兴办企业、发展多种经营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
第十一条 生产队土地被征用后,其农业税应予减免,粮食征购任务由所在县调整。个别数量大、县调整确有困难的,由行署(市)或省再作调整。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堆料场、运输道路、修建临时设施以及取土、弃土场地等,应在征地范围内解决。确实无法解决,需要临时用地的,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报批。临时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搞永久性建筑。期满时,应将土地平整,退还原生产队耕种。临时用地的补偿
费,按影响种植料数的产值付给。
第十三条 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进行基本建设占用耕地时,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国家单位征而长期不进行基建的土地,超过两年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调拨给其他建设单位使用,或者暂借给生产队耕种。借给生产队耕种的,国家需要收回时,不再付给补偿费和安置费。

第三章 农村社队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农村社队兴办企业、事业,要和发展集镇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充分利用集镇闲散土地,尽量少占耕地,不占好地。
城市郊区社队兴办企业、事业和其它设施,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不得乱建。
社队企业基建用地要有限额,限额由省社队企业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社队企业、事业建设用地,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申请用地时,要报送批准建设的文件、占地平面布置图,以及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签订的用地协议书。
第十七条 社队企业、事业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五亩以下的(含五亩),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五亩以上十亩以下的(含十亩),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十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应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社队企业、事业建设用地,要付给生产队补偿费。补偿费标准:公社企业占用耕地、园地,按四年的年产值计算;公社事业、大队企业、事业占用耕地、园地,按两年的年产值计算。荒地、荒山、河滩、沙地等非耕地,不付补偿费。占用土地内的附着物,根据损失情况付给
补偿费。
第十九条 社队企业、事业占用生产队的土地,农业税应予减免,征购任务在社队范围内调整。
第二十条 社队企业、事业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的连片土地,要退回原生产队,不许企业、事业单位自己耕种。

第四章 社员住房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员建房,要因地制宜,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地、劣地,少占耕地,不占好地。
第二十二条 农村社员建房,应结合旧村庄改造,由社队搞好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所有建房,必须服从总体规划,不得随意乱建。
第二十三条 社员建房用地,由行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山区、原区、平川、城镇郊区等不同地区类型和群众居住特点,制定不同的最高限额。
社员现有宅基地达到用地限额的,不予再划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 社员新划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大队、公社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划拨和抢占。
新划宅基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用地限额,不得多划、多占。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用原有宅基地调换新宅基地的,原宅基地收归生产队。经批准划拨,长期占而不用的宅基地,生产队应予收回。
第二十六条 国家干部和职工在农村的家属、农村社队干部,建房用地与社员一样对待,不得利用职权抢占、多占或在城乡两地建房。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申请划拨宅基地。农村社员全家转为城镇居民后,原有的空宅基地应交回生产队。
第二十八条 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不准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
第二十九条 城镇职工要求自费建房的,由城建或房产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房。不准职工私人买地、租地建房。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集体的土地建房出卖、出租。
第三十一条 退休干部和职工在农村落户、男到女到落户和独生子女户需要划宅基地时,应予优先照顾。

第五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除对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讨、行政处分外,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的土地一律无效,并没收买地价款和租金的一部或全部,对出卖、出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
对买卖土地的策划者,转手倒卖土地牟取暴利者,要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侵占国有和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责令退还,并处以罚款。
三、对未经批准用地的建设工程,银行不得拨款,设计部门不得作施工设计,城建部门不得签发施工执照,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违者,处以罚款。
四、超越审批权限批准的土地一律无效。个人批准建设用地的,民政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手续。
五、被征地(占地)单位不按批准协议时间交出土地,影响建设单位施工的,要赔偿经济损失;建设单位因急需施工经批准铲毁的青苗不予赔偿。临时用地,不按规定时间退还的,用地单位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并处以罚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用地单位非法索要的财物,一律没收。
七、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土地过程中,利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的,要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理,给予经济制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没收的财物,交当地县财政部门。罚款,百分之八十交当地县财政部门;百分之二十交当地人民公社,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授权省民政局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过去有关建设用地的规定,凡与本试行办法有抵触的,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公布前已经征用的土地,被征地单位不得要求再付补偿费和安置费。
第三十九条 对本试行办法公布前,1979年1月1日以后,非法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抢占、多占土地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清理,根据情节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1年11月3日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3条规定,公安部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版)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主要的燃爆危险性分类
CAS号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

1 高氯酸、高氯酸盐及氯酸盐

1.1
高氯酸[含酸50%-72%]
PERCHLORIC ACID
氧化性液体 ,类别1
7601-90-3
1873

1.2
氯酸钾
POTASSIUM 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3811-04-9
1485

1.3
氯酸钠
SODIUM 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7775-09-9
1495

1.4
高氯酸钾
POTASSIUM PER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7778-74-7
1489

1.5
高氯酸锂
LITHIUM PER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7791-03-9


1.6
高氯酸铵
AMMONIUM PERCHLORATE
爆炸物,1.1项

氧化性固体,类别1
7790-98-9
1442

1.7
高氯酸钠
SODIUM PERCHLORAT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7601-89-0
1502

2 硝酸及硝酸盐类

2.1
硝酸[含硝酸≥70%]
NITRIC ACID
金属腐蚀物,类别1

氧化性液体,类别1
7697-37-2
2031

2.2
硝酸钾
POTASS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7757-79-1
1486

2.3
硝酸钡
BAR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0022-31-8
1446

2.4
硝酸锶
STRONT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10042-76-9
1507

2.5
硝酸钠
SOD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7631-99-4
1498

2.6
硝酸银
SILVER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7761-88-8
1493

2.7
硝酸铅
LEAD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0099-74-8
1469

2.8
硝酸镍
NICKEL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4216-75-2
2725

2.9
硝酸镁
MAGNES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10377-60-3
1474

2.10
硝酸钙
CALC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10124-37-5
1454

2.11
硝酸锌
ZINC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7779-88-6
1514

2.12
硝酸铯
CAESIUM NITRAT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7789-18-6
1451

3 硝基类化合物

3.1
硝基甲烷
NITROMETHANE
易燃液体,类别3
75-52-5
1261

3.2
硝基乙烷
NITROETHANE
易燃液体,类别3
79-24-3
2842

3.3
硝化纤维素

3.3.1
硝化纤维素[干的或含水(或乙醇)<25%]
NITROCELLULOSE,DRY OR WETTED WITH WATER(OR ALCOHOL)
爆炸物,1.1项
9004-70-0
0340

3.3.2
硝化纤维素[含增塑剂<18%]
NITROCELLULOSE WITH PLASTICIZING SUBSTANCE
爆炸物,1.1项
9004-70-0
0341

3.3.3
硝化纤维素[含乙醇≥25%]
NITROCELLULOSE WITH ALCOHOL
爆炸物,1.3项
9004-70-0
0342

3.3.4
硝化纤维素[含水≥25%]
NITROCELLULOSE WITH WATER
易燃固体,类别1

2555

3.3.5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含乙醇≥25%]
NITROCELLULOSE WITH ALCOHOL,NOT MORETHAN 12.6% NITROGEN
易燃固体,类别1

2556

3.3.6
硝化纤维素[含氮≤12.6%,含增塑剂≥18%]
NITROCELLULOSE WITH PLASTICIZING SUBSTANCE, NOT MORETHAN 12.6% NITROGEN
易燃固体,类别1

2557

3.4
硝基萘类化合物
NITRONAPHTHALENES
 



3.5
硝基苯类化合物
NITROBENZENES
 



3.6
硝基苯酚(邻、间、对)类化合物
NITROPHENOLS(O-,M-,P-)
 



3.7
硝基苯胺类化合物
NITROANILINES
 



3.8
2,4-二硝基甲苯
2,4-DINITROTOLUENE
 
121-14-2
2038

 
2,6-二硝基甲苯
2,6-DINITROTOLUENE
 
606-20-2
1600

3.9
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
DINITROPHENOL
爆炸物,1.1项
25550-58-7
0076

3.10
二硝基(苯)酚碱金属盐[干的或含水<15%]
DINITROPHENOLATES
爆炸物,1.3项

0077

3.11
二硝基间苯二酚[干的或含水<15%]
DINITRORESSORCINOL
爆炸物 1.1项
519-44-8
0078

4 过氧化物与超氧化物

4.1
过氧化氢溶液

4.1.1
过氧化氢溶液[含量≥70%]
HYDROGEN PEROXIDE SOLUTION
氧化性液体,类别1
7722-84-1
2015

4.1.2
过氧化氢溶液[70%﹥含量≥50%]
HYDROGEN PEROXIDE SOLUTION
氧化性液体,类别2
7722-84-1
2014

4.1.3
过氧化氢溶液[50%﹥含量≥27.5%]
HYDROGEN PEROXIDE SOLUTION
氧化性液体,类别3
7722-84-1
2014

4.2
过氧乙酸
PEROXYACETIC ACID
易燃液体,类别3 有机过氧化物D型
79-21-0


4.3
过氧化钾
POTASS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17014-71-0
1491

4.4
过氧化钠
SOD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 ,类别1
1313-60-6
1504

4.5
过氧化锂
LITH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2031-80-0
1472

4.6
过氧化钙
CALC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05-79-9
1457

4.7
过氧化镁
MAGNES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35-26-8
1476

4.8
过氧化锌
ZINC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14-22-3
1516

4.9
过氧化钡
BAR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04-29-6
1449

4.10
过氧化锶
STRONTIUM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2
1314-18-7
1509

4.11
过氧化氢尿素
UREA HYDROGEN 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3
124-43-6
1511

4.12
过氧化二异丙苯[工业纯]
DICUMYL PEROXIDE
有机过氧化物F型
80-43-3
3109

液态

3110

固态

4.13
超氧化钾
POTASSIUM SU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1
12030-88-5
2466

4.14
超氧化钠
SODIUM SUPEROXIDE
氧化性固体,类别1
12034-12-7
2547

5燃料还原剂类

5.1
环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
HEXAMETHYLENETETRAMINE
易燃固体,类别3
100-97-0
1328

5.2
甲胺[无水]
METHYLAMINE
易燃气体,类别1
74-89-5
1061

5.3
乙二胺
ETHYLENE DIAMINE
易燃液体,类别3
107-15-3
1604

5.4
硫磺
SULPHUR
易燃固体,类别2
7704-34-9
1350

5.5
铝粉[未涂层的]
ALUMINIUM POWDER UNCOATED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3
7429-90-5
1396

5.6
金属锂
LITHIUM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7439-93-2
1415

5.7
金属钠
SODIUM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7440-23-5
1428

5.8
金属钾
POTASSIUM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7440-09-7
2257

5.9
金属锆粉[干燥的]
ZIRCONIUM POWDER,DRY
1.发火的:自燃固体,类别1;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2.非发火的:自热物质,类别1
7440-67-7
2008

5.10
锑粉
ANTIMONY POWDER
 
7440-36-0
2871

5.11
镁粉(发火的)
MAGNESIUM POWDER (PYROPHORIC)
自燃固体,类别1;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
7439-95-4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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