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市“两会”期间非法排污企业整治工作布置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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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市“两会”期间非法排污企业整治工作布置会议纪要的通知

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关于印发省市“两会”期间非法排污企业整治工作布置会议纪要的通知

洪高新管字[2012]39号


机关各有关部门、昌东镇政府、麻丘镇政府、艾溪湖管理处:

现将《省市“两会”期间非法排污企业整治工作布置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省市“两会”期间非法排污企业整治工作布置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2012年1月31日全市幸福渠整治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省市“两会”期间非法排污企业整治工作,当日下午,管委会副主任邬裕江主持召开非法排污企业整治工作紧急布置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市政局俞琨,昌东镇曹文红、万新根,麻丘镇肖顺龙、熊小勇,艾溪湖管理处李雪勇、蒋锐坚。现将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强调,两镇一处务必在省市“两会”期间加强对辖区内非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市政局务必加强巡查,确保“两会”期间非法排污企业关停,如出现反弹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幸福渠整治事宜

会议确定:

(一)由艾溪湖管理处于1月31日下午开始清理幸福渠水面的漂浮物,所涉费用专题向管委会行文解决。

(二)艾溪湖管理处务必确保关停广阳小造纸厂。

三、关于昌东镇非法排污企业整治事宜

会议确定:

(一)由昌东镇务必在省市“两会”期间关停辖区内的两个蓄电池厂及钱岗村造纸厂。

(二)昌东镇须针对两个蓄电池厂搬迁补偿事宜向管委会紧急行文报告。

四、关于非法排污企业关停工作检查事宜

会议确定:

由市政局自2月1日起对两镇一处非法排污企业关停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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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进一步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和“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加强音像市场的稽查管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文化部决定全国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合法音像制品必须加贴文化部监制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以下简称防伪标识)。
二、防伪标识为直径2CM的圆形彩色激光图形,分内外两圆,内外圆之间两侧有“音像”二字,水平横杠连接,上端是五线谱音符,下端是标识的编码号段。
三、防伪标识应贴在音像制品封面的左上方,以便识别。
四、向市场公开发行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音像制品的发行量向文化部申领防伪标识。
防伪标识每5万枚为一个号段。 发行音像制品每个品种应使用连续号段,并登记造册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备案,以便查验。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须对购进及库存尚未销售的音像制品进行清理,凡未加贴防伪标识的均须造册登记,报所在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核验无误后,由原出版单位发给防伪标识进行加贴。
六、1996年10月1日起, 音像出版单位发行音像制品必须加贴防伪标识。
七、1997年1月1日起,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音像制品未加贴防伪标识的,一律视为非法音像制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市场上流通。
八、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由文化部监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买卖、转让,违者依法处罚。
九、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辖区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单位传达落实本通知规定,做好音像制品统一加贴防伪标识工作,同时加强音像市场稽查管理,凡在规定时限没有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一律收缴,并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6年8月7日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等6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等6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等6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HJ2503-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535942E590CEAF6D88716AEEACE7717BF31C04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57712.pdf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照相机(HJ2504-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2C0FEA1025559B2E6B35CD15408BEFCA7E2603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78392.pdf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移动硬盘(HJ2505-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A6075F8A41A0C20F9455B43FF45EED2BDACB02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84451.pdf
四、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HJ2506-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ED45E07B488657F592D3ADE469B142AFE1A304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596802.pdf
五、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网络服务器(HJ2507-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F5EBE7D717C18FF77AAE3426B4C621F6466005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607582.pdf
六、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电话(HJ2508-2011)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743C1849AF834F5CDE797B1464EAE69FEB3F0500/filename/W020110309528993624926.pdf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印刷 第一部分:平版印刷(HJ2503-2011)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余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2011年4月1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HJ/T 306-2006)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