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省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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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省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省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09〕11号



省直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帮助省直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岗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以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鄂劳社发〔2009〕4号)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省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帮助省直参保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岗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以及原省劳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鄂劳社发〔2009〕4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二)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

(四)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今年以来未欠缴失业保险费的。

第三条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组成省直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共同负责对省直困难企业的认定和相关补贴申请的会审。工作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省人社厅负责召集。

第四条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经核准已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企业实际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人数拨付。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520元执行。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490元执行。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

第七条 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书面申请;

(二)《省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三)企业上月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始票据及复印件;

(五)实施稳定就业岗位的计划措施、效果及相关凭证;

(六)《稳定就业岗位承诺书》。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企业持指定资料向省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交申请,由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核汇总;

(二)省人社厅召集省直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进行会审;

(三)省人社厅汇总会审结果并形成补贴资金拨付申请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复核后按月将岗位补贴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由省财政厅按月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纳入省直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从省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列支。年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省直失业保险费征缴总额的25%。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是非常时期用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直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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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政〔2006〕106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市区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宣城市市区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营业性棋牌室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经营营业性棋牌室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棋牌室(以下简称棋牌室)是指以棋牌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营或兼营的经营性场所。
  第四条 棋牌活动应当有助于开发智力、陶冶情操、促进交往、丰富市民业余文化生活。棋牌室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健康、文明,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禁止为赌博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体育、工商、公安、卫生、税务、文化、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对棋牌室依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设立棋牌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所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营业面积总体不得低于50平方米,实行明码标价;
  (二)室内装饰、电线铺设、电器设备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消防器材,出入口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符合消防要求并保证畅通,各类安全指示标识齐全,室内醒目处有禁赌标志;
  (三)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四)棋牌室内空气、水质、采光、边界噪声、顾客用具、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环保标准和要求;
  (五)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场所周边整洁;
  (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棋牌室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内;
  (二)道路、弄堂、绿化、集市等露天场所;
  (三)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范围内);
  (四)居民楼内(包括与居民楼同楼不同层的商业用户)、地下防空设施内、各类临时用房和违章建筑内;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八条 开办棋牌室应当申请办理以下手续:
  (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书面告知市体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设施、经营器材情况登记表;
  (三)治安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四)所处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棋牌室不得招用未成年人,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时间在早上8点至晚上12时以内。
  第十二条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棋牌室实行治安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发现有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第十三条 宣州区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加强对社区活动室、农村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活动,以丰富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各类社区活动室、农村文化活动中心一律不得从事营业性棋牌活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棋牌室的治安管理。
  (一)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对不具备开设条件和不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的,不予发放同意使用或开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已取得同意使用或开业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营业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公安部门对棋牌室在经营活动中,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棋牌室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发生在棋牌室的赌博等其它违法行为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的,或者为赌博人员通风报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公安机关对在棋牌室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要严格审核开办棋牌室卫生条件,对于不符卫生许可条件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明。要加强日常卫生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开办棋牌室的经营条件,对不符合开办经营条件的,不予发放营业执照。要加强对棋牌室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棋牌室的招牌、标志和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棋牌室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公安、工商、卫生、体育、市容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实行违法行为相互抄告制度,对在棋牌室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属于其他相关部门查处的案件应及时抄告移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对辖区内棋牌室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原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棋牌室,经营期限届满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97)国科高联便字053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国家八六三计划”)重大项目的管理,保障国家八六三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重大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是指由国家科委负责确定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八六三计划项目:
  (一)对解决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有重大影响;
  (二)对培育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有辐射带动作用;
  (三)对提高我国高技术国际地位、增强综合国力有重要作用;
  (四)有助于促进优秀人才培养。

  第三条 国家对重大项目实行重点支持,从立项、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证。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专家管理制,工程性强的重大项目应当采取项目监理制,充分发挥专家对重大项目的科学、民主管理作用。

  第五条 国家科委负责制定有关重大项目的政策及管理规定,统一管理和协调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的重要方面,负责支持、指导和监督重大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国家八六三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称“八六三联办”)负责重大项目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重大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审批重大项目的立项,核定经费计划和年度拨款;负责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八条 八六三计划协调处负责归口管理重大项目的有关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督促和检查重大项目的执行,组织国家科委有关主管司(中心)及八六三计划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以下称“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研究重大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负责跨领域重大项目的协调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国家科委各主管司(中心)负责审核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报告,聘请项目责任专家和工程监理,并负责重大项目实施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条 在重大项目的实施中,国家八六三计划各领域办公室(以下称“领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会同领域专家委员会(组)遴选项目责任专家,并负责项目责任专家的考核;审核重大项目的总体计划;配合领域专家与专家委员会(组)确定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及其经费分配),监督重大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组)负责提出和编报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计划任务书和年度计划,会同领域办公室确定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审核项目责任专家提出的项目局部调整和对重大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专家负责重大项目的具体实施,任期一般与项目实施期限相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写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重大项目的过程管理;对课题计划、经费等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实行统一规划、滚动立项的方针,对于符合以下要求的,应当及时安排立项:
  (一)技术含量高,有创新思想,并有良好的研究与工作基础;
  (二)技术成熟度高,应用前景明确,市场潜力大,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三)有经费、设备、人员等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程序是:
  (一)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依据重大项目立项条件和选项要求,在初步论证的基础上,向领域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
  (二)领域办公室组织各方面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论证后,将论证报告报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
  (三)经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审核后,报八六三联办;
  (四)经八六三联办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跨领域集成的重大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具体工作由八六三计划协调处会同相关领域办公室及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组织,立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实行委托或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工作由领域办公室和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共同负责。
  国家鼓励企业参与以产品为目标的重大项目实施,促进企业转变为研究与开发的主体。 投标单位提交的实施方案各有特点又难于协调组合时,可先选择若干有优势的研究单位承担,进行滚动扶持。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分阶段进行的,可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分别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体扶持。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根据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由国家科委委托相关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各领域办公室、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应从项目经费和宏观调控经费中优先重点保证重大项目的经费。
  对于确需特殊支持的重大项目,经国家科委主管主任批准,八六三联办可从计划调整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给予匹配支持,匹配经费由八六三联办委托领域办公室管理,具体参照《八六三计划调整费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的各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检查和督促重大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重大项目均设立项目责任专家,负责重大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责任专家经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与领域办公室联合推荐,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聘任,并报八六三联办备案。 各领域办公室可根据工程性重大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工程监理的管理制度,报八六三联办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责任专家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就重大项目的上一年度执行情况作出报告,上报领域办公室和八六三计划协调处。各领域办公室应当以简报或其它形式定期通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领域办公室应当每年召开一次重大项目检查评议会,检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研究下一年度研究计划和经费分配方案,并及时抄报八六三联办。

  第二十四条 八六三联办应当定期组织召开重大项目的汇报交流会,检查项目总体和分阶段目标的完成,并及时调整目标,避免重复研究。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组建评估监督组,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评估与监督。评估监督组应当定期对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国家科委提交评估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进展情况好、经费确有不足的重大项目,八六三联办及各领域办公室可从预留的计划调整费和宏观调控费中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管理机构及合同各方可根据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提出调整意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项目或其相关研究内容应予撤销: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应用前景;
  (二)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预期目标的。 重大项目重大调整意见,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和领域办公室报国家科委八六三联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撤销的重大项目或其相关研究内容,应停止拨款,具体办法参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执行完毕后,由国家科委组织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此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