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待遇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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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待遇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黔府办发[2002] 0111 号


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待遇试行办法

发文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12-31
实施日期:2003-4-1



一、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

行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中医疗照顾人员。
二、医疗照顾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经省卫生厅确认并办理了“干部保健证”的

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已退休和享受待遇人员,下同)和高级知识分子;经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
三、医疗照顾人员中,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由单位造册并持

省卫生厅制发的“干部保健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持“荣誉证书”到省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登记,纳入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管理范畴。
四、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经费来源于省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五、纳入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管理范畴人员,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干部病房收治条件,因病住院,其住院费中的床位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

医疗单位支付。因病情需要到省外就医,并按《贵州省城镇职工转诊转院暂行规

定》(黔劳社厅发〔2000〕9号)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其在外期间的普通

干部病房床位费,凭收据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住外宾、贵宾病房的费用

,不予支付。
六、医疗照顾人员大额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部

分,按《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大额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执行。超过15万

元部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七、除上述规定外,医疗照顾人员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执行《贵州省在筑省级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并按规定承

担个人负担部分费用。
八、此《办法》与《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

行办法》和《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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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费征管权限代征。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七条 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标准的,由用户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负责污水处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后,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和先征后返的方式,适当核减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核减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持有《特困职工证》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居民,生活用自来水每户每月用水量不超过8立方米的,按征收标准的70%收费;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8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标准收费。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及解缴程序和方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部门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1.5%执行。

  第十二条 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一)向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二)污水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设施、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当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以及下一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由负责污水处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财政、环境保护和负责污水处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和质量进行定期监审,监审结论应当作为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并可处应缴数额2倍的罚款。

  本条前款规定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2000元;属经营性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未按照规定标准、期限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未能达标排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对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达标排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建议,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拨付或者扣减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二)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对外国关于书证的立法和理论的理解

刘福发


  英美法系国家对书证的理解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完全相同。
  在英美证据法中,书面证据(D0cⅦmen栏眄腑dence)可分为三种,即文件证据、书面陈述和证言笔录。
  文件证据的采用,适用“最佳证据规则”。即用最好的、最直接的证据来证明一项事实。关于该规则的名称,美国的乔恩•R.华尔兹教授认为,把这项规则称为“原始文书规则”或许更为妥当,因为它只是一项规定原始文字材料作为证据有优先权的简单原则。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文字材料,也适用于录音和照相。依照最佳证据规则,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原始材料,如果提出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文字”和“录音”包括文字、字母、单词、数字或其代替物,通过书写、打字、印刷、影印、照相、磁脉冲、机械或电子录音或其他形式的数据汇编记载下来。“照相”包括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和电影胶卷。为证明文字、录音或照相的内容,要求提供该文字、录音或照相的原件,除非本证据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副本、抄本、影印件等第二手材料,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以采用:(1)原件遗失或毁坏。所有原件均已遗失或毁坏,但提供者出于不良动机遗失或毁坏的除外。(2)原件无法获得。不能通过适当的司法程序或行为获得原件。(3)原件在对方掌握中。原件处于该材料的出示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的控制中,已经通过送达原告起诉状或其他方式告知该当事人在听证时该材料的内容属于证明对象,但该当事人在听证时不提供有关原件。(4)附属事项。有关文字、录音或照相与主要争议无紧密联系。对于官方记录的内容,或者经授权记录、保存并已确实记录、保存文件(包括各种数据汇编)的内容,如果其他方面允许采纳,可以通过提供按照该规则第902条证实无误的副本加以证明。对于篇幅过长或体积过大的文字资料,不便在法庭上审查时,可以用图表、摘要或计算分析的方式出示。但原件或副本或者两者要准备就绪,以备其他当事人选择合理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审查。
  书面陈述是证人在法庭外用书面方式提供的证言。在英美证据法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陈述,可以作为证据:(1)证人亲笔签名且声明所述真实,如有虚伪陈述,愿承担刑事责任,未满18岁者还应注明年龄。(2)事先应将书面陈述的副本送交对方,经对方同意。(3)在书面陈述中如引用其他文件,还须附送所引用文件。书面陈述一般应当庭宣读,而且作出书面陈述的证人除因病重不能到庭或依法不宜出庭的少年儿童外,应传唤到庭以接受交叉询问。
  证言笔录是指证人在法庭上所作证言的笔录。法庭笔录由书记官制作,证人和法官签字。制作证言笔录后,在以后的审判中就不一定再作口述。但除重病等原因外,应到庭以备询问。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书证的界定,范围较宽,其中后两种与我国诉讼中书证的含义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书证是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述的思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或物件。它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以证书形式为证据方法;二是以证书内容供证明之用。证书以外的其他物件,足以表示人的思想的,也准用书证的规定。诉讼法学者认为书证具有两种证据力,一为形式证据力,一为实质证据力。所谓形式证据力,是指证书本身的证据力。任何一种证书只要符合当时的制作情况,制作手续完备,制作人的签名真实,不是伪造或变造,就具有书证的形式证据力。所谓实质证据力,是指证书内容所反映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或其他有关待证事实有真实的联系。由于书证大都能明白无误地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一般都认为书证是证明某些法律行为必不可少的证据。外国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一些重要的契约和单方法律行为,以及有关的行政行为,往往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有的还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在民事诉讼中或行政诉讼中,要确认这些法律行为是否确已发生,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约定的内容,就应当按照民法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书证加以证明,而不得使用人证。经过公证的书证,更被赋予很强的证明力。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在《证据》条目中说:“一项符合规定的经过公证的文件构成一种法律上的证据,或完善的证据”,有约束法官的效力。一般说来,大陆法系国家对书证使用限制较少。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承认书证的原本优于副本,但不排斥对副本的收集;而且,副本经查证属实,可起同样的证明作用。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34条规定,可以调取通过照片、影片、录音或者其他手段反映事实、人或物的文书和其他文件。如果需使用的文书原本由于任何原因而被毁灭、丢失或者窃取并且不可能找回,可以调取它的副本。
  书证通常由诉讼当事人提交法院。如果书证并不在当事人手中,法院可以根据他的申请,向掌握该书证的人发出特别传票,责令后者交出这些书证。有的国家对某些文书的提出还规定了特殊方式,如规定病历、患者状况和治疗情况的医学结论,只能按照法院指示,装在密封信封里送到法院办公室,查阅这些材料须经法官许可。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