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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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



农机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推广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普及应用,强化对建设现代农业的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我国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稳步推进,农业机械化技术集成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应用,技术领域进一步拓展,推广机制不断创新,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业机械化正处在加快发展、改善结构、提升质量、拓宽领域的重要阶段。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农业机械是农业科技的物化载体,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是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有利于实现农机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加快构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技术体系;有利于加快推广农机化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不仅关系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速度和质量,而且关系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要认真实施《推广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在推动农业技术集成、节本增效、推动规模经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更加自觉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以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促进农机与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为着力点,切实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加强推广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设施条件建设和推广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升推广服务能力和效率,加快增产增效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重点的农机化技术普及应用,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行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明确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科研、教学、企业、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多种社会力量投身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事业。

——坚持试验示范,农民自愿。试验先行,加大试验力度,确保技术先进、适用和安全,维护农民利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选择和应用技术的自主权。通过典型示范,政策引导,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调动农民应用技术的积极性。

——坚持机制创新,提高效率。创新完善机制,推动农机与农艺技术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技术推广与经营方式协调发展。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创新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效益。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禀赋、耕作制度和经济条件,采取适宜的技术路线。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注重生态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选好重点区域,抓住薄弱环节,把握主推技术,集中优势资源,扶强带弱。尊重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规律,以点带面,促进全面发展。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进一步完善,推广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增产增效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机械化技术得到大面积推广,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机械化薄弱环节实现明显突破,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装备广泛应用,装备结构明显改善,为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和装备保障。

三、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一)强化机构建设。强化主体,依法确立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性质,明确公益性职责,因地制宜地建立健全县、乡镇或区域国家推广机构,确定机构人员编制,按规定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实行乡镇推广机构以县级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以乡级政府管理为主、县级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加快建立起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运行高效、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数量和结构比例,健全完善队伍。全面推进人员聘用管理,明确上岗条件和人员进出考评机制,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岗计划,鼓励和引导农科大学生从事基层推广工作,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广泛开展学历提升教育、分层分类定期培训、实施好万名农技推广骨干培养工程,不断更新知识、提升素质。

(三)强化条件建设。制定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建设规划,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等政策措施,加强基层推广机构办公条件、设施设备、试验示范基地等建设,着力提升基层农机推广机构条件能力,确保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人员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为广大农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强化多元服务。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农民多领域、多样化、全方位的服务需求,完善制度措施,引导科研教学单位成为公益性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解决农业生产一线的实际问题。发挥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企业、群众性农机科技组织及其它社会力量的推广作用,多渠道为农民提供各种形式的农业产前、前中、产后全程服务,提高农民应用技术的组织化程度。

四、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化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一)加强示范区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试验示范基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把示范区建成方便试验、具备示范、利于宣传的基地。建立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等试验评价的方法,为开展试验示范提供支持。

(二)强化试验示范。立足农业生产实际需要,选择引进技术,认真组织试验,探索适合当地机械化生产的工艺流程、技术模式,确定主推作物品种、农机化技术和成熟机型。广泛布点示范,展示示范效果,以点带面,引导农民自觉应用。

(三)注重培训指导。通过培训,使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人员掌握技术要点、学会技术推广方法,指导农民掌握技术要领、正确操作使用机具。发挥专家、技术推广骨干作用,及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解决农民疑难问题,加快农业机械化技术普及应用。

(四)实行全面推进。以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为重点,加强技术集成示范,加快实现瓶颈技术突破。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因地制宜推广重点环节机械化技术,加快提升经济作物、畜牧水产养殖业、林果业、草业、种业、农产品初加工业、设施农业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机械化水平。

五、不断创新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制

(一)创新完善协作机制。突出“一主多元”整体作用发挥,运用行政工作协调、重大项目集聚、市场机制引导等有效手段,努力打破部门、地域、单位界限,统筹配置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资源,推进国家农机推广机构、农机科研教学单位、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企业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中联合协作,形成产学研推紧密结合、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优势互补、专项服务与综合性服务良性互动的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新机制。

(二)创新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度,将法定的推广服务职能细化落实到每个岗位人员,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服务要求。建立完善工作考评制度,以机构职能、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工作实绩等为依据,量化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考评。建立完善激励制度,将推广人员的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兑现、职务职称晋升和聘任、续签聘任合同、调整岗位、技术指导员补助、学历提升、知识更新培训和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三)创新推广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农机110、手机短信等现代服务手段,不断探索建立高效、便捷、实用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平台,推进技术服务信息化、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提高推广服务效率,促进先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快速转化应用,尽快形成生产力。

六、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摆上重要位置,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把推广工作纳入农业机械化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将条件能力建设纳入当地农业机械化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科学谋划,强化措施,抓出成效。各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农业机械化鉴定、监理、培训等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与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各级农业机械化推广机构要围绕全面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落实工作责任。

(二)落实政策法规,完善保障措施。要认真贯彻《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或实施办法,促进各项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及体系建设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要积极协调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一个衔接、两个覆盖”政策,改善基层人员待遇水平和工作条件。要依法保障推广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调控作用,把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与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紧密结合,优先保证重点和薄弱环节作业机械购置补贴。积极推动扩大农机作业补贴范围,加大技术推广应用补助力度,调动农民应用先进农业机械化技术的积极性。

(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项目带动。要积极协商、落实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推广机构条件建设,确保推广工作正常运转。要科学谋划项目,发挥项目带动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示范推广条件改善和技术应用。要加强农业装备自主创新重大项目的科学论证和立项工作,着力研制适合农业生产需要的农业装备,突破农业机械化技术瓶颈。实施好农业技术试验示范专项(农机)经费项目、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项目、阳光工程农机培训项目,不断加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投入。依托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公共服务能力。

(四)加强信息宣传,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宣传,宣传发展农业机械化对建设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大意义,宣传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作用,取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营造农业机械化发展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装备。要积极宣传模范农机推广人物的事迹,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优良作风,展示农机人的风采。要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发现新典型,总结新经验,推广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水平。



                         农业部

                 2012年11月28日


附件:
农机发〔2012〕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11/t20121129_30767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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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制儒家化

王胜宇


  法制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逐步渗透法律领域,改造并支配法律,使之发生“质”的变化。纵观中国法制史,法制儒家化实际上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法制演进的主要内容。这一过程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起点,以开元刊定《永徽律疏》为终点 ,其间经历了汉魏、两晋、北魏、北齐等历代统治者的不断推进。若对这一过程进行细致整理,便不难发现,隋唐诸多成熟的法律制度实际上都始于北魏,或者是北魏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更加符合儒家纲常伦理,从而被沿用至隋唐。然而,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既面临着游牧文明与农耕文明的差异所带来的冲突与选择,又不谙中国国情,更缺乏经世治国的文化理念和方术,却仅用一百多年时间,集中地总结了秦汉魏晋和南朝封建法制的累累成果,创造性地加以发展,不仅适应了当时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而且还为隋唐法制的完备和成熟提供了条件和依据。如此成就,北魏法制儒家化功不可没。可以说,若无北魏法制上承前代之余绪,下开唐代之新风,便不可能出现被视为中华法系代表作之唐律,这便是北魏法制儒家化地位重要之所在。
  北魏法制儒家化如此之地位,学界却疏于对其研究。在探讨法制儒家化问题上,着眼点往往集中于汉或隋唐,即使对魏晋南北朝的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也仅仅是教科书式的论述,缺乏深入地、系统地研究。尤其在论述魏晋南北朝法制儒家化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将两晋南朝与北朝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描述,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认识到北朝作为一个游牧民族入主中原在法制儒家化过程中有着不一般的艰巨性和特殊性。在分析其影响的时候,也基本上只探讨了法制儒家化完成后对中国法制以及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而对于北魏对中国法制的作用以及南北两朝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孰大孰小并不明确,更不关心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对某一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民族、具体的政权所带来的影响,这种大汉族主义倾向的学术思维给法制儒家化课题研究带来了诸多缺陷。
  个人认为,汉唐等汉族政权法制儒家化固然重要,但少数民族的法制儒家化也绝不能忽视,这是对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作为一个由游牧民族建立的北魏政权,能迅速适应农耕民族的生产方式、社会组织和观念意识,本身就已颇有成就。然而拓跋鲜卑以毫无儒家观念的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脱胎换骨,仅百余年时间居然完成了法制的儒家化,而且创造了“北优于南”的法制局面,直接推动了整个封建法制的基本完成,为盛世隋唐所继承,这莫不让人感到惊叹。从这一点来看,北魏法制儒家化更值得我们研究。因此,探讨北魏法制儒家化连续深入和不断扩大的历程,发掘北魏法制儒家化的法史价值,是研究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对研究中华法系和中国法制史都大有裨益。
  北魏所在的两晋南北朝时期,兵燹人祸,社会动荡,政治制度多变而且紊乱,史迹淆驳,律典久佚,令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困难重重,加之学界惯于对少数民族政权法制的忽视,迄今为止这一课题的著述不多。邓奕琦先生在其《北朝法制研究》一书中首次提出对北朝法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对北朝法制进行了细致地考证和深入地论述,自然而然从宏观上描述了北朝政权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但没有详细地进行阐述。李书吉先生的《北朝礼志法系研究》从北朝“礼制”的角度对北朝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但毕竟不是系统地研究,显得比较零星分散。其它涉及这方面内容的著作论文,要么就是将南北两朝作为整体来研究,要么就是教科书式的论述,均缺乏系统地论证。
  在这一研究领域,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尤其值得一提。在该书的最后一部分,瞿先生专门研究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儒家化。他指出,法制儒家化在汉代肇端,因受条文拘束,只能在解释法律及引经决狱方面努力。曹魏以后每一新的朝代都有儒臣利用制律修律的机会,尽量将儒学之礼教杂糅在法条中,直到法律完全为儒家思想所支配为止,此种程序的完成在北朝,而北魏朝制律尤为关键。瞿先生以为,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因本族缺乏治国人才,既不谙中国国情,又想得到汉人拥护,不得不引用中原士族人才。崔浩、高允等“儒家典型人物”入朝辅政,引礼入律大遂其志,故北魏法律儒家化“非局部的、小规模的”,而是“彻底而又系统”的。因此,“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 。瞿先生以整个封建社会儒家化的宏观视角,描述了北魏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况,具有奠基性意义,非常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前文已述,学界往往将魏晋南北朝作为一个整体来探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进程,因此导致了诸多研究上的缺陷。本文则试图从一个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政权入手,深入史料,细致解读、分析和还原,探究北魏政权如何以原始习惯法为起点,迅速地实现了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并直接推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基本完成。 
  在北魏法制儒家化过程中,孝文帝法制改革可谓是一个转折点。孝文帝法制改革前,北魏法制已有儒家化倾向,但仅仅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面,并没有深入其实质,因此其儒家化是粗糙的。孝文帝法制改革,重视礼教,引礼入律,令儒家文化迅速地渗入了法制领域,使之发生了急剧性变革,北魏法制的格局和风貌由此基本确定。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已深入社会各个层面,后继君主全面深入地推行礼法结合,并颁布了比较完善缜密的正始律,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进程。由此可见,孝文帝法制改革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本文以孝文帝法制改革为契入点,运用历史分析方法,首先论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历史基础,进而分析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影响,并探究孝文帝法制改革后,后继君主如何继续推进礼法结合,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在最后,本文对它的历史地位进行了评价,从而使北魏法制儒家化全面地、多层次地、立体地展现出来。
参考文献
1、关于法制儒家化的起点,瞿同祖认为始于魏,但后来学界大多认为始于汉;终点也颇有争议,大多认为完全儒家化在于唐。这里采通说。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373-374.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国家标准局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国家标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69—83(国家标准局1983年9月29日发布 198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基本定义
1.1 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 能量代谢率
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平方米来表示。
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 劳动强度指数
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劳动强度指数
--------------------------------
Ⅰ <15
Ⅱ ~20
Ⅲ ~25
Ⅳ >25
--------------------------------

2.1 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2.2 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2.3 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4 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附录A: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补充件)
A.1 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 劳动时间测定计录表
-------------------------------
| | |主要内容(如物体重量、
动作 | 开始时间 | 耗费工时 |
| | |动作频率、行走距离、劳
名称 | (时、分) | (分) |
| | |动体位等)
----|------|------|------------
| | |
----|------|------|------------
| | |
----|------|------|------------
| | |
-------------------------------
A.2 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
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呼出气的体积,按表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
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
表A2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
工种: 动作项目: 年 月 日
-------------------------------------
姓名: 年龄: 岁 身高: 厘米
体重: 公斤 体表面积: 平方米
-------------------------------------
1 采气时间: 分 秒
-------------------------------------
2 采气量(气量计的终读数减去气量计的
初读数) 升
气量计的终读数 升
气量计的初读数 升
-------------------------------------
3 量气时气温 ℃ 气压 帕斯卡
-------------------------------------
4 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由标准状
态下
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查得
-------------------------------------
5 换算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量乘标准状
态下干燥气体
换算系数 升
-------------------------------------
标准状态呼气量
6 换算每分钟呼气量:-------升/分
采气时间
-------------------------------------
7 换算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
每分钟呼气量
------- 升/分·平方米
体表面积
-------------------------------------
8 计算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
logYe=0.0945x-1.15984………(1)
log(13.26-4.1868Ye)=1.1648-
0.0125x…………………………………(2)
-------------------------------------

注:①Ye为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x为每平方
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
②每分钟肺通气量3.0 ̄7.3升时采用公式(1):每
分钟肺通气量8.0 ̄30.9升时采用公式(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 ̄8.0升时采用公式(1)和
公式(2)的平均值。
A.3 劳动强度指数I计算方法
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I=3T+7M
式中:
I——劳动强度指数;
T——劳动时间率
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
=------------(%);
工作日总工时(分)

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千焦
耳/分·平方米);
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
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
注:净劳动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
作中间暂停的全部时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永中、李天麟。



198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