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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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制度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是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有的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并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仅损害司法的权威,最终也将损害法律和国家的权威,动摇党的执政基础。近年来,党中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法院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进行的改革与探索。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配合下,以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交叉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等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有限分离,使行政审判制度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这些探索和实践,有利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有利于回应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也有利于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统一司法标准、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做好试点法院的遴选工作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2个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试点。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确定2—3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将原由其管辖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集中管辖法院的选择,应当考虑司法环境较好、行政案件数量较多、行政审判力量较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等因素,并制定试点方案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落实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试点工作涉及机构编制、人员调配、物资保障等多方面问题。各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关基层人民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通报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力争各方面的理解与配合,并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积极有序开展试点工作。集中管辖法院要研究落实试点工作保障措施,配齐配强行政审判人员,行政审判庭设置不少于两个合议庭,所需审判人员可以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择优调配,也可以其他方式选调充实。要结合试点工作需要,做好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车辆等物资保障,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贯彻司法便民原则

试点工作应当坚持和体现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确定集中管辖法院,要充分考虑其所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尽可能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要免费提供试点工作相关的宣传和释明材料,便于公众了解试点情况,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当事人向非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管辖法院起诉,或者在收到起诉状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集中管辖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可能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出台试点方案,支持、指导、监督集中管辖法院做好试点工作。要指导、监督集中管辖法院与其他法院的合理分工与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和息诉稳控工作。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适时进行调研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上级法院。试点中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集中管辖法院及其管辖范围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试点工作,争取对试点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13年3月底前,将试点中级人民法院名单及其试点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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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并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规范银川市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内各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以促进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专委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多学科、多专业专家领衔的优势,在研究制订银川市城乡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加快推进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

第三条 专委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专委会的工作职责:

1、审查对我市城乡发展具有影响力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方案;

2、审查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3、审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区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4、审查城市主干道沿街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

5、审查城市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街区的景观规划方案;

6、审查重要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

7、审查城市重要市政工程设施(给排水、供热、燃气、供电、电信、立交桥、城市主次干道等)的规划设计方案;

8、评审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9、其他需要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章 机构与成员

第五条 专委会成员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聘请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专家和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60人,其中各级行政单位领导不超过专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专委会实行秘书长制,设秘书长一名,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负责专委会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专委会主任不固定设置,根据每次提交专委会研究的建设项目内容,由参会委员在会前推荐一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担任执行主任,负责主持召开本次专委会。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的技术专业构成包括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筑、结构、市政工程(包括给排水、暖通、燃气、道路、桥梁、供电、通讯等)、交通、消防、园林绿化、环保、美术、装饰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专委会组成人员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委会任期二年一届,委员可连任。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向专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专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三)可自愿退出专委会。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工作规则;

(二)积极参加专委会会议及各项活动;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专委会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信息和适用技术。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专委会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应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视申报项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每次出席专委会项目审查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九人,人选由专委会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涉及专业情况随时抽选。

第十三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凡符合第四条之规定的建设项目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初审后,由专委会办公室整理提交会议审议。

(二)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

根据议题准备情况,由专委会秘书长批准后召开,会议由专委会办公室召集。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天通知参会委员。

(三)与会人员规定和要求

接到会议通知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专委会办公室请假。

(四)会议纪要

专委会日常事务由专委会办公室承担,指定专人负责撰写会议纪要。纪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位置、申报单位、项目概况、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可操作性修改意见及在项目建设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并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专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专委会专家本人或本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在研究该项目时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并回避。

第十五条 专委会会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和专家审查书面意见,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修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凡通过专委会技术审查的项目,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工作规则,不得徇私舞弊、滥用权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予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专委会咨询费标准:根据会议的内容和会议时间的长短,每次每位发200~500元。

第十八条 专委会咨询费来源:专委会正常会议咨询费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专项咨询经费,市财政局核拨,由专委会办公室承办;专委会为个别建设项目召开专题评审会议,咨询费由项目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专委会可有计划组织委员进行考察、调研和其他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专委会负责解释,确需修改时,须经全体会议讨论,并获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广字(2001)第10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内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广〔2001〕第1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号令)的要求,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内投资限制类产业须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意见,因此,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应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批手续。
二、中外合资企业境内投资广告业一般不限制其投资比例。


200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