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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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船舶过闸费的。”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对船舶使用航道以及航道内施工作业等实施监督检查。”

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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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5月19日8时30分左右,湖南省株州市炎陵县境内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炎汝(炎陵至汝城)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一辆运送炸药和雷管(共240千克)的低速载货汽车,在八面山隧道内发生爆炸,造成20人死亡、2人受伤。

5月19日0时15分,一辆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KA068的长安牌面包车(核载8人),载12名施工工人从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返回潍坊市区,在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街拥军路路口西侧500米处,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水泥厂的一辆无牌重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10人死亡、2人受伤。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上述两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上两起事故不仅暴露出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混乱、机动车无牌无证、违法超员,也暴露出一些地方、部门在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领域“打非治违”和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重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各种运输车辆、通勤班车等要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强化工作。要严禁临时租用非营运的社会车辆(船舶等)用于运送工人、材料和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杜绝人货混装等违规现象,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和储存等各个环节,认真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加强领导、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确保各项安全保卫措施贯彻到底、落实到位。特别是要督促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炸药库房内的火工品管理和周边环境的安全保卫工作。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工信厅安函〔2011〕887号)的各项要求,杜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非专用车辆运送炸药、雷管等火工品,严禁炸药和雷管混装、散装及载客运输。

三、严格路面执法,下大气力解决突出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执法力量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严厉打击机动车无牌无证营运行为。要立即采取源头治理、联合执法等综合措施,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对单位、企业、个人7座以上自用客车进行严格排查,严格执行7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制度,严查车况、驾驶人资质,了解掌握日常主要用途,对存在车况不良、驾驶人不具备资质非法营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严格事故查处,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同时,要加大对重特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和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持久、全面彻底地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转发《关于搞好粮油加工产品质量的几点意见》请参照执行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转发《关于搞好粮油加工产品质量的几点意见》请参照执行的通知
商业部


为了保证粮油加工产品质量,本部在最近召开的面粉厂风运经验交流会上,讨论了《关于搞好粮油加工产品质量的几点意见》,现经修改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粮油加工产品质量的好坏,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必须做好。搞好粮油加工,不仅是粮油加工部门的责任,而且牵涉到原粮质量的好坏,特别是加工面粉,还有小麦搭配问题。因此,粮食购销、储存、调运等部门都有责任相互配合。应该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工、商之间实行合同
制,有了合同就可明确责任,相互促进,出了问题也便于追查责任,检查纠正。在这方面,有些地方已经开始这样做了。请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局根据具体条件制订执行工商合同办法,先行试点,然后铺开。有何经验和问题,望告我部。

关于搞好粮油加工产品质量的几点意见(摘录)
一、粮油加工产品,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计量局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发布、六月一日开始试行的六种粮食国家标准中有关大米、小麦粉标准和商业部一九七四年六月编印的国家粮油品质检验标准以及操作规程汇编中有关其他成品粮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同时,还要坚决贯彻一九七
八年五月发布试行的国家标准:原粮卫生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及原粮和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粮食的卫生标准,做到加工出的成品粮油符合国家、商业部或地方的标准。
二、粮油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要做好原料的清理工作。清理后的粮食、油料的含杂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入磨小麦:尘芥杂质不超过0.3%,其中砂石不超过0.03%,粮食杂质不超过0.5%(在目前阶段,己脱壳的异品种粮粒暂不计入)。水分一般掌握在14%左右。
2、入机稻谷:含杂量不应超过0.6%,其中含砂石不应超过1粒/公斤,含稗不应超过150粒/公斤。
3、清理后的油料,含杂总量不得超过以下指标:大豆:冷榨不超过0.05%,热榨不超过0.10%;棉籽:不超过0.5%;花生仁:不超过0.10%;菜籽:不超过0.5%;芝麻:不超过0.5%;其他品种的含杂量要求,由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为保证达到上述要求,不能随意停用必要的清理设备,缺少的必须配齐,使清理车间的工艺逐步完善。
三、加强质量管理,健全原粮、油料、成品粮油以及加工过程中各个环节货料的检化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验办法可参照原粮食部粮油工业管理局一九六一年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见附件一、二)。各粮油加工厂要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人员和设备。不合格的产品一
律不准出厂;能回机整理的要回机整理,不能回机整理的,要降等、降价处理。影响食用较大的,不能供作食用。
四、供食用的油脂、大豆、花生、菜籽油必须经过水化脱磷,棉籽油必须碱炼;用浸出法生产的油脂,还必须作脱臭处理,溶剂残留量不得高于百万分之五十;米糠油必须脱蜡。
五、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工商合同制,分清责任。互相监督。要按照原粮质量核定出品率,进行加工;不得片面追求出品率,降低成品粮油质量。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粮和油料不得加工。需要处理后才能加工的,要进行处理,加工厂方可接受加工。
为稳定生产和保证面粉质量,要创造条件,进行小麦搭配加工。
六、加强产品质量的教育,严格工艺操作管理,进行技术培训,普遍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迅速改变目前操作技术落后的状况,
七、粮油加工厂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出厂产品包装要有标志;出了质量事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附件一:面粉厂检化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成品质量,不断提高出粉率和产量,降低生产成本,所有面粉厂均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原粮、在制品、成品的检化验。麸皮及下脚(杂质)的检化验办法另外规定。
第二条 原粮的检化验,依下列规定执行:
(一)每批小麦进厂时,应对小麦的产地、品种、色泽、玻璃质、水分、杂质、灰分、容重、破损粒和发芽粒等项分别进行检化验,并作出检化验记录,以便按照不同质量分别储藏和搭配加工。
对于杂质的检化验。应按理论出粉率所定的杂质项目进行,并特别注意检验砂石含量。
(二)入机毛麦如未经过搭配,即以入厂时的检化验记录为准,一般不再进行检化验。如经过搭配应重新检化验一次,检化验的项目与(一)同;搭配比例每变更一次,应检化验一次。
(三)对入磨净麦的水分、灰分、色泽、玻璃质、尘芥杂质(包括含砂量)、粮谷杂质、容重等项,面粉厂检化验单位(人员)每天应进行一次检化验,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应即通知车间。
制粉车间的检化验人员对入磨净麦的水分、色泽、玻璃质、杂质等项,每二小时应用感官鉴定方法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应即通知清理车间。
第三条 在制品的检化验,依下列规定执行:
(一)每班接班后,应即对前路皮磨(Ⅰ、Ⅱ 皮)和前路心磨(1、2心)的磨下货料,就刮粉率、出粉率和流量的均匀程度进行一次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调整磨辊轧距,然后再以同样方法检验一次,并作出记录。
前项出粉率应按规定的筛理方法进行检验。
对其他各道磨子的磨下货料流量情况,也应于接班后用感官鉴定方法检查一次;必要时,还应用筛理方法进行检验。
(二)对平筛、圆筛、清粉机、刷麸机各路出口货料的质量和流量,每班至少用感官鉴定方法检查一次。
第四条 成品的检化验,依下列规定执行:
(一)面粉厂的检化验单位(人员)对各生产班所产成品的色泽、水分、粗细度、灰分、牙尘情况、面筋质和磁性金属含量等项每天分别进行一次检化验,并作出记录。
如因检化验人员少或缺乏检化验设备,对进行全面检化验有困难时,可对灰分、牙尘情况、面筋质和磁性金属含量进行不定期的抽验,并作出记录。
(二)制粉车间的各生产班的检验人员对所产成品的色泽每小时至少检查两次,水分和牙尘情况每二小时以感官鉴定方法检查一次。
(三)各生产班对所产成品的粗细度,应用规定的筛理方法检验一次。
(四)出厂成品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化验。
第五条 检化验单位(人员)应切实遵照规定的检化验办法进行工作,并做到迅速准确。每次检化验完毕后,应根据检化验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意见向有关车间或厂长汇报,以便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 每月终了后,面粉厂应把毛麦、净麦和成品质量的检化验结果与出粉率以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并汇总列表,报告上级领导机构。
第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得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发交所属单位执行,并报本部备案。

附件二:碾米厂检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成品质量,不断提高出米率和产量,降低生产成本,所有碾米厂均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原粮,在制品、成品的检验。副产品和下脚(杂质)的检验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条 原粮检验项目规定如下:
(一)品种、产地、粒形大小和大小粒的比例以及带芒情况;
(二)水分;
(三)未成熟粒;
(四)杂质含量;
(五)千粒重;
(六)出糙率;
(七)爆腰率。
上述杂质含量主要检验稻谷的含稗数量(粒/公斤)和含砂石量(粒/公斤);出糙率应按毛谷、净谷分别计算。
第三条 在制品的检验项目规定如下:
(一)糙米的检验项目:
1、破碎率;
2、谷壳率;
3、爆腰率;
4、含谷粒数;
5、含砂石粒数;
6、含稗粒数;
7、其他杂质含量。
(二)砻谷机下谷糙混合物检验项目:
1、脱壳率:
2、回砻谷含糙率。
第四条 成品的检验项目规定如下:
(一)精度;
(二)含碎率;
(三)碎米提取率;
(四)含谷粒数;
(五)含砂石粒数;
(六)含稗粒数;
(七)其他杂质含量。
上述精度应按粒面留皮程度检验;检验其他杂质含量时,粗糠细糠分别计算,碎米提取率的检验,应在出机成品含碎超过规定要求而必须要再次筛选时进行。
出厂成品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五条 碾米厂在原粮进厂后,首先应按照不同品种分类储藏,并随即分别检验,作出检验记录,然后根据检验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安排生产。
入机原粮如与进厂时没有发生较大变化,可以进厂时的检验数据为准,不再进行检验;如发生较大变化时,则应按第二条规定的项目重新检验。
第六条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检验项目,碾米厂检验单位(人员)应按班检验一次,并作出检验记录;生产班的检验人员对第一款的1、4、5、6检验项目和第二款的检验项目应各检验2—4次,每一次检验工作在接班后应即进行。
第七条 第四条规定的成品检验项目,碾米厂检验单位(人员)应按班检验一次,并作出记录,生产班的检验人员应每隔二小时检验一次。
第八条 碾米厂检验单位(人员)应切实遵守规定的检验办法进行工作,并做到迅速准确。每次检验完毕后,应根据检验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并将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意见及时向有关生产车间或厂长汇报,以便采取改进措施。
第九条 每月终了后,碾米厂应把入机毛稻的质量和成品质量的检验结果和出米率,以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并汇总列表,报告上级领导机构。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得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发交所属单位执行,并报本部备案。



197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