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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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1996年11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特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于年底前报办公厅(档案处)。

附 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派出机构。特办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是外经贸部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特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我部档案管理的规定,并结合特办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特办档案工作人员的配备和档案的管理
第二条 特办须有一名特派员主管档案工作。同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在调动、轮换前,特办须另行指派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档案人员须办理好一切交接手续。
第四条 特办的全部档案应集中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 特办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并根据需要设专用档案库房。档案的保管应做到“八防”,即: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高温。

第三章 特办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六条 凡是反映特办职能工作活动,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第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及特办所在地区需要执行的有关法规性文件。
第八条 国务院、外经贸部关于特办的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及历年的人员编制情况、花名册等文件。
第九条 上级颁发属于特办主要业务范围并要贯彻执行的文件等。
第十条 特办的请示和上级机关的批复,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呈文与特办的复文等。
第十一条 特办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房屋契约、合同、基建图纸等。
第十二条 进出口许可证及对进出口商品的协调资料、方案及解决问题的裁决资料等。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外经贸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汇报、调研资料、情况反映、简报及向外经贸部呈报的建议等。

第四章 特办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第十四条 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的文件、电报;与特办业务无关且不需要执行的文件;失去现行效用且无保存价值的文件;重份文件。

第五章 立卷程序
第十五条 立卷原则。按照文件所形成的客观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不同保存价值,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在文件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将文件按时间、机构(文件的产生和承办部门)、问题、地区,分类立卷。
第十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应按文号顺序发别组合立卷。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及有关单位来文应视情况按问题或来文机关分别组卷。特办召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联系会议文件,对外经济贸易调研资料,处理重大案件等文件,一般按问题组合,一事一卷或一事数卷。同一问题的请示、批复、转发件等,应组合在一起。
第十九条 当年办完的文件归在当年。跨年度的文件放在结案年度;几年不能结案的文件,可视情况分阶段归档;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规章制度性文件放在公布或批准的年度;计划、总结、报表放在文件内容针对的年度或最后年度。
第二十条 卷内文件排列:一般批示、批复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它文件按文件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卷内应编写页号(空白页不编号),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顺序标注,页号位置在每面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短小便条和装订线上有批改文字的须加贴边。
第二十二条 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卷内备考表。按照格式中的要求逐项填写,卷内文件目录一式两份,一份装在卷内,一份单独装订保管。卷内文件必须除去所有金属物,用线装订。
第二十三条 案卷标题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的主要内容,一般应由作者、问题、文种等特征组成。案卷封面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
第二十四条 案卷排列根据组织机构、业务分工和案卷的保管期限,按长期、短期的次序排列。每一年的案卷编一个顺序号。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

第六章 保管期限的划分
第二十五条 根据特办档案的使用价值和历史价值,保管期限划分为长期、短期两种(长期为16—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第二十六条 凡是反映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法规性的文件材料及反映特办的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外经贸部法规性文件及特办机构设置,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启用印信,工作计划、总结、简报,房屋契约、合同、基建图纸等)应列为长期保管。
第二十七条 凡是涉及特办职能活动的,日常工作活动中所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特办重要会议、大事记、出口商品经营分工问题文件、较大的协调方案、一般的协调文件、与外经贸部各司局、各总公司及其它部门的一般业务来往文书等)应列为短期保管。

第七章 进出口许可证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许可证档案管理按照外经贸部《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工作规范》(〔1996〕外经贸管发第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档案的利用与销毁
第二十九条 特办内部应有档案借阅制度,原则是方便利用,不得丢失,借阅要有登记。
第三十条 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应销毁的档案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不归档的文件和应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由二人监销。

第九章 档案的移交
第三十二条 特办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特办保存满20年后,须向办公厅档案处移交。
第三十三条 特办撤销或合并时应对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清理,并向办公厅档案处移交。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行。1989年4月制定的《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各特办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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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2008年12月1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生物质燃料;

(二)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第三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以东,洪都北大道、青山北路、丹霞路、民丰路、东元路以南,昌东大道以西,昌南大道、施尧路、何坊西路、新溪桥路、上海南路、解放西路、解放东路以北;

(二)双港南路、赣江北大道、赣江中大道、赣江南大道以西,祥云大道以北,昌樟高速、昌九高速、瀛上河、龙潭水渠、广兰大道以东,玉屏东大街、孔目湖大街以南。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商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或者迁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六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餐饮、宾馆、招待所、洗浴中心等服务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七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使用清洁能源的义务,并有权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举报。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和燃用燃料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4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4]50号)同时废止。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6期公报)


(1996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赵宝珍(女)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代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陈德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蒋元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程振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库曼斯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殷松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库曼斯坦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俞成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士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周锦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连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任命许月荷(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其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